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日本法律文件的篇章结构、表示法律条文的款、项以及分项的序号等,与我国的表示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在翻译介绍日本法律文件时,译者所确定的标准也存在的一定不同。另外,就日本公司法典而言,尽管对其中的众多术语,在我国基本已形成统一的对应术语,比如,日文中的“株主”“取缔役”等,在我国对应术语体系中,前者就是“股东”,后者就是“董事”。但还有众多术语,在译者间仍存在较大差异。好在日本大量使用汉字,且其含义并非难以理解,故以简化汉字保持原词,可能更为合适(因为日本现代法治建设起步远早于我国,且积累也比我国雄厚,众多术语无法在我国术语体系中找到对应词汇)。凡此种种,为了便以读者理解和把握,本翻译以凡例方式,作如下统一。
1.篇章结构
日本公司法日文原文中以“编、章、节、款、目”表示篇章结构,本翻译将其确定为“编、章、节、分节、目”。
2.条文内容序号
对于条文下的“款、项以及分项,日本法律文件汇编多以“①、②、③”等表示“款”,以“一、二、三”等表示“项”,而以日语中的片假名“イ、ロ、ハ”等表示“分项”。对此,鉴于我国部分译者的做法,结合我国法律文件条文内容的表示习惯,本翻译仍以“①、②、③”等表示“款”,而以“(一)(二)(三)”等表示“项”,以“1、2、3”等表示“分项”。
3.部分主要术语
1)公司类别名称
2)设置不同机构的公司名称
3)其他术语
对于本翻译所使用的其他术语,根据需要,通过在所出现的地方以脚注方式予以说明。
4.条文中的括弧重叠问题
在日文条款的原文中,为解释某些术语涉及其他法规及其条文等原因,常常出现括弧重叠(甚至三重括弧)使用情况。为清晰辨别括弧的重叠乃至三重现象,本翻译以括弧三重为例,确定如下处理方式:“(〈[]〉)”。另外,日文原文中,所准用的其他条文的题目以该“〈〉”表示,本翻译相同。
5.年号
包括公司法,日本法律文件颁布、施行以及修改等的年份均以日本固有年号,如明治32年、昭和25年、平成17年等方式进行表示,为了方便读者明确时间维度,本翻译将日本公司法日文原文中出现的日本固有年号均换算为公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