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儿少性剥削的犯罪组织化趋势
据台湾地区励馨基金会2015年8月公布的儿少性剥削调查资料发现,性剥削年龄以15岁到18岁最多;其进入性产业主要原因是金钱需求(61%),其次是因为被骗,或被胁迫(26%);且很多是透过网络媒介,包括实时通信软件、交友网站或性产业网站,甚至是游戏、音乐网站等(2)。由此可以发现,对于儿少的性剥削类型,也从过去的强逼、诱拐型,逐渐转型成为儿少为了物质享受的自愿提供型。
儿童与少年的心智不成熟,思虑通常有欠周详,可能一时糊涂而犯错,所以必须保护儿少的身心健康,这是世界人权理念的共识(3),但不法分子对儿少进行性剥削的情形,却未随之改变,反而变本加厉。特别是,犯罪组织利用网络设备、跨国合作等方式,结合人口贩运等手法,使儿少性剥削的情形日益严重。以下针对儿少性剥削的情况,及说明犯罪组织投入儿少性剥削后,所带来的影响。
(一)对于儿童及少年的性剥削
关于“性剥削(sexual exploition)”的讨论,早期重在雏妓问题上。性剥削往往被归纳为青少年“自愿型”的偏差行为。20世纪90年代左右,当时遭性剥削的少女,常被警察以“取缔”“查获”而非“保护”的形式带到警局,被认定是“行为偏差”,依当时“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规定,视为经常出入不当场所的“少年虞犯”。一旦被归纳为自愿的剥削类型时,司法的处遇上就会被负面标签化,而不利于儿少的健全成长(4)。
2015年2月初,台湾地区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有最新的修法,将条文名称与相关规定中的“性交易”一词,统一修正为“性剥削”。如此将不再受性交易概念下的自愿性影响,希望透过法规的正名,将凡是未成年的儿童及少年,皆视为需要保障维护之权利主体(5)。
依据“儿少性剥削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性剥削指:(1)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2)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3)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信号或其他物品。(4)利用儿童或少年从事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等侍应工作。新“法”的规定,已经呼应1992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关于儿童性剥削禁止的规范。
性剥削对儿少而言,无论是身体及心灵都有很大的伤害。对儿童来说,身体发育尚未健全,若有性行为,时常会使身体机能产生严重伤害;例如,生殖器官疼痛或瘙痒、走路或坐下均有困难、在衣物上有撕裂的痕迹或血迹、外生殖器部位(如肛门、阴道、会阴等)及口腔或喉咙有瘀伤、肿胀或流血等情形、排尿或排便疼痛、经医师诊断生殖器官血肿、身体不舒服或腹部疼痛、其他身体部位莫名的疼痛、怀孕或者性病(6)。而且,因为儿童正学习如何建立自我,且属于封闭式的学习阶段(7),对于任何外界的学习知识,会反映出依样画葫芦之效果,其理在于儿童无法辨认价值,若对于儿童予以性剥削,则在其心灵的发展将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对于性产生不健康的认知,更可能导致儿童反过来认同对其性剥削者的价值观(8)。
此外,虽然少年的身体逐渐成熟,正常的性行为较无影响身心问题,但若以青少年为工作进行性剥削,将不利于青少年对于性的正常认知,则可能又出现社会偏差行为(9)。曾有性创伤的受害者,在心理上会有忧郁、焦虑、愤怒、自卑、羞愧、疏离、冷漠等问题,在青年方面可能会有逃家、药瘾或者酒瘾、性滥交以及反社会的偏差行为,甚至出现卖淫的行为。
(二)犯罪组织介入儿少性剥削
儿少性剥削,与组织犯罪、人口贩运等有密切关系。犯罪组织一旦投入儿少性剥削的市场,问题会更加复杂。依据台湾地区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2条规定,犯罪组织是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组织。”犯罪组织计划性的进行儿少性剥削,藉此获利;与此同时,更会涉及人口贩运的问题。
台湾地区常见的是,犯罪组织可能透过外籍劳工来台工作的机会,逼迫其从事性交易,也可能透过诈骗出国方式,再辗转去色情工作场所,这些显然已成为跨国的有组织犯罪。此外,在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之间,也有犯罪组织合作进行儿少性剥削的模式。例如,目前大陆警方破获超过400人的卖淫集团,该非法集团透过分工,包含物色失足妇女、联系与接送,分工细密;他们将这些女子透过自由行等方式送至台港澳,再经手于台港澳的人蛇集团,分配到各处的声色场所从事色情交易(10);同时利用毒品、暴力或强逼签立债务契约等手段予以控制(11)。
儿少性剥削的同时,也包含人口贩运的问题。从前的人口贩运,主要是非洲人口被以奴隶方式被贩卖到欧美。时至今日,国际上则出现了所谓的“现代型奴隶(Modern slavery)”的贩运,主要以人口贩运性剥削以及劳动剥削为主,如强迫劳动、被迫或诈骗卖淫、把自己劳力作为偿还债务、强迫儿童性交易等(12)。世界各国为了禁止人口贩运的犯罪行为,都制定了相对应的管制及刑罚,台湾地区对于人口贩运问题相当重视,制定有“人口贩运防制法”以管制人口贩运(13)。
台湾地区的人口贩运问题颇为严重,依据“行政院”“移民署”的统计资料(14),人口贩运事件又多与劳动剥削及性剥削有关(15)。例如,2008年查缉人口贩运案件有99件,其中59件为性剥削;2009年查缉人口贩运案件有88件,其中42件为性剥削;2010年查缉人口贩运案件有123件,其中46件为性剥削;2011年查缉人口贩运案件有126件,其中53件为性剥削;2012年查缉人口总共有148件,其中62件为性剥削;2013年查缉人口贩运案件有166件,其中82件为性剥削。以最新的2014年查缉人口贩运案件的数据可知,总数仍有138件,其中87件为性剥削,足见台湾地区的现代型奴隶问题极为严重,尤其性剥削是大宗,其中当然也包含不少的儿少性剥削,甚至仍有许多犯罪黑数未被发现(16)。
儿少的性剥削问题,同样也存在于人口组织贩运的问题。其实,性剥削一直都是人口贩运犯罪的一部分,对于儿少的性剥削与贩运,多是透过黑道等不法组织,利用经营公司等模式,开设应召站、网络聊天室等,吸收不良分子,以媒介、招募,提供金援、K他命等手段,先行诱骗未成年少女上钩后,进一步再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来揽客卖淫,过程中尚有组织成员负责监控,确保受害少女不会逃离(17)。
综上,儿少性剥削因犯罪组织的加入而变得更形复杂,不只是产生跨国或跨区合作,犯罪组织更透过暴力胁迫或毒品引诱等方式,威逼儿少从事性交易,甚至于出现人口贩运的现代奴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