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原因和分类
第一节 犯罪原因
英美刑法中关于犯罪原因理论的学说很多,比较新的观点是从英美社会和文化背景来考察产生犯罪的原因,因为每一个社会制定的法律都反映出它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在一个传统的社会,法律可以世代不变,每个社会成员都了解和接受社会的准则,所以犯罪很少发生。
而在一个飞速变化的工业社会里,价值观可能急速变化,使旧的法律和新的价值观脱节。举例来说,许多美国人认为,现行法律对性关系和其他“欢快的”活动,诸如赌博、酗酒和使用其他兴奋剂等表现出一种压抑的、清教徒式的态度。在坚持旧价值观和接受新价值观的人们之间常常发生冲突,一些人认为现行法律太宽容了,而另一些人则又同样强烈地感觉太压抑了。在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如何防止犯罪的问题上产生的冲突,部分地反映了对待犯罪的新旧态度。传统的解释将犯罪看做是“邪恶的、鬼迷心窍的人”,或者从生物学角度断言“某些人生来就有犯罪倾向”,或者从社会学角度,认为“只有下层阶级的人才犯罪”。本书试图从社会原因、环境因素和道德准则等方面,阐述西方社会的犯罪原因。
一、工业化对犯罪的影响
根据现有的资料,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的氏族社会里,生产力非常低下,劳动分工纯粹是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一些生产工具。妇女则管家、制备食物和衣物——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里的主人。劳动产品的数量和社会财富均受到很大的限制,犯罪现象也就罕有发生,一般都是为了争夺猎物而相互厮杀,杀母则是最不可赎的大罪。
在这种氏族社会里,“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和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110]。死刑判决均由部落大会决定,怨声表示反对,喝彩表示赞成,一切都显得纯朴和自然。
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和私有制的出现,使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社会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灭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111]
工业时代的到来和愈来愈有效的工业生产体系的出现,使大量农村人口涌进城市。这种人口迁移导致了全球规模的城乡分裂。由于英美处于技术进步的前沿阵地,这种人口大迁移就具有特别深远的影响。
在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里,人们的行动比社会稳定时期更有可能背离他们文化的价值标准。因为原有的价值标准已无助于指导人们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情况。当价值标准的约束力减弱,而且一般不起作用时,社会角色和行为方式将会发生混乱,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
贫富悬殊。美国《华盛顿邮报》1996年报道,1974年美国大公司总裁的收入是一般工人的35倍。而到1995年,他们的工资增至工人工资的120倍。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80%的美国家庭的实际收入下降或原地踏步,且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经济保障。而美国1%最富有家庭却占有全国40%的财富。
种族歧视。黑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而在各级经选举产生的职位里只占5%,在参议院只有1%的席位。相比之下,黑人的失业率却是白人的两倍。拉美裔人、印第安人的贫困率均在30%以上,为白人的3倍。司法中的种族歧视也极为严重。黑人和拉美裔等少数民族不到美国人口的1/4,却占美国全部服刑犯罪的2/3,全部监狱在押犯的70%。据联合国1994年10月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美国犯有同样的罪,黑人及有色人种往往受到比白人重2到3倍的惩罚,杀害白人被判死刑的黑人是杀害黑人被判死刑的白人的4倍。
居住环境拥挤。由于许多不同种族的人大量集中在都市中心,频繁的导致了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在少数民族居住区,卖淫、吸毒、随意的性行为以及犯罪的比例提高,形成了一种使人感到不安和紧张的环境。许多黑人男子遗弃家庭,致使单身女性带着孩子艰难度日,影响到生活在种族聚居区的儿童的正常成长。这些是直接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在交通不发达的农村,生活的范围有限,人们世世代代居住在一起,开枝散叶的一家大小常常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彼此之间非常熟悉。人们不是亲戚,就是同族和邻居,形成了一个很密切的生活环境,很少有犯罪发生。而在现代化的社区环境中,交通四通八达,公路网密布,人口流动大大增强,即使同住一个社区,也可能形同陌路。
失业、贫困、种族歧视、居住条件恶化以及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使许多人充满了空虚、绝望、自卑和愤怒的情绪,成为随时都可能与社会发生冲突的“会走路的定时炸弹”。以上分析,足以说明工业化和都市化与犯罪之间存在着某种规律性的联系。
二、政治腐败对犯罪的影响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12]这就是说,生产关系制约着上层建筑的发展,而上层建筑又反过来作用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对犯罪现象之间的关系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即上层建筑对犯罪的遏制和助长的作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对犯罪现象起遏制作用,上层建筑的某些因素,例如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则会助长犯罪。
为什么上层建筑会成为助长犯罪的一个主要根源呢?英国剑桥大学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会导致政治腐败。”当权者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的地位,就会自然而然的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亲戚朋友捞取好处。
在美国,政治腐败是一个广泛存在的事实。从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到华尔街的金融家和五角大楼滥用内部信息赚取非法收入事件的连续曝光,人们似乎用不着费很大力气就可以找到腐败的事例。一项调查显示,占压倒多数的70%的人说,他们认为为得到好处而非法支付钱款是普遍存在的。整整一半的人说,政府整个都不可靠。[113]
