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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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治的意义

在世界格局无政府环境的公认前提之下,国际法治力求形成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秩序,从目标上看,即努力避免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所描述的权力斗争的场景,而按照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人性的基本论断,通过制度来固化和提升相互依赖格局下行为体之间的合作水平,推进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所倡导的共同观念和良好文化。国际法治的理想模式和具体指标体系有利于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实现安全、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秩序。就中国自身的立场和取向而言,倡导和参与国际法治有利于保持和提升新兴大国崛起的良好外部发展环境,有利于提升中国的话语能力和国际认同程度。在理论完善的层面上,对国际法治的探索和推进有利于充分借鉴国际关系学、法理学、宪法学及其他邻近学科的理论成果,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提升国际法学科的理论自觉,逐渐丰富国际法学的理论资源,促动国际法的理论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

如前章所述,国际法治意味着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共同崇尚和遵从人本主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点和准绳,在跨越国家的层面上约束各自的行为、确立彼此的关系、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相关的事务的模式与结构。由此,国际法治的要求与学术界讨论的“国际社会宪政化”(国际法的宪法化)有诸多相同之处。[166]从动态发展的角度讲,国际法治是法治观念与原则的国际化[167],以及国际关系与事务的法治化。前者植根于深厚的国内法治实践土壤之上,后者建立在国际关系发展历史的经验与教训总结的基础之上,目标是在国际关系中实现以法律为基础的善治[168]。但是,还存在着一个前置问题:在世界秩序的发展进程中,为什么要在国际关系中提出和努力实现国际法治这样一个主张?[169]本书拟从国际社会的格局与需求、中国发展的环境及挑战、学术发展的契机与前景的角度对国际法治的必要性问题进行初步的阐释。

二、国际法治应答着无政府社会的规范需求

国际社会总体上处于无政府的状态,这种无政府状态是认识和分析世界问题的前提与基础。此种状态既为实现法治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也为形成法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为无政府世界的解读提供了三种视角[170],而不同的视角都能够折射出国际法规范存在与良好运行的必要性。

(一)现实主义视角中的世界与规范需求

虽然一些学者论断,国际法学家对于国际秩序的和平设想大多归于失败,法律主体很难遵从自己制定的规则[171],但我们确实很难想象一个完全没有规则的世界。[172]基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正如汉斯、摩根索揭示的,国际关系的主题是国家为权力而斗争。在传统的国际秩序中,国家作为主要的行为体,判断世界形势,并制定对外政策。由于国家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所以每一个国家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都采取了彼此防范的立场;特别在大国之间,更多体现为彼此对抗的关系。国家最为关注的是自身的军事权力,以国防开支、武器的数量与质量、人员的数量、质量、士气与领导能力为主要因素,并通过同盟、军控和均势实现脆弱的安全平衡。与此同时,也强调地理位置、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结构、人口的教育水平、健康状况、民族认同、政府的领导能力、国家的基础设施(包括整体科技水平、交通与运输系统、信息与通讯系统)、自然资源、财政状况、产业能力等方面。[173]根据这样的世界状态观念,只有世界政府这种梦想式的解决途径[174],处于此前阶段的法治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但是,在这样一个权力世界中,存在着安全困境[175],每一个国家都不认为自己处于安全状态。2013年的斯诺登事件所揭示的美国棱镜计划,实际上是美国对自身安全忧虑的产物,也构成了对其他国家信息安全的威胁。欧盟与中国之间的光伏争端背后也是对于中国日益强大的实力的忧虑。同样,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活动立法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对国家安全风险的考量。

从历史发展的维度看,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进程反映了国家对于和平的国际秩序的需求和建设努力。形成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反对霸权主义等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176],这些都是传统国际法的核心规范。在经济方面的实力斗争一样激烈,国家之间计算的是GDP总量或者人均量的差异,贸易顺差或逆差,导致了国际经济发展受到了制约,南方国家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177]凯尔森在1944年就提出,要通过规范和组织构建和平,国际新秩序应当通过以司法权为中心的、有行动能力的国际组织来实现,形成完全司法管辖权的国际社会法治。[178]

