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分类
英国和美国虽然同属普通法系,但在犯罪分类上并不完全一致,而是各有特点。
一、美国刑法中的犯罪分类
在美国,一般以宪法和法规的形式,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美国现代法典中,有的笼统规定凡处死刑或者在州、联邦监狱服刑的是重罪,其他的则是轻罪。例如,仅被处以罚金或者在地方看守所服刑的是轻罪。实践中,大多数司法区通常是直接在法律上表明,任何被处以死刑或者一年以上监禁的是重罪,其他则为轻罪。
美国的许多刑事法律没有具体指出那种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需要参考所判刑罚才能认定(例如,根据所判刑期的长短和执行刑罚的场所来决定)。也有一些法律明确了实施某种行为会构成重罪或者轻罪,但没有规定任何刑罚。也有一些法律兼而有之,既指出了重罪和轻罪,也规定了应当判处的刑罚。
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实体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领域以外的法律来区分重罪和轻罪。在实体刑法中,有的是以规定具体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来区分重罪和轻罪。例如,夜盗罪在普通法中是指夜间打破和进入另一个人的住宅、企图犯重罪(企图犯轻罪不构成夜盗罪)。如果在实施重罪或企图实施重罪的过程中,意外的致人死亡,可能构成谋杀罪。但是,如果是实施轻罪或者企图实施轻罪的过程中,意外致人死亡,最多也只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美国的刑事法律还通过刑罚条款来确定重罪还是轻罪。例如,在刑事共谋罪或者未遂罪中,法律规定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共谋和未遂行为是重罪,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共谋和未遂行为则是轻罪。在涉及情有可原的杀人案件中,正当辩护理由可以作为区分重罪还是轻罪的根据。例如,为了防止犯重罪,将故意杀人作为最后的手段,或者为了完成合法逮捕和防止重罪犯逃跑等,要么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仅仅构成轻罪。
在刑事诉讼领域,许多诉讼规则也可以决定一种行为是重罪还是轻罪。例如,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往往决定某个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有关逮捕犯人的法律也可以区分重罪还是轻罪。根据在史密斯诉赫尔(Smith v.Hern,1918)一案中确立的诉讼原则,在普通法罪中,只要认为某人具有犯重罪的合理根据,就可以无证逮捕,而对于轻罪,则只有犯罪发生当时,官员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逮捕。一个证人,如果他以前犯有重罪,他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就可能受到怀疑,而以前仅犯有轻罪,则不能作为怀疑其证据可靠性的根据。有的州的刑事法律还规定,一个人以前有犯重罪的记录,可以加重刑罚处罚,轻罪则不会受到加重处罚。另外,缓刑和假释也往往取决于行为人犯的是重罪还是轻罪。
在实体刑法和诉讼法中区分重罪和轻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有些司法区,一个人如果曾经犯过重罪,他就没有资格担任公共官员,也许还会丧失投票权和担任陪审员的权利,还会被禁止从事律师工作。重罪甚至会成为一个离婚的理由。重罪判决所产生的这些副效应,一般都不适用于轻罪判决。
以上情况表明,将犯罪区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部分,在刑法、诉讼法以及刑法领域之外,都具有现实意义。1962年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微罪和违警罪。重罪又分为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轻罪的刑罚不超过一年。《美国法典》也根据重罪还是轻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谋杀、抢劫、强奸是重罪,而一些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则是轻罪。
这种犯罪的分类是一种古老的方法。在现代美国刑法中,除了刑事过失杀人和殴击罪以外,法院已很少采用这种划分方法了。
美国法院在将某种具体犯罪归为那一种类型时,已经遇到了一些困难。尽管美国法院倾向于将普通法罪视为本质邪恶的罪,而将制定法罪视为法规禁止的罪,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也并非总是有效,因为有些制定法罪也被认为是本质邪恶的罪。有一种理论认为,凡是构成要件中要求具有犯罪故意的罪,就是本质邪恶的罪,凡是构成要件中不需要具有犯罪故意的罪,就是法规禁止的罪。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卑鄙的罪就是本质邪恶的罪,相反的则是法规禁止的罪。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将危及人的生命和身体的罪,视为本质邪恶的罪,其他的罪则被视为法规禁止的罪。
根据这种划分方法,美国法院认为本质邪恶的罪主要是:殴击罪、抢劫罪、巨额盗窃罪、恶意损坏财产罪、醉酒驾车罪、在公共场所耍酒疯罪、持有毒品罪、堕胎和企图自杀罪等;法规禁止的罪主要是:超速驾驶、不按正常路线行驶、逃离事故现场、在酒精饮料作用下驾车(尚未达到醉酒的程度)、出售酒精饮料、公共场所醉酒、未经允许狩猎、出售未注册的防御物品、携带隐匿性武器、伪造不名誉的文件、损毁旗帜、堵塞自动售货机的投币口、不付硬币穿越地铁口等。[118]
