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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种类与行政运作

试论“状”在唐朝中央行政体系中的应用与传递

吴丽娱

对于唐代政务运行中的官文书问题,以往学者曾进行过大量研究并有丰富成果。(注:参见王永兴:《勾检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读〈唐六典〉札记之一》,《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页273—290。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唐研究》第一卷,199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页323—336。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内藤前吉:《西域发现唐代官文书の研究》;大庭修:《唐告身の古文书学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会编:《西域文化研究(三)》,京都:京都法藏馆,1960,页11—111、281—368。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1;《唐代官文书研究》,京都:中文出版社,1991;《隋唐王言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3;《唐代公文书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6;《唐令逸文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05。禹成旼:《唐代赦文颁布的演变》,《唐史论丛》第八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页114—112;《唐代德音考》,《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页101—109;《试论唐代赦文的变化及其意义》,《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魏斌:《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伏准赦文”与晚唐行政运作》,《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页95—106。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1986,页335—393。雷闻:《关文与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以新获吐鲁番文书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辑,总88辑。史睿:《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省吏部符考释》,《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十卷,200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页115—130。樊文礼、史秀莲:《唐代公牍文“帖”研究》,《中国典籍与文化》2007年第4期,页8—12。)近年出版的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一书,(注: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研讨唐代中枢机构由三省制转变为中书门下制的过程,首次提出“中书门下体制”的概念,并动态地描述了在此体制之下,唐朝廷从公文形态到政务运行方面影响及于制度的诸多变化,这带给了研究者关于唐代政治制度和相关文书问题许多极具启发意义的新思考。但是中书门下体制的变化影响及于众多层面,特别是文书形态的转变及其传递,还有某些问题值得注意。这里仅是在赞同刘先生“中书门下体制”基本观点的大前提下,对其中的个别地方提出商榷,并就“状”的应用和传递问题对刘书的相关论述提供一点补充。

一、关于中书门下体制中奏抄是否行用的问题

中书门下体制形成后,文书的使用和运行及其对政事的处理是其中变化最突出的方面。刘后滨在其书的第七章,以“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奏事文书与政务裁决机制”为题,讨论了这一问题。他的一个观点是认为,中书门下体制下奏状取代了三省制下的奏抄,并通过对建中元年(780)朱巨川告身进行讨论,怀疑唐后期是否还有奏抄存在。

但笔者认为,奏抄和奏状作为两种下行上达的文书形式本身是并行不悖的。《唐六典》说奏抄“谓祭祀,支度国用,授六品已下官,断流已上罪及除、免官当者”用之,(注:《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之职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页242。)从学者们广泛征引的唐高宗《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来看,(注:大津透、榎本纯一:《大谷探险队吐鲁番将来アンベラ文书群の复原》,《东洋史苑》28号,1986。大津透:《唐律令国家の预算につぃて——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釈》,《史学杂志》95编12号,1986;并参苏哲译文,《敦煌研究》1997年2期,页86—111。)奏抄是一种有司按制度常规奏事请求皇帝批准的形式,而皇帝对奏抄的回答是画“闻”画“可”,如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就是度支郎中狄仁杰按规定奏请仪凤四年的支度国用计划,由当时的监国太子代替皇帝画“诺”批准的。但是奏状的应用要广泛得多,一切相关的政事都可以奏,也具有临时性,《唐六典》并没有说明其应有的内容,恐怕也是因此。皇帝对奏状或者奏议的回答是“敕旨”,也即提出同意与否或者更加其他指示,可繁可简。所以《唐六典》对敕旨的规定是“谓百司承旨而为程序,奏事请施行者”,也即有奏事而承旨的两个方面。敕旨与奏抄的不同在于:虽然都是与奏事相关,但前者为王言,后者尽管有皇帝画闻,仍被列在下达于上的文书;并且敕旨因不同奏事而来,所以内容所及,也远比奏抄灵活机动。

另外与奏抄内容有交叉的还有御画发日敕,发日敕也是王言,过去有论者曾据《唐六典》言发日敕是“增减官员,废置州县,征发兵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下官,处流已上罪,用库物五百段、钱二百千、仓粮五百石、奴婢二十人、马五十匹、牛五十头、羊五百口已上,则用之”,与奏抄内容相类而推测是一回事,但此观点现已被基本否定。(注:见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唐研究》第一卷,页331—332。)由学者所复原的发日敕以“敕”字开头,与奏抄开始就是官员上奏或汇报不同,说明发日敕强调意见是来自皇帝,而且是由皇帝御画发日,与奏抄也是不同的。而奏抄和发日敕的一个对比就是奏授告身式和敕授告身式。根据以往的复原,前者是由有司拟官,奏报皇帝批准,而后者则以“敕……”的形式,两者的出发点显然是不同的。

奏抄与发日敕、敕旨既然唐代前期都在使用,且既有按制度由有司,也有临时需要由宰相或其他官员个人针对某些需奏公事的情况,所以各有针对。唐后期虽然机构、官员设置或职能有变,但需要奏抄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不会出现被完全替代的情况,建中元年(780)的朱巨川告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根据《金石萃编》卷一〇二的录文和前人研究,(注:关于朱巨川告身的研究,参见大庭修:《唐告身の古文书学的研究》,页349—351;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页265—268。)我们知道这件告身在题目之下的开头一行是“右壹人,拟朝议郎正六品上行起居舍人试知制诰”,以下便是尚书左仆射(阙)和右仆射侯希逸、吏部尚书颜真卿、权知吏部侍郎邵说的署名,并有“正议大夫吏部侍郎未上”,“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左丞(按应是薛邕)”和“朝议大夫吏部侍郎上柱国吴郡开国男赐紫金鱼袋未上(按应是张镒)”几行,是缺席但本来也应联署的官员。此后还有“朝议郎权知吏部侍郎赐绯鱼袋臣说等言,谨件朱巨川、王密、关播、谢良辅、独孤弼等五人拟阶如右,谨以申闻,谨奏。建中元年八月廿二日朝议郎守尚书吏部郎中赐绯鱼袋臣王定上”,然后是门下给事中、侍郎、侍中审署的签名画押。说明朱巨川等的官阶确实是按照制度由尚书吏部所拟奏上,由部门长官、通判官、判官等联署,再经门下审核,文书形式基本符合奏授告身式的规定。文书的最后有“告朝议郎行起居舍人试知制诰朱巨川,计奏被旨如右,符到奉行”一语,与仪凤三年度支奏抄之后,仪凤四年由尚书省下达旨符所说“西州主者:奉旨如右……符到奉行”极为相似,因此,此告身属于奏抄性质的奏授告身式应是没有疑问的。

朱巨川告身既然是奏授告身式,那么能不能将此告身或者奏抄视为唐后期的偶然现象呢?窃以为恐怕也是不行的。因为从告身上所署的机构组织看,尚书省和吏部仍是存在的,它们仍然在履行职能,不同的只是除了正授的尚书、侍郎等外,还出现了“朝议郎权知吏部侍郎(邵)说”的署名,而且根据拟官的奏事由他领衔陈述,说明他其实才是真正的负责人。唐后期官制机构的使职化并不限于设立财政三司和使职,也包括某些职务由他官专判专知。所以,告身中出现了专知官的联署,这反映了唐后期的制度变化,并没有影响到奏抄本身仍按原来的形式进行。另外,就授官而言,固然一部分人,其中特别是藩镇僚属,通过长官或节度使的举荐,由皇帝敕授官;但是,不可否认也会有不少朝官,是循资格或者平流进取由有司注拟奏授,朱巨川等或许就属于这种情况。而如果是六品官以下,就要用到奏授。

当然公事中用到奏抄,相信吏部并不是唯一的例外。根据奏抄原来规定的内容,除“支度国用”一项比较特殊改由财政三使和三司分掌,像祭祀仍应归礼部或太常,断流以上罪及除、免官当者也仍然为刑部及大理寺实行。虽然,其中有些职务或许有像吏部那样派专知官的情况,但其事、其职尚存,便很难认为奏抄的使用就完全不需要了。另外唐后期由尚书省或御史台直接奏事的情况不同程度也仍存在,如《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册府元龟》卷六一二略同):

长庆元年(821)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注:《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页2155;并参《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四,北京:中华书局,1960,页7352。)

这说明,当时大理断狱的情况是通过尚书刑部“闻奏”于皇帝的。这一“闻奏”与转达很可能仍须用奏抄来执行。唐后期相关职司“闻奏”恐怕还有一些,本文的下面部分就会说到这些部门职能在唐后期继续的一些情况。只是由于史料中关于皇帝的回复,除了已经明确是敕旨的外,还有一些只标明是“从之”或“奏可”,其究属何种诏敕已经弄不清楚,所以对于判断奏文是否为奏抄内容很困难。尽管如此,关于中书门下体制中奏抄已经完全被取代的说法,恐怕还是缺少一些证据。

二、关于奏状和申状

奏抄虽然不能证明是完全被取代,但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定型,与之相关的“状”的应用在唐后期被扩展却是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对刘后滨先生的这一判断,笔者是完全赞成的。只不过,刘书关心的重点是上给皇帝的状特别是“中书门下奏”,笔者则认为状的使用有不同的内容和层次,也有不同时期的侧重,弄清这些状的性质来源及其在相应时期的传递方式,乃是了解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过渡和变化更为关键的问题。中村裕一先生在《唐代制敕研究》、《唐代官文书研究》和《唐代公文书研究》三书中,曾介绍过司马光《书仪》中的“奏状式”和“申状式”,对唐代流通的状作了一些简单的分类,并介绍过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存在的状;(注:详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三章第二节《上奏と裁可の语》,特别是四《状の用途》、五《状の样式》,页406—451。《唐代官文书研究》第四章第三节《进奏院状》,页323—349。《唐代公文书研究》第五章第二节《上行文书》,页183—185。)但对于它们的用途、特点、区别、递交方式等尚缺乏详细的分析。由于唐代的状与唐前后期上传下达特别是中枢机构内的公文运行方式有极大的关系,所以有必要对状的使用及内涵加以更多的讨论说明。

(一)“奏状式”与上皇帝的状

状首先是给皇帝的奏状。《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中,状的地位仅次于表。其注称:“表上(广池本《唐六典》认为“上”当作“状”)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而在“表状笺启牒辞”中,一般也只有这两种可以上给皇帝。同书卷八门下侍中之职条下所列奏于皇帝的六种文书中,状也居其一,这使人理解为状只能是给皇帝的,事实上最初也的确是如此。《唐六典》注文在叙述状的来历中引蔡邕《独断》言汉代“凡群臣上书通于天子者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状,但章奏已与后世的状相关。晋时始有“具状以闻”之类的说法,后来也见于北魏。(注:如《晋书》卷八六《张轨传》:“令有司可推详立州已来清真德素……谄佞误主,伤陷忠贤,具状以闻。”北京:中华书局,1974,页2224—2225。《魏书》卷七《高祖纪》上承明元年八月甲子诏曰:“诸有便民利国者,具状以闻。”北京:中华书局,1974,页142。)不过这最初的“具状”,也可以理解为是具事状、具情况之意,不敢肯定就是公式文的“状”。唯《唐六典》说“章奏制度,自汉已后,多相因循。隋令有奏抄、奏弹、露布等,皇朝因之。其驳议、表状等,至今常行”;可说明表状至少在隋代已经形成规格及制度。除了表、状之外,唐前期见到的还有给皇帝的上疏(或书),疏是用于上书条陈政事,用法规格不像表那样隆重,似乎更近密直接一些,而且奏事论事可以更充分,《唐六典》未将之归为公文类。

