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相关理论与概念界定
一、相关理论依据
自从19世纪80年代以社会保险为标志的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以来,历经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创建时期,再经20世纪中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大力发展,使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整个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随着20世纪最后50年的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经历了苏联、东欧剧变,世界走出“冷战”,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逐步成为转型国家,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而使全球经济有了极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我国,拥有世界1/5的人口,在最近20年创造了令世界震惊的经济发展速度,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前提下,政治、文化、教育、科学等诸多方面都发生着巨大的变革。
就社会保障制度而言,首先建立的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等,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青年人群对于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的时代背景下,显而易见,必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青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样的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是什么?
需要指出的是,青年社会保障的构建与设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完善和发展受各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它涉及较为广泛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对青年社会保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权思想
关于社会保障权的含义,学者们有不同理解。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又称‘物质帮助权’,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意外事故而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享有的、由国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其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由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包括每个公民都享有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准权(这是社会保障权的核心),以及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而使易受伤害的特定人(如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者等)享有受国家或社会特殊保护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已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即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有两个层次,一是人权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另一个是公民基本权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从人权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权是人在生存、发展的过程中,因人之为人的尊严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其他形式的服务,以满足其维持基本生存、提高生活质量乃至享受社会普遍福利之需要的权利,而公民基本权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不过是法律对人权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的确定。”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或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
各位学者对社会保障权的含义理解虽有些微的差别,但在两个方面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其一,社会保障权是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其二,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位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肤色、信仰、职业、居住地域等不同而不同,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求。
社会保障权理论的阐述说明,青年人需要有维持其生存并达到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而且青年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保障权,建立与完善青年社会保障的过程,就是维护青年人需要并法定意义上享有社会保障权的体现。
(二)生存权思想
生存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立法与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人权思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最早的人权体现为一种自然权利。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这种平等和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卢梭提出,天赋人权,维护人的本性就是维护做人的资格,就是捍卫自然赋予的权利。在这些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体系中,虽没有完整的生存权思想,但有关自然人平等人格、本性自由的思想精髓却清晰展现了生存权的基本内涵,这就成为政府有责任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生存保障的理论基础。
1. 生存权的法律内涵
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最早由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在1886年出版《全部劳动史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他认为: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要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即是生存权。生存权在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151条首次获得宪法保障。该条款规定:“经济生活秩序必须与社会正义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目的相适应。”《魏玛宪法》在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确认了生存权并赋予生存权丰富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人活着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面地生活,能够充分体现人的价值、人的尊严的权利。
2.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生存权思想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已初步建立,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竞争失败者”,社会中出现了一批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社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在于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保障问题。
生存权思想认为,国家应该把保护社会弱者生存作为自己的义务。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
生存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求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例如,大学生群体是青年群体中的主力军,大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由父母提供。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大学生没有要求让父母继续抚养的法定权利,如果失去了依靠父母的这条生存保障途径,那么就得考虑通过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解决生存问题。所以依靠父母的保障方式在法律意义上不合理,只有通过大学生社会保障来解决。
