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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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现状

随着新经济格局的形成,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而言,知识产权已全面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企业的价值贡献也在逐渐增加。

1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历程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兴起乃因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20世纪中叶,随着战后经济的复苏,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生产开始发达,文化与经济的关系被重新确立,建立起密不可分的关系。阿特金森(Atkinson)和科特(Court)曾指出“新经济时代就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动力是创意经济”[34]

文化产业的背景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发达国家完成工业化后,开始朝向服务业、高附加价值的产业形态转变。第二,20世纪中叶,西方出现大规模社会运动,流行文化、社会思潮涌现,冲击传统工业社会,文化从一元走向多元。第三,以英国为首,撒切尔夫人鼓励私有化和自由竞争,要求企业和个人创新,追求差异化,刺激创意产业发展。在此背景下,各国开始开发“创意”并将其“资本化”,纳入商业活动中。文化企业重视内容开发,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性渐显。评估无形资产有助于企业制定战略、盘点资产、开发创意并商品化,有利于文化企业的良性发展。

2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各国现状

2.1 美国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现状

美国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起步较早,美国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建立与1980年联邦立法有关,法案将知识产权的权利做出明确的归属。1980年至1989年美国陆续通过杜拜法案、技术创新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商标明确法等,完善无形资产的立法。此间的立法重视专利,针对技术层面的法律保护,对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如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关注较少。评估机构方面,民间从1929年开始成立各种估价机构,以下介绍两个较重要的评估机构。

(1)美国评价基金会

美国评价基金会(Appraisal Foundation,简称为AF)。该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主要赞助者为非营利评价团体及评价报告使用者团体,依据国会授权,及1989年制定的《金融机构再生及强化法案》(Financial Institution Recovery,Reform and Enhance Act,简称FIRREA),负责制定、颁布及推动《职业评价作业统一规范》(Uniform Standard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简称USPAP),评价专业人员资格标准,监督各自律团及联邦与州政府相关机构确实依规范执行资产评估师训考认证及自律功能。[35]

(2)M-CAM金融机构

M-CAM金融机构于1980年成立,宗旨是为贷方提供一种抵押机制,使贷方接受以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作为抵押来贷款,是通过提供流动性较强的出售权,将价值给予这些资产来实现抵押资产管理。其后,M-CAM借助其分析和业务发展的经验,扩展它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上的市场。该公司的产品服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使公司能够借其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利用智能资本;(2)创建知识产权流动市场;(3)部署全球最可靠的知识产权分析工具[36]

此外,相关评价团体还有:美国评估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Farm Managers and Rural Appraisers,简称ASFMRA,1929年成立);评估研究院(Appraisal Institute,简称AI,1991年成立);Nation 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Fee Appraisers(简称NAIFA,1961年成立);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ster Appraisers;International Right of Way Association(简称IRWA,1934年成立);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ssessing Officers(简称IAAO,1934年成立);American Society of Appraisers(简称ASA,1952年成立);以及Massachusetts Board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等。[37]

评估实践部分,美国评估协会商业评估标准(BVS-IX Intangi-ble Asset Valuation),管理文化创意资产评估。其原则要求评估师必须:第一,确定评估相关文化创意资产;第二,确定并定义BVS-IX第II.B.所规定的各项目,即评估师应当搜集、分析和核对进行评估所必需的与评估协议的性质或类型相适应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包括:文化创意资产的特征性质,包括权利种类、特权、条件、品质、影响管理的各种因素,以及限制销售或转让的各种协议。评估师应当考虑采取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在进行文化创意资产评估时,评估师应考虑到:与文化创意资产价值保护或限制相关的法律权利种类、文化创意资产的历史、文化创意资产未来的经济(效用)和法律生命期限、在文化创意资产生命期内,文化创意资产可能直接或间接给其所有人带来的经济利益等内容。美国文化创意资产评估具有固定的程序,对评估师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知识产权交易部分,美国发展出一种方法来促成知识产权交易,即利用可被信任的第三人(称之为交易信息综合者,Transaction Information Synthesizer)提供产品信息给潜在买者,在不泄露知识产权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买主决定其欲购买信息的特性,再告知第三人后取得正确的清单与价目表;卖主信任此第三人信息正确,亦相信此第三人不会过度透露该信息产品的内容;在此交易中担任一个中介角色,必须了解信息产品的功能与价值,并且有能力取得信息。[38]如此,才有办法提供买卖双方各自所需之信息,让买卖双方的交易能在公开化、合理化、透明化的方式下进行,也不易造成买方或卖方单方面的损失或不平等交易。美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系由国家推广及促进,国有知识产权之组织架构为核心,再经由市场交易功能引领专业及技术拥有者参与交易,进而运用信息科技来推动交易市场。[39]总的来说,美国并非以政府为主体身份来发展价值评估或融资等交易机制,而是回归市场机制,此种现象说明完善的法律制度能促成市场机制的发展。

