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与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恶势力犯罪的产生和形成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帮会和黑社会组织就一直存在过。早在清代,就有天地会、哥老会和青帮三大帮会组织。天地会是洪二和尚郑开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在福建云霄高溪观音亭所创立;哥老会由啯噜逐渐演化而成,啯噜最早是雍正末、乾隆初进入四川的外省移民和四川本省游民所结成的武装抢劫集团;青帮由咸同年间漕运水手行帮演变而成,而且与秘密教门罗教有着密切关系。(3)民国初年,帮会势力一度恶性膨胀,如最为著名的以黄金荣、杜月笙和张啸林为首的青帮三大亨,尽管当时还仅仅是外国殖民者手下豢养的打手,在国内政治舞台上还没有形成气候,但其帮会组织已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结构和特点,成为上海滩最大的黑帮。上海青帮利用黑白两道的地位,攀附洋人、勾结官僚政客,广收门徒,不断扩充势力,不仅大肆从事鸦片走私,经营赌场、妓院,而且也经营合法工商业、金融业,并且把触角伸入了演艺界。在蒋介石发动的“四一二”政变中,以三大亨为首的上海青帮投靠国民党当局,成为反共的打手,为国民党当局反共立下了汗马功劳,成了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四一二”事变可以说是上海青帮从旧式帮会向黑社会蜕变完成的标志。(4)一言以蔽之,经过清末民初的风风雨雨和民国时期的打打杀杀、政治投机,上海青帮终于从一个下层群众的帮会组织逐步完成了向黑社会组织的蜕变。至于上海青帮三大亨最后不同的人生结局,黄金荣愿意悔过却难以自新,杜月笙晚年凄凉客死香港,张啸林暴毙在军统枪口下,这是后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黑恶势力犯罪基本绝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了工会、农会等劳动者的组织,帮助广大穷苦百姓解决就业和生活问题。帮会以往那种互助和抗暴的功能已经失去了作用,帮会的组织也就不再有存在的理由,因此人民政府便命令帮会和黑社会组织自行解散,对于有罪恶的帮会头子则予以惩处;对于一般帮会成员,则帮助他们解决生计问题,使之重新回到劳动人民当中。一般的帮会和黑社会的头子失去了群众基础,成了光杆司令,也就无法同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相抗衡,只好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5)应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帮会和黑社会组织的一般成员,原本也是底层社会的穷苦大众,由于他们的生存权利和基本利益的不得保障,才被迫铤而走险,走上和主流社会相悖离或对立的道路。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帮会和黑社会组织采取的基本政策是令其自行解散,对一般成员进行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而对顽固不化、血债累累的黑恶势力头子则坚决予以镇压。早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主席带领部属“赴京赶考”进驻北平,看到妓院林立、黑道猖獗、满目疮痍,怒不可遏,对时任公安部部长兼北京市公安局长的罗瑞卿说:“新中国决不允许娼妓遍地,黑道横行!”不久,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就通过了“立即封闭一切妓院”的决议。罗瑞卿在194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集体办公会议上宣布:“为了彻底消灭城市的封建势力,解放妇女,我们对妓院必须坚决封闭取缔,并依法惩办那些罪大恶极或有较多血债的妓院老板。”(6)同年11月22日凌晨,北京市一夜之间关闭了全市224家妓院,集中拘留了400多名老板,收容了1268名妓女。解救出来的妓女,政府给她们检查身体、治病,组织学习生产技术,让她们掌握谋生之道,很多人都去了纺织厂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各地还结合当时的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运动,对于黑恶势力犯罪采取了严厉而坚决的打击政策与镇压措施,以帮会为代表的黑恶势力组织遭到毁灭性打击,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例如,1951年5月18日至20日北京市政府召开各界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联席会议,对市公安局提交的恶霸案卷进行审查,一致同意对天桥恶霸张德泉、福德成、孙永珍、林文华等恶霸处以死刑。当北京市公安局宣读“三霸一虎”(东霸天张德泉、西霸天福德成、南霸天孙永珍、林家五虎之一林文华)残害14条人命的罪状时,“枪毙三霸一虎”“为死难同胞报仇”口号响彻会场。(7)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对帮会和黑社会组织的正确政策以及对黑恶势力的严厉打击,不仅使全国反对黑社会势力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而且对于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当时的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建立起对新政权的信心,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换来了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基本绝迹。
(三)改革开放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黑恶势力犯罪死灰复燃
