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上、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唐代“批答”述论——以地方官所获“批答”为中心

叶炜

官员的表奏与皇帝的批复,是古代君臣交往的重要形式之一。众所周知,清代皇帝通过对奏折的朱批构成了与上折官员的单线联系,加强了对官僚和官僚机构的控制力。类似的思路和形式在前代也或多或少的存在。本文拟就唐代皇帝对大臣表奏的批复——批答,做一初步研究。

一、唐代文献中的“批答”

皇帝对大臣表奏的批复,在魏晋至隋,被称为“答诏”或“答表”,(注:沈约:《宋书》卷一〇《顺帝纪》,昇明三年(479)四月“齐王践阼,封〔宋顺〕帝为汝阴王,待以不臣之礼。行宋正朔,上书不为表,答表不为诏”,北京:中华书局,1974,页199;李延寿:《南史》卷八《梁本纪下》,大宝二年(551)十月“简文帝崩,开府仪同三司王僧辩等奉表劝进。帝(梁元帝萧绎)奉讳,大临三日,百官缟素,答表不许”,北京:中华书局,1975,页236;令狐德棻:《周书》卷八《静帝纪》,“杨坚称尊号,帝逊于别宫。隋氏奉帝为介国公,邑万户,车服礼乐一如周制,上书不为表,答表不称诏”,北京:中华书局,1971,页136。)不过这两个名称并不是制度性的,因为它们有时也指大臣获得皇帝诏书后,根据诏书内容再上的表奏。(注:《宋书》卷一六《礼志三》,魏明帝诏“公卿侍中、尚书、常侍省之而已。勿复有所议,亦不须答诏也”,页436;魏徵:《隋书》卷四五《杨勇传》,隋文帝开皇二十年(600)“集群官于广阳门外,宣诏以戮之。广平王雄答诏曰:……”,北京:中华书局,1973,页1238。《隋书》卷六四《来护儿传》,高元请降“帝许之,遣人持节诏护儿旋师。护儿……答表请行,不肯奉诏”,页1516。)

唐代,皇帝对大臣表奏的批复有了一个规范的名称,叫“批答”。(注:对于唐代的“批答”,学界研究不多,中村裕一在对唐代墨诏、墨敕的研究中有所涉及。参氏著《唐代制敕研究》第二章第五节、第三章第八节,东京:汲古书院,1991;又见氏著《唐代公文書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6,页42;氏著《隋唐王言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03,页348、372。沈载权、陈龙:《中韩“批答”文书比较》,《中华文化论坛》2008年第1期。)唐初至玄宗时期,批答的数量不多,有一部分可能出自皇帝亲笔,文献中出现的“墨诏批答”、“墨敕批答”、“御批”、“御批答”等,多出自玄宗天宝以前。(注:张说:《张燕公集》卷一《进白乌赋并批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4;张九龄撰、熊飞校注:《张九龄集校注》卷一三《请御注经内外传授状》,北京:中华书局,2008,页736;同书卷一三至一五所收张九龄表奏,多附玄宗之“御批”。李玉宏校注:《曲江集》卷三《白羽扇赋并序》后附“御批答”,韶关: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页308;四库唐人文集丛刊《曲江集》卷一《白羽扇赋并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8;《张九龄集校注》卷五《白羽扇赋并序》作“御批”,页413。)也正是从玄宗时期开始,史料所见皇帝对大臣表奏批复的数量明显增长,因此“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以张说、陆坚、张九龄等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注: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页1183。)这些翰林文词待诏被称为翰林供奉,开元二十六年(738)“翰林供奉改称学士”。(注:韦执谊:《翰林院故事》,见洪遵《翰苑群书》(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页12。参见毛蕾:《唐代翰林学士》,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页12—13。)此后之批答,盖由翰林学士草撰,故选拔翰林学士时,需“入院试制、书、批答共三道、诗一首”。(注:王应麟:《玉海》卷六四《诏令·唐王言之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第2册页671。)穆宗时任翰林学士的李绅撰有《批答》一卷。(注:《新唐书》卷六〇《艺文志四》,页1611。)唐人文集中也保留了一些大臣所获皇帝之批复,如《颜鲁公集》收录颜真卿得到的玄宗、肃宗和代宗的“批答”十余件。大臣在得到皇帝的批复以后,有时还会上《谢赐批答表》或《谢赐批答状》,内有“奉……批答”云云。(注:权德舆撰,郭广伟校点:《权德舆诗文集》卷四六《谢批答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页702;傅璇琮、周建国校笺:《李德裕文集校笺》卷一九《谢赐让官批答状》,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页374;吴在庆:《杜牧集系年校注》卷一五《代裴相公谢赐批答表》,北京:中华书局,2008,页958。)这些现象表明,“批答”成为唐代皇帝对大臣表奏批复的制度性称呼。