(二)自由主义视角中的世界与规范需求

基于自由主义的世界格局观念,以国家为主的行为体之间因为相互依赖而寻求合作并未妥善合作而建立制度。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上看,当今世界因特网、航空器等所导引的时空压缩[179]可以被视为人类生活世界全球化的第三波。第一波是在大航海时代,西方的历史拓展成为世界的历史;第二波是19世纪下半叶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共产党宣言》中见证的大工业化和商业全球化时代;第三波则是以科技再度进步为物质环境以及冷战结束的社会环境所形成的生产、消费的全球分布,信息与观念的全球流转。在全球社会存在着人口与资源压力的情况下,人们很难对发生在外国的问题视而不见。[180]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自由主义提出了一个基于相互依赖、彼此合作、形成制度的路径。[181]显然,为了解决安全困境、大国政治的问题,初步的方法可以借用现实主义的均势理论,在大国之间形成制衡,或者利用小国的团结在大国与小国之间形成制衡;但这些方法都很难保持长期有效,很难避免囚徒困境,难于维护世界稳定的局面。[182]因而,更适当的途径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共同面对和商议解决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确立着眼于中长期的国际法规范、并通过一系列可行有效的手段保障和监督制度的运行,使得国家的行为具有明确的预期性。制度是对于国家本性的约束,是每一个行为体在追求自身利益却由于彼此对立、相互竞争、损人利己的手段无法达到目标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的尝试的产物,其根本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国家在试错的基础上得到的经验。所以国家会珍惜其声誉(reputation, pres-tige)来保持和增加其合作的机会。如果将国家片面自利的单边行为视为恶,而将国家的协商互利视为善的话,我们可以论断,善是在恶的基础上相互触碰和交往而形成的,伦理和规范都是在自利的目标无法直接达到的社会实践中用理性推演出的结果。这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松散、局部的、偶发的合作变成长期、稳定、整体的合作,避免国际社会的强权政治问题,也避免集体行动的困境,特别是“搭便车”的情况。从历史经验上看,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制度推进就是这种制度成功的范例,而不断出现的金融危机则是金融领域缺乏制度的失败例证。法律规范的有效确立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改变了贸易壁垒高筑、贸易秩序混乱的状态。[183]如果能够在金融领域也确立类似的制度,同样可望抵御金融领域的系统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出现和蔓延。

国际社会向何处去,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面对共同的未来,应对全球性的问题,以适应国际社会从共存、合作到全球化的变革进程,本质上要求的是国际法的结构变革。[184]作为合作的成果和基础的制度,反映着国际社会由面临的共同风险而形成的共同命运,为有效维护共同安全,行为体之间基于对话形成合作,基于反复的合作实践经验而制度化为规范,这些制度不断演进而至法治。法治促进着国家之间的有效合作,是政治利益冲突的一个理性选择进步,是约束政治不理智行为及恶性关系的成就。

(三)建构主义视角中的世界与规范需求

根据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国际社会的行为体之间基于观念而认识世界、判断其他的行为体,并展开行动。[185]在当代世界,存在着单边主义恶性膨胀、投资行为泛滥、道德风险提升的“现代性隐忧”,这些现象的出现是由全球化规则失衡而导致的,其理论基础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法则”,全球化规则的制定者是富国的代理人,规则的运行不仅缺乏公正性,也缺乏透明度。为此,需要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化理念,塑造一个支持社会公正、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与共同繁荣的全球化模式,在“全球化道德”的基础上形成全球化的新模式。[186]为了树立这种共识,需要规范来提供载体;为了使这种共识得以持续,需要规范予以支撑。无论是从国内结构上看,还是从国际结构上看,法治都可以作为共识而成为人们的信仰和内在模式。行为体是由社会环境而产生社会认知,由社会认知而形成社会身份,又从社会身份而凝聚社会认同。规范作为道德和法律的表现,会成为社会认同的一部分,使得行为体由认同规范而自我塑造,以对自我的塑造为前提进一步进行社会塑造,从而强化规范、共建制度。

(四)对以上三个视角的归纳

综合以上三个视角,我们基本能够得到现代世界需要国际法治的拼图。21世纪的国际社会,在一定意义上仍然可以说是“不同的世界、不同的梦想”。虽然人类面临着全球化的现实,但也存在着很多分化的情势。这种分化的世界,既包括因为地域和主权而在政治和法律上分化的世界,也包括因增长与财富而在经济上分化的世界,还包括因为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而在文化上分化的世界。前述三种视角的整合在趋同而分裂的世界现实中的整合。三种视角所描述的国家行为方式不是相互隔绝、对立的,而是可能取决于不同的事务领域、不同的具体环境而同时在一个国家身上存在。国际社会存在着分层的制度,国家在分层的体系内有不同的行为方式。就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论断:国际法治存在着中间层与扩散层:自由主义者所关注的经济问题是国际法治的坚实核心,并向军事安全等高政治问题和环境人权等低政治问题这两端扩散。[187]国家之间为了安全与权力而斗争的状况是国际关系的底色,但是国家之间为了避免资源浪费、抵御与应对风险,存在着进行合作的可能,从合作走向制度的全球治理趋势则为国际法治打开了大门。