(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需求层次论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一种社会学思想。他把人的需要按照发生的顺序,由低级到高级呈梯状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每一个层次的需要均有若干具体的内容。他认为,在低层次需要获得相对满足之后,才能发展到较高层次的需要,但在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低层次的需要仍然继续存在,只是对行为的影响作用减低而已。同时,马斯洛还指出,人们一般按照这个梯级从低级到高级地来追求各项需要的满足,但这并不是说不同级别的需要不能在同一时间发挥作用,而是在某一特定时期总有某一级别的需要发挥独特的作用并处于主导地位,其他的需要则处于从属地位。这就是著名的人类基本需要等级论——人的需求层次论。
在马斯洛划分的五级需要中,人们并不是都能够得到满足的。一般来说,等级越低者越容易得到满足,等级越高者则能够得到满足的比率越小。据马斯洛估计,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生理上的需要满足率约为70%,社交上的需要满足率约为50%,受人尊重的需要满足率约为40%,而自我实现的需要只能满足10%左右。
这种规律揭示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许多青年社会成员,处于第一级的生理需要,在现代社会客观上只有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才能真正满足,如实物救济、住房福利、交通津贴等,均是满足处于低收入阶层的青年社会成员第一级需要的重要条件;在第二级需要中,青年社会成员追求的是一种安全感,包括疾病医疗保障、就业安全感、防止就业伤害等,而要真正解除青年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亦需要建立起相应的青年社会保险与青年社会福利制度;对于第三级需要而言,精神交流与精神慰藉可以依靠家庭、社区及团体组织等来获得满足,但对于部分青年残疾人,却还需要社会工作者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在第四级需要中,教育福利显得必不可少,它是青年社会成员获取知识与能力并具有尊严的必经之路。
如对于大多数大学生而言,在大学生活的过程中,首先解决的是基本需要,其次才是有利于自身自由和发展的需要,当自我发展的需求得到满足或实现时,大学生就完成了自我实现,从而从一个学生真正过渡到一个社会人。与之需求相对应的大学生社会保障项目则是从救助到福利的一个过渡,即大学生基本生活保障过渡到大学生心理咨询、大学生就业培训等福利内容。
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中,青年社会成员的需要的满足,客观上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越是低层次的需要,就越是离不开青年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正是促使社会成员的需要获得满足并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良好的社会机制。
(四)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福利思想
“第三条道路坚持以社会公正为制度建设基础,主张摒弃左右两派之间的政治对立,在坚持社会公平和保护自由的基础上,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融合,使每位公民、每个社会组织都参与到社会建设之中,培养共同精神,构建权责统一、和谐互助新型社会契约关系,重塑社会团结的凝聚力。”(3)
总的来说,社会福利思想中的“第三条道路”认为:第一,福利应该具有有效管控风险的能力,它不仅要保障个人和群体克服风险,还要提供资源帮助他们抓住机遇,求得发展。第二,福利既要涵盖经济,又要包括精神。第三,福利不仅是社会开支,而且还是社会投资,能促进人力资本的开发。
社会福利思想中的“第三条道路”十分契合青年人群中大学生社会保障的完善和发展。首先,大学生社会保障不仅要关注大学生的现状,还要用发展的眼光关注到大学生的发展路径。其次,大学生社会福利不仅要包括最基本的学习资源,还应关注大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
“第三条道路”的社会福利思想对我国制度转型具有一定的启示。一是社会保障要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现今,我国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专门针对青年人的社会保障事业更是处于落后阶段,因此,社会保障无论是在待遇水平上还是福利项目上都难以满足青年社会成员与日俱增的需求。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大对青年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投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在倡导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中,既要强调政府积极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同时也需明确指出青年人要主动履行个人义务,要保证青年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也注重自我责任的发挥。因此,要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权利和义务并重的福利观念。三是重视教育,注重人力资本投入。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知识结构和个人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条道路”社会福利思想将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力资本有机结合在了一起,政府财政支出的重点也由物质救济转向尽可能地增加教育和培训的扶持,将培养高素质全能型人才的学校教育转向贯穿职业生涯的终身教育作为解决社会问题、应对全球化挑战、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武器。
(五)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思想
公平是一个很宽泛的社会范畴。一般地说,人们理解的公平就是公正、公道、均等和平等。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它体现的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活动中所具有的能力、达到的水平。
公平大致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从公平的本源上说,公平是指人际利益交换中的平等利害交换行为。它包含着平等,但不同于平等,其基本含义应当是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二是从人们的贡献与获益的过程上说,公平又可分为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三是从公平的规则体系上说,可分为分配规则和评价或裁判规则。前者决定着一定的主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益,后者用于处理外显的或潜在的矛盾、冲突双方的权益关系。四是从公平的适用领域上说,公平不只是表现在物质财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在其他各种社会资源中,如政治权利的享受、社会声望的获得、司法权力的保护、教育机会的获取、职业的选择乃至人本身的生存方式等,其配置过程都存在着是否公平的问题。
效率值得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它体现的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活动中所具有的能力、达到的水平。影响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就经济效率来说,它主要是反映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范畴,一般取决于劳动工具技术水平的高低,劳动者素质水平的高低,劳动组织管理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当然还有生产关系的优劣等。就社会效率而言,它与经济效率紧密相连,广义地说是消耗已有的社会资源与创新的社会资源的比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效率是基础,只有效率的不断提高,才有公平的质的增进,损害效率终将损害公平。反过来,要提高效率,就必须有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只要是公平的,即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的统一,就会导致效率的提高。如果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扭曲甚至断裂,都必然导致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同时会引发社会动荡和无序,因而又终将更严重地损害效率。而任何不公平的社会机制都只能是对效率和社会活力的破坏。因而,树立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归根结底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平都只不过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由社会保障公平与效率理论可以看出,在构建青年社会保障制度时,既要注重制度能否促进公平,又要注重制度是否能够促进效率。
