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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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受理的通知与公告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除了要依法通知申请人和债务人(第11条),还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1]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14条)。

除了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外,法院通常还应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对企业职工发布公告要求其保护企业财产、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