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视域中的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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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道主义到公民权利——现代社会福利政治道德观念的历史演变[7]

在现代社会福利的理论与实践中,公民权利观念的确立是社会福利思想的重大变革。它把社会福利从一般的道德要求提升到了政治道德的高度,使福利脱离了慈善救济的人道关怀的局限性,变成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在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下,人们把享有社会福利保障当作自己的应有权利,救助贫病不必再借助于人性的同情与怜悯。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了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地位,这就改变了社会福利的慈善救济性质,在消除福利救助中的社会歧视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可以这样说,作为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的形成,将现代社会福利与传统社会福利从根本上区分开来。它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追求平等自由和正义的理想,并赋予社会福利将人从生活的局限中解放出来的意义。现代中国正处在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改革时期,理论研究不足对社会福利改革的实践产生了巨大制约。因此,研究社会福利思想从人道主义到公民权利的发展,对我们深入了解社会福利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将起到理论建设的作用。

一、人性论与自然权利的福利思想

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是一定社会的政治、道德观念的产物。但是,人们的政治、道德观念要受到社会的经济关系和人们对他们之间相互关系认识的影响和制约。归根到底,权利反映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既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对人们实现他们的完整的社会生活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政治、文化和道德利益。它们经过特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政治观念的审查论证,以一定的法律或社会认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人们获得保护他们自己利益的能力和手段。

弗利登(Michael Freeden)指出:“当我们说人类或某些群体具有权利时,我们不仅坚持着这样的观点(基于我们并不完美的经验性观察),即人们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存在,他们有着需要表达和被保护的重要属性。同时,我们断言(形而上学的或道德的)它们是不寻常的重要对象,如果他们的成长不能被保护和鼓励的话,我们所知的世界将不可想象。”(弗利登,1998:15—16)从这一点来说,权利同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幸福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在本质上就是为保护人们生活的安全和幸福而被确认的。因此,权利同社会福利是紧密相连的,福利是人们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对反映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基本需要和利益的社会福利的保护。正如马歇尔所指出的:“任何法定的权利都会与福利必然具有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性质存在着关联,因为权利存在于那些可以被期待带来福利的利益,以及就平均的计算而言,那些将会带来福利的利益。”(T.H.Marshall,1976:52)因此,权利是作为社会福利的政治基础而与社会福利问题发生联系的。人类的权利本质是福利权利,而福利权利的现代理论形式就是公民权利。

但是,现代社会所达到的对权利性质的这种认识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权利理论或人权理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已经向我们指出,人权是市民社会从封建社会中政治地解放出来的结果。“消灭政治桎梏同时也就粉碎了束缚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精神的羁绊”(马克思,1956:443)。资产阶级通过剥去人身上的所有封建关系而把人还原为自然人,通过阐述人的利己本性来伸张人的权利,保护人的利益。此时福利作为人的权利才被提出来。这样,对权利的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的分析帮助我们从两个方面认识了权利思想的演变意义。

权利观念的出现与近代以来个人主义思想的兴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弗利登,1998:105)。以自然人性的假设为前提的自然权利论,用人在自然本性上的平等对人的平等权利做道德论证,阐述了一种基于人性平等的道德权利论。当然,我们说自然权利论主张的是道德权利,并不是说这种权利论与政治无关。自然权利论也是一种政治主张的表达,只不过它是将政治权利的合法性置于道德的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以表达人们对自己的自由和幸福拥有绝对权利的个人主义理想。然而,这种个人主义的权利理论对人性的研究采取了静态的方法。它用人性的不变性来看待人的权利,以自我中心主义的态度建构人类相互间——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关系,使得自然权利理论不可避免地包含利己主义的成分。这种利己主义的基本要点是:人人都享有天赋的自由、平等权利,不受约束的自由和自主地寻求个人需要的满足是实现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个人必须对自己负责,而且也只能对自己负责。

然而,我们知道,人性论既能够发展出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和伦理思想,也能够发展出人道主义、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和集体主义的道德理想。既然人生而平等、自由,那么我们就不能容忍一部分人因为地位、财产、收入或其他社会的原因而遭受非人的待遇,而另一部分人则过着优裕的生活。因而,自然权利观也会产生出人道主义和利他主义的道德要求,并进而寻求集体主义的解决方案。社会福利的理念与福利权利的思想从其道德根源来看,正是出自人道主义的考虑。