有时候,美国法院也会根据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来确定一种行为是本质邪恶的罪还是法规禁止的罪。例如,超高速驾驶是本质邪恶的罪,一般的超速驾驶则是法规禁止的罪;在实际醉酒状态下驾车是本质邪恶的罪,而被告人如果仅仅是酒后驾驶,尚未达到醉酒的状态,则是法规禁止的罪。本质邪恶的犯罪行为,即便行为人不是故意造成他人的死亡或伤害,也可能构成过失杀人或殴击罪,而不考虑他在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到这种结果。但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法规禁止的行为,一般不会承担过失杀人罪或殴击罪的刑事责任,只有当他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分类方法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根据证据规则,如果证人曾经犯过本质邪恶的罪,他的证词就会受到怀疑,而证人仅仅犯过法规禁止的轻罪,他的证词就不会受到怀疑。
美国联邦宪法和一些州宪法规定,凡是被褫夺公权的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正式起诉。它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取消律师资格、剥夺投票权、取消担任陪审员和担任公共官员的资格等。在英美普通法中,一个人如果被确定犯有褫夺公权的罪,他就不再适合作为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在现代法律中,犯有被褫夺公权罪的人虽然有资格充当证人,但也往往会对他的证人资格产生怀疑。由于褫夺公权是一种性质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严格限制褫夺公权罪的判决。
褫夺公权罪,一般是指欺诈、不诚实和妨碍审判等罪行。这些犯罪往往和取消或者没有资格担任某些公共职务联系在一起。
出于某种目的,美国的一些法律将犯罪分为道德邪恶的罪和非道德邪恶的罪。在一些司法区的法律中,对于犯有道德邪恶罪的人,可以拒绝其入境或者驱逐出境(外国人),也可以取消律师资格或者医生的行医执照,取消其作为证人的资格。这些类似的后果,不适用非道德邪恶罪。这种分类方法类似于本质邪恶的罪和法规禁止的罪,美国法院经常将它们作为彼此的对应物。正如法院在区分本质邪恶罪和法规禁止罪时所遇到的困难一样,“道德邪恶”这个词的模糊性,也常常使法院感到困惑。本质邪恶的罪和法规禁止的罪,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意义,道德邪恶罪这个词的含义,也取决于它所发生的场合和环境。
英美两国都将犯罪分为普通法罪和制定法罪,这一点两国没有区别。从历史上看,普通法罪是指法院创立的罪。早期的英国议会很少开会,也很少制定法律,法官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根据法理和常识来确定这些普通法罪的定义,并规定相应的刑罚。共谋罪、教唆罪和未遂罪都是那个时期确立的普通法罪,一直沿用到现在。后来,英国的议会定期召开会议,担负起制定法律和确定新的罪名的任务,这就在很大范围内改变了由法官制定法律和确定罪名的情况。现在,美国法律上的犯罪大多数是制定法律,普通法罪已经很少见到了。
二、英国刑法中的犯罪分类
1967年以前,英国犯罪分类有四种情况,即普通法罪和制定法罪、重罪和轻罪、可逮捕罪和非逮捕罪、起诉罪和简易罪。重罪和轻罪,是12世纪英国法官创立的划分方法,后来英国的议会也确认了这种分类。早期英国普通法中的重罪,主要是指谋杀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夜盗罪和放火罪。重罪和轻罪的概念,曾经是英国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但根据英国1967年的《刑事审判法》,已经取消了重罪和轻罪的划分方法,而美国则一直沿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根据英国1967年的《刑事审判法》,可逮捕罪主要是指可以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犯罪,以及这些罪的未遂行为。例如,叛国罪、谋杀罪、盗窃罪、伤害罪都是可逮捕罪,这些罪的法定刑期也都在5年以上。少数情况下,有些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以下,但法律规定也是一种可逮捕罪。例如,违章驾驶或者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可逮捕罪的一个主要法律后果是,任何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某个人正在实施可逮捕的罪行,都可以不凭逮捕证而将其逮捕或送交警察局。英国警察的权力则更大,他认为必要时,可以强行进入犯罪者的住所或其他任何地方进行搜查。如果警察基于合理的理由,怀疑某个人过去曾经实施过某项可逮捕罪,即使他当时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将他无证逮捕。
在英国,可逮捕罪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恐怖罪和夜间非法侵入住宅罪,现在都是可逮捕罪。
非逮捕罪相对可逮捕罪而言,罪行一般较轻,法定刑都在5年以下,例如,猥亵妇女等,一般不可以实行无证逮捕。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武器,警察也可以实行无证逮捕;例如,一个人曾经被判过监禁刑或拘留,即使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警察也可以实行无证逮捕。当然,虽然对上述例外情况也可以实行无证逮捕,但这些罪的性质还是轻罪,而不是一种可逮捕罪。另外,对于非逮捕罪实行无证逮捕,要有更严格的程序和控制。
起诉罪,是指经过正式审判程序审理的罪行,性质一般比较严重。例如,谋杀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侵犯财产罪、海盗罪、抢劫罪和重婚罪。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比较复杂,首先要向刑事法院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写明所控罪名和犯罪事实,然后是提审被告人,向他宣读起诉书并询问被告人是作有罪答辩还是无罪答辩。有罪答辩只能由被告人自己提出,否则就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在这个阶段,还需要对被告人是否适合答辩作出决定,如果是被告人提出不适合受审,他本人需要向陪审团作出说明;如果是起诉方或法院认为不适合答辩,则有更严格的要求,即必须提出超出合理怀疑范围的证明。