除“批答”外,唐代皇帝对表奏之批复还有一些其他的称呼,如“答制”和“答诏”。张说《张燕公集》卷一一有《上党旧宫述圣颂》及玄宗之《答制》,开元二十二年张九龄《薛王有疾上忧变容发请宣付史馆状》云:“臣等伏见攽王守礼等表并答制。”(注:《张九龄集校注》卷一三,页728。)李德裕在武宗会昌三年(843)所上《论时政记等状·修史体例》中称“在藩镇献表者,必有答诏;居要官启事者,自合著名”。(注:《李德裕文集校笺》卷一一,页194。)其中“答诏”二字,《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纪》作“批答”。与南北朝不同,唐代的“答制”或“答诏”专指皇帝之批复,未见有指大臣表奏的用法。

“批答”有时又称“批诏”,(注:陈思:《宝刻丛编》卷一〇《陕州·唐刺史卢奂厅事赞》云:“唐玄宗御制御书。帝西幸遇陕府,至奂厅事,题赞于其壁。奂以刻石,并谢表批答附于后。碑以开元二十四年十月立”,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页286。赵明诚撰,金文明校证:《金石录校证》卷六作“唐卢奂谢表并批诏”,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85,页112。)唐末钱珝代他人所撰表中,多言“伏奉批诏”或“跪承批诏”。(注:李昉:《文苑英华》卷五七五《为中书崔相公让官第二表》、《第四表》、《第六表》,北京:中华书局,1966,页2960—2962;同书卷六〇九《荧惑退舍宰相请复常膳表》,页3158;同书卷五八二《代王相公谢加门下侍郎食邑表》,页3013。)在宋代,“执政以上有章奏请,则降批答;以下则降诏”,(注:赵升编,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卷四《文书·批答》,北京:中华书局,2007,页84。)“批答”与“批诏”存在等级差别。由钱珝代宰相上表中称获得“批诏”看,唐代似无此分别。

文献中所见唐代之“批答”,除了附于大臣的表奏而零星保留下来外,还存在某些翰林学士草撰的批答集中收录的情况。前引李绅《批答》已佚,现存《文苑英华》卷四六六、卷四六七《翰林制诏·批答》以及《白居易集》卷五六、卷五七,收录此类批答数量最多、最集中。据此可知唐代皇帝的批答编入文集时,常常定名为“批某某表”、“答某某表”或是“与某某诏”。(注:《全唐文》的编纂者在处理皇帝对大臣表奏之批复时,多以“答某某诏”、“答某某制”拟名。)

综合考察上述以各种形式存留于史料中的唐代批答,可以发现,唐代皇帝对大臣表奏的批复,从内容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礼节性批答,第二类是政务性批答。批答中的一部分由宦官担任的中使送达,武宗时李德裕《谢赐让官批答状》称“高品冯至珣至,奉宣圣旨,并赐臣批答”。(注:《李德裕文集校笺》卷一九,第374页。)皇帝对藩镇官员表奏的批复,更多的是由藩镇派出的奏事官直接带回。(注: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二一《唐纪三十七》肃宗上元元年六月条胡注:“诸道遣官入京师奏事者,谓之奏事官。”北京:中华书局,1956,页7093。《文苑英华》卷六〇九《代人奉御批不许请罪谢恩表》称“奏事官苏翼回,伏奉圣造答表”,页3159。)

二、唐代藩镇长官所获批答数量与类型的变化

纵观唐代史料中存留的批答,大多数是中央官所获皇帝的批答。唐前期地方官所获批答凤毛麟角,玄宗时期开始增多,安史之乱以后,地方官所获批答的比例逐渐上升,甚至超过了中央官。唐后期获得皇帝批答的地方官中,绝大多数是藩镇长官,其中所获政务性批答的比例也在上升。下面,对此现象略做描述。

玄宗以前,虽然皇帝对大臣表奏的批答数量颇多,但是几乎看不到给地方官的。寡见所及,皇帝给地方官的批复仅有两篇。一是太宗贞观五年(631)之《与冯盎敕》:“敕:高州都督耿国公冯盎:安州都督府使人周怀义还,及张赟等至,并具来表,省览周环,良以增叹。……春序已暄,想无恙也。家门大小,并得平安。今令使往,指不多及。”(注: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页478。岑仲勉:《唐史余沈》卷一拟名为《贞观年中与冯盎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页13。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北京:中华书局,2005,页16)将篇名略加修订为《与冯盎敕》,似更符合唐人定名习惯。)二是睿宗《景云二年(711)七月九日赐沙州刺史能昌仁敕》:“敕沙州刺史能昌仁:使人主父童至,省表,所奏额外支兵者,别有处分,使人今还。指不多及……”(注:录文和研究参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页135—138。)