2.2 欧洲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现状

《欧洲评估准则(European Valuation Standards,EVS)》是由欧洲评估师联合会(TEGOVA)制定的一部适用于欧洲地区的区域性评估准则,也是当前国际评估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欧洲评估准则》指出,评估师的身份在执业中十分重要,与所评估企业价值的类型间有一定关系,应当明确。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区分独立评估师、咨询专家和仲裁人三种不同的身份。

独立评估师(Independent Assessor),为双方提供谈判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评估师应当从一个市场上通常的投资者角度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应当是市场价值,不得反映任何购买者的主观影响。

咨询专家(Expert Advisor),为客户提供关于最佳方案(如最高卖价或最低买价)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建立自己对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模型的同时,也考虑客户的判断和预测,因此这种评估是具有主观性的。

仲裁人(Arbitrator),在综合考虑买卖双方的意见后形成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会受到相关法律或双方协议的约束。

上述三种身份是根据欧洲评估业务内容形成的,在不同的身份下,评估师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可能会形成不同内涵的价值类型,因此强调评估师应当明确身份并披露,以避免误导。评估师应当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行业惯例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明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并且应当特别注意将其身份、地位以明晰的方式对外表示,不得让第三方误解。

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根据评估目的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资料,要求评估师对被评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查看资产,查验法律权属资料中的相关信息,查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进行文化创意资产价值评估时,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评估师的身份相适应。主要有三种评估方法:收益法(Income Approach)、资产基础法(Asset-based Approach)和比较法(Comparison Approach)。不论运用什么评估方法,评估师应确信评估应当与价值定义、评估目的相匹配,且期望用途、评估基准能与所有相关信息相匹配。评估师应对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不可对不同的评估结论进行简单的加权平均计算。

评估报告部分,《欧洲评估准则》中则专门对评估报告进行了规范,并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签名和声明;

2.评估范围;

3.价值类型和定义;

4.评估目的、假设和任何限制条件;

5.当评估师作为独立评估师或仲裁人时,评估结论应当仅受限于所载明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且是评估师个人的公正专业意见和结论;

6.当评估师作为独立评估师或仲裁人时,应当说明与被评估企业和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如果有利益关系,应当说明;

7.声明评估结论仅在评估基准日和评估目的下有效;

8.说明评估师对被评估企业的访问和访问时间;

9.对企业资产的分类,即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10.说明初步分析、财务分析、竞争力和战略分析;

11.说明采用的评估方法和理由、描述评估方法和折现率及相似参数的形成过程、敏感性分析、不同评估结论的综合分析。

2.3 德国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现状

德国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建立于1950—1970年,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是由其国内的各研究机构、研究基金会及德国工业共同研究会(AiF)等扮演重要的角色。德国工业共同研究会支持中小企业的核心功能包括:(1)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技术转移体系运转机制;(2)提供一般中小企业无法获取的创新与高科技市场渠道;(3)平衡大型研发机构对于大型企业在财务考虑上的偏向。[40]在协助中小企业方面,德国工业共同研究会建构出促进研发成果分享的竞争体系,扮演着共同开发商品原型的鼓励角色。

由于德国倾向集体主义体制,在国家主导的国有研发体系下,重要的研发成果都几乎出自国有单位,而所谓的知识产权交易不过是研发成果商业化后的结果,不同于东方国家主导技术转移,甚至提供融资机制。[41]因此,德国知识产权价值交易制度,难以用价值评估、交易与融资等角度来检视。