“奏”字本身是专用于皇帝的,奏状的使用在唐初似乎并不普遍,直接被称为“状”的公文不多。而且最初上给皇帝的表和状在用法上并无太严格区分。因为就其内容用途而言,表状都是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礼仪性的笺表和状,内容包括吉仪的各种谢(谢官、谢赐、谢恩、谢罪、谢事)、贺(贺节、贺官、贺问起居、贺赦、贺祥瑞、贺破敌、贺册)、劝进、让官、进贡等,以及凶礼慰哀的奉慰表状;其二是奏事、论事、陈情、乞请、劝谏、荐举等表状(有时也用疏)。唐初的大臣,不仅将表用于各种礼节性陈词,而且也有用于论事请事的,例如刘洎有《论左右丞须得人表》,陈子昂有《为乔补阙论突厥表》,狄仁杰有《请拔安东表》、《请罢百姓西戍疏勒等四镇疏》,(注:参见《全唐文》卷第一五〇、二〇九、一六九;北京:中华书局,1983,页1533、2118、1725。)武则天于上元元年(674)请定“父在为母服三年”也是用表,(注:《唐会要》卷三七《服纪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页789。)其中不少内容后世一般多用状来表达。

不过,如果将一些奏事、奏议作为状的话,那么奏状的使用其实早已有了。《全唐文》有许多《议沙门不应拜俗状》,(注:《全唐文》卷二〇三,页2054—2057。)都是后人将龙朔中一次讨论沙门拜俗的“议”当作了“状”。但如贞观十四年(640)唐太宗示意,群臣讨论服制,然后由“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与礼官定议”,然后太宗“制曰可”,说是“定议”,其实就是将最终决议奏上,故也相当于奏状。(注:《唐会要》卷三七《服纪上》,页785—787。)《全唐文》关于许敬宗定礼有“请定释奠主祭奏”,(注:《全唐文》卷一五一,页1545,并参《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四,页917—918。)如对照《旧唐书·礼仪志》的记载,实际就是奏状。此外《唐大诏令集》卷二《太宗即位赦》有“高年硕学,直言正谏,所在长官,随状荐举”一语,说明当时地方举荐人才是要给中央上状的。同卷《中宗即位赦》提到一些经济问题时就明确为“缘百姓间所有不稳便者,并委州府具状奏闻,朕当亲览,即为厘革”的说法,所谓“具状奏闻”恐怕已是用状了。(注:《唐大诏令集》卷二,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页6—7。)

与此同时,表状的用法也渐次分开,状的奏事意义更加分明。敦煌P.3900书仪在《庆正冬表》的“题函面语”下注明:“其□官及使人在外(?)应奏事者,但修状进其状如前。”状中要说明“某事某事(原注:略述事由)。某年某月日,敕遣臣勘当前件事(原注:如无制敕荷处分,自须奏事者,依前头上建事由。右已下叙述委曲讫,云谨状)。某年月日具臣姓名进。”如请求处分,还要加“‘伏听敕旨’于‘谨状’之上”,说明奏事要另用状,不能与礼仪性的笺表混为一谈。以下是根据书仪所说复原的唐朝奏状格式:

某事某事略述事由。

某年某月日,敕遣臣勘当前件事。

右云云(叙述事情经过委曲等),伏听敕旨,谨状

某年月日具臣(按此处或亦当署官位作“具位臣”)姓名进

P.3900赵和平定名为“武则天时期的一种书仪”,其时代虽不能十分确定,但其中关于《庆正冬表》的一些书仪用语表明属唐前期是无疑的。(注:录文见赵和平:《敦煌写本书仪研究》,并参P.3900题解部分,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3,页153—166。)书仪关于状或有“伏听敕旨”一语,也证明了唐前期奏状本身和“敕旨”的关系。

但是这样一来,状的作者来源恐怕也是值得分析的。上述《唐六典》叙表状区别说“其近臣亦为状”,刘后滨分析提出是使职发展以后的表现,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不过“近臣”并非仅指宇文融财政使职一类。例如开元宰相张九龄《贺盖嘉运破贼状》提到“右,高力士宣,奉敕示臣等王尚客奏状,知盖嘉运至突厥施店密城”云云,《贺贼苏禄遁走状》提到“右,高力士宣,奉敕示臣等曹待宣奏状,知苏禄遁走入山出界者”;(注:张九龄:《贺盖嘉运破贼状》、《贺贼苏禄遁走状》,《唐丞相曲江张先生文集》卷一四,四部丛刊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22;并见《全唐文》卷二八九,页2932。)其中王尚客是内谒者监,(注:《敕瀚海使盖嘉运书》,《唐丞相曲江张先生文集》卷一〇;并见《全唐文》卷二八六,页2898。)曹待宣名不见经传,二人应都是玄宗派出的宦官使者。因此“近臣”或亦指内使,开元后期不断扩大的边事大概对此也有影响。而从张九龄本人和当时宰相苏颋等都有多种礼仪性的贺、谢状以及论事请事状来看,宰相也可以用状。特别是论事请事状,说明状的使用在武则天以后至开元时期是在逐渐扩大。这些状的使用与武则天时陈子昂、狄仁杰论事请事皆用表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显然是状在奏事这一层面上,更多地代替了表。

另外根据上面所说北朝至隋以来就有“具状奏事”,而唐朝廷也要求“其□(外?)官及使人在外(?)应奏事者”修状的情况可以知道,如果仅将状作为表的补充来对待还是太狭隘了。其实《唐六典》所说的“其近臣亦为状”只是解释状的一种情况,不是状的使用仅限于此。广义的状并不限于使人或近臣,这也决定了后来它的使用范围愈来愈宽泛。而上状者除了有州府长官、使臣之外,当然还有在京诸司和官员。《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开元二年(714)闰三(二)月敕,就提到“诸司进状奏事”的问题(详下),同书卷二五《百官奏事》载开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称:

五品以上要官,若缘兵马要事,须面陈奏听;其余常务,并令进状。

《唐律疏议》卷一〇“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条疏议曰:

“上书”,谓书奏特达,“奏事”,谓面陈。(注: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〇《职制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页201。)

“并令进状”显然就是“书奏特达”了,上奏的特许范围除职司之外还有“五品以上要官”。司马光《书仪》中将各类公私文书分为表奏、公文、私书、家书等四类,其中表奏是上于皇帝的,内有《表式》与《奏状式》,其《奏状式》云:

《奏状式》

某司自奏事则具官,贴黄节状内事。

某事云云。若无事因者,于此便云右臣。

右云云。列数事,则云右谨件如前。谨录奏

闻,谨奏。取旨者则云伏候敕旨。

乞降付去处。贴黄在年月前。

年月日具位臣姓名有连书官,即依此列位。状奏(注:司马光:《书仪》卷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42册,页460—461。)

这件《奏状式》虽然是宋代的,但是以某司某事开头,并有“伏候敕旨”等语,与P.3900书仪中的唐代状的样式仍有几分相似,说明是从唐代发展来的,可以用为参考。而且这个“某司”相当“具官”,也即包括了官司和官员个人的两种情况。对于这类直接性的奏状,皇帝的批复是用敕旨,此点刘后滨已指出,这与奏抄是须经转奏而皇帝画闻显然不同。

中书门下体制形成后,状的使用特别是中书门下奏状的情况更形增加,此点刘后滨也已论述,并指出所谓“中书门下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中书门下对各级官府或官僚个人的转奏,另一种是中书门下就有关政务提出处理”。对于刘先生已言者不必重复,但是这里文书转奏中唐前后期的变化以及和宰相的关系还是有必要再强调的,其中一点就是唐前期文状的上达与唐后期(也可以说是中书门下体制确立后)有所不同。这里是学者们往往转引的《唐会要》卷五四《中书省》一条:

天宝八载(749)七月,中书门下奏:“比来诸司使及诸郡并诸军,应缘奏事,或有请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者。凡所陈奏,皆断自天心。在于臣下,但宣行制敕。既奏之内,则不合别请商量,乃承前因循,有此乖越。自今已后,应奏事一切更不合请付中书门下,如有奏达,听进止。”敕旨从之。

同书卷二六《笺表例》:

开元二年闰三(二)月敕:“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进。仍令本司牒所进门,并差一官送进,诸奏事亦准此。中书门下、御史台不须引牒。其有告谋大逆者,任自封进,除此之外,不得为进(下略)。”

两处史料说明,按制度在京诸司及诸使诸郡诸军都可以上奏,但是“应奏事一切更不合请付中书门下”,“中书门下、御史台不须引牒”,就是上奏无须通过中书省(或曰中书门下)和御史台。开元二年闰三月敕说是一般奏事只要有长官封题(意即本司长官知道),“仍令本司牒所进门,并差一官送进”就可以了。P.3900书仪说是外地表函侧右畔题也有“谨上京神都门下”,似乎也是直接送入宫门,当然这以下还有何过程尚须研究,也是我们在下面要涉及的内容,但总之是强调不必知会中书门下,这和后来的情况自是有所不同。

(二)从三省制到中书门下制的政事申奏

以上是给皇帝上奏状的情况。从天宝八载七月中书门下奏可以知道,从总的精神上奏状是上给皇帝一个人看的,所谓“断自天心”,是强调皇帝一个人的意旨也就是“宸中独断”,臣下包括中书门下和宰相在内只有“宣行制敕”的份,不能帮助或代替皇帝做主。所以奏状原则上是不能面向中书门下提出,也不能先经中书门下。问题在于这道奏文却反过来能证明当时奏事先经中书门下和宰相个人的情况已经不少,所以强调奏事必须直上皇帝,只是突出皇权的一种表示。

1.三省制下“一切先申尚书省”

尽管如此,从另一个角度讲,完全将奏状上给皇帝还是不现实的。因为实际情况是有大量的行政事务要处理,这些事务不能样样通过皇帝,所以有一些其实是不必直接向皇帝上奏的,有些则需要转达。这样在现实生活中,于上奏皇帝这第一个层次下面,就出现了第二个层次,只不过这第二个层次的负责职司,三省制之下体现在尚书省而非中书门下。而由于“奏”字专用于给皇帝,所以这一层次的上状就改用“申”了。《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永泰二年(766)四月十五日制称:“周有六卿,分掌国柄,各率其属,以宣王化。今之尚书省,即六官之位也……其尚书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请。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详定闻奏,然后施行。”大历十四年(779)六月敕也有:“天下诸使及州府,须有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以下商量闻奏,不得辄自奏请。”都是这一制度的体现。其中“省司详定闻奏”和所谓“商量闻奏”,还说明尚书省对状本身和皇帝的敕文不便于事者都可以商议并提出意见也就是覆奏。中村裕一在《唐代制敕研究》论述上奏的过程,已指出它们并不是新创造,而是强调开元令式。永泰二年和大历十四年中书门下体制早已成立,那么为何敕文却强调尚书权力?须知永泰二年距战乱平定不久,唐朝廷刚刚取得基本统一,许多地方名义上收归中央,时朝廷为了使地方听从中央,以加强统一,故仍要求天下州府有事必须申尚书省。大历十四年则情况有所不同,时德宗初即位,宰相杨炎为了结束“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四方征镇,又自给于节度、都团练使。赋敛之司数四,而莫相统摄”的状况,特别是从刘晏手中收归权力,故罢黜使职,强调诸使和州府不得自由行事,下令有事“一切先申尚书省”,且“天下钱谷委金部、仓部,中书门下拣两司郎官,准格式调掌”。(注:《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页325。)