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论,包含了两种互相排斥的对立因素:自我中心的利己性和人道主义的利他性。这种道德观上的对立所形成的内在张力,在其他社会经济和政治与文化因素的作用下,发展出两种截然对立的现代权利理论:个人(自由)主义的消极权利理论和集体主义的积极权利理论。前者否认任何福利权利,主张福利应该完全由个人自己负责的自由主义;在自由主义看来,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是个人福利的最有力保障,完全的市场经济使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的能力来使自己幸福,任何为了福利的需要而限制市场自由的做法都是不能容忍的;放任自由的市场和“守夜人”式的国家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最好方式。后者则认为权利是福利的社会保护装置,社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人的权利的发展,以使个人福利得到最有效的保护,避免市场失灵损害个人的权利;这种认识导致了权利的集体主义观念;在现代社会,福利国家正是通过国家承诺的责任,为个人提供有效的福利保护手段。

现代权利理论在上述问题上的对立,反映了人们在权利价值观上的对立。对立的焦点在于权利纯粹是个人的还是包含了集体、社会或国家的要素。个人主义认为权利是关乎个人自由的概念,只有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他才能对自己负责,并且具有主动性。而集体主义认为,权利是关乎人的福利的概念,它必然地要与集体联系在一起。它通过平衡个人利益,调节个人利益对集体目标的挑战与竞争来保护人们的福利需要。所以,权利只能存在于由人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社会中,存在于那些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则中。然而,不管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的权利理论,不论它们是如何的对立,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都放弃了自然权利说那种抽象地、简单化地、脱离现实社会地看待个人和权利的形而上学的人性论立场,转而从现实社会本身的结构,从具体的社会人性的角度看待权利。

对此,弗利登指出:在历史上,权利的出现是与个人主义的兴起紧密相连的。然而,随着个人这个概念本身经过数次重要改变,附属于个人的权利概念的内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这种变化中,虽然作为分析单位的个人被保留下来,但在三个方面具有了更多的复杂性:一是人性的多面性被认识到,使我们能对人的需要和能力进行全面评估,权利理论也因此而得到发展。二是由于进化论思想深入权利理论,使我们能够从发展的角度看待人的能力,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不变的人性和天赋权利的认识上;于是,我们对权利概念的理解范围扩大了,不再按照“不对人的行为进行干预的旧观念”,仅仅把自由当作“公认的权利”而排斥那些对人类生活幸福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福利权利。三是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了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使权利理论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群体的作用,认识到“自由仅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互相帮助与互相克制同样重要”;提倡将个人看作是相互作用的而不是完全孤立的社会结构的思想,使权利的集体主义观念也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弗利登,1998:105—115)。

权利理论的这一演变对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使人类对社会福利的认识,从权利的理论形态来说,经历了从人道主义到公民权利的发展;而从实践的模式来看,则是由慈善救济演变为制度福利。

二、人道主义对福利思想的贡献与局限

从人道主义到公民权利的发展,是人们对社会福利的关注和诉求,从在人权形式下的道德责任和人道主义关怀,演变为把国家、社会或集体向其成员,特别是那些处在极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提供福利保障或其他的服务,使他们能够行使权利来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看作是它们应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人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俞可平,2000:107),它试图超越法律和政治规范来看待人类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挑战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改变它们(唐纳利,2001:9—10)。自然权利理论所主张的人权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这种人性不是人的“声、色、食、欲”之需要,“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唐纳利,2001:13)。所以,人权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要求。

按照哲学人类学的解释,人道主义就是关于人性的道德学说,它把人看作是平等的、自主的个人,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平等的关心和尊重。依据这样的观念,17、18世纪的政治道德哲学把人道主义当作检验统治阶级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的武器,并以此来挑战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政府的社会政策。而统治阶级也把改善劳动阶级的生活状况,对穷人实施某些有限的救助,当作自己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来推行。这样,以人道主义的道德动机为出发点,以维护人的平等和尊严为目的的人权理论(关于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就成为19世纪以前社会福利理论与实践的主要政治意识形态依据。在这种人权观念的支配下,对遭遇不幸的人们实施人道主义的救济,提倡举办各种慈善事业来帮助那些陷入困境的穷人就成为西方各国的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选择。

人道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神学统治的一面伟大旗帜。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意识形态,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推崇,一方面张扬了人性的高贵和人类价值与目的的重要性,使人有尊严地、幸福地生活成为一种人权的要求,一种福利权利。另一方面,它也鼓励了个人自我中心主义意识的膨胀,使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成为具有政治“合理性”和道德“合理性”的要求。人道主义这两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对工业革命时期的福利思想和社会福利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从英国的新老《济贫法》的实施来看,它们一方面强调把对穷人施以援手看作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它们又站在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立场上,强调个人应对自己的幸福承担责任,贫穷是个人的失败等,反对把“体健的穷人”当作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福利只是作为人道主义的慈善救济措施有限地提供给“失能者”,至于18、19世纪工人阶级的普遍贫穷化,则被阶级化的偏见认为是“沦为贫穷是人类的失败或过失所造成,是‘一种个人的罪恶’而不应该予以保护或救济”(林显宗、陈明南,1997:53)。