德国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深受本土产业发展传统影响,以技术转移体系为核心,其在过去20年间发展出具有以下特色的制度:(1)以资金挹注及机构化,形成与网络合作于一体的制度;(2)透过融合管制与合作的效益,导入转移最具市场价值的技术[42]。相对于能不断促成关键突破性研发成果的美国制度,德国制度着眼提供支持企业创新的温床。受到企业治理文化的影响,德国企业的传统治理创造研发气氛,在长期融资需求的条件下,搭配高技术人力来运作的国家技术基础建设,让身处知名学府或研究机构的科学家,透过商业合作进行商品或商业原型的生产制作[43]

2.4 日本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现状

日本有关无形资产的经济政策的政府色彩较重,具体例证是独立行政法人产品评价技术基盘机构的设立以提供产业界技术转移专业咨询服务。[44]日本企业的国际化程度相当高,许多公司皆将其总部设立于国外。以美国为例,2001年取得美国专利件数之排行前十大的公司中,日本公司占了八个,分别是:NEC(第2名,1953件)、Canon(第3名,1877件)、Micron(第4名,1643件)、Mitsushita(第6名,1440件)、Sony(第7名,1363件)、Hitachi(第8名,1271件)、Mitsubishi(第9名,1184件)、Fujitsu(第10名,1166件);而一直到2005年,日本公司仍占据了五个名额[45],可见高度国际化企业或多或少能避免单一市场失灵的风险。

然而日本企业纷纷在国外设立研发总部的情况,也使日本经济面临产业空洞化、失业率上涨及竞争力下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于是参考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所实行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 of 1980)[46],开始积极实行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措施,如1995年11月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1996年7月内阁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此外,在1997年内阁会议通过的《经济结构的变革和创造之行动计划》中,提及“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专利流通”和“转移和活用大学、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47]2002年12月4日通过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为了达成创造、保护、活用与人才培育的四大目标,第11条规定政府主管机关应采取法制化、财政上及其他必要措施;第19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确立知识产权适当评价方法,制定对企业有参考价值的经营指标,并建立使企业能有效活用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上述主管机关是指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并以首相为本部长,以便有计划地创造、保护与活用知识产权,其欲透过法律的制定来强化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决心,由此可见。[48]

关于评价机构,以下列举四个日本较主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进行分析介绍:

(1)尖端科学技术转移中心

尖端科学技术转移中心,其英文名称为Center for Advanc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ubation,简称CASTI。该中心于1998年8月由日本东京大学成立,组织架构主要分为知识产权部、专利授权部及创投事业部。“专利价值评估”方面,主要是借助律师的协助。此外,其授权对象不只限于申请专利相关的发明,也包含其他技术。[49]

(2)社团法人发明协会

该协会为隶属于日本特许厅之下的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奖励发明、创意以及促进这些技术的实用化。依据该协会章程第4条,该协会进行以下事业:第一,鼓励发明提案及提高创意能力,以及有关人才的培养;第二,在发明思考以及创意能力的范畴内进行有关实用化的指导、培养以及促进研究;第三,工业财产权制度的普及和相关人才的培养;第四,工业财产权制度等相关调查、研究,以及这些成果的提供和普及;第五,促进的工业财产权利用指导和中介;第六,各种演讲、讲习会、展览会等主办和图书、出版物的发行[50]。其中,“促进工业财产权利用”已涵括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功能。

(3)日本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支持中心

日本律师为了振兴发明事业及促进专利制度的普及活动,并大规模展开这些相关事业,在日本律师协会成立了附属机构“知识产权支持中心”,核心宗旨是:第一,促进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活用;第二,启发、教育、指导知识产权的取得、活用之;第三,知识产权有关情报的提供。[51]其中,“知识产权的取得、活用”涵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4)日本授权协会