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转型,境内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长,境外的黑社会势力也开始渗透到中国境内,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流氓恶势力逐渐演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犯罪现象,黑恶势力犯罪在中国社会死灰复燃,呈现故态复萌的趋势。特别是1983年“严打”之前,以流氓集团犯罪为主的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形式,为黑犯罪性质组织犯罪在中国内地的死灰复燃奠定了基础。如1983年6月16日发生了一起新中国罕见的特大凶杀案,8名犯罪分子连续作案10多个小时,他们杀死的27名无辜群众上至75岁下至2岁,其中男性19人,女性8人。多名女青年被强奸、轮奸。这一团伙还犯有抢劫罪、爆炸罪。同年7月17日,时任公安部长刘复之在北戴河向邓小平汇报了严重的治安状况,邓小平当即指出:对于当前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要从重从快。(8)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于是,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在全国拉开帷幕。虽然经过1983年“严打”,但这一时期已经复活的黑恶势力犯罪的基础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根除。在这一时期,比较典型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属“东北乔四集团案”,(9)乔四集团不仅是当时哈尔滨黑恶势力的龙头,也是东北最大的黑恶势力团体,他们有着20多个分舵、上千名打手,到处烧杀抢掠、收保护费和强奸妇女,当时人们说乔四是“夜夜做新郎”,可谓横行一时。多行不义必自毙,乔四集团的罪恶行径终于惊动了中央领导,乔四手下的19个主要人物先后落入法网,包括乔四在内的14名犯罪集团骨干于1991年6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随着乔四的处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哈尔滨乃至东北最大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结束了。
(四)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期:黑恶势力犯罪开始猖獗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项制度新旧交替之际,许多黑恶势力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的组织帮规严酷、有一定经济势力,在一些城市和乡村称霸一方,无恶不作,残害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与过去相比,这一时期的黑恶势力蔓延四处、发展加快,活动更加猖獗,成为当时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推一度轰动全国的“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涌从1995年年末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四年半时间里,纠集一批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充当打手,勾结一些基层民警和个别腐败分子入伙作“保护伞”,购买大量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以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滥伤无辜,暴敛钱财,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刘涌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其中刘涌参与和单独作案32起,造成1人死亡、多人伤残及巨额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10)2002年4月17日,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后又“一波三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刘涌为死缓,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后,又重新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五)21世纪初期至今:黑恶势力犯罪仍处在活跃期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虽然经过多年的专项打击,滋生、发展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仍然存在,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仍然处于活跃期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尤其是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破坏性不断加大,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方式不断变换,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基层政权建设都构成了严重威胁。在实践中,黑恶势力组织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向政治领域渗透明显,如通过进行社会公益活动等,为其头目获得一定的政治地位,使其以民意代表的身份得以直接插手或者干扰地方政治和经济管理实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化”“公司化”趋势显著,往往以公司、企业掩盖黑恶组织,用合法幌子掩盖非法手段,用公司利润掩盖非法暴利;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跨区域勾连聚合,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活动严重;黑恶势力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保护,政黑勾结进一步紧密,一些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坐大成势”,横行十多年乃至数十年,就是因为黑恶势力组织与“保护伞”形成了利益同盟关系。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宋留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宋留根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河南省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该团伙采取杀人、绑架、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赌博、组织卖淫等犯罪手段,疯狂作案200余起,杀死15人,打伤打残100余人,年均牟取暴利3000万元。警方已收缴团伙成员用于作案的枪支有10余支,子弹2400余发,汽车61辆,追缴、冻结黑金赃款近1000万元。(11)2005年4月25日,宋留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