玄宗以后,皇帝给地方官的批答渐多。倪若水为汴州刺史,“〔开元〕四年,玄宗令宦官往江南采等诸鸟,路由汴州。若水知之,上表谏曰:……手诏答曰:……”,内容是《答〔汴州刺史〕倪若水诏》。(注:刘昫:《旧唐书》卷一八五下《倪若水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页4812。拟名见《全唐文》卷二七。)另一篇给地方官的批答是《答〔河南尹〕李适之祭岳渎得雨贺表手诏》,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以久旱,命河南尹李适之祭岳渎祈雨,是日澍雨。适之奏贺曰:……。手诏报曰:……”(注: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二六《帝王部·感应》,北京:中华书局,1960,页281。拟名见《全唐文》卷三〇。)开元末年,边事紧张,玄宗给边镇节度使的批答明显增多。如开元二十二年《敕西州都督张待宾书》云“敕西州都督张待宾:累得卿表,一一具知。刘涣凶狂,自取诛灭,远近闻者,莫不庆快。卿诚深疾恶,初屡表闻,边事动静,皆尔用意,即朕无忧也。夏初已热,卿及将士官寮百姓已下,并平安好,遣书指不多及”。(注:《张九龄集校注》卷八,页525。)此外,可视为批答的还有《敕安西节度王斛斯书》4篇、《敕幽州节度张守珪书》3篇,以及《敕陇右节度阴承本书》、《敕北庭都护盖嘉运书》、《敕剑南节度王昱书》等。(注:《张九龄集校注》,页523、541、604、617、566、567、572、597、619、630。)相对于玄宗时期给大臣的120余份批答来看,给地方官批答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

肃宗以后,在皇帝对大臣表奏的批答中,给地方官的数量和比例明显上升。乾元元年(758),肃宗撰《答郭子仪上天子信宝诏》,(注:《册府元龟》卷二五《帝王部·符瑞第四》,页265。拟名见《全唐文》卷四二。)当时郭子仪身为朔方节度使。颜真卿任地方官期间,肃宗给他有4份批答,分别是:《答颜真卿谢冯翊太守批》、《答颜真卿谢蒲州刺史批》、《答颜真卿谢浙西节度使批》、(注:颜真卿原文及肃宗批答,见四库唐人文集丛刊《颜鲁公集》卷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页12—13。拟名见《全唐文》卷四四。)《答颜真卿乞书天下放生池碑额批》。(注:颜真卿原文及肃宗批答,见《颜鲁公集》卷三,页16。拟名见《全唐文》卷四四。时乾元二年,颜真卿任昇州刺史。时间参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页3454。)郭子仪和颜真卿作为地方官所获这5份批答,在目前所见肃宗20余份批答中的比例,较玄宗时大为提高。肃宗期间,郭子仪除了担任朔方节度使以外,还曾任邠宁、鄜坊两道节度使。代宗即位之初,郭子仪“上表进肃宗所赐前后诏敕”,数量达“一千余首”,整理后得“手诏敕书凡二十卷”。(注:《旧唐书》卷一二〇《郭子仪传》,页3454。)其中至少有部分属于郭子仪任节度使时肃宗之批答。总之,我们说肃宗对地方官表奏之批答,相对玄宗、特别是玄宗以前诸帝有比较明显的增多,当不致大误。

史料所见代宗、德宗给大臣的批答数量不多,其中也都有给地方官者。代宗有给东都留守杜鸿渐的《答杜鸿渐辞官手诏》、给荆南节度使颜真卿的《答颜真卿谢荆南节度使批》等。(注:分见《册府元龟》卷三三一《宰辅部·退让二》,页3910;《颜鲁公集》卷二,页14。拟名分见《全唐文》卷四七、卷四九。)德宗有贞元四年对河中尹浑瑊贺表之批答,(注:《宝刻类编》(丛书集成初编本)卷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页114。)还有给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的《答韦皋谢颁示政刑箴表批》。(注:《成都文类》卷一八,韦皋《谢政刑箴表》后附之批答,四库全书珍本三集第146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拟名见《全唐文》卷五四。)又德宗《答王真进道德经论兵要义手诏》云:“尚璀至,省所陈献,具悉。卿职在藩条,诚存裨补,本乎《道德》之旨,参以理化之源,用究元微,有兹述作。”(注:董诰:《全唐文》卷五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页249。此文仅见于《全唐文》,出处不明,参平岡武夫、市原亨吉、今井清编:《唐代的散文作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页53,第01977号。王真或为德宗贞元年间曾任成德军节度使的王士真之讹。王士真,参吴廷燮:《唐方镇年表》卷四《成德》,北京:中华书局,1980,页582—583。)从“卿职在藩条”看,王真当为藩镇长官,“尚璀”或为奏事官,此为德宗给王真之批答。