日本授权协会,其英文名称为Licensing Executive Society Japan。该协会构成人员除了参与知识产权的授权、技术协助等企业最高层管理人员、律师、专利商标代理人等法律专家外,还有学术界和政界等具有该领域知识的650人以上的专家学者,是拥有广泛活跃于世界各国的31个地区协会(85个国家)和1万人以上会员的国际许可贸易执行人协会(LES International)的基层团体。[52]

日本于1998年5月公布了《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简称TLO法,于同年8月开始实施。该法促成日本国内20个技术转移机构成立了大学,这些被日本政府所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积极扮演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交易的角色,目前以东北大学和东京大学为首。[53]这种在学术机构成立技术转移机构并让其扮演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角色的立法方式,可作为我国的立法参考。

2.5 美、德、日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比较分析

通过对美、日、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的描述,发现各地在制度上有不同的发展背景、形态及运作机制。以下仅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发展较为悠久的美、日、德,进行归纳分析。

第一,从价值评估的发展缘起来看,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借由《杜拜法案》及相关技术转移法案的通过,带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融资发展;日本则在90年代后期参考美国80年代的法案,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创造及活用的立法;德国较少关注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动,在20世纪50至70年代广泛设立研究机构,紧密连接“政府(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技术创新网络。

第二,从政府扮演的角色来看,美国政府偏重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信息环境及金融环境,让民间自行发展价值评估相关机构;日本政府则采用积极介入、培育辅导及建立环境等多管齐下的方式,提供金融、信息、人才等协助,也就是偏重政府推动及培育机制;德国政府则是采取以科技政策与金融措施协助研究机构和企业进行研发,但对知识产权商业化交易较少介入协助,也就是偏重企业内部管理及机构间的合作机制。

第三,从鉴价评估之交易市场来看,美国因遵行利伯维尔场自由交易机制,故集中交易市场较为松散,成熟企业不多,但知识产权交易网络及技术推广则非常紧密;日本早期曾有过一个技术电子交易市场(Technomart),但已经解散,目前以电子数据库、展览会及培育技术交易从业者方式运作;德国则是无具体成形的交易市场,主要由研究机构扮演技术转移及交易角色。

第四,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机构来看,美国可执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54]、研究单位设立的技转组织及民间技术管理公司等;日本则包括公益法人、TLO法认定事业及民间知识产权交易从业者。

第五,与各国相比,欧洲的要求与评估方式相对严谨。

表2-1-1 美、德、日有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融资运作发展比较

数据来源:美、欧、日等国有关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鉴价机构、交易市场与融资机构的研究,台湾地区经济主管机构研发会,2002年,第148—149页。

3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中国实践

3.1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发展与推动

3.1.1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背景

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的经济环境近年已有长足的发展,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飞速成长,文化产业发展快速,为吸引资金进入文化产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国内经济的发展使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促使文化产业不断改革与发展。自1998年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成立以来至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召开,中国文化发展提速。十多年来,文化产业在概念引导、专业建设、观念转变、体制改革、公共服务、企业实践、产业发展等诸多任务达成中一路走过来,酝酿“文化强国”的国家愿景,进入“文化立国”战略的新时代。[55]观察我国国内的产业变化可发现,知识产权成为文化企业的重要财产。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国内仅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及各类无形资产和技术资产,交易量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56]

3.1.2 我国文化产业无形资产推动

我国在1951年、1962年、1971年和1979年先后进行过四次全国性资产核资,但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范围仅限于有形资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评估。1989年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规定》;1990年12月30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强调“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评估行业开始步入行政和自律双重管理时代。1996年,在总结资产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起草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该文件对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方法、操作程序、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等进行规范,并就机器设备、建筑物、无形资产、整体资产等类资产评估做出具体规定,是我国制定资产评估行业准则性文件的突破。

1996年年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始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准备工作。同年11月,中评协秘书处向中评协二届理事会提交了14项资产评估准则草稿。1998年初中评协提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结构和准则制订计划,并制定了准则制定程序和准则发布程序。1999年6月至2000年10月以财政部名义发布《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以中评协名义发布《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200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合并。

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发生多起因关联交易引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争议。为解决现实中的这些问题,中注协集中力量对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并由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编写出版《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释义》。

2002年8月中注协以征求意见稿形式发布《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2002年,为推动评估准则建设,成立了资产评估准则起草组。