但是恢复旧制毕竟只是一种愿望,愈是强调愈证明是有问题。财政使职分掌也好,藩镇自行赋敛也好,都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乱后权归尚书省只是一种理想。所以,永泰二年制和大历十四年敕的意义不在于说明当时坚持有事要申尚书的原则,而是告诉我们奏事先“申省司取裁”是曾经的“故事”。这个“故事”就是唐前期三省制下尚书主掌政务的旧制。《唐律疏议》卷一〇“诸上书若奏事而误……上尚书省而误”条疏议曰:“‘上尚书省而误者’,谓内外百司应申尚书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错失者,合笞四十。”也说明内外百司是有事要向尚书省申报的。它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正像奏抄经皇帝批示后须通过尚书省符下达,反过来,某些给皇帝的文书或报告要通过尚书省奏闻。另一层含义,是某些事状要申尚书省处理,不一定经过皇帝。

通过尚书省奏闻的情况,如《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条“凡职事官应觐省及移疾,不得过程(注文略)。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注曰:“若请致仕,五品已上皆上表闻,六品以下申尚书省奏闻。”可见“上表闻”与“申尚书省奏闻”是不同品级致仕的两种奏达方式。又如同书卷八门下省关于上行文书其“三曰露布”,注“谓诸军破贼,申尚书兵部而闻奏焉”,说明露布是先由诸军报告尚书省再转达于皇帝的。有些事奏闻之前,先经尚书省处理。如《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南选》开元八年九月敕,规定南选人“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唐律疏议》卷一一有“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也是尚书省接到报告后,经讨论再将决定申请皇帝批准。因此在中书门下制度确立之前,转奏之权是归尚书省的,这一点刘后滨书第三章《三省制下中央机构的公文运作》关于奏抄“是以尚书省名义上奏皇帝的处理国家政务的公文书。全国的日常政务都要集中到尚书省,由尚书省制为奏抄,经尚书左右仆射签署,报门下省审读后向皇帝申奏(按此处当用“呈奏”更好,“申”用宰相以区别,详下)”的说法其实已经明确。

但是,对于内外诸司、地方州府的报告,不必事事奏知皇帝。《唐会要》卷四一《杂记》载高宗永淳二年(683)二月制曰:

官人犯决(法?)经断后得雪者,并申尚书省详定。若前被枉断及有妄雪者,具状闻奏。

这条是说,所有犯法经断得雪者,都要申报尚书省,但只有被枉断妄雪者才奏闻皇帝。同样《唐六典》卷三仓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曰:

凡王公已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

又于“凡义仓之粟,唯荒年给粮,不得杂用”一条下注曰:“若有不熟之处,随须给贷及种子,皆申尚书省奏闻。”这里青苗簿及义仓给粮都要申报尚书省,《唐六典》卷三〇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下仓曹、司仓参军之职也有地方常平仓“常与正、义仓帐具本利申尚书省”的规定。《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天宝三年(744)为载制》:“诸色当番人,应送资课者,宜当郡县具申尚书省勾覆。”只说勾覆而不用奏闻。《唐律疏议》卷六“诸称‘日’者”条解释“称‘人年’者,以籍为定”答:“如此事类,貌状共籍年悬隔者,犯流罪以上及除、免、官当者,申尚书省量定。须奏者,临时奏闻。”是量定之际,须奏不奏临时决定。这样有些日常事务就完全由尚书交下处理或执行了。如《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少府监“丞掌判监事,凡五署所修之物,则申尚书省,下所司以供给焉”,就是一例。

当然以上中央或地方的申报尚书省,并不是笼统言之,而是根据不同事务具体申报二十四司的相关职司。例如《唐六典》卷三度支郎中员外郎之职条:“凡天下边军皆有支度之使,以计军资、粮仗之用,每岁所费,皆申度支而会计之,以长行旨为准。”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曰:“凡狱囚应入议请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已上于都座议之。”《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鸿胪寺卿之职条:“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申尚书祠部。”都可以说明这种情况。而同书卷四三《职官志》二兵部郎中之职下有“凡诸州军府应行兵之名簿,器物之多少,皆申兵部。军散之日,亦录其存亡多少以申而勘会之”。据《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员外郎条“郎中一人掌判簿,以总军戎差遣之名数”可以知道,所云兵部亦指兵部司。同样,《唐律疏议》卷三《名例》“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条疏议“据令应侍,户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太常寺太乐令条下“凡习乐,立师以教。每岁考其师之课业,为上、中、下三等,申礼部”也分指“司”而非“部”,尤能证明某些具体事务是直接申报二十四司处理。不过,根据《唐六典》卷一关于尚书都省对上行下达文书“必由都省以遣之”,这些文书很可能是通过都省转达,而且有所处理时要经过尚书仆射和部门长官,所以,仍应该看做是给部门首长的。

2.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兼申”与“覆奏”

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确立后,并不能认为尚书省的以上职能就全部消失了,相反,我们还是经常可以见到一些申状仍在被沿用和尚书省、御史台、九寺等具体处理政务的情况。如《旧唐书》卷一四九《归崇敬传》言归崇敬大历中请改国学之制,要求国子学生“不率教者,则申礼部,移为太学”。同书卷一八《武宗纪》会昌五年(845)六月丙子敕(《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同)要求“此后事关礼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书都省,下礼官参议。如是刑狱,亦先令法官详议,然后申刑部参覆。”《唐会要》卷八一《考》上(《册府元龟》卷六三五《铨选部·考课》同):“大历十三年正月敕,捉获造伪及光火强盗等贼,合上考者,本州府当申刑部。”而同书卷六六《国子监》长庆二年闰十月祭酒韦乾度奏:“臣忝守官,请起今已后,应四馆有阙,其每年请补学生者,须先经监司陈状,请替某人阙。监司则先考试通毕,然后具姓名申礼部(下略)。”

尽管仍有向六部(或者取代某部门的使司)申报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发现已有很多不同,正如刘后滨所指出,一个重要的转变,是裁决政事的决策者已不是尚书都省或六部长官而是中书门下。如《旧唐书》卷四四大理寺卿之职条:“凡犯至流死,皆详而质之,以申刑部,仍于中书门下详覆。”犯罪至流死者的最后决定权是在中书门下。

又如《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元和十二年(817)七月敕:

自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并从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今日以前左降官等,及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考满后,委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及到州县月日,申刑部勘责,俾吏部量资望位量移官。仍毎季具名闻奏,并申中书门下。

同卷同门开成四年(839)五月敕曰:

诸州府有责授六品以下正员官,起今已后,宜委吏部许终四考满与替。仍先具事由,申中书门下取指检,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

结合几条,知吏部、兵部对左降官虽仍有选派拟官与将事状奏闻的职责,但真正主持掌管选官的是中书门下,尚书职司只有按规矩具体办事权而完全没有了决策权。所以最后的处理决定常常是由中书门下的宰相做出并奏知皇帝,于是中书门下及宰相个人奏事论事的现象遂不胜枚举,皇帝则用敕旨批示,这一点刘后滨书中已经有不少论述。而宰相处理权也是由许多事直“申中书门下”所造成的,例如《唐会要》卷三一《杂录》称开成五年六月,御史中丞黎植奏朝官出使,请不限高卑,乘驿马,不得辄乘担子。“如病,即任所在陈牒,仍申中书门下及御史台,其担夫自出钱雇。”同书卷五五《匦》(《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渤传》略同)载长庆三年理匦使、谏议大夫李渤奏:“今后有投匦进状者,请事之大者奏闻,次申中书门下,小者各牒诸司处理。处理不当,再来投匦者,即具事闻奏。”卷六六《大理寺》开元八年敕,要求内外官犯赃贿等罪,“有诉合雪及减罪者,并令大理审详犯状,申刑部详覆,如实冤滥,仍录名送中书门下。”卷六四《史馆杂录下》会昌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要求加强起居注的撰录,“望每季初即送纳向前一季文书与史馆,纳讫具状申中书门下。史馆受讫,亦申报中书门下。”这里中书门下代替尚书受事,特别是大事归中书门下,当然也要代替尚书省处理决断,在这方面宰相有自己的机构,此即中书门下下设五房与堂后官,所以显然取代了唐前期尚书省诸司的地位。

那么政事申尚书与申中书门下究竟有何不同呢?唐前期要求内外百官奏事“先申尚书省”,然后由尚书“闻奏”,于是有奏抄的大量使用。唐后期直接奏事的奏状增加,奏状成为政务文书的主体。(注: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页279。)对于中书门下或者其他部门官员的奏状皇帝批复则均用敕旨。而皇帝如果同意奏状并决定宣出,承旨宣下的也是中书门下。《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

乾元三年(760)四月二十六日敕:诸司使、诸州府进奏文状,应合宣行三纸已上,皆自写宣付四本。中书省宣过,中书省将两本与门下省。

这里中书门下承旨而宣,所用应为敕牒。其例颇多,如《通典》卷一八《选举》六《杂议论》下载德宗时礼部员外郎沈既济议“请改革选举事条”,内有京官六品以下(注云:应合选司注拟者)“右请各委本司长官自选用,初补称摄,然后申吏部、兵部,吏部、兵部奏成,乃下敕牒并符,告于本司,是为正官”。虽然仍然是申吏部、兵部,并由其奏报皇帝,但最后是由“敕牒”发下。“敕牒”已知道是由中书门下转抄奏状和皇帝的敕。(注:见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读〈唐六典〉札记之一》,《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页287—288;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页513—545。)《权载之文集》卷四五《中书门下奉韦皋奏南诏奉圣乐章状》表明南诏奉圣乐章是韦皋先奏上皇帝,然后再由“中使杨明义奉宣韦皋所奏”状,(注:《权载之文集》卷四五,四部丛刊本。)也即奏状先递交皇帝,由皇帝决定宣出,所以有“卿宜知悉者”语。中书门下接受“奉宣”见到韦皋状后再报告皇帝,请求“宣付所司”,故有“贞元十六年(798)正月二十八日,奉敕宜付所司”语,表明是皇帝下令由中书门下再阅,如无意见就申请宣付所司,再由皇帝批准,这是敕牒宣奏形成的过程。《白氏长庆集》卷三九《浙东论罢进海味状》同样是一件白居易上奏后经皇帝批后由中书门下宣下的敕牒,(注:《白氏长庆集》卷三九,四部丛刊本,并参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页515—516。)所以这里中书门下的主要作用是承旨而宣而非转奏,中书门下承旨而宣,是敕牒产生的基础。