宪宗元和二年(807)至六年,白居易任翰林学士。在不到五年时间里,他为宪宗草拟撰写了近70份给地方官的批答,其中绝大多数是给各个节度使的。比较突出的,如给易定节度使张茂昭的批答有5篇,获4篇批答的有魏博节度使田季安、昭义军节度使卢从史、淄青平卢节度使李师道、朔方灵武节度使和太原节度范希朝、宣武节度使韩弘。获得3篇宪宗批答的,有幽州卢龙军节度使刘济、成德军节度使王承宗、范阳节度使刘总和先后担任湖南观察使、浙东观察使的薛苹。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剑南西川节度使武元衡和淮南节度使王锷,三人各获2篇皇帝批答。(注:白居易著,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卷五六、卷五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给地方官批答的数量占到此期白居易所撰批答总数的一半以上。如此的密度和比例,在唐代历史上是前所未见的。

宪宗以后,皇帝给地方官的批答史不绝书,至唐末僖宗、昭宗时期,随着中央政权的岌岌可危,目前所见皇帝的大部分批答都是给节度使等封疆大吏的。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宪宗以后,在给藩镇长官的批答中,政务性批答的比例显著上升。同时,在批答中对藩镇长官直接指挥的现象也相当明显,如在武宗会昌三年给幽州卢龙节度使张仲武的《赐张仲武诏》中,不仅有“经略之事,全以付卿。须及塞草未青,虏骑方困,一举便克,使无孑遗”这样的对回鹘的战略安排,而且还有“卿先发马步一万人,于大界原防戍。今缘可汗入卿掌握,已在网罗,岂得更屯精兵,守无用之地?即宜追赴本道,同力剪除”这样的具体布置。(注:《李德裕文集校笺》卷六,页99。)此外,诸如武宗给河东节度使李石、忠武军节度使王宰的批答,僖宗给西川节度使高骈的批答等,(注:分见《李德裕文集校笺》卷七,页112、113;《旧唐书》卷一八二《高骈传》,页4706—4710。)也都包含皇帝直接指挥藩镇军政事务的内容。

三、“敕书”的分化与政务性“批答”

安史之乱以后,皇帝批答中给节度使、观察使等藩镇长官的比例逐渐上升,甚至超过了中央官;在礼节性和政务性两类批答中,藩镇长官所获政务性批答的比例也在上升。此现象意义何在呢?

礼节性批答,主要是皇帝对大臣贺表、谢表、让官表、上尊号表等的批复,此类批答数量占文献所见唐代皇帝批复的大多数。名为“批某某表”与“答某某表”者,多属此类。唐代大臣的贺表、谢表、让官表、上尊号表等多无实际政务内容,相应的,批答也比较简单,颇多套话,几乎没有关乎政务的内容。举一例,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二月,刘禹锡到任同州刺史,其《同州谢上表》后附文宗批答云:“省表具知,卿任居三辅,职奉六条,累闻问俗之劳,载览勤人之志。言惟顾行,深慰朕怀。勉弘政经,以副忧寄。所谢,知。”(注:《刘禹锡集》卷一六,北京:中华书局,1990,页192。)以“省表具知(之)”或“省表具悉”开篇,是此类批答的典型格式。(注: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四一收录元稹任翰林学士时所撰5件批答,分别是《批宰臣请上尊号第二表》、《批宰臣请上尊号第三表》、《批宰臣请上尊号第四表》、《批刘悟谢上表》、《批王播谢官表》,5件批答都没有以“省表具知”开篇。5件中前3件收入《文苑英华》卷四六六,后2件收入《文苑英华》卷四六七,《文苑英华》中,这5件文书起始均多“省表具知”四字。)“省表具知(之、悉),……所贺(谢),知”是对贺表、谢表批答的标准格式。李肇《翰林志》记张垍在玄宗末年任翰林学士,“止于唱和文章,批答表疏,其于枢密,辄不预知”。(注:《翰苑群书》,页3。)正因为此类批答多为套话而少涉政务,所以当时的翰林学士被认为“其于枢密,辄不预知”。

政务性批答的大量出现,是在安史之乱以后。此类批答,在大臣的表奏或皇帝的批复中,含有实实在在的军政信息。下面,以白居易宪宗元和年间任翰林学士时(807—811)所撰批答为核心,对唐后期政务性批答的特点做一简要分析。