2003年前后,出现“麦科特”案等多起涉及评估师关注法律权属的诉讼案件,对评估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对评估师关注法律权属提出指导,使评估界在这个问题上有了统一的操作规范,对社会公众和司法界正确认识评估师的责任和评估的作用产生了有利的影响。

2003年,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两个基本准则,成为准则制定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2004年,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的发展,以及社会各界对企业价值评估的需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借鉴国际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务的成果,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价值类型要求,明确了评估方法的选择标准,对改变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理念、确立企业价值评估在评估行业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为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推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企业价值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发布,规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确定了新的服务领域。

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同时宣布成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

2008年11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2010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目前,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正式发布的评估准则共21项,准则包括2个基本准则、8个具体准则、4个评估指南和7个指导意见,基本构建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04)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4)

程序性准则:

《评估报告准则》(2007)

《评估程序准则》(2007)

《业务约定书准则》(2007)

《工作底稿准则》(2007)

实体性准则:

《无形资产评估准则》(2008)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200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08)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2010)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2010)

指导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2007)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8)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2009)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0)

这些准则涵盖了无形资产评估执业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评估业务的主要领域,标志着中国比较完整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建立[57]

3.2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实践

3.2.1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研究

我国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方兴未艾。在国内的研究中,刘伍堂(2009)对文化产业中电视剧和电影行业的著作权进行了理论和实务分析。王吉法(2010)在知识产权资本化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美、日、韩等知识产权评估现状探讨国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问题,主要有理念和法律化问题、评估的有效性与不确定性问题等,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刘德云(2010)在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探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价值评估问题[58]。刘玉平(2010)、文豪(2010)、刘伍堂(2009)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和相关性进行分析。张静静(2011)将不同情况下的知识产权评估方式进行区分,如并购、转让、收购、融资等。至2013年12月止,中国期刊网专注“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论文仅12篇,但评估相关论文如融资、公司资本、品牌研究等则多达85篇。针对以上研究,可总结以下几点:第一,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已受到学界重视,但研究广度仍待拓展;第二,对不同知识产权在不同评估情况下的选择和问题进行分析;第三,我国研究者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主要是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方法、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无形资产评估面临的困难以及解决对策等方面。

3.2.2 我国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资产评估的主体是无形资产评估的承担者。由于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特殊性,无形资产评估主体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外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又由于无形资产评估与未来收益的预测相关联,因此,预测学及不确定性分析也是必备的知识。无形资产评估形式和评估主体有多种,择其要主有:(1)聘请中立的中介机构和资产评估中心、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进行评估;(2)由无形资产交易的一方进行评估,另一方对评估结果认可;(3)由无形资产交易各方和被评估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组成评估组,联合进行评估;(4)由无形资产交易双方共同组成评估组,共同协商,确定无形资产价格。

2.无形资产评估的客体,即无形资产评估的内容。凡是发生产权变动或经营主体变动的无形资产,都是评估对象。

3.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特定的无形资产业务提供公平的价格尺度,主要服务于:(1)企业资产转让(包括拍卖);(2)企业兼并;(3)企业出售;(4)企业联营;(5)股价经营;(6)中外合资、合作;(7)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终止清算、结业清算等);(8)企业租赁;(9)抵押;(10)担保;(11)承包换届;(12)资产入账;(13)保险赔偿;(14)侵权赔偿;(15)非经营转经营中相应评估作价问题。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前7种经济行为属于必须评估的范围,后8种经济行为属于可自行决定评估与否的范围。

4.无形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统一的标准,特别是统一的价格标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统一的价格构成因素(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2)统一的定价标准,如一项资产生产过程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定额;(3)统一的价格层次(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抑或市场调节价);(4)统一的资产类型,要有统一的技术性能标准及统一的价格标准。在这里,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与标准的匹配是基本原则之一。

3.2.3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是有法定程序的,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也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主要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四个阶段(见图3-2-1)。非国有无形资产评估国家未规定法定程序,但也应有相应的程序。

无形资产评估程序是评估无形资产的操作规程。评估程序既是评估工作规律的体现,也是提高评估工作效率、确保评估结果科学有效的保证。无形资产评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评估目的。