过去的几十年中,大城市警察部门的腐败是丑闻远扬。美国纳普委员会揭露,在纽约数以百计的警察——其中一些人还是高级警官卷入了受贿包庇罪犯的事件,所涉及的犯罪领域包括赌博、贩毒和卖淫。在芝加哥,警察卷入勒索和明火执杖的夜盗案件极为普遍。有一个警察小组被指控因贩卖毒品并为掩盖其活动而杀人灭口。美国总统的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委员会指出:“为数不少的官员从事不同形式的犯罪与不道德的行为。”
大多数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在从业之初,都怀着崇高的理想,他们中的许多人由于目睹自己周围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才逐渐失望。当犯罪集团的成员拿出大批钱财作为贿赂,只是要求他绕道走开而已,这种强大的诱惑力很难抵挡,而一旦陷入腐化的泥潭,就很难自拔。
在美国的建筑业,腐败的事实触及了建筑过程的每一个阶段,这一行业面临着被榨干的危险。面对日益增大的拖延工期的压力,迫使开发商们向市政监察人员或工会人员行贿,以避免更大的损失。那些想要诚实做事的人发现很难保持他们的价值观念。建筑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迫使人们转而向犯罪集团求援,为有组织犯罪的蔓延提供了方便之门。
政治腐败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梅杰首相的几位大臣因各种丑闻被迫辞职,前首相撒切尔夫人的儿子因利用母亲的影响从事军火交易受到新闻界的追究。美国前任众议院议长金里奇滥用职权,非法地将免税捐款用于党派活动,受到众议院官方行动准则委员会的处罚。尽管他公开表示了歉意,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却损害了美国众议院的声誉。
政治腐败导致了公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严重不信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滥用职权,官僚主义等政治腐败是导致在上层建筑领域助长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想对犯罪有所作为,就不能对政治腐败无动于衷,必须坚决地将政府官员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使人民安居乐业。
三、道德观念对犯罪的影响
人的道德观念同犯罪现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在英国的维多利亚时期,中产阶级为了保护自己不受迅速工业化的压力,设立了严格的道德壁垒,任何离经叛道的行为,都受到人们的鄙视和社会的摒弃。一个妇女为了保住自己“良家妇女”的名声,就得压抑自己的感情冲动,否则就会被视为水性杨花的坏女人。某些宗教团体奉行独身主义,将男性与女性隔离,分别居住在各自的宿舍里。有些社会团体虽然不禁止自由恋爱,但对社区内未婚成员之间的性关系有严格的规定。
20世纪初,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城市人口的增加,使人们的思想相应的更为坦率和开阔。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推倒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弗洛伊德的学说被广泛接受。人们在讨论和表达欲望时已经不那么感到是一种犯罪行为,也不那么感到羞耻和窘迫了。
巨大的商业利润和新闻竞争,也加剧了道德观念的转变。为了吸引读者,扩大发行量,许多报刊编辑求助于淫秽、色情和暴力的渲染。著名报人普利策和赫斯特就是浪尖上的人物。他们发行的《世界报》和《观察家报》以连环画的专页,公然宣传色情和暴力,其他报刊纷纷效尤,使淫秽和色情的浪潮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个时期被人们称为“黄色新闻的年代”,对现代美国的新闻传播事业也有深远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普遍的精神空虚和对政治社会改革的冷漠,淫秽、色情的新闻报道和文学小品再次赢得市场。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电视以其图像、音响、文字的综合效果而成为制造淫秽、色情的主要场所。正如有人所说:“电视的最大问题是大量的观众在晚间最重要的广播时间听到或看到暴力、性行为、半裸体、下流行为、抽烟和酗酒。”随着社会的发展,色情也在不断地翻新,80年代又出现了“色情电话”、同性恋杂志等淫秽传播媒介。在英美国家,淫秽、色情被观察家视为“顽症”,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据有关资料披露,美国女性中有近一半的人进行过婚前性行为,37%的男性有过同性恋接触,69%的男子玩过妓女。[114]一些自由主义者甚至认为根本不存在淫秽、色情问题,认为淫秽有其自身的价值,主张听之任之。
但是,大多数人和社会阶层对淫秽、色情还是持反对态度的。他们批评报刊过多地描写了刺激性事件,“危害了社会公德”,甚至指责新闻传播界滥用了新闻自由。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大约80%的人要求对淫秽和色情活动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美国政府一向是反对淫秽、色情活动的。前总统尼克松曾说过,只要他还在白宫,就不会放弃在社会生活中控制和消除色情的努力。
英国和美国用来对付淫秽、色情的最重要手段是法律制裁。1824年英国对诲淫罪立法,作为流浪罪法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这一法律,在公共场所展示淫秽书画是违法行为。1853年和1857年先后制定了进一步的禁止令。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英国法律委员会又发表了《黄色文化和电影审查的报告》。
美国在19世纪以前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只有1711年马萨诸塞州的法令是个例外。1821年,《范尼·希尔》一书的出版者因违反这一法令而被认为有罪。在这之前,还没有人因违反这一法令而受到起诉。19世纪以后,美国联邦和州的有关法律,涉及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和电影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各个领域。其内容主要是禁止或限制淫秽、色情材料的出版、散布、展览、销售和阅读或观看、收听,对违法者的处罚相当严厉。