三、国际法治有助于提升良好的世界秩序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全球治理的主张之下,国际法治是最适合的手段,是解决时代主导矛盾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最稳定和成本最低的方式。有学者提出,国际法社会法治目标和现实路径是全球化时代难以回避的重大课题。国际社会实行法治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过程,其现实基础来自于国际社会的内在变化,并认为国家原子化、从无政府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变,从地缘政治向新型政制模式转化的变革趋势。[188]具体而言,国际法治的指标体系有助于促动如下方面的进步:

(一)建构安全的国际秩序

如前所述,我们所面对的国际关系,是一个趋同而分化的世界上的多层次、多维度关系。各国和人民已经明确地感受到了广泛存在的社会风险,并急切地需要解决这些风险,这同时也就引致了全球性的风险。从安全的角度看,没有规范的国际社会会形成并强化安全困境,最终导致任何一个国家的安全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国家是世界舞台上的主角,都具有自身存续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主权、利益、实力是其最关心的、以权力界定的利益的几个方面。[189]国家通过外交的手段塑造和平的环境,但是使用武力始终是最后的保障。[190]

此时,可取的方案就是以制度为基础,确立相对稳定的秩序,避免过大的波动和方向性混乱,确立规范、推动良性的渐进式变革,引领世界秩序的平稳存续,切实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就是分化世界中的共同法治理想的根源。[191]国家之间的有效合作依赖于变革,而不是革命。在资源已经相当稀缺的情况下,国家之间进行对立和斗争的成本是巨大的,天翻地覆、落花流水的革命显然会给世界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当各国对于未来所追求的目标达成一致并对当前需要进行改革或改变的事情达成共识时,那么和平也能够明显地得到进一步巩固。”[192]只有在国际法治的理念指引之下,国家之间才有可能逐渐建立信任,并推动良好制度的建立,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维护共同的安全,防范全球风险。

在传统安全领域,有学者指出,尽管安理会的功能是政治化的,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宗旨,威胁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可能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二者也并不一定重合。尽管如此,安理会并非对法治毫无兴趣。联合国的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曾经协调努力,保证正义原则,倡导用法治来指引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193]20世纪60年代开始,安理会的政治行为与法治建立起日益密切的联系,依赖于法律、创制着法律;同时,越来越主张强化法治的重要性。[194]2003年9月24日,联合国安理会就正义与法治的问题进行了辩论,最后形成了安理会主席声明,重申了安理会工作中法治的至关重要地位。[195]同样,当代世界最紧迫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如破除金融风暴所导致的全球经济放缓状态,解决碳排放所引致的环境恶化、资源耗竭、气候变化,解救那些最不发达的国家的贫困状态,都有赖于法律提供基本的框架和具体的指针。

(二)促进公正的国际秩序

国际法治的目标在于划定权力范围,明确行为边界,防止强权政治。全球化的进程对于国家主权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国际组织的职责与能力使国际关系的形式更加多样化,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和强大能力对于国际格局构成了影响,非政府组织的积极运作更是丰富了国际关系运行的图景。[196]当行为体变得多元化时,各参加者的地位和作用如何,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体系来予以界定,避免缺位与越位。[197]

在传统的国际关系图景里,主权以及源于不干涉原则塑造和强化了国际无政府状态,因而没有一个立法机构能够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也不存在一个司法机构能够权威地确定和记录各国接受的规则,解释什么时候、如何运用这些规则,并确定违反这些规则的情形,而且世界政治中鲜有执行机构有效地执行国际规范,其结果就是,由国家自身来决定存在着哪样一些规则、何时运用这些规则、如何执行这些规则。[198]在这样的世界中虽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国际法规范,但是,由于国际关系的不对称性[199],大国与小国之间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所以国际法规范的运行远不如人意,经常存在着大国不遵守规则却无法对其施予依据规范的惩治、小国在规范面前谨小慎微却依然动辄得咎的情况。因而,在实践中经常看到的现象就是:国际法规范缺乏普遍性[200],国家利用国际法对于现有的规范进行辩护[201],强大国家经常毫不顾忌道德或者正义的要求,对国家利益进行赤裸裸的追求。[202]尼加拉瓜诉美国的案件之后,美国就撤出了法院诉讼进程,并且撤销了对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认可。[203]这就是令国际社会、特别是中小国家非常不满意的大国强权,或称权力政治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广泛存在:大国利用自己的力量与影响在国际事务上任意行动,不仅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更影响着世界的公正与稳定。国际法变成强国压迫弱国和宣传自身政策的工具[204],维护了现有的等级制度[205],并产生了“结构性暴力”,也就是国际社会上制度性的不公正状态。[206]