在明确目的的同时,还须了解被评无形资产的转让内容及转让过程中的有关条款,这样评估人员才能正确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基础数据及参数的选取。

(2)鉴定无形资产。

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人员首先应对被评估的无形资产进行鉴定。这是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到评估范围和评估价值的科学性。无形资产的鉴定,可以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二是鉴别无形资产种类,三是确定数据来源,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创意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研究》,2014年3月,第33页。

图3-2-1 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

其有效期限。

(3)搜集相关资料。

搜集无形资产的相关资料,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成本、效益、期限、技术成熟程度、权属转让内容与条件、市场供需情况、行业盈利水平及风险等。

(4)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

应根据评估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特点、评估目的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

(5)整理并撰写报告,做出评估结论。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无形资产评估过程的总结,也是评估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评估报告书要简洁、明确、避免误导。

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应符合《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要求。应强调的是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要注重评估推理的陈述,明确阐释评估结论产生的前提、假设及限定条件,各种参数的选用依据,评估方法使用的理由及逻辑推理方式。一般要根据评估对象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陈述:①描述性陈述;②分析性陈述;③综合性陈述。

3.2.4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与评估人员

评估准则部分,中国为适应国有企业改制要求,在20世纪90代初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国有企业价值评估范围应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及评价需由资产评估机构来执行。2000年后,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加大力度清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多起大股东以无形资产作价偿还所欠上市公司债务的案例,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为适应资本市场的迫切要求,中国无形资产协会开始起草、汇总、讨论、修改“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数易其稿后,于2001年7月由财政部发布了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该《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59]《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8年)、《国际评估准则指南——无形资产评估》(2007年)、《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无形资产的性质、评估目的、评估基准、评估范围、披露要求等评估前提与要求进行了更深入的限制[60]

因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和著作权关系甚密,因此本书简要分析2011年发布之《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内容。本意见将著作权评估做了详细的规范,重点可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本意见遵循《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之框架,要求著作权评估者应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并经考核,才能从事评估工作。第二,意见中所指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三,意见将权利形式作了进一步区分,如: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等。第四,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并注意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61]第五,对文化产业商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著作权利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推动文化产业良性发展。

评估人员部分,近年陆续颁布相关资产评估人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授证方式、资产评价公司管理办法,并成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评价人员培训、自律管理及评价机构管理之工作,其中自律方式与美国大同小异。但国家授证及评价机构管理则为世界首创。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证书,建立并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培训的质量,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截至2010年,无形资产相关的注册资产评估人数已有七到八万人[62]

3.2.5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中国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须经国家审批核准,目前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相关机构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品牌资产评估研究”课题组。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对这些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严格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在评估专利、商标、版权时,该机构能请知识产权专家协助,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机构谨慎评估,如此,政府能透过监督和法律规范为评估质量把关。此外,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和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63]

3.2.6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融资状况

在国家通过金融对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所提供的支持下及各种民间资本朝向文化产业企业涌动的情况下,文化产业成为投资热点,中国政府通过系列政策,支持文化产业无形资产的融资。2010年3月26日,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运用银行信贷政策、直接融资政策及保险政策等手段大力扶持文化产业,使文化产业“融资难”问题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中国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有重要意义[64]。2010年,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及民生银行分别向广东省国有经营文化资产监督办公室提供100亿、30亿、80亿的贷款,我国目前已经有11支文化产业基金,最大的是由财政部出资、中银国际管理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关于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对文化产业的投资状况,2010年,共发生了38起VC/PE投资文化产业的事件,无形资产的交易项目涉及网络新媒体、网络游戏、影视、动漫、出版等领域,单个企业投资额落在1000万到5000万间。财政部、文化部自2013年起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并于2014年3月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制定文化金融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登记、托管和流转服务。

资产评估自20世纪开始发展,而无形资产评估则是在20世纪的50年代发端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经济模式的出现,使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产生飞跃式的发展。企业及公众对无形资产的认知,也从过去简单的商誉概念,扩大为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认识。从发展历史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发展的时间较短,相关工作从90年代中期才渐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