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防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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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价值观冲突,特别是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为涉黑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精神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社会财富有了很大增加;另一方面,一些人在金钱万能、贪图享乐、个人主义等利益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支配下,发生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这不仅表现为不择手段地获取物质利益,而且表现在在获取一定物质利益的情况下,还要追求政治上的‘涂金’甚至政治权力的满足”(18)。如“黑老大”李某强、令某天和黄某新,不是满足于他们所从事的民营公共交通运输、土建运输、屠宰等正当业务经营,而是以暴力、胁迫、寻求“保护伞”等非法手段形成一定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黑老大”母某刚不是满足其做摩托车生意而成为亿万富翁,而后试图通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从而走上涉黑犯罪道路。而且,这些“黑老大”们,如李某强、程某鸣、宁某飞等,在巨额经济利益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后,在功利化和权欲的驱使下,还努力去获取一些如协会会长、政协委员甚至人大代表等政治头衔或准政治头衔,以利于在主流社会更多地获取经济利益和更好地获取社会地位。因此,要建立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就应当有针对地进行社会主义利益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控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而为涉黑犯罪滋生蔓延提供精神动力。

(二)社会控制乏力,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为涉黑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机遇

当前,我国社会正发生着重大的社会转型,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过程中,一些社会管理方式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执法和行业治理的方式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导致社会控制乏力,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在一定意义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都是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的积极或消极作用的结果。前者主要是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故意包庇或纵容甚至直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使其发展壮大。这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主要形式。所有被查出有“保护伞”的组织,都属于这种情形。后者主要是由于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行政执法不当而过失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也就是,那些没有官员故意充当“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发展壮大也往往是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不负责任或行政执法、行业治理的不当所作用的结果。这种没有“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现实中虽然是少数,但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G城的张某庆组织,在其霸占他人渣场、强要他人渣场一半股份和强迫土石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运渣车驾驶员在其霸占的渣场高价倒渣时,基层执法组织早就接到反映,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处置措施;对于其以在水煮鱼里吃到苍蝇为由敲诈店主10万元事件,公安机关也只是在中间充当“和事佬”轻描淡写地对事件予以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与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的以上关系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出现在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也就是那些官员充当“保护伞”已成风气或那些基层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的地区。G城的一些地方,之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猖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地方的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曾经存在严重问题。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其结果必然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以政护黑、以黑取利”等模式下恶性发展。因此,要建立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就必须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的社会控制能力。

(三)社会帮扶制度的不完善,为涉黑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人员来源

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人员来源为闲散人员。这些人走上涉黑犯罪道路,既有制度上也有管理上的原因。在制度上,主要是因为社会帮扶制度的不完善;在管理上,主要是由于以上所述的基层行政管理不力。就社会帮扶制度而言,失业人员、闲散农民、流动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闲散人员,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帮扶,让他们有正当事情可做,让他们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感受社会的温暖,从而远离不良“亚文化”的影响,构筑阻隔让他们走上涉黑犯罪道路的客观环境和条件。然而,由于受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关于包括社会帮扶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其结果,不仅导致失业人员、闲散农民、流动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闲散人员,因无正当事情可做并缺乏社会关爱而几乎被隔绝在主流社会之外,而且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诱下和在不良“亚文化”的作用下,容易“臭味相投”地聚集在一起,以求通过有组织的暴力获取中上层社会成员所具有的财富、权力和社会地位,进而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人员来源。因此,要建立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构建完善的社会帮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净化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来源的不良环境。

在社会帮扶制度的构建中,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化问题,是其中的重点问题。这种人的一定时期与社会隔绝的监狱生活,使得他们无法重新融入社会。一方面他们自己心理的阴影和自卑使得他们不想或不能同社会成员打成一片;另一方面因他们的罪恶背景而使得社会成员有意或无意地远离他们。如此社会隔离,使得他们无法在社会上正常地工作和生活,而往往是破罐子破摔,进一步跌入更严重犯罪的深渊。

(四)“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为中国大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凝聚力支持