人道主义的观念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这种矛盾性,揭示了它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局限性。在一个阶级对立不断发展的社会里,一般的、抽象的人性要求和道德理想虽然具有批判和启蒙的意义,但它却不可能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追求普遍的人类权利,它对现实社会问题的认识与规范性解释,也不可能超出其意识形态的要求。它只有阶级化为某一特定阶级的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服务于它的目的,才能成为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

因此,以人道主义观念为基础的自然权利理论,虽然是一种道德权利,但是它却将人的权利等级化,使之成为承认平等的不平等权利。这种不平等在社会福利的实践中就表现为福利制度的实施对穷人的排斥和“标签化”效应:福利是作为对失败者的救济和慈善施予穷人的,人们一旦接受了福利救济,就被标签化为“无能者”,被主流社会鄙视为“不正常的人”而加以排斥;而接受福利救济,对个人来说,也就意味着一种耻辱或烙印(stigma),是一种以牺牲个人的尊严和人格为代价的生活保障。于是,人道主义的理想在现实中就异化为非人道地对待人的所谓“剩余型”或“残补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表现为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财产对人性尊严的歧视与排斥。

人道主义理想的异化表明,仅仅从抽象的人性和道德权利的角度来鼓吹人的平等、幸福并不能使人的福利权利得到保障,相反,它可能造成一种虚假意识形态对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的掩饰。要消除自然权利中的人道主义幻象,只有采取政治行动,改变不合理的经济、政治关系,让平等权利从自然的道德要求变成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从资产阶级的思想精英们的政治理想变成广大劳动阶级能够合法享有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这一切,只有在工人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崛起之后才有可能。从人的权利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来看,“虽然约翰·洛克与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简表在杰弗逊手中扩展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可是,只是随着工人阶级上升为一支有力的政治力量,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思想才开始开辟其实际道路,这样的政治变化也是与有关尊严的生活的含义和必要条件的心思联系在一起的(中心思想很大程度上是由早期工业化的社会和经济掠夺所促成的),是与人权主体是谁的思想变化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与那种无产者有权利拥有与有产者同样权利的不断坚持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到20世纪中叶,在17和18世纪得到广泛承认的惟一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已经基本上被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代替,它们与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唐纳利,2001:23—24)。

因此,在人道主义的人权福利思想向公民权利福利思想的转变过程中,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以及争取社会公正与平等的社会主义运动发挥了极其关键的作用。人道主义及自然权利思想的早期倡导者大多是作为政治反对派来反对封建专制,争取政治权利。但是,随着他们逐渐摆脱了政治反对派的立场,这些思想也逐渐远离其最初的出发点,变成进一步社会改革的阻碍。抽象的人道主义要求和脱离社会的自然权利的主张在工人阶级政治上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已经不能适应19世纪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变化了,新的因素正在促使人们发展一种新的理论来表达人的权利观念。

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在封建社会重商主义对经济的控制和传统贵族政治统治的社会中,人道主义和普遍的自然权利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强大武器。它们被用来帮助资产阶级摆脱传统的限制,进行资本积累活动,作社会和政治动员。可是,“资产阶级政治权力一旦确立,自然自由的观点就主要被用来防止甚至防范较低阶级的崛起了”(唐纳利,2001:23—24)。这时的矛盾焦点是工人阶级的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同资产阶级的权利(财产权)的斗争,工人需要经济和社会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资产阶级则用财产权利来保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在这种政治博弈的过程中,要求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福利实践,不断扩大劳动者阶级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同时也不断对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加以限制,逐渐形成了现代社会以社会(福利)权利为核心的公民权利理论。

三、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的制度化

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它标志着权利理论突破了19世纪资产阶级以狭隘的财产权为中心的自然权利观,以及把人的权利仅仅理解为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权利的片面性,使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结合起来,同时也为使权利成为表达人类社会公正理想的有效方式奠定了基础。