(六)社会福利中间道路思想
中间道路是一种介于民主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思想,其产生于20世纪初并于20世纪末在西方各国产生巨大影响。1938年,英国的麦克米兰出版了《中间道路》一书,他在书中提出,中间道路的实质就是对资本主义进行调节,这种经过调节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增长,还将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中间道路理论是基于三个基本假设建立起来的,这三个假设是:①资本主义制度是最好的制度;②虽然资本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它仍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与问题,比如其导致了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③政府的行为恰好能弥补第二中的不足,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将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使效率达到最大。他们既不同意民主社会主义学派的国家全面干预,也不同意自由主义学派的放任自流,因此被称为中间道路流派。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新自由主义造成了新的经济衰退与社会危机,中间道路流派以新面孔即“第三条道路”出现并达到繁盛,因此可将“第三条道路”看作中间道路理论的发展,该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吉登斯、布莱尔等,他们在反思国家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结合,主张将经济发展与维护公平并重,推行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塑造积极的福利社会,谋求资本主义的再发展。
1. 追求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中间道路流派认为纯粹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是极端的不可取的思想,他们主张一种温和的介于两者之间的政策。在中间道路流派看来,自由市场是最佳的经济运行方式,它意味着经济增长与高效率,然而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总是适应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还会带来社会不公等社会问题,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造成国家危机,而自由市场的这些负面影响是需要控制而且可以控制的,恰好国家政府具备这种调控职能,政府的宏观调控正好能弥补自由市场固有的缺陷与不足,因此中间道路理论流派主张国家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市场负责,当然这里的负责并不是全面干预而是有选择性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在有些领域应让市场居于主导地位,而在某些领域必须加大政府宏观调控,让政府和市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形成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的局面。(4)在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上,政府应充分考虑市场的作用,使青年社会保障制度更具有活力。
2. 兼顾公平与效率
中间道路流派在福利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背离传统福利国家的“平等、自由、高福利”等价值观,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延续这些福利思想,只不过于其中进行适当的市场化改革,在注重公平的同时也要提高效率,在吉登斯看来,平等就是“包容性”,“包容性意味着公民资格,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其生活的现实中所拥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也意味着获得工作、教育等机会,一个包容的社会必须为那些不能工作的人提供多样性的生活目标”。(5)在维护公平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加大市场活力,改革公共体制,使效率也达到最大化,最终使得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得到最优化。
3. 强调责权统一
传统福利国家为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保障,其追求的是高度的社会公平,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保障责任,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公民对国家的依赖,这些国家的公民认为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是其与生俱来的权利,而忽视了自身也应承担的义务。而自由主义流派主张自我保障,强调个人责任,却忽视了公民个人理应享受的权利,他们认为国家不干预就是最好的存在,这势必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进一步恶化,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与危机。中间道路流派则与上述两者皆不同,其强调责权统一的思想,他们认为无责任即无权利、无权利亦无责任,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是公民的应有权利,但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公民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如纳税、积极工作等。(6)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青年的概念界定
对于青年的年龄划分,世界各国、各组织的标准各异: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于2013年确定新的年龄分段:44岁以下为青年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16~45周岁的人为青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将14~28岁确定为可申请成为团员的范围;青年联合会将18~40岁的人定义为青年;我国港、澳、台地区则通认10~24岁的人为青年;国家统计局界定14~35岁的人为青年。
综合以上资料和依据,根据我国青年发展实际情况,本次对青年社会保障研究范围内的青年人口的年龄总体上界定为14~35岁。其下限依据是现行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和国际权威组织的界定,其上限依据是现行的国家统计局的有关统计口径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的有关统计报告。
(二)青年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提出了对青年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即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覆盖青年急需的保障需求,并在各类青年群体之间逐步实现均等化。但尚存的问题是,学界还未对青年社会保障概念做一明确的界定,大多是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诠释。因此,本研究对青年社会保障做出了相应的定义。
青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建立,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青年生活保障系统。青年社会保障的内容可以包括青年社会保险、青年社会救助、青年社会福利、退役大学生优抚待遇以及各项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的政策措施。
(三)青年社会保障的特征
根据对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时间的全面考察,可以发现它进入现代社会并且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次之后,会体现出来一些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使青年社会保障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社会化保障机制。现在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公平性、社会化、福利(互济)性、法制规范性、多样性及刚性发展等方面。
1. 公平性特征
(1)保障范围的公平性。即通常不会有对受保障对象的性质、职业、民族、地位等方面的身份限制,青年保障实现的是全体青年社会保障权益的公平性,选择性保障实现的亦是覆盖范围内的所有成员在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公平性。
