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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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4)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应向销售地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办法

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分别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