刑事侦查实训指导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实训项目三 破案

第一部分 内容详解

破案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查清已立案的案件事实,获取确凿证据之后采取的一系列侦查措施的活动总称。破案是侦查过程的重要环节。

一、破案的条件和时机

破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涉嫌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因素很多,但案件阶段不需要查清全部案情。

(2)有证据证明涉嫌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即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能证明是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作案。

(3)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具体而言,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归案;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归案;涉嫌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归案。如果前两个条件具备,但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的,不能认为是破案。所谓归案,通常认为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有的学者甚至将强制措施限定为拘留或逮捕。

尽管使犯罪嫌疑人归案通常要使用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的适用有其法定条件,对于许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无适用的必要。换言之,许多案件中未采取强制措施,仍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侦查机关已经破案。因此,归案就是指侦查机关通过强制措施或非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能够随时到案接受讯问,或者说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控制。将归案等同于拘留或逮捕的做法不利于鼓励侦查机关尽可能采取更轻微的控制措施。

然而,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还要考虑破案时机问题。对于现实危害性不大,又有条件控制侦查对象活动的,要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足够证据后再破案;对于重大预谋案件,在查清预谋活动后,应当在涉嫌犯罪实行之前,及时破案;对于集团案件,在查清主要案件事实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后,即可破案;对于有长期侦破价值的案件,为扩大战果,可决定缓破,继续侦查。

二、破案的基本程序

(一)破案前的准备

1.制定破案计划。为了保证破案工作,尤其是重大、特大案件破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周密的破案计划,并报请负责人批准。破案计划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项:

(1)案件的侦查结果、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2)破案力量的组织和交通工具、械具等物资的准备。

(3)需要予以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拘捕方法和时机的选择,执行人员及其分工。

(4)需要进行搜查的对象的姓名、住址,搜查的目的,执行人员及其分工。

(5)对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场所周围采用的监控方案和对于可能突然发生的危险情况的处置预案。

(6)对拘捕的犯罪嫌疑人确定的讯问提纲。

(7)对秘密侦查力量的保护方法。

(8)“留根”的理由及具体安排。

2.撤离秘密力量。对于使用了秘密侦查力量进行内线侦查的,侦查指挥人员必须研究秘密力量的撤离问题。撤离秘密力量的方法,应该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确定。可以先撤离而后破案,也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与秘密力量同时拘捕,而后设法秘放秘密力量,或者破案拘捕犯罪嫌疑人时,指挥侦查力量撤离。总之,既要保护秘密力量的人身安全,也要保护秘密侦查手段的运用。

3.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例如,执行逮捕时,必须办理《逮捕证》。物质准备主要包括车辆、武器、戒具、人员等资源的配备。

(二)破案的实施

破案的实施即采取各种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归案。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刑事侦查中,当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时,应适时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或逮捕条件的,要对其执行拘留或逮捕。拘捕的方式主要包括:对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经侦查已取得确凿证据的案件,可以适用公开拘捕;对涉嫌重大集团犯罪或预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为免惊动其他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秘密拘捕;对某些案情复杂、侦查取得部分证据的,可以适用传唤或拘传方式归案;抓获现行的,可以适用如毒品案件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方式。不过,最后一种方式仅在其他方式无法破案时才能予以考虑。对于不需要拘留或逮捕,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也应依法办理。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应抓紧有利时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获取口供等相关证据,深入查清犯罪事实,为后续查证工作奠定基础。

(2)非强制措施的适用。有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罪行供认不讳并有悔罪表现,不采取强制措施也能保证犯罪嫌疑人随时到案接受讯问的,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三)破案后的处理

破案后,侦查人员应抓紧时间做好后续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作破案报告,报负责人批准。破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的理由和根据;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2)追缴和发还赃物。对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获得的赃款、赃物,要全部追缴。追赃工作是获取、揭露和证实涉嫌犯罪的重要内容,并且往往还可以发现新的涉嫌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嫌疑人。追缴的赃物,除作为实物证据需随案移送外,能查清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应如数归还;已过法定期限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

(3)整理材料档案。破案后,应把破案前的各种材料,按照其内容和作用整理装订成档案,全面记载涉嫌犯罪事实和获取的证据材料,如实反映侦查的全过程。

(4)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