理论上的研究表明,我国当今的涉黑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民间帮会、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和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19)。就G城而言,G城便利的交通条件,加上其独特的市井文化,形成了“具有以方言艺术和茶馆文化为主体的、以天地会等民间秘密结社内部的江湖义气为核心的‘亚文化’”。如此“文化”,提倡侠义与互助共济,重视宗法观念。从形式上看,它崇尚“平等”与“共济”,但实际上其崇尚的是森严的等级制、家长制,以及通过有组织的“暴力”获取上层社会所具有的财富、权力和社会地位的生活方式(20)。正如美国犯罪学家莫顿(Merton)所指出:“平淡的个体常规犯罪不能导致辉煌的经济成就”,只有“采用复杂的、计划好的、有技巧的、有组织的犯罪”,(21)才能实现其对巨额财富的追求。因此,从犯罪学视角看,如此“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以所谓“哥们儿义气”而拉帮结派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亚文化”。

“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主要是“为涉黑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很强的精神力量,使得互不相识的社会边缘人物紧紧地聚集在一起”(22)。在一定意义上,对于那些以“家规”维系组织存在的涉黑组织,其凝聚力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亚文化”来实现的。其中,培养组织成员的“义气”观,并由此在组织内部形成“要忠诚、要听招呼、要懂事、不惹事、不怕事”等文化氛围,使只要是组织中的一员就要受到这种“义气”的软约束,从而实现对其成员的持续控制。同时,“黑老大”通过物质上的“小恩小惠”,以及经常聚集在一起吃喝玩乐等方式,以不断巩固和强化“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亚文化精神”,也对凝聚组织成员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另外,诸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不良“亚文化”,也导致民众不愿参与到“打黑除恶”的行动中。然而,“打黑除恶”毕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难的工作,没有民众的积极参与,难以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早”“打小”。第三次全国性“打黑除恶”之所以取得如此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通过多种便捷有效的方式,挤压以上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发动民众积极参与其中。因此,要建立防治中国大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长效机制,就必须弘扬主流文化,防控“袍哥文化”等不良“亚文化”为中国大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凝聚力支持。

(五)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中国大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权力堡垒

哪里涉黑势力猖獗,哪里就有严重的腐败现象。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壮大的这个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其非法形成的强大经济实力,极力拉拢、腐蚀、控制某些党性不强、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官—黑”共生模式:一方面,涉黑组织为了生存、发展及其保护其非法经营活动,总想尽一切办法寻求官员充当“保护伞”;另一方面,一些蜕化、变质官员,在金钱、人情甚至女色等的诱惑或作用下,直接或间接利用手中的权力包庇、纵容“涉黑”犯罪。如此“共生模式”,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形成或得到发展乃至长期存在。据G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09年专项斗争中已立案查办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共33人。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21人(6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4人(12%),税务系统工作人员1人(3%),交通系统工作人员2人(6%),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1人(3%),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人(3%),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人(3%),审判机关工作人员2人(6%)(23)。上述数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安队伍的公权力的严重滥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猖獗的重要缘由。如果说黑恶势力的产生是基于基层行政执法的不力和社会管理的漏洞,那么黑恶势力发展壮大为涉黑性质犯罪组织并长期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包庇、纵容。第三次全国性打黑除恶的情况表明,几乎都有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保护伞”,甚至有几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受共同“保护伞”保护;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能量越大,其“保护伞”的级别也越高,甚至有的还是负有查处涉黑犯罪职责的领导或责任人。因此,将打黑与反腐有机结合在一起,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幕后的“保护伞”,是建立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所在。这一点,早就为许多国家打击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战略。(24)第三次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此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所以能够取得重大成效并为世人所瞩目,其重要原因就是深挖并打掉了一批“保护伞”。

(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治理对策的不科学,使涉黑违法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并出现循环式发展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科学的治理对策是社会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基本规则所在。而相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治理对策的不科学,必然会因基本规则的瑕疵而出现社会运行无序和难以健康发展问题,并带来一系列重要不良后果。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和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社会健康运行失范的结果和表现。这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包括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刑事立法等的不完善。如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设置不同的法定刑,没有规定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财产刑,没有考虑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性而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设置不同于窝藏、包庇罪等不同的法定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针对涉黑性质犯罪特别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以及监听、刑事特情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秘密录音录像、秘密搜查等秘密取证制度。如此等等的立法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会带来行业治理、基层行政执法、对罪犯的打击和对刑释解教等闲散人员的帮扶等的不力。这里的治理对策的不科学,主要是指没有很好地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宽严相济和“打早打小”等政策,从而使“打黑除恶”成为阶段性的工作,致使专项工作结束以后,那些没有被打击的黑恶分子或者那些被刑释解教的涉黑人员,很快又组成新的黑恶团伙,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使黑恶势力得不到长久遏制并出现循环式发展。因此,要建立防治中国大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长效机制,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制度与治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