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施为动词
言语行为理论的开创人物奥斯汀早期曾将话语区分为表述性(constative)话语和施为性(performative)话语两大类:表述性话语言说了某事而且言说内容可以通过一个真实性维度加以检验;施为性话语则是在话语里做成了某事,这些话语所做的事情无真假而言,但可以通过“适宜性”(felicity)这一维度加以评价。奥斯汀进而提出了显性施为式的语法标准,认为施为性话语都使用单数第一人称、现在时、直陈语气、主动语态,其规范形式是:
I+V[simple present, indicative, active]
(我+言说动词[一般现在时、陈述语气、主动语态])
典型的例子有:
(5)I name this ship Elizabeth.
(6)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Casterbridge.
能够在显性施为式中出现并能实现在线自返的言语行为动词就是言语施为动词(performative verbs或illocutionary verbs)(奥斯汀1962)。这种词在上述特定的句法条件下不仅可以报道言说内容而且还具有做事的力量,说出话语也就完成了话语所描述的行为。
显性施为式的功能主要是话语功能或交际功能。奥斯汀(1988:202-203)、Vendler(1972/1988:249-270)、Ross(1970:222-272)、Bach&Hainish(1979:231)、Leech(1983:125)等认为,言语施为动词具有元语用功能,在一定的句法条件(显性施为式)下,言语施为动词能自指该语句所标示的言语行为。例如:
例(7)的句子主语是第一人称单数“我”,谓语动词是一般现在时的言语施为动词“建议”,间接宾语是第二人称“你”,这样的句法条件使得句中的言语施为动词“建议”正好自指了该句所标示的言语行为——建议。同样,例(8)由于满足上述句法条件(处于显性施为式框架中),句中的言语施为动词“保证”正好自指了该句所标示的承诺行为——保证。
上述言语施为动词自指当下言语行为的这种元语用现象是在当前的言语交际情境中实时发生的,因此是一种在线自返(on-line reflexivity)现象。
综上所述可知,言语行为理论框架下的言语施为动词是指那些能用于施为式中“通过讲出某一言语而完成某种施事行为”即“言有所为”(What you are doing as you speak)或“语事”的动词。因此言语施为动词必包含下列语义特征:[+言语性][+言语行为][+在线自返]。
言语行为动词和言语施为动词的区别在于:言语行为动词的基本功能在于阐释人们的言语行为,而不是去施行言语行为(Wierzbicka 1987:17),它们中的有些成员描写了语言行为中某些和施事语力不同的方面,如“辩论、说服、撒谎”等,这些言语行为动词并不能用于显性施为句,不能成为施为动词。
在正常的面对面的交谈中,我们通常不需要使用言语行为动词去使我们想要施行的言语行为的性质明晰化。如果我们想要给某人一个命令,用一个带有恰当语调的、字面表述的祈使句可能就够了,如“把它给我!”。然而,从意义的视角看,“我命令你去做!”仍可能比“他命令她去做”更简单,原因如下。当我们施行言语行为时,我们直接表达第一人称态度。如果我们说“我命令你去做!”或简单地说“做!”(附带语调和命令的态度属性),我们正表达下列态度:
当我们解释别人的言语行为时,我们将某一第一人称态度间接地归结给他们。如果我们说“他命令她做它”,我们在传达更复杂的信息。粗略地说,我们在传达:
因此,Wierzbicka(1987)认为第一种模式——直接表达式比第二种模式——归结在语义上生来更简单。
为了确定现代汉语中言语施为动词的数量,我们穷尽性地考察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在考察时,我们同样坚持以下选词原则:
一是剔除不属于言说类的义项或非动词词性的义项。
二是剔除词典中绝大部分标注为〈方〉的方言言说动词。
三是剔除必须和其他词搭配使用的言说动词书面词或语素。
根据上述原则,汉语能实现自指功能的施为动词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