敕牒和奏抄的使用不同,关键在于奏事程序产生了变化。唐后期虽亦有先申中书门下而由其转奏或说明事由的情况,如《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开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要求对刺史县令亲民官加以监督,“仍令两都御史台,并出使郎官、御史及巡院法宪官,常加采访,具以事状奏〔奏字疑衍〕申中书门下。都比较诸道观察使承制勤怠之状,每岁孟春分析闻奏,因议惩奖”。但更常见的现象是要求所由官在“闻奏”的同时“兼(或并)申中书门下”,如《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出使》元和七年闰七月敕,要求出使郎官、御史访查诸道不法,将“所历州县,其长吏政俗,闾阎疾苦,水旱灾伤,并一一条录奏闻。郎官宜委左右丞勾当,并限朝见后五日内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同书卷六八《刺史上》大和四年(830)八月御史台奏州刺史上佐阙,“仍具阙人事由,分析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御史台”。卷八二《休假》大和八年九月御史台奏要求常参官请事故假,“每季终仍具请事故假日,录状闻奏,兼申中书门下”,都是奏报皇帝与请示中书门下和宰相同时。这种情况皇帝通过奏状已经得知,故无须转奏,中书门下只须拿出具体意见(有时须经有关部门讨论)再请示皇帝就行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官员上奏呈递皇帝后,再由内司转交中书门下,由其覆奏,此点刘书已论。本节前面已说明三省制下尚书省司可以对奏请状和皇帝批复的敕文“详定闻奏”,也就是覆奏,但体制变化后此项覆奏权却改移于中书门下。如《唐会要》卷七二《京城诸军》开成三年九月敕:“左右神策军所奏将吏改转,比多行牒中书门下,使覆奏处置。今后令军司先具闻奏,状到中书,然后检勘进覆。”这里前后的不同在于将先牒知中书,由中书覆奏改作先奏报皇帝,再由内司将奏状传交中书门下,由其“检勘进覆”也就是再覆奏,其实也是要宰相与有关职司商议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再报告皇帝。证明从程序上,奏状应直上皇帝,强调皇帝的主宰和第一知情权,并不是先经宰相过,而是先内而外。宰相的知情权和处理权通常是由于“兼申”而另外获得报告,或由皇帝反过来再告知,而无论哪一种情况,最后都须宰相贡献具体意见,这一点,中书门下与前期的尚书省职责一致,刘后滨所说的一些“敕后起请”或“敕后商量状”往往也与此有关。

事实说明,由职司或官员(有时是宰相)上奏状于皇帝,皇帝复宣宰相,宰相经与相关职司官员议后再报皇帝,皇帝下令宣出而由此产生敕牒,常常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用这一程序来分析史料,即可了解某些政事处理的来龙去脉。例如《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四记会昌元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关于九宫贵神祭祀,内说明是曾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延英殿面奏,“伏奉圣旨令检仪注进来者”,结果“敕旨依奏”。可见是在皇帝的要求下宰相上奏仪注得到批准。但是到了会昌二年正月四日,太常礼院又奏问关于九宫贵神祭祀的礼料等具体仪节,并说明是“伏候裁旨”。而《旧唐志》以下即又载中书门下奏,在说明意见后要求“伏望更令太常卿与学官同详定”。于是皇帝“从之”。这个奏文显然是由于皇帝将太常礼院的奏交给中书门下处理而产生的,即所谓“覆奏”。而由于皇帝接受了中书门下关于再详定的要求,所以以下又有检校左仆射太常卿王起、广文博士卢就等献议。其后说明“敕旨依之,付所司”,也就是皇帝同意并将此奏议宣出了,这个“(宣)付所司”的决议,应当也是经中书门下用敕牒发布。

因此,唐后期申状、奏状、敕旨、敕牒的上达和处理,都是与中书门下的作用分不开的,而刘后滨关于中书门下体制政务裁决机制的变化——“宰相决策走向实务化,职权走向政务化”的特点至此是无须乎再多论了。

(三)“申状式”与“上中书门下状”的应用

上面已说明,唐前期要求内外百官奏事“先申尚书省”,然后由尚书“闻奏”,而唐后期却是要求所由官司在“闻奏”皇帝的同时“兼申”中书门下。两者的下情上达和处理方式虽然有别,共同之处却是均有两途,而职司或官员的上状也总有两个对象,即一是皇帝,用“闻奏”或奏状表达;另一则是尚书职司或中书门下(具体事务还有御史台和寺监)。用“申”和申状来表达,强调一个“申”字。P.3900文书提到“除奏状外,与余官人状,除‘臣’及‘进’字即得,状后年月日具官姓名状,若同在一处,亦可除年,只(?)书(?)日月。”但没有说明这种状的性质,其实就是申状。司马光《书仪》卷一公文类就有《申状式》一首。这里仅照录如下:

《申状式》

某司自申状,则具官封姓名。

某事云云。有事因,则前具其事;无所因,则便云右某。

右云云。谨具状申。如前列数事,则云右件状如前云云。某司谨状。取处分,则云伏候指挥。

年 月 日。具官封姓名有连书官则以次列衔。状

以下说明:“右内外官司向所统属并用此式。尚书省司上门下中书省、枢密院,及台省寺监上三省、枢密院,省内诸司并诸路、诸州上省台寺监并准此。”

申状中有“谨具状申”、“某司谨状”及注语“取处分,则云伏候指挥”,明显是官员用来给上级和长官的上奏公文。结合《书仪》所说“右内外官司向所统属并用此式”,包括尚书省司对中书门下、枢密院,中央机构内寺监对三省、枢密院,以及地方诸路、州上台省寺监,都可以用,也即申状在中央首先应用为对最高中枢机构及其长官。这虽然是宋代的制度,但从“申”字的用法来看,《申状式》的使用无疑是沿自唐朝,其形式用途可以用作参考。所以内外职司作为下级给尚书省和中书门下文书皆用“申状”。奏状与申状在对象等级明白区分,皇帝称奏,长官称申,两者不得混为一谈。

不过,司马光对给皇帝的状和给长官的状分类有些不同,给皇帝的表状一律归为表奏类,观其于“表式”在“臣某诚惶诚恐”一语下注曰“贺则云诚欢诚忭,后辞末准此”就可以知道,无论是礼仪性的谢贺还是奏事论事,无公私之分。给长官的状却是分为礼仪性的“私书”和上事的“公文”。在私书部分有《上尊官问候贺谢大状》、《与平交平状》、《上书》、《启事》、《上尊官时候启状》、《上稍尊时候启状》、《与稍卑时候启状》、《上尊官手启》、《别简》、《上稍尊手启》、《与平交手简》、《与稍卑手简》、《谒大官大状》、《谒诸官平状》、《平交手刺》、《名纸》等,而唯有《申状式》、《牒式》才列入公文。私书从《上尊官时候启状》看,基本上是参照唐朝不同层次所用的《贺正冬启》、《贺正冬状》一类而多少加以形式和用途区别、分类的变化,其注中提到“裴书仪”如何如何,并拿来作私书和公状应有所区别的凭证,“裴书仪”即唐代书仪,可见唐宋书仪一脉相承。唐后期以降给朝廷官员和藩镇长官个人的贺、谢状等大量增加,所以无论公状私书,唐宋时期都非常发达,而“申状”大大发展,则是唐代官僚体制之下,公文运作最大的特点和变化之一。

申状式在唐前期和后期都有应用,前期的申状虽然被淹没在制度的一贯性之中,在传世文献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还是可以见到它们的踪影。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申尚书省及相关诸司的例子,吐鲁番出土《仪凤三年度支奏抄》也多次提到具状申尚书省的问题,说明申状其实是在唐初机构系统中就大量运用的。其文书中A′残件关于剑南庸调给凉州和瓜、伊二州,有“仍令所在兵防人夫等防援日(?)任夫脚发遣讫,仰头色数具申所司。其伊、瓜等州准数受纳,破用见在,年终申金部度支”;并有“轻税诸州,不申色目……其所有(?)□物(?)讫□(?),与计帐通申金部、度支”,“预定来年应须杂折色数□□□,并应配两京,见□(在)破用,每年八月上旬申到支度(度支)金部”,和诸州“请每年申帐……〔五月卅〕日以前申到户部”等规定。E′残件有诸州所送庸调等物“所司纳了,具□□日及纳物色□□了日,速申度支。其纳两京□□□等,每州纳了三日内,〔具?〕状申到度支”;C′残件关于诸州庸调送纳配所,“所纳之司即□□□度支”,所缺部分推测应为“具状申”三字。D′要求诸王都督刺史所供用支配的庸调,“其破除见在,每年八月上旬申到度支。并(?)□改(?)尽(?)已用见在,具状即申度支、金部。”H′残件关于庸调送纳杨(扬)府转运,若府杂用不足,“请府司准一年应须用数,量留诸州折租市(布)充,讫申所司”。H残件关于边郡报蕃物的支配“所有破除见在,每年申度支金部”,以及安北都护府等“如其不须,不得浪有请受,□□讫,具申比部及金部。比部勾讫,关□□(金部)”;(注:大津透著,苏哲译:《唐律令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释》,页87—95;并参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一章《唐前期的财务行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页20—33。)清楚地证明唐代前期财赋支配调达中地方按照不同内容的要求用申状报告尚书省比部、度支、金部诸司,也说明中央是如何通过地方申状来掌控国家财赋使用的情况。

唐后期给中书门下用申状,不仅可以由前述文献中许多政事“申中书门下”证明,而且也有这些状的具体范例。对此刘后滨以《唐会要》卷二六建中元年正月五日“举人自代”敕及《刘宾客文集》卷一七《苏州举韦中丞自代状》以说明。很有趣的是,这件自代状第一行是“苏州状上中书门下”,第二行是被举荐者韦应物的官衔名字。但第三行以下却是关于这件事给皇帝的奏状,内称“右,臣蒙恩授苏州刺史”,准敕举人自代云云,末称“今具闻奏”,并有“大和六年十二月九日”的日期。判断其文,似乎是将给皇帝的奏文内容直接抄写在给中书门下的状中。不过笔者认为,解释此种现象,与其说是奏状不直接进呈皇帝而先经中书门下,不如说是闻奏皇帝同时“兼申”中书门下的表现。

