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体系重构的逻辑基础
在互联网技术出现之前,人们的生活一般情况下无法摆脱物理空间的限制,所从事的各类行为均受到地理疆界的束缚。当社会问题和冲突产生之时,规制手段的运作必然是建立在一定的地理疆界基础之上。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其疆界渐渐成形,造就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55]人们通常认为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倒影,但是事实并不尽然如此,网络空间是一个社会概念,侧重的是网络中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网络空间就是用二进制数字方式去代码(表达和构成)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56]对于网络空间是否能够规制的问题,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激进主义者曾提出“自治主义”来回应。但是随着人类步入信息时代,以互联网为典型代表的新媒体技术迅猛发展,给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既带来了崭新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网络空间也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制手段规范人们实施各种行为,这其中当然包括互联网环境中的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行为。
作品流通的完整链条,体现了作品从创作到传播再到使用的全过程,而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作品的流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技术环境。在这个新技术环境中,著作权产业的发展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就机遇而言,著作权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经济支柱和出口行业,以美国为例,2007年美国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1.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7.9%,而同期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值只有2%。[57]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蓬勃发展并逐步成为主流。以数字音乐为例,2003年,全球手机铃声下载业务的市场销售收入高达25亿美元,同期美国市场该业务的销售收入为8000万美元;2004年,欧美的合法下载音乐数量上升到2亿多首,收入达3亿多美元,是2003年的6倍;2004年,中国唱片市场规模为16.5亿元,而数字音乐市场规模为24.9亿元。[58]
在著作权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因互联网技术发展而造就的互联网环境亦成为盗版的温床。互联网环境中作品以0和1的数字化形态存在,所有数字化作品都可以以数据流的方式快速地在全球互联网中传播。权利人在互联网环境中对于作品的控制力弱化使得权利人无法有效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行为。据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互联网上侵权音像制品的传播给全世界相关行业造成每年至少50亿美元的损失。[59]互联网环境中除盗版问题外,新的创作模式和传播模式亦使得网络空间内无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屡见不鲜,在适合互联网环境特征的许可模式出现以前,互联网上作品的无授权使用似已成为常态。
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就构建互联网环境中作品流通的合理秩序有着不同的诉求,而这些诉求集中反映在如何在新的技术条件下重构著作权保护体系,新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必须符合互联网的技术特点所决定作品流通的特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