国际法治的基础是规范的公布,这些规范必须列明哪些行为体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应当以何种方式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来,通过这种法律规范设定各行为体的范围与边界之后,就会去除以往罩在主权等概念之上的模糊认识和操作遮蔽,形成这些范畴的准确内涵,从而对于主权国家与国际机制的关系、非政府组织、个人地位等国际法问题有更明确的认识。[207]

国际社会经历了数次规范化的努力,当前,国际法规则已经在相当多的领域订立,对于当今国际交往中的多数问题进行了权利义务的设定,并明确了技术要求。由于规范的清晰性,使得国家可以明确地了解权利义务的范围和正确的行为方式;由于规范的可预期性,所以基于规范的行动理论上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效果;由于遵行规范的平等性,因而弱小的行为体可能得到法律的护卫,从而避免被欺凌、损害、边缘化。[208]有的学者提出要在国际上建立常设、稳定、独立、公正、自治、有效的司法机制。这一理想听起来非常美好,但是在没有一个真正国际公认的权威之时,这种理想的实现非常艰难。其原因不仅在于司法力量薄弱,也在于大国任意利用司法权来强制小国,更在于大国违背法律却无法受到有效的惩治。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6月,国际商会(ICC)成员国在坎帕拉通过的《罗马规约》关于侵略罪的修正案,界定了侵略罪的概念,但是受到了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如果能够探索出全球性的规范框架,这种局部、具体法治的努力就可能容易得多。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体系能够增加行为的可预见性,防止霸权国的独断专行,保证基本公平的秩序。

(三)推动发展的国际秩序

国际法治的进步有利于凝聚全球共识,促进多元文化。世界上长期存在着是否存在普世价值的激烈争论。这种争论的背后是一些大国以自身的文化来作为世界的模范,以自身的好恶作为衡量他国观念与行为的标尺,倡导自身文化的优越性。以殖民者的心态看待其他文化,将其他国家、民族看作“非文明国家”的传统意识依然经常作祟。简言之,就是大国沙文主义。正是这样的思想招致了其他国家的反对,形成了论战和斗争。一国国内的法治模式移植到另外一个国家,并不一定能得到认可。实践表明,一些国家试图在国际发展领域和冲突后地区的重建政策上促进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却鲜有成功。斯蒂芬·汉弗雷认为,推进法治最好被理解为一种剧场,台上的关于良好生活的道德故事,意图给人启发、让人仿效,却没有注意到其自身的内部矛盾。[209]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中国才指出:在建设国内法治方面,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法治模式,各国有权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同时各国的法治实践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210]如果能够通过国际商谈的方式,阐明在全球化的共同生活方式语境下,一定会出现一些共同的观念和意识,一次作为基本的价值共识,并以规范的方式奠定人类共同体法律秩序的基础,则相关的争论会少很多,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也就不会是有与无之间的争论,而是更为细节、技术化的研讨。

世界的主题从战争与和平走到了和平与发展,又应当进一步走向和谐发展。[211]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需要既延续现代性又反思现代性,从而实现公平的发展,对所有参与者都有益的发展。发展的最终受益者应当是个人,个人的发展是所有制度的目标,个人福利的妥善保障。人类社会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从贸易规范的建立,到投资争端的解决,从人权公约的遵行,到环境事务的谈判,国际法都应体现人本主义的世界观、文明观、制度观、发展观。[212]国际实践应当服务于人;但以往的国际关系更多是大国争雄,英雄的历史,个人被湮没无闻。国际法治作为良法善治的价值尺度,人民自身自由与福利的需求。有助于促进世界人民福利的真正实现。所有这些状态的维持、理想的维系,都必须依靠一套清晰而有效的规范,而不能指望某一个仁善的大国或者某几个大国的慈爱来为世界提供公共物品,实现有效的稳定秩序。就当代世界的任务而言,最需要的是达到一系列平衡:既给国家拓展自身实力的成长机会,也约束国家滥用自己的实力、走向强权政治的可能;既允许世界性大国的崛起,又防止大国成为霸主,威胁世界的安全。既推进全球化经济的运行,由避免全球一体的金融体系演化成殃及世界的灾难。既鼓励各国的建设与发展,又防范生态危机。所有这些目标都需要有一个较为精致的尺度来指引和协调。这个尺度最适合的承担者就是法律。法律作为价值排序表能够相对客观、公正、公开、明确地指引以国家为主的行为体的行动,而且安全议政制的手段或者道德的方式都不会明确、细微到可以有效操作的程度。