只是奏状和“兼申”并不一定写在一起。如李商隐代陈许观察使王茂元作《为濮阳公陈许奏韩琮等四人充判官状》,(注:刘学锴、余恕诚:《李商隐文编年校注》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2002,页482—484。)介绍四人情况非常详细,与此同时他又作《为濮阳公许州请判官上中书状》,称韩琮等四人“右件官等,或断金旧友,或倾盖新知。既有藉于宾荣,敢自轻于主择,辄以具状奏请讫。伏乞相公,曲赞殊恩,尽允私恳,使免孤郑驿,不辱燕台。谨录状上。”(注:《为濮阳公许州请判官上中书状》,《李商隐文编年校注》第二册,页491。)说明藩镇除向皇帝奏请僚属,具体也要宰相批准。有的时候荐举仅须给宰相,如刘禹锡本人有《荐处士严毖状》、《荐处士王龟状》,前状先介绍所荐人情况,并谓“某早被儒官,得以荐士。亦非出位,冀不废言。倘宏文、集贤史氏之馆,采其实学,有劝诸生。伏以桂州荐之于前,某荐之于后”,末称“谨状”;后状略同,说明“某滞流周南,静阅时辈。身虽不用,心甚爱才。况遇相公持衡,敢有所启”,末称“谨状。正议大夫、检校礼部尚书、兼太子宾客分司东都刘某状”。(注:《刘禹锡集》卷一七《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页152—153。)内中称呼用语,则表明荐状是上于宰相,这证明在选任问题上,有时宰相的作用更重要。

唐后期上中书门下的公文当然不仅限于举荐。中村裕一指出《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会昌四年(844)二月条记圆载和尚入城许可申请是向中书门下提出:

越州军事押衙姓潘,因使进药,将圆载阇黎书来。书云:缘衣粮罄尽,遣弟子仁好等两人往本国,请衣粮去者。潘押衙云:“载上人欲得入城来,请得越州牒,付余令进中书门下。余近日专候方便,入中书送牒,宰相批破,不许入奏例,上人事不成也。”(注:《唐代制敕研究》第三章第二节之三《上奏的过程》,页415—416并参《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页175。)

圆载之书由越州潘押衙代呈宰相,他的入城要求须经宰相批准,结果被归入“不许入奏例”,也即用不着告知皇上,是由宰相直接处理的,只是这里说明所用的是牒不是状。

敦煌书仪S.5566则有唐后期申中书门下公事状的典型例证。此书仪原题为“杂谢贺表状上中书门下状”,内有六件书状,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一书中出示了这件文书的部分图版,(注:《唐代制敕研究》第三章《敕书》第二节之四《状の用途》,页411。)他并在《唐代官文书研究》一书的《序说》中介绍状的用途时提到这件文书的第一状。笔者曾撰文对此件书仪进行研究,(注:见拙文:《关于敦煌S.5566书仪的研究》,国家图书馆善藏部敦煌吐鲁番研究中心编《敦煌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页74—86。)认为其中书状产生时代在大中晚期至咸通初年前后,致书人之一有可能是沧州节度使浑偘。六件书状中一件题为《谢幕府转职状》,是沧州节度使为授幕府官职给皇帝的谢状,二件为《上魏相公状》,魏相公即大中时代宰相魏謩,此二状有可能为他旧日的属下或幕僚所作,虽然涉及一些个人内容和事务,但基本上可以算作起居状性质,私人书信的意义较突出。另外三件则皆题《上中书门下状》,无一例外是沧州节度使给宰相的上状,三件状中,一件是就任沧州节度使的谢状,两件则是就沧州本身的贫穷灾荒问题向宰相请求免税,现仅录此二件如下:

上中书门下状(第一件)

右厶当道齐德两州,并年灾沴,百姓饥贫,两税逋悬计数十万。厶到任之日,亲访疾苦,皆称急切最是逋悬簿书,虽挂空文,府库终无所入。在军储褊(遍?)用农藏(?),箕敛乡村。方圣上忧人,难施朴(?)作肤体。伏以相公代天行化,助日扬明,九野无楚痛之声,田人有康济之望。厶谬提廉印,叨按戎麾,思有以安辑黎元,抚绥士卒,下期阴骘,上答台阶。其齐德两州逋悬,厶已于月日允牒下州,并令放讫,不敢不具状上。谨录状上。

上中书门下状(第二件)

右伏奉今年正月五日中书门下牒,缘厶当管齐州榷酒钱物,勒依元征绢价送纳者。当道数年水旱,百姓流亡,就中齐州尤不支济。厶自去秋到任后,得便申奏,请放逋悬。近来人惟稍安,兵未足食,况榷酒先无本额,只于两税均融,至于抬估高低,亦是从前流例。近蒙省牒,频有指,在奉上之心,岂敢容易。方至公之日,或许谘闻。前件榷酒钱,言(?)下施行,交无出处。若容三二年内,赋税稍登,此时百计圆融,必不阙其经费。厶已具状重奏,乞降哀矜。伏惟相公道济群生,恩沾庸类,伏望俯垂听允,特赐商量,恩不唯于生成,事亦关于功德。辄将肝膈,庶鉴台阶,无任恳迫战越之至。谨录状上。

以上两件是向中书门下报告公事,属于纯粹的请事论事。虽然结尾或作“不敢不具状上,谨录状上”,或作“谨录状上”而无“申”字,但作为上呈宰相的申状是无疑义的。赋税的问题唐前期归户部,唐后期中央三司分掌,地方则虽然两税榷酒上贡部分归度支,但牵涉赋税的征收减免政策则要直接上陈宰相而不是有司,并且第二状中也说明“已具状重奏”,这正是后期体制下上奏的同时“兼申中书门下”的典型例证。

敦煌文献中见到的类似申状还有P.4093刘邺《甘棠集》中《为割股事上中书门下状》,乃是因地方上出现一件孝子割股的事件,“有感神祇,足标乡里;事关风化,敢不申陈”,(注:录文见赵和平:《表状笺启书仪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页9。)明显是一件申事状。传世文献如柳宗元有《为裴中丞上裴相乞讨黄贼状》、《为桂州崔中丞上中书门下乞朝觐状》、《为南承嗣上中书门下乞两河效用状》等上宰相状,(注:《柳河东集》卷三九《奏状》,北京:中华书局,1960,页635—637。)李商隐《荥阳公请不叙录将士状》、《为荥阳公请不叙将士上中书状》亦属申事、请事范围。(注:《李商隐文编年校注》第四册,页1555—1556、1560。)李状中的荥阳公即桂管观察使郑亚,他根据本道部伍数额增加、粮料自备以及因水涝之灾不登丰穰的情况,请求权停为将士进勋阶。这些状同样表明中书门下的受事与正式处理权,这一点,当然是申状式运用的基础。

而结合上述文书与存世书状,也可以看出唐代的申状虽然常常以“右”或“右件(人)事”开头,但正式的书状之前应该有“某司(或某官)申某事(荐举则是要有举荐的人名)”,结尾最常见是“谨依录申”、“谨具(录)状上”或者“谨状”,前二者用于下级对上级特别是有行政关系的机构之间,“谨状”用于官员个人上事状较多,有“录”字者往往是抄录反映下级的上状或情况。状的最后还应具官衔姓名,如刘禹锡《荐处士王龟状》就是“谨状”下署“正议大夫、检校礼部尚书、兼太子宾客分司东都刘某状”,日期应该也是和奏状一样写在最后,其格式与宋代的申状是很接近的。

本文前面曾经指出,唐后期申状的使用愈来愈广泛,事实上受状者不仅有中书门下,相沿前期较多者有尚书诸(使)司,以及御史台等。如柳宗元有《上户部状》,是上给户部使司;(注:《柳河东集》卷三九《奏状》,页628。)而由于唐后期对于地方的监察是“委御史台并出使郎官御史兼诸道巡院切加察访”,(注:《唐大诏令集》卷一〇,元稹《长庆元年册尊号赦》,页60—61。)所以常有向御史台申状的情况。如《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德宗贞元六年(795)十一月南郊赦书曰:“近日州县官吏,专杀立威,杖或逾制;自今以后,有责情决罚致死者,宜令本道观察使具事由闻奏,并申刑部、御史台。”《五代会要》卷九《徒流人》后唐清泰三年(936)二月尚书刑部郎中李元龟奏,也提到“准《开成格》,应断天下徒流人到所流处,本管画时申御史台,候年月满日申奏,方得放还本贯”的情况。当然寺监等因具体掌管的事务也会有接受下级或地方报告的情况,所以司马光《书仪》说明申状式的用途,仍有“省内诸司并诸路、诸州上省台寺监”的问题,当然处理事务的决策权仍在中书门下,对于省台寺监都是如此。

另外地方申状中央,并不是任何机构都可以直达。根据前揭永泰二年制称“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大历十四年敕亦曰“天下诸使及州府,须有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因此申中央的状只能来自诸使和州府,唐后期就是节度观察和州刺史,前揭刘禹锡《苏州据韦中丞自代状》就是刘禹锡任苏州刺史所上。县以下是不可以直申中央的,所以必须由州、府转达。但是按照司马光《书仪》“内外官司”的说法,申状的使用规则也适用于地方藩镇和州府内部。县可以申州,而州、县又可以申节度观察使。《册府元龟》卷四六七《台省部·举职》记开成初刑部尚书殷侑,上言度支盐铁户部使下拘系罪人,“自今请令州县纠举,据所禁人事状申本道观察使,具单名及所犯闻奏”;《旧唐书》卷二〇下《哀帝纪》记天祐二年(905)五月丁丑陈许节度使张全义奏,“得许州留后状申,自多事以来,许州权为列郡,今特创鼓角楼讫,请复为军额”;说明节度观察使在公务上是接受州的申状的。《册府元龟》卷六六《帝王部·发号令》五,记长兴三年(932)四月“河南府奏,据陆浑县令陈岩状申,县邑荒凉,欲修葺”,(注:分见《册府元龟》卷四六七、卷六六,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明本,1960,页5561、737。)就是由府转奏县状及申请,内中的“状申”都是申状式曾经在唐五代内外官司中应用的痕迹。传世柳宗元有《柳州上本府状》,(注:《柳河东集》卷三九,页628。)是柳州刺史上桂管观察使的状。敦煌文书中,也有不少典型的申事状,限于篇幅,对此笔者将另文介绍。此虽非本节重点,但地方衙署内部应用的状应该是状所使用的第三个层次,因此状其实是中央地方机构沟通上下、内外不可或缺,且运用最广泛、最灵活的一种文书。

(四)申状与礼仪性书状的异同和关系

表状在日常使用中,与官府间常用的牒和关、移等文书不同;后者只用于公文,表状的用途却不止这一种。公式文性质的公事表状外,礼仪性的笺表和状也大量存在,内中状的用途更为广泛。S.5566残存的六首状,就是既有给皇帝的,也有给中书门下和宰相个人的;既有公事,也有私事与礼仪性的谢贺状。对于这类文状,笔者以往已有论述,(注:见拙文:《从敦煌书仪的表状笺启看唐五代官场礼仪的转移变迁》,《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三卷,中华书局,2001,页355—365。《关于S.5566书仪的研究》,页74—86;《试论唐五代的起居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页345—374。)这里不拟过多重复。但总结起来,仅就给官员的礼仪性的文状大体又可分为吉仪的贺、谢与凶仪的慰哀等内容。其中贺的内容最广泛,公、私事都可以入贺,为私事贺者常见有贺加官、贺节(正冬、端午、重阳)、贺(问)起居,为公事贺者,则如贺(庆)破贼、贺(庆)赦等;还有一些献物状也可以归到此类。谢亦有谢赐、谢官、谢药、谢宴设等等。此类书状在司马光《书仪》中被称做“私书”,在官场上体现一定私人关系,与公文在用途性质上却是有区别的。

