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增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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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一 中国刑辩三十年的发展脉络

陈瑞华    非常高兴能和田老师一起聊一聊刑事辩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屈指算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已经恢复三十多年了。这三十多年来,律师们在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巧,但遗憾的是,很多律师都忙于具体的案件办理,而很少有时间对自己的辩护经验和技巧进行反思和整理。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这次对话,尽力弥补这方面的一些缺憾。田老师作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恢复的见证者和亲身参与者,这些年来办理了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同时又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在刑事辩护方面一定有很多独到的感悟和体会。我们想以田老师的办案经验作为一个分析的样本,看一看近三十年来,中国辩护律师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究竟形成了哪些系统的经验、技巧、方法和策略。我想,对这种经验、技巧、方法、策略的总结和归纳,对年轻律师的成长,以及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对中国刑事辩护理论的发展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田文昌    的确如此。市面上出版的一些律师著作,往往偏重于对辩护词和代理词的简单整理,把办案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理论上概括和总结的还相对较少。瑞华教授也可以根据自己多年来对刑事辩护的研究,在理论上进行一些概括和总结。十年前,法律出版社曾邀请我、张军(时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以及姜伟(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现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做过一次《控辩审三人谈》,但国内专门就刑事辩护问题进行对话的著作似乎尚未出现,希望我们能弥补这一空白,以和同行分享我们的感悟和体会。

陈瑞华    联系到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这种归纳和总结的意义更为突出。2007年《律师法》修改,对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三项制度做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挫折。目前,立法机关已经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对辩护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调整。在这一宏观背景之下,如何看待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又该如何把握刑事辩护的策略和方法?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总结一下中国辩护制度的改革历程,同时也对未来的刑事辩护制度改革提出一些前瞻性的看法。

田文昌    我觉得,可以先研究刑事辩护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以及相应的理论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讨论经验和技巧等实践方面的问题。瑞华教授是否可以先就我们准备讨论的话题做一个宏观的概括?

陈瑞华    好的。正如刚才所说,刑事辩护制度虽然已经有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刑事辩护业务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涌现了一大批像田老师一样功力深厚、影响重大、能够进行有效辩护的资深律师。但遗憾的是,中国刑事辩护的理论并没有随着这种辩护实践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提高。比如:什么是辩护?为什么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辩护?为什么要由律师进行辩护?可以说,律师界和法学界就连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现在都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论。每当遇到一些社会敏感案件,总会出现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质疑和抨击的声音,有人甚至把律师看做专为坏人说话的“魔鬼代言人”,对律师进行不尽公允的负面评价,甚至把律师当做社会正义的对立面。网上流传着很多讽刺律师品行的笑话:一个律师的墓碑,上面刻着这样的碑文:“某某律师之墓,这是一个正直的人。”走到墓前的人看到了,惊讶地问:“怎么可能在一个墓穴里同时埋葬着两个人呢?”虽然这只是一则笑话,但其中所蕴涵的社会对律师作用的错误认识却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必须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辩护制度存在的基础和正当性究竟是什么?

田文昌    这就涉及辩护的基本概念问题。总体而言,对于“什么是辩护”这一基本理论问题,就连很多律师本身也未必有清晰准确的认识。一些公众,甚至包括一些高层官员,都有一种普遍的误解:律师辩护就是为坏人说话,而且,只说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对其有罪和罪重的方面则含糊其辞,立场既不客观、也不中立。我在和很多高级官员谈及这一问题的时候,往往都要苦口婆心地详细解释,有时还未必能够获得最终的认同。

陈瑞华    再比如独立辩护问题。中国主流辩护理论一直认为,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只应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而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这一条甚至被明确写进了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办案规范之中。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律师真的能够完全独立于他所服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吗?比如,法庭上律师的辩护意见一旦和被告人的意见发生了冲突,难道律师只需进行所谓的独立辩护,而不需与被告人进行起码的协商吗?我们还要继续追问:辩护权的来源究竟是谁?是辩护人本身,是委托人,还是律师服务的对象——嫌疑人和被告人呢?不回答好这个基本的理论问题,我们就没有办法面对和正确处理实践中发生的种种现象。

田文昌    这个问题十分重要。至今还有个别律师,遵循着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口号,或者在被告坚持不认罪的情况下,却继续强行为其作罪轻辩护,甚至振振有词地去指控自己的当事人。实际上,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代理者出现,是诉讼程序设定的一个制衡角色。既然诉讼制度中设计了控诉方,就理应有与其相对应的辩护方,如果辩方与控方站在同一角度,或者仅仅只是貌似对立,就脱离了辩护职责的基本特征,辩护制度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在被告坚持自己无罪时不经其同意仍继续为其作有罪辩护的做法,严重违背了辩护的原则,必须在理论根源上予以澄清。

陈瑞华    此外,有效辩护的问题也很重要。中国的辩护制度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从最初的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到之后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进行辩护。但是目前的辩护实践表明,很多案件尽管有辩护律师,而且他也的确尽力了,但辩护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司法体制的原因。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司法环境的问题,公检法对于律师的权利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干预,导致律师的辩护无法产生实质的效果。二是辩护律师自身的原因。个别律师在受理案件以后,没有尽职尽责,或者本身素质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也没有产生实质的辩护效果。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什么是有效的辩护?无效辩护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在国外早已出现。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很多判例裁决:辩护无效等于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了剥夺,可以视为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美国律师协会制作的《死刑辩护纲要》,甚至对有效辩护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并以此作为美国律师职业操守、职业伦理的认定依据和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我们认为,中国的辩护制度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从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这一阶段过渡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有效辩护这一更高级的阶段。

田文昌    我很赞同瑞华教授概括的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概括得也比较全面。对辩护概念、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独立辩护、有效辩护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和提炼,对律师办案不仅会有直接的帮助,而且还可以对未来的辩护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指引,在律师遇到疑难案件时,提供处理问题的观念指引。

陈瑞华    既然田老师也同意我的概括,我们的对话就可以围绕这三条线索加以展开:一是辩护律师的经验、技巧和方法。以期从实务操作的层面给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提供一个指引。二是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前沿和疑难问题。通过讨论辩护制度改革的一些前沿问题,发表我们的观点,为辩护制度的改革提供必要的参考。三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深层理论问题。这样,我们可以从经验的总结、制度的反思以及理论的提炼这三个角度形成一个立体的对话框架。

田文昌    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