(2)保障待遇的公平性。即青年社会保障一般只为青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超过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需求通常不能通过青年社会保障途径获得解决。例如,贫困线的划定使贫困青年的认定及救助标准有了统一的依据,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的指数化亦为受益者提供了公平的参照系,尽管不同受益者获得的现金或实物援助或劳务服务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较初次分配表现出来的悬殊差别已经大为缩小,从而体现了青年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3)保障过程的公平性。青年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解除了许多后顾之忧,维护着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竞争的起点与过程的公平,同时,通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又缩小着青年发展结果的不公平,等等。因此,青年社会保障天然地有追求社会公平的特性。
青年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特征,并非以效率为条件。从宏观上讲,青年社会保障只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个系统,它的公平性需要以社会产品按生产要素分配为基础,也不是渠道按劳分配或损害按劳分配,而是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来促使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从微观上讲,社会保障追求社会公平,其本身也是要讲究效率的,只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社会保障资源的效率,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并促使社会进步。
2. 社会化特征
社会保障之所以有别于家庭保障与职业(或机构)福利,是因为它不是封闭运行而是面向整个青年群体,并通过社会化机制加以实施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特征。青年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制度的开放性。各项青年社会保障制度虽然都以相应的立法为依据,并明确规范了相应的资格条件,但这一制度通常是在向公众开放的条件下确立的,并接受着公众的评价与监督。
(2)筹资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是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它需要有相应的财政来支撑制度运行,而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来看,虽然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财政来源不完全相同,但总体而言,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却是社会化的,它一般包括了国家的财政投入、企业或雇主缴费、个人缴费乃至向社会募捐、发行福利彩票以及基金运营收益等多个渠道,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的社会化特色。
(3)服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过程,实际上也是为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援助与社会服务的过程,在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下,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通常需要依赖各种社会组织,如养老金的给付通常需要利用银行等机构的发达网点才能做到方便发放,医疗保险只有通过各种医疗机构才能真正实现其目标,社会救助亦离不开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或其他社区组织的配合,各项福利事业更需要众多的社会福利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心理咨询室等)来承担,因此,社会保障制度越健全,社会保障事业越发达,其社会化服务的特色就越显著。
(4)管理与监督的社会化。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扩张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程度的提高,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监督亦从政府专责向社会化监督发展。一方面,政府通过相应的途径可以将有关社会保障事务委托非政府组织来管理,这种尝试在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已经不乏罕见;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福利与公益慈善机构的成立,又直接承担着相应的社会保障事务,他们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实现自我管理。此外,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充当着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者角色。此外,各国的工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众传媒等亦会对社会保障事务采取私营化方式经办,亦是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可以肯定,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还会进一步强化其社会化特色,这既是社会保障责任由社会分担的需要,也是这一制度提高效能并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 福利性特征
在现代社会,福利的概念是非常广泛的,并且为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高度关注。国际社会在“1970—1980年国际发展战略”中就明确强调,“发展应该把保证不断改善每个人的福利,并为所有人谋利益作为最终目的……重要的在于保证更加公正地分配收入与财富,以促进社会正义与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就业水平,增强就业保障,扩大和改善教育、公共教育、营养、住房和社会保护,保护环境”。在很多时候或很大程度上,福利几乎就是社会保障的代名词,这一方面是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传统特性,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具体要求。
社会保障福利性特征,即相对于社会成员个人而言,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要小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收入。换言之,凡所得大于所费即具有了福利性。如果社会成员用同样多的钱购买同样多的服务,它运用的便只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如果社会成员用大量的钱购买了小量的服务,这种交易便构成了对购买者的价值剥削;如果社会成员用低于服务的价格购买到这种服务,便含有了福利性的因素在内。因此,社会保障的福利性特征,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易成本低于所获得的保障待遇。
这一特征的形成,主要是因为除青年社会保障参与或受益群体外,政府、雇主及社会各界还在一定程度上分担着个人的生活保障责任。对受益群体而言,社会保险的受益者虽然通常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但因国家、雇主等分担了社会保险费或运行成本而获得了所得大于所费的福利保障;社会救助作为国家的基本义务,受益群体只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而无须付出经济代价;能够被社会保障制度包容的社会服务,因有国家财政补贴或社会捐献来充实财政基础,亦大多以免费或低费的形式提供,有需要者亦直接享受着所得大于所费的福利待遇。福利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虽然可以引进一定的市场机制,但它在本质上确是市场机制无法调控的。因此,我们可以自由讨论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和水平问题,并适当控制其范围与水平,但在政策实践中却不可能否定这一制度的福利性色彩。
4. 法制规范性特征
社会保障旨在切实保障国民的收入安全与基本生活,进而促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一方面,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由于涉及国家、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与个人权利、义务及经济利益,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借助政府的行政权力才能完成筹资任务,没有完善的法制规范,便不会有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的财政基础,进而也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稳定机制与利益调节机制,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亦必须由法律明确规范,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没有法制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便可能滑出正常运行的轨道,因为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到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均是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自产生之日起,便以立法规范为前提,以政府干预为条件,法律的硬约束与政府的强势干预即是社会保障制度强制性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规范特征,主要体现在法律的规范和强制方面。首先,法律的强制规范为社会保障的运行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文准则;其次,政府职能根据法律的规范与授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进行干预,换言之,政府的强制植根于法律的规范,并服从于法律的规范;最后,即使不是由政府直接管理而由民间举办的社会保障事务(如慈善公益事业),也必须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而后才可能健康发展。因此,尽管社会保障体系的强制性因民间参与程度的提升和政府责任的控制而存在着弱化趋势,但法治规范性这一特征将始终不会改变。