“私书”虽然体现私人关系,但作为贺、谢、慰哀等用其实有严格的规定和仪节,所以它的一个特点是与公文一样具备等级性。对皇帝用表,“其近臣亦为状”,这在礼仪性的笺表书状中也能体现。但状对官员而言,主要是上于行政意义上的领导和长官,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贺文都可以称为“状”。例如P.4093《甘棠集》除了几首贺表、谢表及《端午进马并鞍辔状》、《寿昌节进马并鞍辔状》、《进鹞子状》等是给皇帝的之外,其余多是给朝廷高官的,内中有的书题称状,有的不称。以往论者或对不加状字者统补加状字,认为是有所遗漏,(注:见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目录,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2,页1—5,下引书题同。)笔者亦曾将这些书状含混统称为状,那么是否可以如此?现在看来却是有问题的。在写此文时才发现,原来《甘棠集》诸首题目中,只有给官职是宰相、仆射、御史大夫、枢密使、神策中尉或朝衔带平章事和仆射的节度观察使才称为状,(注:刘邺代高少逸作如《贺郑相公状》、《贺卢仆射状》、《贺郑大夫状》、《贺正上两中尉并长官状》,《贺西门枢密状》、《贺冬上淮南杜相公状》、《贺冬上凤翔崔相公状》等,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目录,页1—5。)对于其他官员如尚书、侍郎、舍人、中丞、将军等以及不带平章事的节度观察使则不称,(注:如《贺承旨萧侍郎》、《贺沈舍人权知礼部》、《贺凤翔裴尚书》、《贺湖南李中丞》《贺诸道节察正》等,赵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目录,页1—5。)官虽高却已不是宰相者不称,(注:如《贺冬上太子太傅杜相公》不加状字,乃因受书者杜悰时以特进、检校司空兼太子太傅、分司东都;参见《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大中九年八月丁酉,中华书局,1956,页8057。)藩镇节度观察使如原为宰相、出镇仍带平掌事衔亦可称,否则则不称。所以除了个别确属遗漏,是不能随便添加“状”字的。从这里理解司马光《书仪》关于申状式的适用对象“内外官司向所统属”,在中央应该是内外宰相、三省和御史台长官,省台寺监的其他机构长官如果是受其统属也可申状,非统属者则不申状,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而这个原则大体上也适用于礼仪性的书状,对于统领自己的行政机构和长官,请事申事也好,礼仪性的贺、谢也好,都是用状来表达,即使非所统属,在礼仪性的书状中,带有宰相、仆射官衔者,出于礼节仍称状。反之则否,即被致书官员如是非所统属者,即使是官高三品甚至一品,给他们的贺书题中也不用加状字,而是等同一般的书启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刘邺对于自己的使主高少逸不是用状而是用了“启”的名称,如《甘棠集》第三卷中有《上高尚书启》、《又启》。为什么对自己的直属长官不用状而用启呢?原来据S.6537v郑余庆《大唐新定吉凶书仪》“僚属起居〔启〕第六”、“典吏起居启第七”,(注:录文见赵和平:《敦煌写本书仪研究》,页482、500—502,内“典史”应作“典吏”,从黄正建《天圣令(附唐杂令)所涉唐前期诸色人杂考》,《唐研究》第十二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页213。)作为僚属、典吏给长官和其他一般官员的“贺”,如贺起居、贺正冬、贺加官阶等都是用启。这一方面是由于隶属关系近,如同皇帝的“近臣”可以不用表而降等用状,官员的僚属也可以降等用启(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书宰相有时也可以用启)。(注:参见《文苑英华》卷六五二、六五三柳宗元、刘禹锡、元稹、杜牧、李商隐、温庭筠等所作谢、贺、启,内中大都是上于宰相。页3353—3359。)《唐六典》说:“笺、启〔上?〕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文所施。”(注:《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页11。)启更接近于一般的书信而有私书性质;另一方面如典吏者级别太低,恐在资格上也不够用状。僚属、典吏包括了中央地方的下级官员,书仪实际上规定了他们作书的分寸。刘邺以摄陕州参军充观察巡官为高少逸所辟僚属,用启正当其分。而他除为高少逸掌书记,入朝后又长期充翰林学士,固是懂得文书、讲究规矩之“大手笔”,其《甘棠集》中出示的书状使用范围规格应认为是有着相当依据和示范性的。

礼仪性的书状由于是与公事状内容用途有别,所以其用语、形式亦有别。其状内除了常见的寒暄、贺谢等语之外,末尾则一般不作“谨依录申”、“谨具(录)状上”;而常见的是“谨奉状不宣,谨状”,或者“谨修状咨闻(或谨奉状起居),伏惟照察,谨状”等,但由于礼仪书状常常是问候之外,杂以公文,所以也有兼用公事语的情况。关于这一点,笔者还将于讨论敦煌地方状的流行使用时再给以具体的说明,这里就不赘述了。

最后,礼仪性的书状与申状式虽然性质、用途亦不同,但不能认为毫无关系。唐后期五代给朝廷官员和藩镇长官的“贺”、“谢”等礼仪性书状大量增加正是地方权力增长以及中央地方往来政治关系的体现,特别是书仪和其他文献中对宰相贺谢状大有增加,虽然是官场礼仪的需要,但也突出了宰相本身的地位及宰相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例如S.5566第一首《上中书门下状》即是就任节度使后,为得官谢宰相。《甘棠集》卷一有《上中书门下状》二首,一首内容是庆贺皇帝“释降宽徭之诏”,减免地方常贡进献和赋税的。但是状中除了简单说说“迎道喜气,发于皇风”之外,特别指出:“此皆相公羽翼大猷,陶钧圣化,极仁深煦育,尽知尧舜之心;如道赞雍熙,必自夔龙之力。普天之下,孰不感恩。”另一首是贺祥瑞,是与给皇帝的《贺瑞莲表》同时的,表赞皇帝,状却将禁中“弱杆孤秀,祥花并开”归为“此皆相公发晖(挥)政本,斟酌化源,都由命檝之功,岂假《涉江》之咏”。而卷四题名《贺赦》的一首,“伏睹今日制,大赦天下者。伏以圣上钦成丕绪,虔奉宝图……此皆相公翊赞皇猷,丹青景运;百辟贺垂衣之化,万方瞻补衮之勋”,更是直接将赦与宰相的作用联系起来。

在传世文献中,类似放免德音、祥瑞、大赦等名目都用于贺皇帝和赞颂天子的表状,但上述书仪的内容却表明是贺宰相,也即将皇帝降德音、祥瑞出现等都归功宰相。P.3723《记室备要》也有贺册徽号、贺南郊、贺册皇太后、贺册皇太子、贺赦、贺破贼,(注:录文见《敦煌表状笺启书仪辑校》,页77—79。)但是书仪中贺与赞的却都是“厶官”而不是皇帝,从所说“致君而化其汤武,辅政而功比伊皋”(《贺册徽号》)、“道赞昌辰,功扶宝历”(《贺册太后》)来看,也是只有用于宰相才最贴切。因此这个“厶官”只能是宰相。传世柳宗元有《贺诛淄青李师道状》、《贺平淄青后肆赦状》、《贺分淄青为三道节度状》、《代裴中丞上裴相贺破东平状》;(注:《柳河东集》卷三九《奏状》,页631—634。)刘禹锡有《上宰相贺德音状》、《上宰相贺改元赦书状》,(注:《刘禹锡集》卷一七《状》,页152。)性质相类。这些书状只能说明,中书门下的宰相在朝廷政务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与三省制下坐而论道的宰相的确是不能同日而语。

三、关于表状等的上奏途径

表状的上达和批复是皇帝直接了解下情和掌控官员、指挥政事的依据和途径。因此唐前、后期都在不断将官员的上奏和皇帝对政事的知情权、独断权加以强调,而在中书门下体制之下,上皇帝的奏状置于给宰相和其他职司的申状之上之先也是起码原则。但表状如何可以速达皇帝?这就关系到它的运作途径。而在这方面,采用内外两种传递方式是其制度存在的基础,以下就针对在京城的中央机构官员与地方州府的不同情况分作论述。

(一)中央部门官员的奏事论事和表状

中央诸司与地方的表状上奏皇帝,方式和途径不完全相同。依照规定,中央诸司内部的寻常公事奏报自然是作为上传文书,其出自三省的奏抄和中书门下的奏状也是按照规定程序审署或直接递达,这在以往学者已论述很清楚。问题在于,官员如有反映个人意见的上表或奏状如何抵达呢?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根据日本《养老令》复原的《公式令》第四一条(《令集解》卷三六引唐令):

诸有事陈意见,非为诉讼身事,欲封进者,并任封上,舍人受得即奏,不须开看。其上表诉者,每日令御史一人,共给事中、中书舍人对受。若告言官人害政,及有抑屈者奏闻,自外依常法。(注: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公式令第二一》,东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页601;并参《令集解》卷卅六《公式令》“陈意见”条注释,东京:吉川弘文馆,1981,页889。)

此条当指在京官员陈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为诉讼身事”,经舍人接受并奏知皇帝,但强调不许拆看。这个舍人未详是中书舍人抑通事舍人。从下面中书通事舍人掌四方馆来看,也有可能是指通事舍人。另一种是诉讼类的,由御史、给事中、中书舍人组成的司法“三司”处理,其中有告任官害政和大冤屈的,要奏闻皇帝,这里所说自然是一条最正式的途径。

还有一种做法显然是并不经过这些职司。前揭《唐会要》卷二六开元二年闰三(二)月敕,说是“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进。仍令本司牒所进门,并差一官送进,诸奏事亦准此,中书门下、御史台不须引牒。其有告谋大逆者,任自封进,除此之外,不得为进”。诸司的公务理应没有秘密,所以这里的“诸司”其实主要不是机构而是机构内的官员个人,他们的奏事只要长官知晓就行,尤其强调不能经过中书门下和御史台而要求直达,只是用机构的名义上递而已。内中“本司牒所进门”,同书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司门员外郎》开元二年闰二月十日敕作“本司牒所进衙门”。这个“门”或者“衙门”应指某一宫门,如《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载:

景云二年(708)六月敕:“南衙、北门及诸门进状,及封状意见,及降墨敕,并于状上昼题时刻,夜题更筹。”

此进状封状即开元二年闰二月敕所言者。南衙、北门可以理解是宰相政务机构和内司之门,而诸门似乎更复杂了些,所谓诸门封状似乎又应与“侧门论事”联系起来。程大昌《雍录》卷二端门掖门条曰:

唐大明宫朝堂外,左右金吾仗之侧,有曰侧门者,以其在端门旁侧也。景龙中,于侧门降斜封墨敕授人以官,号斜封官;又十三年敕,谏官如要侧门论事,即令引对(按“又十三年”以下,似当移于十二年事后);元(玄)宗时,诸王退朝,于侧门候进止;其后又于侧门受词讼;开元元年敇,都督、刺史之官,皆引面辞,侧门取进止;十二年,御史出使,于侧门进状取处分;皆取正殿旁侧为义也。(注:黄永年点校:《雍录》卷二《端门侧门》条,北京:中华书局,2002,页28—29。)

