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热点问题评析(2015—2016)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理论综合

2015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

郑伟

2016-01-05

2015年是保险“新国十条”发布之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这一年,中国经济面临极大的下行压力;相比之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平稳,而且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甚至因此被称为“一枝独秀”。除增速较快之外,2015年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许多事件可圈可点,引人关注。

首先,从宏观层面看,一是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二是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政策推出,三是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获批筹建。

大病保险全面实施。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继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关于大病保险的又一项新政,标志着大病保险从“试点开展”走向“全面实施”。总体而言,2015版《意见》与2012版是前后贯通、一脉相承的,大病保险的定位没有变,目标没有变,路线也没有变。同时,2015版《意见》呈现了几个亮点:一是时间节点,二是支付比例,三是制度衔接,四是盈亏调整。下一步,大病保险还应关注几个问题:如何合理确定“高额医疗费用”和“合规医疗费用”?如何提高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如何理性看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政策推出。2015年,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相关政策陆续发布。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8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1月,三部门再次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1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至此,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终于呼之欲出了。国家决定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不是简单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而是将商业健康保险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进行部署,是为了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撬动更多的个人、机构和社会的资源,共同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注意的是,从长远来看,除“需求侧”的税优政策之外,还需要“供给侧”的改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为公众提供更多富有市场吸引力的健康保险产品,释放和激发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活力。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获批筹建。2015年6月,国务院批复中国保险投资(简称“中保投”)基金设立方案,基金总规模预计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基金将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走出去”重大项目等。同年12月,中保投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中保投—招商局轮船股份股权投资计划”,规模为400亿元人民币,标志着中保投已经正式运作。设立中保投基金,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保投的未来发展,值得期待。

其次,从监管层面看,一是商业车险改革启动,二是人身险费率改革“三步走”完成,三是相互保险组织监管办法出台。

商业车险改革启动。商业车险改革是2015年保险业改革的重头戏之一。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新一轮商业车险改革正式启动。6月1日起,在黑龙江等六个试点地区,原有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一律使用新报批的条款和费率,车险改革试点工作正式落地。过去20年,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从1995年的“监管部门统颁”到2002年的“公司自主制定”,从2006年的“行业制定、公司选择”再到2015年的“深化改革”,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此次车险改革有几个亮点:其一,纠正了“无责不赔”的错误做法,顺应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其二,矫正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避免了消费者“高保低赔”的误解;其三,从“保额定价”转向“车型定价”,提升了费率与风险的匹配程度。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相一致,此次车险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导向。需要注意的是,商业车险改革越是“市场化”,“政府监管”就越重要。

人身险费率改革“三步走”完成。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中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完成。其实,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定价生命表的放开(2006年1月),第二个阶段是定价利率的放开(始于2013年8月)。第二个阶段定价利率的放开,又分三步走:第一步是2013年8月普通人身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二步是2015年2月万能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三步是2015年9月分红险定价利率的放开。至此,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政策收官。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健全市场化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获得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办法出台。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的探索进入了新的阶段。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目前仍扮演重要角色;从国内来看,近几年社会上发展相互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为相互保险提供了新的发展条件。《试行办法》规定了一般、专业性、区域性三类相互保险组织,且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在这一新政之下,2015年已有二十余个相互保险组织项目向中国保监会递交申请,等待批准。对于国内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应当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一些优势,比如因为没有外部股东,所以不存在投保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但另一方面,相互保险组织的商业模式、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和高度关注。

最后,从市场层面看,一是地震巨灾保险稳步推进,二是互联网保险主体增加,三是险企举牌备受关注。

地震巨灾保险稳步推进。2015年,地震巨灾保险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4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即“地震共保体”)在北京成立,由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这是保险业开展先行先试的有益探索。7月,由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集团”)发起的中国第一只以国内地震风险为保障对象的巨灾债券在境外市场发行成功,巨灾风险证券化迈出重要一步。与此同时,地方层面的探索也在积极推进。8月全国首个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10月保山地震之后完成首例赔付,11月四川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在乐山启动。此外,《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修订后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我们知道,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拟执行“三步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目前正处于第二步的阶段(2015—2017年),其核心工作有两项:一是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完成这两项工作将为2020年之前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奠定坚实的基础。

互联网保险主体增加。在2015年之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只有众安在线一家;2015年7月,中国保监会新批准筹建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易安财险、安心财险、泰康在线财险),其中泰康在线已于11月正式开业,互联网保险迎来新的市场主体。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巨头如阿里、腾讯、京东、百度等,也在争相谋取保险牌照,加速互联网保险的布局。2015年,因为互联网保险的风起云涌,在业内甚至被称为“互联网保险元年”。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本质看,互联网保险不只是一种新的渠道,更是一种新的模式,它需要“大数据”和“场景化”才能走出一条创新的发展道路。

险企举牌备受关注。2015年险企举牌高潮迭起,以安邦保险、前海人寿等为代表的保险公司上演“举牌大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下半年即有20多家上市公司被险企举牌,12月“宝万之争”更是将这场举牌大戏推向高潮。12月23日,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12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又召开保险行业风险防范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新形势下保险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要求提高保险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并对保险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对于险企举牌,应当辩证地看待:一方面,保险业力量日益壮大,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不是坏事;另一方面,保险的主要角色应是“风险管理者”,但如果处理不好,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扮演“风险制造者”的负面角色,甚至产生“乘数破坏效应”,因此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监管将始终是重中之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