从给与对象看,《白居易集》所收“答某某表”、“批某某表”既有给中央官者,也有给地方官者;而近60份“与某某诏”都是给节度使或观察使等藩镇长官的。(注:在《白居易集笺校》所收“与某某诏”中,仅元和五年《与昭义军将士诏》(页3220)不是给藩镇长官个人的。以此件文书与同为元和五年的《与昭义军将士敕书》(页3224)、《与昭义节度亲事将士等书》(页3228)、《与恒州节度下将士书》(页3230)等三份文书对照,其定名为《与昭义军将士书》更为准确。)《白居易集笺校》卷五六《与师道诏》:

敕:师道:朱何至,省所奏当道赴行营兵马取正月过渡河逐便攻讨,并奏兵马出界后,请自供一月粮料。又奏待收下城邑,若有军粮,一月已后续更支计,并陈谢慰问者,具悉。卿文武间生,忠贞特立,动有所效,知无不为。昨献帛助军,极盈数于万匹;今又赍粮出境,减经费于三旬。此乃力之所任,无不罄竭;虑之所及,无不经营。因时见忧国之心,临事识忠臣之节。诏书慰谕,未尽朕怀;章疏谢陈,益嘉乃志。再三兴叹,寤寐难忘。其所奏闻,并依来表。想宜知悉。

《与师道诏》作于宪宗元和四年,“师道”是指时任淄青平卢节度使的李师道。朱金城先生认为,“此盖答师道奏派兵会讨王承宗之诏”。(注:《白居易集笺校》,页3214。)从具体内容看,李师道在表奏中向皇帝汇报了出兵征讨王承宗的具体情况,皇帝在嘉勉的同时,对“其所奏闻,并依来表”,皇帝在批答中同意了李师道在表奏中的某些计划。从形式看,作为皇帝对大臣表奏批复的“与某某诏”,其基本结构是:“敕:某:某至,省所奏……具悉。卿……想宜(当)知悉。”

《白居易集》所收近60件给藩镇长官的“与某某诏”中,只有14件因为没有“某至,省表(所奏)具悉”的内容,无法确定是否为皇帝对藩镇长官表奏之批复。这14件文书的内容颇具一致性,即除卷五七《与元衡诏》外,均为告示授官者,在《与王承宗诏》、《与元阳诏》、《与房式诏》、《与卢恒卿诏》中明言“并赐告身”,(注:《白居易集笺校》,页3197、3223、3250、3251。)也就是和告身一同赐予的诏书。唐后期存在对官员让官表之批答与告身一同赐予的现象,(注:《旧唐书》卷一八〇《杨志诚传》,文宗大和七年,“志诚遣将王文颖谢恩,并让官,复赐官告、批答”,页4676。)因此以上这些无法确定是否为皇帝批复的“与某某诏”,也具有是批答的可能性。

从内容来看,相对于礼节性批答,《白居易集》所收政务性批答显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军政信息交流。第一,藩镇长官除了向皇帝奏报本地军政事宜外,有时还包括其他地区动向以及某些建议,如易定节度使张茂昭元和二年“密奏恒州具申事体”、元和四年献平王承宗之策等。(注:《白居易集笺校》卷五七《与茂昭诏》,页3311;同书卷五六《与茂昭诏》,页3205。)第二,在皇帝的批复中,不仅有对藩镇长官奏请事宜的批准,还包括对藩镇具体政务的进一步安排。前者除了上引《与师道诏》外,又如在元和四年给江西观察使韦丹的批答中,宪宗对其“奏权减俸及修造陂堰,并劝课种莳粟麦等事宜”表示同意,“并依所奏”。(注:《白居易集笺校》,页3318。)后者如元和三年,部分沙陀突厥归投,宪宗命朔方灵盐节度使范希朝(注:《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上》,页421、428。)“今赐衣服及匹段等,自首领已下,卿宜等第给付。其部落家口等远经跋涉,宜稍安存,以劝归心”;元和四年末,又命河东节度使范希朝对王承宗事“所有动静,宜数奏闻”。(注:《白居易集笺校》卷五七《与希朝诏》,页3291;同书卷五六《与希朝诏》,页3212。)