国际法治的主张适应了国际社会对于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的渴求,展现了各国在观念和实践上的进步,国际社会经历了用武力来解决争端的时代,经历了主权国家彼此原子化共存、以外交来协调关系的时代。国家之间争夺权力、彼此竞争、彼此的合作不稳定,自身的利益没有稳定的预期,所以在任何意义上,无论对于大国而言还是对于小国而言,都不是理想的状态。因此,各国际关系行为体都更倾向于从确立规范与发展规范的角度为世界的秩序寻求出路。国际法治的理论在这样一个外在环境下发展,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土壤和气候,有着较为充分的生长空间和发展潜力。

四、国际法治促进着21世纪的中国发展

中国的经济崛起与政治转型在亚洲和世界范围内都受到了高度的关注。[213]中国的和平发展需要何种国际环境、需要如何展示中国的形象,是一个关键问题。无论是从官方外交还是从公共外交的角度,国际法治都是中国发展的最佳外在目标与环境,倡导和建设国际法治都有利于中国的大国崛起之路。[214]

(一)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需要以法治的途径予以确立

中国曾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占据着世界最发达国家的地位,但是在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相对落后,并经历了19世纪中期的内忧外患。这些因素刺激了中国的思想觉醒和制度革新。[215]中国在清朝末年通过洋务运动意识到了工业化道路的必要性,1911年以后通过国家形式的变化,意识到了结束帝制的必要性[216];1949年以后通过改造与建设逐渐实现了独立自主,1978年以后通过改革开放实现了繁荣富强。到了21世纪前半期,又一次作为在国际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受到了世界各国的瞩目。中国必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投入世界治理之中。而此时的世界,不仅与1840年鸦片战争时不同,也与1919年巴黎和会、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时有很大的差异。前文已述,20世纪后半叶,通过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进程、条约化进程,法治的国际社会已经初露端倪。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以何种方式、何种态度参与到世界治理之中,显然必须考虑法治的要求与理想。

虽然中国曾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采用朝贡的体系确立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形成了一套基于“礼教”的华夷秩序,但这种“宗藩体系”的模式当前已经不再具备历史基础,国家之间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的观念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原则。虽然真正的平等可能永远也不能做到[217],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却是当代国际社会特别强调的。由于厚往薄来的天朝大国思想在中国具有主导地位,朝贡体系实质上可能没有对周边国家的剥夺和凌辱,但是表面的不平等仍然无法推行。更重要的是,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高密度交往使得周边国家以朝贡促进贸易的动机不复存在。中国要在世界上树立起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就必须审时度势,就必须符合并引领国际治理的潮流。

如果古代社会的大国可以藉武力来治理世界,殖民时期的大国可以藉财富来治理世界,20世纪的大国可以藉综合实力来治理世界,未来的大国就必须藉观念与规范的权威来参与世界的治理。大国不是以帝国和统治者的姿态来君临世界,而仅仅是以国际共同体负责任的一员的身份来引领、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治理。故而,中国必须前瞻性地看到这一点,在这样一个以规范为导向的世界秩序中,武力、财富这些物质层面的因素更多是在规范和观念背后起作用,而不是直接站在前台发挥功能。中国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大国,应当更多地展现立法过程的导引和参与,守法与法律监督环节的严肃与认真,对司法过程的信心和信任。由于在长期的历史沉淀中,中国对法律制度都比较疏远[218],而当代中国,在这些方面的热情与主动性还相对不足。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所引致的身份转变还没有完全妥善地反映在国际法律意识上。[219]当然,中国参与WTO十余年的努力为中国以更加投入的态度参与国际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经验可以逐渐移植到其他领域。因此,法治的理念对于中国而言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以开放倒逼改革”就包含了以国际社会的法治理念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转型的理念。当中国的改革开放面临着一些机制上的障碍的时候,我们采取的很多措施就是利用“国际法治”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成与完善。2013年9月正式成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次尝试。而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根本上就是法治政府,使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的权威之下、法律的框架之中运行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直面国际法治的发展,就是在努力促动和牵引中国朝着法治的方向迈进。一个法治的中国能够以更加清晰和健康的形象引领世界,进而促动世界的法治化进程。[220]

