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社会的中国特色
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理解为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那么20世纪,在欧亚大陆上出现了13个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形成了与资本主义相抗衡的社会主义阵营。到20世纪80年代,15个社会主义国家拥有全世界1/3的人口、1/4的陆地面积、2/5的工业产值和1/3的国民收入。到了20世纪末,坚持称自己为社会主义的国家还剩5个:中国、越南、古巴、老挝、朝鲜。中国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越南、老挝也先后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古巴已经开放了个体经济,朝鲜正在松动。那么,自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和不再称自己为社会主义的国家相比有什么不同呢?我的理解,至少这5个国家的执政党还坚持着社会主义理想。我相信,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老一辈革命家们在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并没有放弃社会主义理想,而是希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索出一条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道路。目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困难在于,要在达到资本主义生产效率和富裕程度的基础上讲社会主义公平,而原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在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效率和富裕程度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更大的不公平,这种现象正在中国发生。
邓小平在1987年说:“我们原定的目标是,第一步在80年代翻一番。以1980年为基数,当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250美元,翻一番,达到500美元。第二步是本世纪末,再翻一番,人均达到1000美元。……我们制定的目标更重要的还是第三步,在下世纪用30年至50年再翻两番,大体上达到人均4000美元。做到这一步,中国就达到中等发达水平。这是我们的雄心壮志。”事实是,到2002年,中国的人均GDP达到了1070美元;到2010年,中国的人均GDP就达到了4382美元,超前实现了邓小平提出的目标。
但邓小平同时还说:“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这个目标没有实现。中国的贫富差别从改革开放以后就一直扩大,而且越来越严重。以基尼系数为例,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317,逐步上升到2000年的0.4089(超过了0.4的警戒线),然后上升到2004年的0.465,此后国家统计局就没有再公布基尼系数。另外的算法认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2左右,然后逐年上升,至2010年已经超过0.5,成为全世界贫富差别第四大的国家,甚至有人预测很快会达到5.5,成为全世界贫富最悬殊的国家。无论数据准确与否,中国的贫富差别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扩大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查,2010年,欧洲和日本的基尼系数为0.24—0.36,美国的基尼系数为0.4左右,中国台湾地区的基尼系数为0.326。在中国的省级地方政府中,重庆第一个把基尼系数的指标写入“十二五”规划。按照重庆市的规划,要在“十二五”期间把基尼系数从0.42下降到0.35。
在采用市场经济制度而使经济迅速发展后,如何解决贫富差别,实现社会公平就成为中国的首要问题,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解决的理论问题。经济学中有三次分配的说法,第一次分配是靠市场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靠政府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靠道德进行的分配。从理论上讲,在靠市场进行的分配过程中,在大同小异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国际市场一体化的环境下,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差别不大。但是在靠政府进行的二次分配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具有公平性。在靠道德进行的三次分配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也应该明显地优于资本主义国家。但遗憾的是,中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做得不好。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许多社会问题都是由市场中的基本单位——企业造成的,要解决好社会问题,就要解决好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把本来应该由内部承担的成本尽量转移给了社会,使得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如果社会不能消化这些问题,社会就会破产,产生动乱,甚至产生革命。要解决企业给社会带来的问题,可以分为是在企业成本中解决还是在企业收益中解决,是主动解决还是被动解决。用这两个维度来划分一下解决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问题的对应办法,可以分为四个象限。被动内部解决的方法靠法律法规;被动外部解决的方法靠税收;主动内部解决的方法靠企业社会责任;主动外部解决的方法靠慈善公益,详见图2。
图2 企业社会矩阵图
第三象限和第四象限是企业被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首先是社会靠法律和法规将各种社会成本转移到企业内部,例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雇员的劳保福利、提高各种流转税、提高企业排污的标准,等等;其次是提高企业的所得税,用加大企业税收来加大对各种社会成本的支付。第一象限和第二象限是企业主动支付各种社会成本的方式。第二象限是企业主动用高于法律法规的标准在成本和生产过程中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即西方国家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CSR);第一象限是企业和企业家在收益中主动拿出一部分做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象限是靠市场进行的分配领域,第四象限是靠政府分配的领域,第一象限和第二象限是靠道德分配的领域。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当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时,如果制定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更高的税收,很容易导致企业家投资意愿下降或者资本外流。因此,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事业和慈善公益事业做得比资本主义国家好,那么社会主义的公平性就能够得到明显的体现。
慈善与公益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形成的理念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是西方在20世纪中后期形成的新理念和实践。在中国,慈善公益与企业社会责任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因此我们用企业社会责任这个名词包含了慈善公益事业。
在中国,我们有理由要求政府建立完善的二次分配体系,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也要看到,建立一个涵盖13.4亿人口的社会福利体系是相当困难的,相比之下所有发达国家的人口总和只有12.37亿。更何况中国的地区差异相当大,政府在进行二次分配时要十分注意普遍性,要不然不解决,要不然全面解决,这也带来在这样一种人口和区域分布状态下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企业和企业家无论在生产过程中的社会责任还是在分配过程中的社会责任,都是解决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下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具有社会主义理想的企业家和富裕人群的重要社会贡献。
中国何时实现了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目标,我们才可以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201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