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传唤人的权利
被传唤人接到传票之后,在程序上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虽然被传唤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如纳税人、证人或者第三方记录保管人等,不同类型的被传唤人权利有所不同,但是大体来说,被传唤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种:
1.抗辩权。被传唤人接到传票之后,在答复税务传唤时可以抗辩,并拒绝接受税务官员的质询,或者拒绝交出相关的材料。这种抗辩权由法律直接赋予被传唤人,无论是纳税人、证人还是第三方记录保管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当被传唤人行使抗辩权后,税务局如果接受抗辩理由,可以考虑撤回税务传票。如果税务局认为抗辩理由不成立,则只能向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传唤人仍然可以陈述抗辩理由。只要这些理由能够被法院接受,税务传票就不会被执行。
2.录音权和笔录索取权。根据《联邦税法典》第7521条的规定,联邦税务局约见纳税人时,不管是否出于税务传唤,只要是与税收确定或税款征收有关,应纳税人的事先请求,税务人员应当允许纳税人全程录音。不过,税务局没有义务提供录音设备,所有费用也只能由纳税人自己承担。只要事先通知纳税人,联邦税务人员也可以进行录音。应纳税人的请求,税务局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一份复制件或者文档,但纳税人必须为此支付费用。证人提供证词时也可以录音。尽管这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已经得到承认,法院的判例也予以支持。(注:Mott v. MacMahon,214 F. Supp. 20(ND Cal. 1963).)如果约见是基于税务传唤,主持约见的税务人员可能会作笔录,并要求被传唤人签名,或者要求被传唤人准备宣誓证词。凡是此类基于强制的约见,税务局必须向被传唤人提供一份记录或证词的抄本。
3.获得法律帮助权。根据《联邦税法典》第7521条的规定,联邦税务局约见纳税人时,如果纳税人提出,希望在回答问题之前,咨询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保险精算师,以及其他按照美国财政部230号通告,能够在联邦税务局代表纳税人的执业人员,税务局应当中止约见,使纳税人能够获得法律帮助。如果上述人员能够获得纳税人的书面授权,就可代表纳税人出席税务局的约见。需要辨别的是,如果这种约见不是基于税务传唤,纳税人可以不必陪同代理人出席约见,被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全权代表纳税人。但是,如果约见是基于税务传唤,即便纳税人委托了代理人,也必须亲自出席约见。证人出席税务局所传唤的约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代理人。
在纳税人和证人委托代理人的过程中,同一名代理人可能同时接受多方的委托,从而形成多方代理的情况。例如,律师一方面代理纳税人出席约见,另一方面又代理证人出席约见。这种情况如果出于纳税人的主动安排,可能对纳税人非常有利,至少证人的证词与纳税人的证词可以协调和沟通。即便做不到这一点,纳税人也可以掌握证人证言的内容。不过,如果纳税人与证人之间存在利害冲突,多方代理就会陷入顾此失彼的窘境。针对这种现象,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要求,代理律师必须确信多方代理不至于损害当事人利益,同时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注:ABA Model Rule 1.7.)联邦税务局一般不会拒绝多方代理,但是,税务局会随时关注利益冲突现象,并提醒证人注意衡量可能的不利后果。
4.费用补偿与获得报酬权。所有被传唤作证的当事人,包括纳税人,也包括第三人,都有权要求作证所产生的出场费、交通补贴,以及其他各种合理的费用。基于自愿而作证的当事人,不能获得这些补偿或报酬。第三人被传唤时,还可以要求支付资料检索、复制或者传输的费用,而被调查的纳税人则不能要求支付这些费用。被调查人的主管、雇员、代理人、会计师、律师被传唤时,由于他们与被传唤的资料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即便因为被传唤而支付了一些费用,也不能获得补偿。联邦税务局不会主动支付费用或者补偿。被传唤的当事人如果希望获得补偿,必须提出申请,并且提供费用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