权利是一种资格(entitlement),“这种资格是具有特定力量的要求(claim)的基础”。它能帮助我们在权利的拥有者和责任的承担者之间建立特定的联系,从而使我们(作为权利的拥有者)能够向国家、社会、集体或其他任何的责任承担者提出权利的要求。因此,“拥有权利就被赋予力量来坚持权利要求,这种要求通常比功利、社会政策以及人的活动的其他道德或者政治基础更加重要”(唐纳利,2001:3)。而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观念,公民权利则是这样的资格:在一个政治性地组织起来的社会或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the status of citizenship)使个人有资格要求社会或国家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享用各种社会进步带来的好处。换句话说,公民权利是指这样一种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个人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社会(国家)要求得到某种能够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种自由与合法支配某些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而对国家来说,则要承担起保证个人有充分的自由来进行他作为一个“私人”和“公民”(社会成员)所需要进行的正常活动的责任。因此,公民身份创造了一个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权利关系领域——一个支配与被支配的互动领域,而公民权利则是从权利拥有者出发,指向权利的对象,即被该权利赋予义务或责任的那些人或体系。

公民权利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雅诺斯基,2000:39)。马歇尔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公民权利理论的福利思想家。他在阐述公民权利的形成时曾经指出:公民权利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R.Pinker,1995:110)。他从英国现代政治发展的情况出发,按照发展的先后顺序,将公民权利分别以法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为特征逐渐显现出来(雅诺斯基,2000:8—9)。平克在说明马歇尔的公民权利思想的来源时指出:“马歇尔发现这些权利起源于18世纪,但是也提到它们在17世纪的法律条文里的具体形式公民身份的政治要素是既作为代表又作为投票人‘在权力的运作中参与其中的权利’,而社会的要素包括‘从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和安全的权利到充分地享有社会遗产和按照流行于社会的文明化了的人的生活标准的权利’的整个系列。”(R.Pinker,1995:104-105)

从法律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公民权利才得到完整的体现。因此,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在公民权利的演变过程中,最初的形态是法律权利,它表现为18世纪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包括言论、思想自由及接受公平的司法审判的权利。19世纪的公民权利主要形式是政治自由权,它包括公民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而在20世纪,社会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既包括了基本生活保障,也包括受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以便人人都能过一种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而且还包括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保证每一个人有机会在社会与文化上发展,以及促成社会正义等目标。

从公民权利思想的发展可以看出,公民权利的思想虽然早在17—18世纪就已经萌发,并且确定了以人的自由作为基本的目标,但是它的实现却依赖于人的社会权利的确立。社会权利观念的形成是对19世纪以来人们所追求的福利权利的肯定。它勾画出了一个以全方位的福利权利保障为条件的人的自由实现的蓝图。因而,社会权利是以社会福利的实现为基本目标的普遍人权的表达。它与人道主义的权利理论和福利思想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否摈弃了那种仅仅把社会福利看作人性的要求和道德权利的主张,是否摈弃了带有严重阶级偏见的以财产权为中心的等级化权利思想,是否摈弃了那种把福利视为人道主义救济和慈善之举的统治阶级的偏见对弱势群体或边缘人群的排斥,从法律、政治和社会平等的立场肯定了福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这一特点来看,社会权利又是包含了法律权和政治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

以社会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权利理论也是19世纪以来社会主义运动反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对立与社会不平等的重要结果。它把社会主义的一些重要思想包括在了权利理论中,使人的权利不仅仅指那些消极的个人权利,也包括积极的权利,即那些与国家的义务或责任相关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在传统的个人主义权利理论中是完全被排除了的。正如范伯格所指出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与18世纪的人权宣言之所以不同,就在于后者几乎只涉及那些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然权利,而这些权利仅仅是个人的消极权利;而联合国的宣言既包括了那些与公民的政治活动和刑法程序有关的旧式的否定(消极)权利,也包括了新的“社会和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关系到他人(通常是国家的)对个人的肯定(积极)的义务(范伯格,1998:138)。在《世界人权宣言》的人权一览表中,它们要求国家或社会履行其对公民(个人)的福利责任(托马斯·弗莱纳,1999),因而使得福利权利成为人的基本公民权利。进一步比较人道主义与公民权利在政治观念上的差别我们就会看到,公民权利对人道主义的超越,也是社会福利思想中政治观念的重大转变。正像弗利登所指出的:“权利的本源存在于建立起来的规则中权利应当被看成是由人们坚持主张的合法的或形式上应当给予他们的公正的强烈要求。而不是一种存在于文明社会中的出于人道的和宽容的表示。”(弗利登,1998:8)这就是说,人道主义的宽容与仁慈虽然也是人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但是它们却不能使我们获得合法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人们的利益关系不能靠慈善和宽容来调节,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所确定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来调节。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建立起相应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联系,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通过对权利和义务适当方式的分配,建立起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或某种共同体)的权利关系。因而,权利只能产生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中。