《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五开元三年十月七日《听百僚进状及廷争敕》:

敕:“朕以薄德,祗膺睿图,何曾不虚己淳源,励精至道,将致俗于仁寿,思纳人于轨训。幸乾坤交泰,风雨咸若;中外百寮,尽知戒惧;夷夏万姓,颇亦小康。犹恐人或未安,政有不便,乃令外司置匦,听侧门进状。封章论事,靡所不达,轩陛进规,于何不尽。”

同书同卷(并参《唐会要》卷五六《左右补阙拾遗》)大历十二年四月十二日《令百官言事诏》:

自今以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进状来,所由门司,不得辄有停滞。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面奏,即便令引对。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滥在人,并宜极论得失,无所回避,以称朕意。其常参官六品已上,亦宜准此。

按:以上史料都提到侧门论事、侧门进状的问题,松本保宣先生《唐代的侧门论事》据此对唐代宫廷的“侧门”所在位置及相关活动进行了研究,(注:松本保宣:《唐代の侧门论事について》,《东方学报》86辑,1993,页1—17;并见氏著《唐王朝の宫城と御前会议》第二部第二章,京都:晃洋书局,2006,页225—247。)例如侧门除上状论事之外,根据《唐会要》卷六九《都督刺史已下杂录》开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也规定都督、刺史、都护,赴任以前“皆引面辞讫,侧门取候进止”,便于皇帝了解下情。他指出听侧门进状是各官司直接进状的制度,在大明宫金吾仗院旁侧的侧门,直通内门、上门。还提到了唐后期与客省奏事相关的右银台门(详下)、与匦院投匦相关的光顺门,认为其方式关系到下情上达和皇权、相权的关系问题。据《唐会要》卷五五开成三年八月知匦使事、谏议大夫李忠敏奏“应旧例,所有投匦进状及书策文章,皆先具副本呈匦使,其有诡异难行,不令进入”,认为投匦的本意是为使“拥塞自申于九重”,故请求“自今已后,所有进状及封章,臣等但为状引进,取舍可否,断自中旨”,投匦的文章直接由知匦使“引进”,可知通过光顺门的投匦也是上奏的一条快捷方式。

笔者十分赞成松本保宣先生的分析,“侧门”和其他诸门进状对皇帝而言无疑是外通于内,下通于上一个很重要的方式。特别是由于可以通过大明宫朝堂外金吾仗院旁侧的侧门深入内廷和门,这就表明一些奏状是与中书门下宰相外廷无关。而对于这部分直接奏入侧门的表状而言,唐后期门使与门司的作用是重要的。《旧唐书》卷一五六《于传》载元和中于得罪,“率其男赞善大夫正、驸马都尉季友素服单骑,将赴阙下,待罪于建福门,门司不纳。退于街南,负墙而立,遣人进表,门使以无引不受,日没方归。”同书卷一九《懿宗纪》载咸通十三年(872)五月“乙亥,国子司业韦殷裕于门进状,论淑妃弟郭敬述阴事。上怒甚,即日下京兆府决杀殷裕,籍没其家。”除将殷裕妻崔氏等九人配入掖庭外,文将“门使田献铦夺紫,配于桥陵;门司阎敬直决十五,配南衙,为受殷裕文状故也”。可见受文状的事,门使和门司要负责。《唐会要》卷五五《匦》大中四年(850)七月敕,提出“应投匦及诣光顺门进状人”有一投再投的情况,“又潜易姓名,依前进扰公廷,近日颇甚”,要求“自今以后,宜令知匦使及门使,如有此色,不得收状与进状,如故违,与进者必重书罚”,说明了知匦使、门使的作用。知匦使由大臣兼掌,门使、司却是宦官任职和领导的内司职掌机构,因此,推测这类表状恐怕是经门使、司处理再奏知皇帝的。赵冬梅认为至少大和八年以前就有宦官掌管的门司,“掌赞导官员朝见和通达奏状”。(注:参见赵冬梅:《试论宋代的门官员》,《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页107—111;《试论通进视角中的唐宋门司》(《笔谈:信息通进与文书制度,以宋代为中心》),《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页128—131。引文并见唐长孺:《唐代的内诸司使及其演变》,载《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89,页260。)通过门投进的大抵是京官的奏状。《宋史·职官志》一称:“旧制,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两制以上充。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及门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进御,然后颁布于外。”(注:《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84,页3782。)这说明门是专管在京表奏的,与唐代的情况十分吻合。而赵冬梅提出,宋代的门也同时掌握着皇帝与群臣当面信息交流的渠道,这一点显然也是由唐代发展而来。

(二)地方奏状的两条上达途径

外州府和外官的表奏、状文要经过长途的递送,P.3900书仪曾说到表状要最后送到“神都门”,或认为神都乃武则天时称东都,但也可理解表状必须送到宫门,无论长安、洛阳都是如此。就史料记载而言,表状送达长安主要有两条途径:即一条途径是通过馆驿送到四方馆;唐后期又增加另一途径,即通过使人或进奏院将表状递达客省。

1.四方馆的机能

四方馆为隋代所置,隋初先有通事舍人掌“承旨传宣”。隋炀帝置谒者台,改通事舍人为通事谒者。又于东都建国门外置四方馆,“以待四方使者,隶鸿胪寺”。“大唐废谒者台,复以其地为四方馆,改通事谒者为通事舍人,掌通奏、引纳、辞见、承旨宣劳。皆以善辞令者为之,隶四方馆而文属中书省。”(注:《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令》,北京:中华书局,1988,页566。)《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也说唐中书令领四方馆,“置通事舍人十六人,掌朝见引纳及辞谢,及四方通表、华夷纳贡之事。”《资治通鉴》卷二五二咸通十一年正月条“朝廷命知四方馆事、太仆卿支详为宣谕通和使”下,胡注引《晏公类要》曰:“旧仪,于通事舍人中以宿长一人总知馆事,谓之馆主,凡四方贡纳及章表皆受而进之。唐自中世以后,始以他官判四方馆事。”至于四方馆的所在,宋敏求《长安志》卷七谓在“承天门之西,宫城之南第二横街之北,从东第一中书外省,次西四方馆(原注:隋曰谒者台,即诸方通表、通事舍人受事之司)”。而东都的四方馆则在“应天门外第一横街之南第二横街之北”,“西曰西朝堂,次西,中书外省,(原注:隋曰内史省。)次西,四方馆。”(注:宋敏求:《长安志》卷七,《河南志》卷四,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五,以上并参石晓军:《隋唐四方馆考略》,《唐研究》第七卷,页31—322。)承天门和应天门都是长安或洛阳的宫城南门,而隶属中书省的四方馆无疑是随着中书外省在宫城之外,这充分地体现了四方馆是属于外朝机构的特征。

唐初送到四方馆的贺谢表状可能是由地方派使者直接递送,但是天宝中强调均从馆驿。《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天宝十载十一月五日敕称:“比来牧守初上,准式附表申谢,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颇劳烦,亦资取置。自今已后,诸郡太守等谢上表,宜并附驿递进,务从省便。”至十三载十一月二十九日诏:“自今已后,每载贺正及贺赦表,并宜附驿递进,不须更差专使。”于是在敦煌S.6537v郑余庆《大唐新定吉凶书仪》的“诸色笺表第五”中,除了“封表极式”告知表的封装之外,还出现了“上四方馆牒式”和给馆驿的“转牒式”。上四方馆牒式说明:“外官每上表,皆牒上四方馆。”内有“敕某道某州牒上四方馆,(如上袋〔太子〕即云牒上右春坊。)表函壹封印全,为某事牒。前件表笺函印全,递至上都四方馆,请准式引进者。谨录上,谨牒。某年月日典、本司典姓名封(牒),刺史观察使衔阶名封”,是面向四方馆的公文。转牒式也有“敕某道节度观察等使,转牒上都已来路次馆驿,(注:原卷“路”下有“次驿表”三字,似已勾删。按此处基本根据赵和平《敦煌写本书仪研究》录文,但对阙字、错字处及标点有增补修正。)表函一封印全,为某事牒。前件表函印全,上都四方馆牒在毡袋内,今递至上都,伏请准式送上四方馆,不得晷(?)刻(?)停留者,送上讫(以下注文略)。谨牒。某年月日典,本〔司〕典姓名牒”字样,是给沿途馆驿的。这说明表状经馆驿传送直至四方馆是有一定手续的。

从四方馆传达的表状文书既有给皇帝的礼仪笺表,也有奏事公文。《通典》卷七〇《元正冬至受朝贺》天宝六载十二月敕要求诸道贺正表由“通事舍人奏知,其表直送四方馆,元日仗下后一时同进”。而《旧唐书》卷一二《德宗本纪》建中元年春正月南郊大赦,甚至要求“常参官、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等使、都知兵马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大理司直评事等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外官委长吏附送其表,付中书门下”。其中虽然包括内外官吏,但明显还是以外官为重点。

问题在于,表状等既然是送达四方馆,那么是不是直接就送到中书省或者中书门下呢?窃以为这里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就礼仪笺表而言,《唐六典》卷九说中书舍人之职有“凡大朝会,诸方起居,则受其表状而奏之。国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僚表贺,亦如之”。据《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条下所载令式,“凡车驾巡幸及还京”,有两京文武职事五品以上三日一奉表起居,又有“东都留司文武官每月于尚书省拜表,及留守官共遣使起居”等,“皆以月朔日,使奉表以见,中书舍人一人受表以进”。也是说所有起居表应交由中书舍人一人,但东都官平时的起居表又是通过尚书再转到中书的。与此同时还规定“凡元正,若皇帝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初立,天下诸州刺史,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皆礼部整比,送中书总奏之。”这说明节日或其他大事庆贺的贺表,也是要通过礼部整理总合再送到中书的,也即贺表先要经四方馆送到礼部司,再到中书,这至少是唐前期的情况。

唐后期的情况有所不同。《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载会昌五年八月御史台奏:“应诸道管内州,合进元日、冬至、端午、重阳等四节贺表,自今已后,其管内州并仰付当道专使发遣,仍及时催促同到。如阙事,知表状判官,罚本职一月俸料。发表讫,仍先于急递中申御史台。除四节外,非时别有庆贺,使司便牒支郡取表状,急递至上都,委留后官进奏。缘使司贺表先来,其〔支〕郡表则待齐到,一时付递中书发遣。(下略)”笔者在以往的文章中曾说明,唐后期的贺表关系藩镇对朝廷的态度,加上这里有加强对节度属州的支配权问题,故武宗时强调“支郡”的贺表,并强调由专使急递发遣。由于御史台对藩镇的监督作用,故贺表是先由御史台集中而送中书门下总奏的。御史台的作用,就相当于唐前期的礼部司。

由此想到一个问题,就是四方馆虽然隶属中书省,送至四方馆的笺奏表状却似乎不一定都是直接送中书省的。当然如《唐六典》所说,掌四方馆的通事舍人既然是“凡四方通表,华夷纳贡,皆受而进之”,那么给皇帝的奏事状或许也就如前述《公式令》所云由其(或再经中书舍人?)“受得即奏”或交付内廷办文书的职司,而礼仪笺表即须先集中于礼部或御史台。至于给中书门下、尚书省、御史台的申状文书等是否也有部分通过四方馆,其具体的过程、细节以及前后期的变化均尚待探讨。

