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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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方法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每一种学问都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提出的问题”。[37]而所谓的研究方法,是指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和事物,揭示其本质并阐明其一般规律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一套原则、程序和技巧。[38]本书遵循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制度研究与政策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对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问题规制进行研究。在制度设计时,由于需要考虑到制度的形式性特征,还要考虑到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因此,本书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法学的规范研究方法,当然唯物辩证法是总的方法论。具体的研究方法如下:

(一)比较分析方法

所谓比较,是指“借用相关参照事实或物体,对特定事物进行对比,对应性研究与分析,以加深对这一现象的认知”。[39]而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最常用的比较分析方法是将本国的立法或判例与外国的立法与判例进行对比,希望对本国的立法或司法有所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比较各国知识产权法制时,不能用等量齐观的方法,因为各国的历史价值观不同,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民法不同,裁判制度不同,所以各国的法律自身以及法律运用,都有很大差异”[40]。“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问题规制是各国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后所面临的共同重大课题,各国业已形成了一系列可借鉴的制度性成果,中国已经通过法律移植活动引入了这些制度。诚如学者所言,“由于我们法学界的法学家所接受的培训、教育和立法前期的准备基本都是国外的东西;他们缺乏对国外的这种制度的历史考察,而是仅就这种制度现在的运行来进行研究”[41],目前中国在互联网环境中著作权规制方面的法律移植活动仅仅是选择了其他法域内一种或几种制度,但是并未对制度本身的来龙去脉有清晰的认识。因此本书在分析过程中不仅比较制度本身的异同,更重视制度背后的背景的比较。

(二)历史分析方法

关于法学的历史分析法,列宁曾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42]。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分析方法将为本书的分析提供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性事实,这将为本书分析的展开提供部分确定的知识需要。这些确定的知识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型的法律文本、个案的判决书、相关的司法数据统计以及理论研究中业已形成对于某类型问题的通说,等等。

(三)法解释学方法

法解释学的基本方法是解释法律文本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法解释学本身是一种创造性的研究活动,通过对规范性法律文本的解释对法律的本义进行解读,当这种解释成为一种理论性的认识后,就可以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在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法解释学的运用,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在网络著作权立法过程中存在的“拿来主义”以及“宜粗不宜细”现象。“拿来主义”系指目前国内相关的著作权立法取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在仅仅研究相关规则的基础之上即引入了若干“先进”的法律制度,但是缺少了对于规则适用客观环境的对照分析,“先进”的法律制度进入中国难免有了适应性的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制度具体适用的环境对于法律作出“中国化”的解读;而“宜粗不宜细”是中国立法过程中一直以来存在的现象,立法者由于考虑到具体的实施问题,因此在立法之初即在法条的用语中采用了一种模糊甚至含混不清的语词,并由此寄希望于下位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但在下位的法律规范也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基于对法条所产生的不同理解即影响着中国的司法与执法。以上两种现象的存在决定了在论文中将大量的运用法解释学进行研究,希冀能够明晰法律主体在法律项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在具体解释过程中,语义分析方法将是重要的基础。所谓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逻辑实证方法。[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