从文书形式角度考察,唐代皇帝给地方官的诏书中,具有类似“与某某诏”形式的诏书,还见于张九龄的《曲江集》和李德裕的《会昌一品集》中。

张九龄《曲江集》卷七至卷十二所收“敕书”中,有94件“敕某某书”。按赐予对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给节度使、都督等地方官者,如《敕安西节度王斛斯书》等;第二类是给外藩首领者,如《敕新罗王金兴光书》等;第三类不同于前两类,不是给个人的敕书,而是给集体的敕书,如《敕北庭将士已下书》以及“敕河东节度副使、兼代州都督王忠嗣及诸将士”的《敕河东节度副使王忠嗣书》等。在第一类敕书中,有12件有“使人某至,省表具之”或“得卿表”等内容,(注:分别是卷八《敕安西副大都护王斛斯书》、《敕西州都督张待宾书》、《敕(伊州刺史)伊吾军使张楚宾书》,卷九《敕幽州节度(副大使)张守珪书》(3份),卷一〇《敕当州别驾董惩运书》、《敕陇右节度(使)阴承本书》、《敕安西四镇节度副大使王斛斯书》(2份)、《敕(瀚海军使)北庭都护盖嘉运书》,卷一一《敕剑南节度(副大使)王昱书》。)表明这些敕书是得到大臣表奏以后的批复。三类敕书定名相同,基本文书结构也相同,为“敕某:……并平安好,遣书,指不多及”。(注:这具有唐前期“王言之制”之一“论事敕书”的典型结构。参前引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页330。)三类敕书均名“敕某某书”,与《白居易集》所收同类文书的定名方式存在显著差别。

在《白居易集》卷五六、五七中,除了上引对藩镇长官个人的“与某某诏”之外,也有给外藩首领或集体的敕书,不过,这些文书的定名不是“与某某诏”,而是“与某某书”或“与某某敕书”,如《与吐蕃宰相钵阐布敕书》、《与骠国王雍羌书》、《与昭义军将士敕书》、《与恒州节度下将士书》等。

李德裕《会昌一品集》中,给与藩镇长官个人者定名为“赐某某诏”或“赐某某诏意”,其中明确是对藩镇官员表奏批复者,有《赐张仲武诏》、《赐李石诏意》等。(注:《李德裕文集校笺》,页99、112。)给藩镇将士集体者定名为“赐某某敕书”或“赐某某敕书意”,如《赐石雄及三军敕书》、《赐潞州军人敕书意》等。(注:同上书,页92、94。)在“诏”与“敕书”的区别上,与《曲江集》异,而与《白居易集》同。对外藩首领者,略显杂乱,既有“赐(与)某某书”,也有“赐某某诏”。

《曲江集》与《白居易集》、《会昌一品集》均结集成书于唐代,且白居易、李德裕生前就已经着手编辑自己的文集。因此三书内文章的定名和内容还是有相当高的可信度与价值的。那么,三者的差别,特别是《曲江集》与《白居易集》、《会昌一品集》中对个人与集体诏书、敕书的差别意义何在呢?以上文书,分别是张九龄任宰相期间(733—736)、白居易任翰林学士期间(807—811)、李德裕任宰相期间(840—846)所做,如何理解这种变迁呢?

我们认为,这或可视为“敕书”的分化。具体地说,就是玄宗时期针对藩镇长官个人与藩镇将士集体的同一种“敕书”,至迟到宪宗以后,分化成了对藩镇长官个人的“诏”与对藩镇将士集体的“敕”。

这种分化,在翰林学士的入院考试中有所体现。《玉海》卷六四《诏令·唐王言之制》:“〔翰林〕学士初选者,中书门下召令右银台门候旨,其日入院试制、书、批答共三道、诗一首,试毕封进。可者,翌日受宣。后增试赋一首。”这是“制、书、批答”的三分法,具体时间不详。从白居易在宪宗元和二年十一月五日参加的翰林学士考试,可以看到一种更为细致的分类方式。白居易“奉敕试制、书、诏、批答、诗等五首”,分别为《奉敕试边镇节度使加仆射制》、《与金陵立功将士等敕书》、《与崇文诏》、《批河中进嘉禾图表》和《太社观献捷诗》。(注:《白居易集笺校》卷四七,页2868—2872。)这里,制、敕书、诏、批答并立,而且更为巧合的是,《与金陵立功将士等敕书》为“敕浙西立功将士等”,《与崇文诏》是给西川节度使高崇文。“与某某敕书”对藩镇将士集体,“与某某诏”对藩镇长官个人,和上述《白居易集》、《会昌一品集》总体状况吻合。

