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及今后的课题
现今有组织犯罪之目的及手段多与攫取利益相关。因此,本文认为“阻绝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来源”为最根本的打击方法。又因现今有组织犯罪具跨境移动及合流特性,故本文认为“跨境执法合作”为最佳的打击模式。提出相关策略,并介绍台湾地区的法制架构。惟就实际运作而言,至少有下列课题尚待厘清。在此并予指明:
第一,各法域内法制架构的落差应予调和,以免此等落差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阻隔。举远距视讯跨境取证为例,在需跨境取得证人证词时,是否容许利用视讯设备——此方式有其便利性并可提升办案效率,但属穿透式的执法且涉及司法权的延伸行使——直接讯问证人(23)?是否在条约协议架构下或个案在互惠基础上,进行调查取证之联系与安排,而将视讯讯问结果评价为有证据能力?(24)
第二,司法互助基本原则应有其适用上的坚持与松绑。例如,国际间进行刑事司法互助,通常基于双方存在的条约或协议关系。惟一味强调“条约前置主义”,有时限缩合作的对象而使司法互助受局限。故是否宜放宽“条约前置”的要求(25),而依现行国际司法互助的惯例及双方互惠的原则?又在互惠原则(26)下,是否应将互惠承诺列为互助请求需载明之事项?(27)尚有待各方共同思考、解决。
(1) 台湾地区“法务部”调部办事检察官。
(2) 新闻报道:美国宣布进一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新战略,请见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st/chinese/article/2011/07/20110726162234x0.8078991.html#axzz3lxaAB1OA,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3) 新闻报道:英国“FBI”开始运作打击有组织犯罪,请见: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uk/2013/10/131007_uk_new_crime_agency,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4) 例如,林辉煌:《建构有效打击利得犯罪法制——美国“民事没收充公”制度之借镜》,载《法学丛刊》(第57卷第2期),1~28页;《锁定犯罪财产·打击利得犯罪——精进策略、完备法制、交流合作》(第八届国际检察官协会亚太暨中东地区年会演讲稿),载《司法新声》(第102期),93~102页;陈文琪:《追讨犯罪不法所得——没收制度之法制建构》,载《检察新论》(第12期),2~15页;林宗志:《论犯罪资产之没收与保全——以第三人正当权利保障为中心》,载《辅仁法学》(第48期),187~256页。
(5) 台湾地区法制上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莫不以“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2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组织”为理解的内容。实务上则多以“帮派(俗称‘黑社会’‘黑帮’或‘团伙’)”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适用对象。但从全球观点而言,Organized Crime原不以“帮派”为限,亦不以“帮派”为外在的形态组织;有时常现“多角化”形态,而与其他重大犯罪,如毒品走私,或人口贩卖等重叠或结合。
(6) 例如李杰清教授[剥夺组织犯罪所得之研究——台湾地区及日本组织犯罪现象与对策之比较(第1版),43~57页,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举出数个现代型帮派的实例及其特征。又如谢立功教授[《两岸跨境犯罪及其对策》,载《刑事政策与犯罪研究论文集(七)》,176~177页,台北,“法务部”司法官学院,2005]也指出相关特性。
(7) 这里所指人口贩运,依“行政院”2006年11月8日颁定之“行政院防制人口贩运行动计划”第2点第1项,其定义为:“以买卖或质押人口、性剥削、劳力剥削或摘取器官等为目的,而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诈术、不当债务约束或其他强制方法,组织、招募、运送、转运、藏匿、媒介、收容国内外人口或使之隐蔽之行为”。人口贩运本质上系由多种犯罪类型归纳出来的犯罪“类型”,并非单一的犯罪罪名。
(8) 以台湾地区走私毒品犯罪的主要型态而论,不论是货柜及邮包走私、渔船走私、旅客夹带,或利用某些交通管道走私毒品,就交付毒品的角度而言,都是跨境交付毒品。请见李宛凌:《两岸合作打击毒品犯罪实务现况及改进意见》,载《2011年两岸检察实务研讨会论文集》,366~367页。
(9) “最高法院检察署”早已将跨两岸港澳或跨国性之犯罪组织列为打击对象。相关文件说明:许多帮派组织利用两岸港澳法域不同,互不协助之空窗现象,与日本、菲律宾及中国大陆等地帮派组织结合,进行有计划之犯罪,必须强力扫荡,避免犯罪国际化。请见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7911&ctNode=11600&mp=001,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10) 新闻报道:赌金18亿运动签赌站暴力追债,《中国时报》2007年11月8日,请见https://www.ptt.cc/man/BaseballNEWS/DB8C/DFBD/DE33/M.1194589827.A.83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11) 请见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诉字第825号刑事判决。
(12) 新闻报道:暴力吸血,讨债逼死3人。请见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09436,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13) 即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2012年度诉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事实。
(14) 新闻报道:破获何××为首贩毒暴力犯罪组织集团,请见http://news.e2.com.tw/utf-8/2012-4/363601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15) 请参考林辉煌:《前揭演讲稿》,94页。“法务部”更于2011年12月16日订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中扣押物变价应行注意事项”,俾实务操作有所依据。该注意事项之立法总说明中即提到:“为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及因应台湾地区现实所发生不符公益之案例,彻底剥夺不法所得,断绝犯罪人之利基,进而杜绝犯罪诱因,本部积极推动查扣犯罪所得之相关政策。”
(16) 新闻报道:非法吸金骗百亿 红富海案主嫌求刑10年,请见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755,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17) 以上案例取自“法务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6周年成果展”展览内容,请见http://www.moj.gov.tw/lp.asp?ctNode=40605&CtUnit=16263&BaseDSD=7&mp=001,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18) 以上案例取自“法务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6周年成果展”展览内容,请见:http://www.moj.gov.tw/lp.asp?ctNode=40605&CtUnit=16263&BaseDSD=7&mp=001,最后访问日期:2015-09-28。
(19) 关于两岸司法互助相关协议及规范、内容及其适用,进一步可见陈文琪:《开启两岸司法互助之新纪元——简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载颜大和、倪英达主编:《海峡两检察实务研究——强化检察职能对犯罪之追诉处罚》(第1版),377~396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20) “行政院”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拟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施行法》草案,并函请“立法院”审议。
(21) 请见“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总说明”。
(22) 请见陈文琪:《国际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制建构——催生我“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载《第70届司法节学术研讨会论文》,4页,2015。
(23)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8条第17项、《联合国反贪腐公约》第46条第18项均有远距视讯跨境取证之相关规定。
(24) 国际间多透过司法互助解决,即在条约协议架构下,或个案在互惠基础上,进行调查取证之联系与安排,因此,在律定的司法互助管道经双方同意进行之视讯讯问结果,实宜认有证据能力。请见陈文琪:《前揭司法节学术研讨会论文》,35~36页。
(25) 在无条约协议关系时,依现行国际司法互助之惯例,本于双方互惠之原则提供协助,较有利于推动合作。请见陈文琪:《前揭司法节学术研讨会论文》,32页。
(26) 所谓互惠原则,系基于平等地位,请求方承诺将来受请求方如遇有相同或类似案件须请求提供协助时,亦当为同等之协助。
(27) 基于中国台湾地区在表达合作意愿时能兼顾对等性及区域利益,在立法上宜以“互惠原则”进行司法互助;若请求方欠缺互惠之承诺,此点应列为得拒绝提供协助之理由。请见陈文琪:《前揭司法节学术研讨会论文》,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