权利本质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约定与制度规定,它只能起源于人的社会生活并与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联系。试图从超越社会之外的自然权利中寻找社会福利的根据,如同在沙丘上建宫殿,尽管设想是美好的,但却找不到坚实的基础。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人道主义福利观诉诸人性和人的道德要求,试图从人的自然的消极权利中引申出福利权利,只能产生出个人主义的福利权利而绝不能形成社会福利的理想。因为后者只有在权利的集体主义观念中,在人与人相互依存的共同体意识以及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才能产生。对于前者来说,个人权利不能受他人的干预,自由选择的权利“乃是构成个人幸福的核心因素”(弗利登,1998:81)。这种个人权利的排他性决定了它只能把福利当作同情、宽容和慈善施与他人,而不能从社会原因方面解释贫困、剥削、贫富差别和阶级的不平等等社会现象的存在,更不能把社会福利看作是消除这些社会不平等现象、实现社会正义并促进人的自由和解放的积极措施,至多只是把它看作是救助穷人的慈善事业。

在存在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的情况下,人道主义的福利思想甚至会成为深化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更巧妙手段。它通过慈善救济来帮助穷人摆脱一时的困难,通过提供某种最低生活保障来防止穷人因陷入困境而铤而走险,软化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对立情绪,使他们受到的剥削和屈辱没有痛苦,也不残酷,“以便使他们成为操纵者手中的驯服工具,成为达到操纵者目的的有用手段。这样一来他们自己的所有重大目的全都随之被抹煞掉了。一旦人们处于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接受了剥削者的形象,并且将它内在化为自己的形象,他们也就意识不到自己是受剥削和被屈辱了……很清楚,‘慈善’和‘人道’虽然足以满足动物的权利,对人类来说却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必须赋予人类另外一种我们有意不给动物的权利。这样一类权利就是更高一层次的尊重,一种不可侵犯的尊严”(范伯格,1998:141)。

由此我们可以说,通过社会权利的要求,公民权利表达了这种对人特有的尊重。人道主义的福利思想之所以是对人类重大目的的抹煞,从根源上说,就是因为它在理论上总是试图脱离社会阶级关系这个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来谈论人的权利问题,而在实践中它又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用同情、怜悯的眼光看待工人阶级的贫困、受剥削状况,用济贫的方式来平衡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权利之间的冲突,通过各种福利措施的实施,让穷人忘却痛苦,使社会福利成为减轻痛苦、缓和社会矛盾的镇静剂。

当然,我们这样评价人道主义并不意味它是毫无价值的东西。人道主义在历史上是有重大影响的思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它对人类追求的各种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调节力量。一个没有人道主义理想的社会将是一个冷漠和血腥的社会,没有人性的社会。从历史的角度看,人道主义是公民权利形成的思想前提。人道主义对人性平等、自由的理解,给予西方社会政治发展以巨大的道德动机。权利理论从自然权利到福利权利的演变,人们对公民权利的要求从自然法权到政治权、再到社会权的深化,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是西方社会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政治要求的胜利,也是人道主义的平等、自由和博爱理想的胜利。进一步说,对推动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作为这两者有机结合的福利国家的产生与发展有重大历史作用的社会主义思想来说,人道主义是使它成为19世纪以来具有广泛政治影响的社会运动的主要道德因素。但是,尽管如此,人道主义却不可能承担起人类幸福的全部道德责任,它对人类权利的道德启蒙作用和对人类福利的普遍要求,只有在与社会经济和政治要素相结合的过程中,才有可能成为公民权利的道德根据。

公民权利的理论推动了全民福利制度的建立,为福利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政治道德根据。在公民权利的理念下,个人对国家拥有了福利的要求权,而国家也必须建立福利保障制度来履行其对公民的福利责任。公民权利使穷人或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追求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成为社会福利至上的政治道德目标。可以这样说,公民权利福利观的确立,推动社会福利摆脱了慈善救济对穷人的标签化处理方式,使福利援助不再是一种屈辱,一个贬损人格的过程,而是成为保护人和发展人,推动社会平等与民主发展的制度保障。然而,公民权利作为社会对个人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权利的承认,也存在着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和集体责任、忽视个人责任和对集体的义务问题。因而在推动公民权利的发展过程中,普遍的福利制度也暴露出诸多缺陷。比如人们在享受社会福利带来的好处时降低了工作动机,并把福利当作“白吃的午餐”,形成福利依赖;社会福利制度的科层化导致了官僚主义和低效率,以及造成庞大的财政负担,等等。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当福利国家发生财政危机时,不仅右派主张抛弃福利国家,取消社会福利,左派也掀起了批判福利国家的浪潮。一时间,公民权利的福利观受到各方的质疑。超越或重新理解公民权利成为社会福利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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