中共十八大报告在阐述过去五年中国外交工作取得的新成就时,提出“推动全球治理机制变革,积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进一步增强,为改革发展争取了有利国际环境。”这是中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使用“全球治理机制”的概念,表明全球治理不仅仅作为外交事务和世界现象而存在,更作为可操作的机制和制度而存在,可以认为是国际制度或者全球法治的同义语。2015年,中国最高领导层还就全球治理问题进行了集体学习。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没有把全球治理限于经济事务领域,而是涵盖经济、政治、安全、社会和其他新领域,中国在这份影响重大的文献中表达了对于变革的全球治理积极参与的心态和愿望。因而,法治中国、法治世界不仅仅是中国的梦想,更是行动。作为中国公共外交的一个层面,倡导国际法治的立场有助于传扬新的理念和树立新的形象。

(二)中国自身的强大需要以国际法治的环境支撑

在经济上,中国经过数十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解放了蕴藏在中华大地上的民众的潜力,开发了中国疆土内资源的力量,现在已经成为世界GDP总量第二的国家,而且经济学家预期,有望在2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GDP第一的经济大国。但是,这种经济力量的强大对于中国而言并非都是积极正面的因素,它还有可能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反应和诸多压力。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相互关联的四种论调,即中国霸权论、中国威胁论、中国殖民论、中国责任论。只有通过倡导和促进国际法治,才有可能有效地应对和化解这几种论调中的不利因素,促进中国的良性发展:

1.通过法治道路否证中国霸权论

这是一种由霸权稳定论[221]所导致的遏制中国的观念。在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谱系中,有一派学者持这样的理论:世界秩序由霸权者提供全球规范而确立。作为霸权者的大国在全球秩序中自身也获得收益。但规范的运行过程中,霸权者会耗费自身的资源,形成衰退;而新兴的国家即可能挑战原有的霸权国家,成为新的霸权者。实际上,现在处于唯一超级大国地位的美国境内,就有很多观察者以这样的思路看待中国。所以,他们给美国提出的建议就是遏制中国的发展,在国际问题中以各种方式给中国添麻烦、造障碍。2011年美国提出并于此后落实的“重返亚太战略”就是此种思维的表现。虽然美国的对外政策具有多方的促动因素,但是霸权衰落理论的影响显然不容忽视。因而,棒杀中国的论调和行为在世界上并非无中生有、耸人听闻。如果没有一套内容明确、操作严格的规范体系,中国的发展壮大显然会受到既有大国的任意扼杀和阻滞。中国与日韩美菲等国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实践生动地说明了此种状况。这就需要中国充分利用当代国际法的积极因素,在国际法变革的道路上通过倡导法律更新而克服消极因素[222],从而减轻中国发展的阻力,提升中国睦邻友好与世界整体合作战略意图的顺利实现。[223]

2.通过法治体系化解中国威胁论

与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力量打压中国的模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还有把中国视为威胁的各种版本和说辞。虽然很多国家和人民都将中国的复兴与发展作为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但是,在传统国际关系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框架之中,中国的和平发展不仅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而且在观念上存在着很多怀疑和抵触。很多学者从历史发展的经验出发,认为没有国家是和平崛起的,因而和平崛起很可能仅仅是一种托辞。根据陈安教授的分析,中国威胁论并不新奇,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的“黄祸论”其实已经表露出西方国家意图丑化中国的一种心态。[224]而今,一些周边国家被灌输了中国威胁的观念,认为“强国必霸”,中国强大以后,一定会对周边国家形成不良影响,在领土和海域上对周边国家形成威胁。他们担心在“罗马治下的和平”(pax Ro-mana)“不列颠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美利坚治下的和平”(pax A-mericana)之后出现“中国治下的和平”(pax Sinica)的情况。另一种观察路径是一些学者则主张,中国人口众多,也会形成世界沉重的负担和威胁。他们看到的并不是数目庞大的中国游客在世界各地所促进的消费,也没有考虑中国在世界各地以自己的劳动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而是仅仅考虑了人口压力给他们本国人形成的莫须有的竞争。有的人认为,中国经济逐渐强大也是对他们的威胁,因为此消彼长的关系,中国的强大就必然意味着这些经济体相对收益的减少。在这样一些思想观念的引导之下,如果没有固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和有效运行,虽然中国并不会被孤立,但是其处境仍然会很艰难。这些以中国的发展和强大为威胁的国家会减少与中国合作的机会,提高中国发展的门槛,为中国的前进创设障碍。如果中国能够积极参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全球治理,展示出一个友好、合作的大国形象,显然会有利于中国自身的发展。[225]如果破除了传统的现实主义观念,以国际法治的观念来更多地关注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国家在全球风险社会中的制度性合作、战略性对策,并建树国家之间的全球观念、共同利益、共同未来的理念,就不难看出,历史上虽存在过有罗马治下的和平、不列颠治下的和平和美国治下的和平,但中国不期望建立其治下的和平。对于世界各国而言,中国的发展不仅不会是威胁,而且将成为全球法治体系的重要力量、国际合作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国际社会法治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3.通过法治实践戳穿中国殖民论