这种分化并不仅仅存在于这两部文集中。懿宗咸通十一年(870),“魏博节度使何全皡酷政,为衙军所杀,推其大将韩君雄为留后”,(注:《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页674。)时任翰林学士的郑畋(注:据《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郑畋由翰林学士出为梧州刺史在咸通十一年九月,于何全皞事件之后,页676。此时郑畋当仍为翰林学士。)撰“敕魏博权知兵马留后韩君雄及将士等”、“敕〔张〕文裕及魏博三军将士等”两份公开敕书,也都是定名为“与某某书”,分别是《与韩君雄书》、《与张文裕及魏博军书》。(注:《文苑英华》卷四五九,页2339。)昭宗时任翰林学士的杨鉅,撰《翰林学士院旧规》,其中“书诏样”条有“赐节度使及三军将士敕书”。(注:《翰苑群书》,页18。)至迟到宪宗初年,敕书已经产生了分化,并且这种分化在唐代延续了下去。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既然“敕书、诏、批答”并立,那么为什么前文将“与某某诏”视为批答呢?《白居易集》卷五六、五七的标题为《翰林制诏·敕书批答祭文赞文(词)附》。在敕书与诏业已有所分化的前提下,问题就变为了“与某某诏”属于敕书还是批答的问题。我们认为“与某某诏”属于批答。理由有二:第一,从内容看,前文视为批答的“与某某诏”,文中具有明确的藩镇长官上表信息,无疑当为皇帝对大臣表奏的批复。第二,在唐后期,此类“与某某诏”属于皇帝手诏范畴。试举二例,元和十二年,山南西道节度使权德舆(注:《旧唐书》卷一五《宪宗纪下》,页457、464。)上《谢赠先祖尚书礼部郎中表》,宪宗批复“敕:某:省所奏,请回检校官及兼追赠亡祖事宜,具悉。卿位更将相,委重藩方,褒赠自是典章,岂必更回官秩。因心志切,报本诚深,已诏追荣,良增嘉叹,想宜知悉。夏热,卿比平安好。遣书指不多及。闰五月五日”。从内容到格式,为“与某某诏”无疑。权德舆收到皇帝之批复后,上谢表云:“臣德舆言:伏奉今月五日手诏,……无任哀惶感荷之至!谨遣进奏官押衙、朝议郎、前行兴元府金牛县主簿张儇奉表陈谢以闻。臣某诚惶诚荷,顿首顿首。谨言。”(注:《权德舆诗文集》卷四六《谢赠先祖尚书礼部郎中表》附批答、《谢手诏不听回官秩表》,页734—735。同样称“手诏”之例,还见于同书同卷《缘迁祔请令子弟营护状》附批答、《谢许迁祔并令子弟营护诏表》,“伏奉今月十五日手诏”,页731。)权德舆将皇帝的批复称为“手诏”。又敬宗宝历元年(825)“二月,壬午,浙西观察使李德裕献《丹扆六箴》”,(注:《资治通鉴》卷二四三《唐纪五十九》,页7842。)敬宗“命〔翰林〕学士韦处厚优其答诏”。(注:《旧唐书》卷一七上《敬宗纪》,页514。)就是这份由翰林学士草拟的给藩镇长官的批答,《旧唐书》卷一七四《李德裕传》记为“帝手诏答曰:卿文雅大臣,方隅重寄。……必当克己,以副乃诚”。从内容和格式看,答诏和“与某某诏”一致,不过省略了前后的一些套话而已。这里它也被称为“手诏”。被视为皇帝手诏,正是唐代批答的一个特点。

唐后期的批答是广义皇帝诏书的一类,但与普通诏书相比,也有所不同。李肇《翰林志》云:“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并从权也。元和初,置书诏印,学士院主之。凡赦书、德音、立后、建储、大诛讨、免三公宰相、命将,曰制,并用白麻纸,不用印。……凡批答表疏,不用印。”李肇是宪宗元和后期的翰林学士,(注:李肇,两《唐书》无传,唐代有几位李肇,易混淆。其仕历请参傅璇琮:《唐翰林学士传论》(盛中唐卷)“李肇”条,沈阳:辽海出版社,2005,页533—542。)其说当有很高的可信度。据此,皇帝对大臣表疏之“批答”,由翰林学士草撰,不仅不经中书、门下二省,而且也不需加盖翰林学士院之书诏印。因此,唐后期批答具有皇帝自行发出的性质。

从批答作为手诏的角度,也显示其具有同样特征。研究表明,唐后期的手诏虽然仍旧套用着旧日“论事敕书”的格式,但它不需要中书省、门下省官员的签署,不经中书省、门下省的颁诏程序,是皇帝自己发出的,和以前的“论事敕书”已经大不相同。(注:游自勇:《墨诏、墨敕与唐五代的政务运行》,《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与某某诏”作为手诏,也具有不经过中书、门下省直接下发的同样特点。

随着“敕书”的分化,唐后期皇帝给藩镇长官个人的批答,由翰林学士草撰,下达不经中书、门下二省,由中使或奏事官送达,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批答构成了皇帝与藩镇长官之间的个别联系。而藩镇长官所获批答、特别是政务性批答的增多,显示出皇帝与藩镇长官之间个别联系的作用在提高,成为皇帝直接干预地方政务的手段之一。