如果被告人是作无罪答辩,就需要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控辩双方对陪审团的组成达成一致后,由法庭传唤证人,双方进行交叉询问,被告人有权向陪审团发表最后陈述。最后陈述结束以后,法官进行总结性提示,不再接受新的证据。法官的总结性提示,主要是对涉及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并且就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则对陪审团进行指导。法官总结以后,由陪审团作出最后裁决。至此,对可诉罪的审理即宣告结束。
简易罪,是指由治安法院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犯罪。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只能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罪,例如,晚间打流氓电话、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违章驾驶等等。
第二种是可以用起诉程序进行审理的简易罪,即这种行为本来是简易罪,但如果被告人提出要求,也可以经正式起诉程序进行审理。所谓正式起诉程序,是指经治安法官预审后,移送到刑事法院,最后由陪审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裁决。但是,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一般必须年满17岁,可能判处3个月以上监禁的人,才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
可见,简易罪用正式程序审理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遇到这种情况,治安法院在开庭时,应当在被告人进行正式答辩前,告知被告人有权要求按照起诉程序进行审理,并同时说明按照起诉程序进行审理的法律后果(治安法院至多判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1千英镑以下罚金)。简易罪按正式程序进行审理,一旦罪名成立,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但是,由于有陪审团参与审理,也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证据充分,他的利益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获得无罪的机会比治安法院高。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院如果按照正式程序进行审理,一般也不会对被告人加重处罚。一般认为,法院无权阻止被告人行使这项权利,但可以通过降低原来控告的罪名,达到进行简易审的目的。
第三种情况是既可以简易审,也可以经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的罪。例如,醉酒驾车、利用电话进行诈骗、伪造执照证书、伤害警察、上演色情节目和妨害风化等。英国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两种程序进行审理的罪,具有两种不同的法定刑。如上演色情节目,简易审最高法定刑是6个月,起诉审最高法定刑是3年。至于这种罪应选择哪一种程序进行审理,一般认为应首先考虑简易审。如果法庭认为采用起诉的形式审理更合适,就可以按正式起诉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具有决定权。但是,如果案件是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或检察长提出起诉,并要求按起诉程序进行审理,就必须按起诉程序进行审理,没有选择的余地。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以外,有些罪是起诉罪,但性质比较轻,为了减少法院的负担,也可以以简易审的形式进行审理。例如,伤害罪、伪证罪、遗弃罪,有时就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至于是否可以采用简易审,决定权在法院,起诉方一般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他虽然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法院却不受起诉方态度的影响和约束。被告人如果不同意按简易审进行审理,法院则不能作出按简易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决定。如果确定以简易审进行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认为以简易审审理不合适,还可以由法院恢复起诉程序。
简易审和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罪,其最高刑期为6个月监禁,可以选择审判形式的罪,连续监禁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治安法院判处的罚金数额,最高为1000英镑。这虽然是一个法定数额,但在实践中,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这个数额的限制。
此外,对于未满17岁的人,一般应以简易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但是如果犯的是杀人罪,或者所控罪行非常严重,可能会被判处长期监禁的,就不适用简易审,而应通过正式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