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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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清偿与顺序清偿

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破产法并不当然发生适用。若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则强制执行法就足以保障其利益的实现。仅在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并且其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全部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才紧张起来:如何分配有限的财产?每个债权人各应得到多少清偿?此时,也仅在此时,破产法才有用武之地。

从理论上讲,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财产分配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

(1)优先原则,即谁先申请强制执行谁先获得清偿,直到债务人的财产被分光为止,未获清偿者自认“倒霉”;

(2)时间顺序原则,即按照债务发生的时间,时间在前的先获清偿,在后的迟获清偿(或者相反);

(3)平等清偿原则,即不计数额及债权发生的时间,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8]

平等清偿原则早在现代破产程序出现之前便有广泛影响,被现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纳。当然,在内容上,破产法规范要远比平等清偿这一原则复杂。一方面,实现平等清偿需要复杂的程序性规则;另一方面,债务人破产时,多项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同一时刻爆发,法律须兼顾多项常会相互冲突的价值,在该背景下,一味强调平等清偿也不切实际。因此,在学习和适用破产法时要特别留意平等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