中国在走向大国的富强之路上,逐渐增加了对外投资。由于一些国家对中国缺乏了解和信心,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由于中国的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的不当言行导致一些国家的民众产生了误解,所以就衍生了这样一种说法:中国企业的国际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谋求双赢或者多赢,而仅仅是追求自身的利益。在这样的误解基础上,形成了“后殖民主义”或者“新殖民主义”的论调,将中国视为欧洲19世纪以前殖民主义掠夺的翻版,认为中国就是在攫取这些国家的资源,以此激起投资者东道国的反对,增加中国投资的成本或者降低中国投资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中国政府一方面很难妥当地维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很难有效地约束中国投资者的行为。规范的欠缺就会深化双方的不信任感,产生误解甚至引致冲突激化本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的矛盾。中国威胁论和中国殖民论都是“唱衰中国”的表现,中国要走出这些论调的阴影,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发展自己,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规范的力量,为中国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持续稳定和谐的外在环境。

4.通过法治话语驳斥中国责任论

中国虽然是一个大国,但是从任何意义上都算不上是一个强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就足以使GDP、环境、资源等方面呈现出的形势不容乐观,经济发展的良好模式至今仍在探索之中,而未能真正形成。但有些论者则将中国归为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在减少碳排放、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认为稳定世界的贸易、金融、和平秩序,中国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显然,如果按照这些论者的观点,中国要承担起这些责任,不仅超过了中国自身的能力,而且也远远超过了中国的发展阶段,会使中国人民背上过于沉重的负担。因而,这是一种“捧杀中国”的论调,同样会阻碍中国的发展。[226]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准确地理解法律原则,并遵照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厘定不同国家在国际事务上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进一步主张和论证“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等理念的正当性,维护中国的发展环境,把握中国的发展机遇。

为了纠正这些对中国不利的论调,特别为了防范和控制这些论调所引致的对于中国发展、对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不利的后果。应当推进中国国内的法治建设,并积极参与建构一个法治世界的环境。[227]

五、国际法治牵引着跨学科的学术生长

国际法治是国际法实践和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契机。纵观学术发展的历史,有一些观点和学说风靡一时,却难免在不久之后成为过眼烟云;有些则能够成为不废江河万古流的长青之树。如正义、至善、自由、社会契约、法治、人权,这些主题都扣住了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基本困惑、基本矛盾,所以能够经历人类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而兴盛不衰。法治是法律职业的追求,是法律人的尊严与荣誉。[228]“国际法治”因为允诺了正义、和平、安全、合作,提供了政治发展的激励[229],所以不会是那类昙花一现的主题,而属于能够立足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论域。

(一)国际法治是国际法理论体系丰富的观念源泉

国际法在历史上长期受自然法与实证法两大学派影响,具有特色的学说非常缺乏。这种理论生态既不如国际关系,也不如法理学。虽然有政策定向学派、女性主义学派等学说,但基本上没有建立起自身的话语体系,没有将国际政治和法学理论、国际法实践深入、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国际法治的理念以先贤在政治学的场域中对于法治的讨论[230]为基础,建立在国际法自身特色的基础上,与法理学紧密结合,触及国际事务的伦理和国家行动的逻辑,有助于形成具有国际法特色又有跨学科张力的理论体系。