美国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它制裁淫秽、色情物品的立法大部分就是判例法,即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而确立的司法准则。值得注意是,美国制裁淫秽物品的司法准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1.希克林准则时期。1873年,当美国最高法院被要求对当年通过的邮政法关于淫秽的法律含义作出解释时,才匆忙从英国借来了“希克林准则”。1868年英国一位名叫希克林的法官对淫秽提出了这样的定义:如果一个作品有可能导致读者发生堕落和腐化的危险,它就是淫秽的。这个司法准则极其严厉,根据这个准则,只要一本书、一个剧本、杂志或其他作品的一部分是淫秽的,那么整个作品均属淫秽的。这就使得检察人员在清除“猥亵”和“淫秽”方面颇具侵略性,因而受到不少批评。早在1913年,当时的最高法院法官勒尼德·汉德就对希克林准则提出了疑问。他指出:“不管它可能同维多利亚时代中期的道德标准是多么一致,对我来说,它似乎并没有对当今时代的理解和道德作出回答。”[115]1933年,美国一家地方法院的法官约翰·任尔西在批准詹姆斯·乔伊斯的《尤里西斯》一书出版时也指出:“尽管它具有不同寻常的坦率,我并没有感觉到肉欲主义者的秋波。因此,我坚持认为,它不是什么色情文学。”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巴勒特诉密歇根州”一案中,正式宣布“希克林准则”违反美国宪法。
2.罗斯—梅莫瑞斯准则。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斯诉美国”一案中,提出了一个新的准则,即“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如果这个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它的主题是唤起一般人对淫秽的兴趣……而完全没有任何社会意义,那么它就是淫秽的。”随后,1966年在“梅莫瑞斯诉马萨诸塞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明确了三点:(1)作品的主题从总体上说必须是能引起淫欲的兴趣;(2)明显违反当代描写和表达性事的社会习惯;(3)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从而形成了“罗斯—梅莫瑞斯准则”。这个准则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标准,在美国运用了十多年。
3.米勒准则时期。当时,一位名叫玛威·米勒的人,因主动向他人邮寄色情报刊而被指控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刑事法律。米勒不服,上诉于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沃伦·伯格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修正了“罗思—梅莫瑞斯准则”,规定淫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社会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
(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
(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尽管美国公众对这个准则的看法显然存在分歧,但美国最高法院的态度是严肃的,甚至允许对电影实施事前检查。曾经有一位电影发行人试图对此提出挑战。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指出:不存在完全的和绝对的放映自由。沃伦·伯格进一步说:“我们断然否定这种理论……即黄色淫秽电影只是由于向自愿观赏的群众放映而应享有宪法意义上的豁免,不受州法规的限制……美国对于这个国家生活和整个社会环境的质量,全国性大城市商业活动的状态,以及公共安全本身有历史性的公认的合法利害关系。”[116]
美国特别注重保护青少年不受黄色淫秽物的影响,明令不准将黄色书刊卖给不满17岁的青少年;严禁青少年从事非法的色情物品交易活动;建立只供成年人涉足的书店、电影院等。有的州定,如果露天影剧院的屏幕能从街上看到的话,就禁止该院放映那种有女性裸体出现的镜头,目的是保护青少年不接触此类材料。美国最高法院肯定地指出:“旨在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建立起淫秽的各种标准,是许可的,当然必须小心从事。只有在相当有限和适当的情况下,政府才能为保护未成年人而禁止材料的公开传播。”
可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道德标准和与此相关的司法准则都是不同的。并且,在任何社会条件下,人们的道德准则很难达成一致。一个人认为是有害的事物,另一个人看起来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目前许多美国人服用大麻,这种现象可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违法的,也可以被认为是减轻烦恼,获得暂时欢快的一种可以接受的尝试,一点也不比为社会所允许的,能够起到相同作用的其他现象更为糟糕。一个人的价值观决定了他对事物的看法。
尽管如此,在每一个社会中都有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支配着人们的言论和行动。就个人而言,如果接受这种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就是品行端正,就不会犯罪;反之,就是道德水平低下,就可能违法犯罪,至少被认为不适宜担任重要的社会公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条法律,曾将使用麻醉剂成瘾的人作为犯罪加以处罚。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试图任命一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但因该人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读书期间,曾有过短暂的吸食大麻的历史,而招致参议院的否决,就是一个最明显不过的例证。当然,杀人、抢劫、强奸、贪污、受贿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更是因为这些行为背离了可接受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标准的最低限度。
在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里,传统的道德观念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能够维护社会稳定的新的道德观念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会造成物质与精神的失调,其结果必然是道德崩溃,犯罪率上升。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情况正是如此。[117]
总之,道德观、价值观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控制着立法、经济和政治机构的决策者,在制定社会政策和法律时,也应当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使自己的决策尽可能的符合客观实际,使社会大多数人都可以接受。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的核心内容。研究犯罪原因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