2.藩镇与客省奏事

唐后期藩镇地方给皇帝的表奏更便捷的一条途径就是通过设在大明宫右银台门的客省。(注:关于客省,参见拙文:《试论晚唐五代的客将、客司与客省》,《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客省原随中书省在太极宫,《资治通鉴》卷二一〇玄宗开元元年秋七月“甲子,上因王毛仲取闲厩马及兵三百余人……擒[贾]膺福、[李]猷于内客省出”条胡注曰:“四方馆隶中书省,故内客省在焉。中书省在太极门之右。膺福、猷皆中书省官也。”这里胡注将中书省和四方馆与宾客留居的内客省联系起来是对的。清人徐松《唐两京城坊考》于“右延明门外为中书省”下即明谓“省内有内客省”(注: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页3。),并引《通鉴》及胡注为证。不过客省所在的右延明门,距太极宫正殿太极殿和中书内省较近,与四方馆尚不在一处。而由于是在宫内,故也称内客省。《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下记上阳宫“玉京[门]之西曰客省院”。作为陪都的客省院,其性质应同于在长安太极宫内的客省。

唐后期客省的设置和任务都发生了变化。《资治通鉴》卷二二五大历十四年条称:“初,代宗之世,事多留滞,四夷使者及四方奏计,或连岁不遣,乃于(大明宫)右银台门置客省以处之,及上书言事、失职未叙亦置其中,动经十岁。”大量人员的留滞,造成度支廪给的困难,德宗即位,“下令皆罢”。而在清理和省费的过程中,对客省职能也重新作了规划。除了接受贡献和朝觐的具体仪节外,少数民族入朝的一般居处接待之事有可能不再经由客省,(注: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一书(页371—373)认为,客省的主要功能是收留两部分人员:国内的和蕃国的。后者与鸿胪寺相类。“但是鸿胪寺所居蕃客是一般的外交人员,客省所居是因故尚未能及时报答的一部分特殊的外交人员”。笔者认为,唐后期客省职责内重于外。代宗以后,在对外方面负责的主要是相关礼仪之务。)而由唐后期设置的鸿胪礼宾使及代替客馆的礼宾院负责;(注:见《唐会要》卷六六《鸿胪寺》:“(天宝)十三载二月二十七日,礼宾院,自今后,宜令鸿胪勾当检校,应缘供拟一物以上,并令鸿胪勾当。”疑此礼宾院已代替客馆。)客省遂成为主要是招待地方来使的机构,由宦官充当的客省使掌管其务。而客省所在的右银台门距中书门下宰相机构所在的日华门、月华门都不太远,于是客省和右银台门成为内外交接之处。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四四客省“使、副使”条称宋承五代梁置客省使,“掌四方进奏,及四夷朝贡、牧伯朝觐赐酒馔饔饩,宰相近臣禁将军校节仪,诸州进奉使赐物回诏之事”。(注:孙逢吉:《职官分纪》,北京:中华书局,1988,页815。)而唐后期史料也表明,藩镇使节居住于客省,不仅便于直接与宰相打交道,也方便直接上奏(有时是通过进奏院)。例如《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下》记贞元四年(788)九月丙午诏节日文武百僚选胜地追赏为乐,宰相以下赐钱中有“客省奏事共赐钱一百贯文,委度支每节前五日支付,永为长式”。这个“客省奏事”,《唐会要》卷二九《追赏》同条作“各(按当作“客”)省诸道奏事官”,看来诸道奏事官是可以住在客省里的。而《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纪》开成元年(836)三月庚申条记甘露事变发生后:

昭义节度使刘从谏三上疏,问王涯罪名,内官仇士良闻之惕惧。是日,从谏遣焦楚长入奏,于客省进状,请面对。上召楚长慰谕遣之。

上疏同时有入奏,且奏事官于客省进状,显然是一条较直接的快捷方式。敦煌归义军使团和进奏院通过客省与朝廷打交道也说明这一点。

P.3547《乾符五年(878)沙州进奏院上本使状》第28—38行称:“一、恩赐答信及寄信分物等:尚书答信物七十匹,寄信物五十匹,衣一副,银(榼?)一具,银盖椀(碗)一具,敕书一封。判官一人,都押衙一人,各物廿匹,衣一副,银椀(碗)一口。军将一十八人内:五人各一十五匹,衣一副;五人各一十匹,衣一副;八人各七匹。已上赐物,二月十六日于客省请领到院。元有皮袋盛,内记木牌子,兼有司徒重印记,全。”(注:录文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页368—369;内“椀”原误录作“腕”,“”疑当作“榼”。)这里的尚书应即归义军节度使张淮深,此状内容表明,此次归义军派遣贺正使阴信均等进京进奉兼请旌节,朝廷赐归义军的回礼,就是通过客省“请领到(进奏)院”的。推测当时带来的礼物,也是通过客省上传的。

这次通过进奏院,还带回了敕牒一封,敕牒当来自中书门下,也即通过宰相得到皇帝的批示。归义军与宰相打交道,倒不一定通过客省,有时是通过使人和进奏院直接进行。例如S1156《光启三年(887)沙州进奏院上本使状》,(注:录文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页370。)此状内容为进奏院向节度使张淮深汇报到兴元、凤翔,于逃亡在外的皇帝驾前请旌节的过程,内中不时提到“(二月)廿日,参见四宰相、两军容及长官,兼送状启、信物”,“(三月)九日,便遣李伯盈修状四纸,同入中书,见宰相论节”,“至十一日,又遣李伯盈修状四纸,经宰相过。至十三日,又遣李伯盈修状七纸,经四相公、两军容及长官过,兼宋润盈口说道理,言留状商量。中间三日,不过文状,至十七日,又遣李伯盈修状五纸,经四宰相,及见长官,亦留状,不蒙处分(下略)”等,说“经宰相过”,“言留状商量”都说明状是申达宰相的。可见归义军使人及进奏院是直接与宰相对话同时递状的,这说明给不给他们旌节,宰相的作用是关键。当时皇帝逃亡在外,根本顾不上归义军,但如果在正常的情况下,他们还是可以通过客省,或通过宰相奏达皇帝。

客省由于是在四方馆之外的另一诸道章奏汇集之所,所以到了五代,便把它们派作两种用途,《册府元龟》卷一九一《闰位部·立法制》开平三年(909)八月敕称:

建国之初,用兵之(未)罢,诸道章表,皆系军机,不欲滞留,用防缓急。其诸道所有军事申奏,宜令至右银台门,委客省画时引进;诸道公事,即依前四方馆准例收接。

后梁是将军事申奏通过右银台门的客省,即急务或要务经客省,而一般公事则是通过四方馆。这大概是一时的办法。但因此可以知道,无论是在京诸司抑或是地方上奏皇帝都有内外两条途径,在京诸司上奏除了按公文正常传递或上封事由中书舍人、司法三司传递外,还可以侧门进状而经由门使司;在外藩镇、州府则除从四方馆,还可通过派使者或进奏院向银台门的客省递奏;其第一条途径(中书、四方馆)是属于外朝运作的,而第二条(门、客省)则是内朝运作的。其第二条通道总是比第一条更快捷,更有效率。前揭《宋史》卷一六一通进银台司,“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及门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进御”,而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录其目进御,发付勾检,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缓”,与通进司有一些差别,其处理文案,倒有些像唐前期的尚书都省。是不是原来唐代客省在银台门,临近宰相机构,也收受地方上奏及上宰相文状的缘故呢?史料缺少,尚莫能明,然而通过通进银台司的业务关系,以及与专掌在京奏牍表疏的门司的分工合作,却显然是将内外两方面上奏的便捷途径发展了。

唐五代通过侧门→门以及客省的奏事论事,使皇帝更便于了解下情及直接过问政事,也保证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皇帝意旨。但是这也表明,在中书门下领导的政事系统之外,皇帝在内朝接受表状还有一套运作系统和方式。刘后滨书中曾谈到枢密使对表状裁决的参与,特别是宣宗皇帝通过中书覆奏发现枢密承旨擅改度支奏状中错字一事,(注:田廷柱点校:《东观奏记》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94,页132;并参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页278—279。)也说明内司在奏事过程中的作用。两套系统在运作的同时不能认为没有交叉,例如客省距中书门下不远,宰相恐怕也可以通过居住客省的藩镇来使直接过问地方事务,S.1156文书就说明这种情况。然而无论如何,两套系统毕竟各有其用,这对于了解唐后期中书门下体制下皇权和相权的关系还是有一定意义。

四、结语

总括上述,本文对唐朝中枢体制内——“状”的公文程序及其运用作了一些探讨,认为给皇帝的奏抄和奏状作为两种公文体式,在三省制和中书门下体制内都各有其用。尽管如此,状在中书门下体制内的使用仍然是大大增加了。不过状的使用应该分为不同层次,从内容形式而言,它们既包括礼仪性的笺状,又包括上事论事的公文状。就对象而言,则包括给皇帝和上司机构官员两种。公事中给皇帝的称为奏状,给中书门下宰相和其他职能部门和长官的称为申状,在公文的传递中体现了下级对上级的意义。唐后期无论是礼仪性的笺状抑或是奏状申状都应用广泛,并从中央延及地方,在皇帝和宰相中央机构外形成了藩镇内部的第三层次。

申状在唐前期主要是由地方上达尚书省二十四司,体现了尚书部门在处理公务中的作用。在唐后期除了具体事务仍申不同有司之外,中央地方职司在以要务奏报皇帝的同时亦“兼申中书门下”,由宰相衙司直接处理,或进而将决定覆奏皇帝,所以受状和奏状体现了中书门下在上行下达文书中的关键作用及决策权力。而由于宰相执掌政务的关系和中央地方往来沟通的需要,给宰相和朝廷官员、藩镇长官的贺、谢笺状也大量出现,与给皇帝的表状同存并立,这说明维系政治关系的官场往来建立起来,是体制变革后文书内容、形式随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之一。

中书门下体制中虽然宰相决策权力很大,但皇帝不但通过强调奏状的上达以直接了解下情,也通过建立新的上奏渠道加强对于政事的支配和干预。因此总的原则仍是皇权调动中书门下,并且在中央和地方的文书上奏中都形成内、外两条途径,而通过宦官控制的内司通道效率超过外朝,在五代和宋以后尤其起到重要作用。总之,状的形态、使用和递达是了解唐朝中枢体制下公务运转和信息流通的重要方面,可以认为,状的大量使用在某种程度上扩大和改善了公文上行下达的流通方式,明确了官司与官员上下级之间的政务统属和等级地位,体现了官僚社会的行政基础、官场规则和人际关系,唐后期尤通过状的运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及沟通朝廷和藩镇的关系。因此只有了解了不同层次、不同时代内状的运行方式和发展,才可能对唐帝国的行政制度及政治、社会生活有更深入的理解与把握。

本文原载《文史》2008年第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