国际法治还没有成为国际法领域的基本概念,很多国家似乎还需要跨越一些逻辑障碍接受法治这一来自于国内体制的概念走向国际社会。[231]有助于提升国际法的理论意识和理论自觉,以这一核心概念为起点,构建一系列的概念群,涵盖一系列的基本论断、命题,形成一个简约而明确的理论体系。这是因为国际法治的概念展现了国家之间进入紧密接触、经常交往时代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即妥当的国际社会格局如何形成的问题,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提供了一套简约而内涵丰富的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治的理论体系能够基于法理学、借鉴国际关系其相关学说,显示出国际法理论的自身特色。一些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已经认识到了这一概念的丰富理论价值,专门设置了联合的研究团队。[232]

(二)国际法治是观察与评判国际实践的价值核心

国际法治是讨论国际法实践有益的理论源泉,在国际法治的学术讨论中可以确立国际法的价值尺度。关涉国对法治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以法理学中对法的价值的分析为学术渊源,进一步在法的价值中找到国际法体系与过程的特殊性,在政治与伦理之间找到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与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不仅对国际法律事务进行程序层面的合法性研究(legality),也进行实体层面的正当性研究(legitimacy)。[233]其所关注的不仅限于国际法本身的不成体系,也包含着国际法规范背后的政治力量和伦理导向。[234]由此,国际法治的理论自身也会不断地健全,从而对于国际政治的基本理论范畴,如战争与和平、民族与民族主义、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现代化与现代化道路[235],提出自己的判断和指引。

(三)国际法治是审视与建议国际发展的理念基础

国际法治的理论体系更有助于超越对于国际法的静态认识,从系统与程序的角度理解国际法。国际法治是一个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为之奋斗的目标,但更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的建设的方向。罗萨琳·希金斯指出,国际法不应当仅仅被视为是一个规则集合,而更适于被理解成为一套与社会环境协调、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体系。[236]一些学者、一些国家的政府工作人员,愿意用“根据国际法,某种观点或者做法是否正确”这样的思路来表述问题,在关于外交邮袋的尺寸,东海防宪识别区的建立问题上,这样的表述方式屡见不鲜。此种思路虽然不能说是错的,但显然没有抓住国际法的精髓。国际法是一套不断变化的体系,虽不上精深,但确实博大。在很多国际法规范边界不清、解释多样的前提下,对国际法的认识可能是多样化的。一些国家可以突破国际法的既有规定,以“不遵守”或者“违背”的方式创制性的规范[237],这就充分说明了国际法的可塑性。在这个意义上,符合国际法实际情况的阐释方式应当是:“某种观点或者做法是否有机会成为新的国际法?”这就是一种动态发展、积极塑造、主动参与的思维。

国际法的这种特征有可能成为强权者的统治工具,利用和操纵国际法维护其自身的利益,罔顾国际社会的需求,强化其自身的影响。但另一个方面,如果能妥善地将国际法治的各项指标用来衡量现有的国际法规范及实践,就能够提供认识和克服国际法律制度局限性的理论标尺[238],由此妥善使用国际法动态发展的特性,引领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际法治的理论适于引领国际法整体的理论深化与反思,对于国际法学术研究的深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小结

法治的思想在人类社会中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今天已经成为一个得到各国学者、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普遍认同和赞许的概念。国际法治作为一个朝阳初起的理念,不仅获得了学界的关注,更被联合国《千年宣言》《世界首脑会议最后文件》《法治宣言》所倡导,所以同样能够生命长久,伴随人类的成长。

在全球治理众多的方式之中,最根本的是法治。国际法治是无政府社会建立整体、有效、良性秩序的需求。在多元主体中,以国家和国际组织为主要的行为体;在多种方式之中,以基于规范的治理模式为母体,其他方式作为母体的补充与修正。“在国家间相互依存日益增强和全球化问题日趋突出的世界里,一国的稳定与振兴离不开世界的整体和平与发展,而国际和平与发展又必须建立在包括国内法治在内的国际法治的基础上。”[239]

从学术发展的意义上讲,国际法治不是网络上风靡一时的语言,不是街上流行的裙子款式或色彩,也不是受人追捧的手机样式,而是一个历久弥新、具有深刻理论内涵和广泛实践领域的意义的主题。因而,应当以更加真诚的态度、深入的研讨和坚实的努力,面对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在国际法治的总体空框架下不断凝练出新的规范、新的理念。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在完善本国法治的同时,应当为推进国际法治的建设作出贡献。中国是全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也必然是国际法治的主要践行者、推动者、倡导者。法治中国的实践是整个全球法治的一部分。所以在参与国际法治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话语能力,深化自身的责任观念,从而为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有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