四、结语:唐后期的“批答”与皇权

如果把皇帝给藩镇大臣的批答看做由藩镇大臣上奏与皇帝批复两个环节共同构成的完整段落,那么就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到唐后期批答所具有的私密性。唐代大臣的表奏并非公开,很多史料显示,只有经过皇帝允许,大臣才能够看到地方大员表奏的具体内容。如张九龄称“高力士宣示臣等〔西州都督〕张待宾表”;(注:《张九龄集校注》卷一三《贺张待宾奏克捷状》,页744。)陆贽称“昨日钦溆奉宣圣旨,示臣〔河东节度使〕马燧、〔河中节度使〕浑瑊等奏平〔李〕怀光收河东状”;(注: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一六《收河中后请罢兵状》,北京:中华书局,2006,页520。)权德舆称“今日内侍朱希颜奉宣进止,示臣郑滑观察使姚南仲所奏”;(注:《权德舆诗文集》卷四四《中书门下贺滑州黄河清表》,页681。)又文宗得刑部员外郎舒元舆奏后,“出示宰相,李宗闵以〔舒元舆〕浮躁诞肆不可用,改著作郎,分司东都”(注:《新唐书》卷一七九《舒元舆传》,页5322。)等等。对皇帝批答的行用对象,唐制未见明确记述,宋代制度比较明确,“自执政而下,至于节度使、使相,则用批答。批答之制,更不由中书,直禁中封所上章付院”。(注:《翰苑遗事》,见《翰苑群书》,页84。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84,页91)略同。)参考宋制,并结合上文考述可以看到,唐后期地方大臣的表奏并不公开,皇帝批复时,有可能不经宰相机构而直接下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草拟、经皇帝首肯后,既不必过中书、门下两省,也不必加盖学士院书诏印,直接通过中使或奏事官将批答送至藩镇,递交给上表奏之大臣。这一过程跳出了旧有官僚制度框架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皇帝与藩镇长官之间的个别联系,彰显了皇权的作用。

唐后期批答的草拟者是翰林学士,个别宰相如李德裕在武宗时草拟批答,实际他是在皇帝的充分信任下,代行翰林学士之责而已。(注:《资治通鉴》卷二四七《唐纪六十三》武宗会昌三年(843)三月条,“每有诏敕,上多命德裕草之。德裕请委翰林学士,上曰:学士不能尽人意,须卿自为之”,页7976。李德裕所草制诏,有些还要经过翰林学士的润色,《李德裕文集校笺》卷五《诏敕上》注曰:“诏敕凡有敕字者,便行;无敕字者,请翰林添奖饰语。他皆仿此。”页62。)研究表明,唐代翰林学士手中并没有独立的权力,其发挥作用必须依赖于皇帝。(注:毛蕾:《唐代翰林学士》,页155。)正是从这个角度,翰林学士在唐代为“内职”,(注:《翰林志》,见《翰苑群书》,页4。)被称为“天子私人”,(注:《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页1184。)是皇帝与皇权的附属。翰林学士的权重,是皇权的扩张。

唐后期批答的传递者多为宦官担任的“中使”或作为藩镇长官亲信的“奏事官”。宦官势力的增长是唐后期政治史中的重要现象,宦官在唐代被称作“王人”,(注:唐代文献中,“王人”有泛指皇帝臣民的意思,但更多的是特指送达皇帝诏敕的宦官。)同样是皇权的附属。宦官势力的增长,枢密、禁军等一些新制度与宦官制度联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皇权拓展的产物。

唐后期批答的发展,具有类似的指向性。安史之乱以后,原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规范已失,中央地方关系复杂化。相比制度化较强的时代,在旧制度瓦解,新制度尚在孕育的阶段,皇权发挥的空间扩大了,皇帝个人的能力和影响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唐后期皇帝对藩镇长官之批答、特别是政务性批答的增多,一方面反映出地方势力的上升,使皇帝和中央不得不更重视与他们的交流;同时由于政务性批答所具有的皇帝与藩镇长官之间个别联系的性质,草撰用“私人”,传递以“王人”或藩镇长官的亲信“奏事官”,意味着皇帝在调整中央地方关系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跳出原有制度和官僚机构的束缚,试图扮演更积极、更主动的角色。新的制度也在这种努力中发育。(注:宋代的批答类文书也是在这样的一个方向上发展,并孕育着新的决策方式。宋代的相关研究,请参阅德永洋介:《宋代の御筆手詔》,《東洋史研究》第57卷第3号,1998;丁义珏:《宋代的御前文字》,北京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