5. 多样性特征
基于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的差异,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应该表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项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在某一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这一多样性是为了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同时增加青年对社会保障的选择权利。例如,针对青年公费医疗报销制度对患病大学生在哪一级医院就诊会有不同的费用分担比例,患者可以自己选择。这种区别是为了更好地提高青年社会保障的运行效率。
(2)项目结构多样化。由于青年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并非是完全统一的,因此不能指望用一种制度来涵盖青年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项目结构多样化应成为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例如,对青年大学生而言的福利部分,不能只注重基本的教学资源的更新,也应关注大学生发展性福利,如心理咨询、就业培训等。再如青年社会救助在过去主要是对贫困人口的食物或生活救助,但现在通常还需要加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子女教育救助等内容,从而需要在一个制度内设立多个项目,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
(3)水平结构多样化。即不同的青年保障项目需要在待遇水平上体现出差异,如失业保险待遇与济贫待遇就需要有一定的差别,且通常表现为前者较后者的保障水平高。
6. 刚性发展特征
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发展实践,都揭示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刚性发展的特征。青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是青年人刚性发展的需求。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的这一特征,既是青年社会成员对青年社会保障需求不断增长的结果,也是青年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制度化之后的客观结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青年社会成员的福利需求亦会日益增长,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国家应通过立法来建立起相应的青年社会福利,从而使青年项目不断增加,最终促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备化。一旦青年社会保障项目通过立法手段得以确立,便难以取消。同时,青年社会保障的范围与水平不断提高而不会下降。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允许倒退,受益青年群体更不会让一种社会保障适度消失,不可能允许政府将自己从已经进入的社会保障网络内剔除,更不会认同青年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下降。因此,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在项目结构、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方面无疑是刚性增长的。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往实践表现出来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现阶段乃至未来社会考虑青年社会保障发展问题必须引起充分注意的一个特征。因此,根据上述分析,青年社会保障的发展确实具有刚性增长和阶梯式持续发展的特征,即它的项目发展不是一个一个增加,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急剧膨胀型发展。
(四)青年社会保障的原则
青年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奉行的基本准则。它通常包括公平性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责任分担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1. 公平性原则
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属于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在公共领域中的分配,因此,缩小青年群体的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青年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
根据公平原则,在青年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必须打破各种身份限制,公平地对待每个青年人,并确保其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在青年社会保障实践中,必须更多地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目标。
2. 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青年社会保障需要用经济手段来解决青年人的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的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因此,青年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一方面,社会发展变化决定着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另一方面,青年社会保障观念的确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财力,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建立起来也无法持续下去。因此,经济发展是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它事实上决定着青年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应当全面理解这一原则的含义,既不能单纯地强调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单纯强调与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而是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否则,便会顾此失彼,使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陷入被动。
3. 责任分担原则
确立责任分担原则是因为,如果青年社会保障由政府包办或个人承担过重责任都会损害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并无益于解决青年社会问题,只有确立责任分担原则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4. 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中的普遍性原则是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在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其对象、范围不能只局限于贫困阶层,而应当使全体国民均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与福利。
青年社会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遍性原则符合青年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选择性原则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项目、对象范围、受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要在肯定普遍性原则并尽可能地推进青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正义性的同时,不能将选择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