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东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以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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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基础

2.2.1 生态系统的相关理论

2.2.1.1 生态系统的概念内涵

英国的植物生态学家——坦斯利(A.G.Tansley),在1935年首先使用了“生态系统”(1)一词。它强调了生物和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在功能上,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在生态系统内具有统一性,把这两个成分当作一个统一的自然实体就构成了生态学意义上的功能单位[100]。苏联植物生态学家苏卡乔夫(V.N.Sukachev)在生物群落概念的基础上,于1944年提出了生物地理群落的概念。他把生物地理群落用一个公式——生物地理群落=生物群落+生境——简单明确地加以概括。公式中的生物群落主要是指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群落等,它们扮演了各异的角色,也是构成精密有序结构和使生物地理群落充满活力的关键因素;生境主要是指气候和土壤等,它们除了给生物提供能量和养分(如阳光、氧气、二氧化碳、水、无机盐等)外,还为生物提供生命活动所需要的介质(如水、空气、土壤等)。生物地理群落虽然在学术用语上不同于生态系统,但其基本含义是与生态系统的概念内涵相一致的。因为“生态系统”这一学术用语更容易被各种语言接受,所以在1965年哥本哈根会议之后,“生态系统”成为使用最为广泛的学术用语。

生态系统是生态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自然界独立的功能单元。作为地球的生命支持系统的生态系统,为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切必需的资源环境条件;否则,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对于生态系统这一概念内涵的理解,其实并不难。生态系统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由生物群落与其环境组成的一个整体,各组成要素间借助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物种流动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复合体[101]。地球上有许多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大至生物圈,小至河流、湖泊、海洋、草原、湿地、荒漠、森林等。除了自然生态系统外,还有许多人工生态系统,如农田、果园等。任何一个生态系统都由生物群落和生境环境两大部分组成。它们不仅在外貌上各有区别,在生物组成上也各有特点,其中的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物质与能量不断循环和流动的生态系统[102][103]

2.2.1.2 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

(1)生态系统的组成

尽管自然界中存在大小不一、类型各样的生态系统,但是它们的组成成分和基本结构都是相同的,即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其中,生物成分又由三大功能类群组成,即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生态系统,正是由这三大功能类群和非生物成分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功能的统一体。本研究以草地生态系统为例来说明(如图2-1所示)。

图2-1 草地生态系统组分

在草地生态系统中,三大功能类群之间相互作用。生产者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能和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留存于生态系统之中,使生产者植物生物量增加,这一过程被称为生产过程(或初级生产、第一性生产),其提供的生产力为初级生产力。消费者摄取植物已经制造好的有机物质,通过消化、吸收、排泄等生理过程不断地消耗并合成自身所需的有机物质,增加动物的生产量,这一过程也被称为生产过程,但是为次级生产、第二性生产,其提供的生产力为次级生产力。分解者通过微生物的分解功能又把植物和动物残体等复杂的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归还给草地,供植物再利用。这样,非生物成分与三大功能类群组成的生物成分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形成了高层次的生物组织,以维持持续生存和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

(2)生态系统的结构

结构是生态系统内各要素中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事物有规律的集合体,是有序的整体。只有生态系统的各组分通过一定的方式组成一个完整的、可以实现一定功能的系统时,这个系统才能被称为完整的生态系统[103]。这个具体的组成方式在生态系统中表现为各要素通过一定的空间结构、时间结构和营养结构而形成的食物链和食物网。1960年,美国生态学家戈利(F.B.Golley)通过绘制一条由三个营养层级(植物、田鼠、鼬)构成的食物链,揭示了生态系统能量流动的渠道是食物链,且能量在各营养层级之间是逐渐减少的。按照食物链中的取食与被取食关系,物质和生物能量在生态系统中形成了一种传递关系。在食物链中每一个消费者反过来又成为另一个消费者的资源。

实际上,生物与生物之间在自然界中的取食与被取食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常常是一种动物以多种生物为食物,同一种动物可能占有几个营养层级,它们彼此之间又存在食物网。一般来说,食物网关系越复杂,抵抗外界干扰的能力越强;反之,抵抗外界干扰的能力越弱,越容易发生大的波动,甚至崩溃[102]。假如在草地生态系统中存在这样一种食物链关系:牧草—鼠—鹰。从食物网的角度看,处于中间层级的鼠消失,处于终级的鹰就会饿死。但如果除了鼠之外,中间层级还有其他食草动物(如兔、羊等),那么鼠的消失对鹰的生存的影响就会大大减小。反过来说,如果鹰首先消失,鼠的数量就会因此而失去控制、急剧增长,牧草就会被过度啃食,鼠洞数量就会大量增加,草地退化面积也就会迅速增加,结果导致鼠和牧草的数量都会大大下降,甚至同归于尽。如果鹰消失后,其他食肉动物(如猫头鹰)增加对鼠的捕食压力,不致使鼠的数量急剧增长,就有可能防止生态系统的碎裂。

千百年来,正是依循着这种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自然界中的生态系统依靠自我组织能力(抵抗干扰并使自身结构和功能保持原状的能力)和自我调控能力(受到外界干扰破坏使自身结构和功能恢复原状的能力)维持着自身的整体性,处于一种和谐、高效和健康的状态,抵抗着一定的外界干扰,从而达到一种自然的适应和自我的控制。但是,这种能力并不是无限稳定的。在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时,不管是自然因素(如火山、地震、泥石流、水灾、旱灾等)还是人为因素(如放牧、挖草药、开矿等),只要破坏了生态系统结构的整体性,造成某些结构组分的缺失,使生态系统自我组织和自我调控能力失灵,使生态系统的整体结构失调、功能受损,打破了原有的相对平稳的状态,就会形成破坏性波动或恶性循环。

2.2.1.3 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和价值

(1)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

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最早由Holdrenh和Ehrlich于1974年提出[104]。之所以提出生态系统服务,主要是因为人类生存于生态系统之中。人类在生长、发育、繁殖、衰老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不断地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各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享受着生态系统的施予,生态系统是人类经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正如Daily所认为的,生态系统服务形成于生态系统及其演变的过程,维持着人类生存的环境条件与效用[105]

实质上,生态系统服务就是由生态系统中的生境、物种、生物学状态、性质和生态过程所产生的物质与维持的良好生活环境,对人类提供的直接福利[106]。对生态系统服务的理解,应该注意其与生态系统功能的区别与联系。De Groot等[107]就曾指出,生态系统功能是生态系统满足人类直接或间接需要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则是通过生态系统的自然过程及其组成部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的。生态系统所固有的本质属性是生态系统结构的外在表现,即生态系统功能,这在人类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然而,人类从生态系统服务中获取的有用的生态系统功能,则产生于人类出现之后[108]。概括来说就是,只有能够为人类提供价值效用的生态系统功能,才能称得上是生态系统服务。

(2)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Costanza等[109]在估算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划分为17大类(2)。在此基础上,中国草业科学家任继周[106]根据草地生态系统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对其采取补偿的难易程度,将草地生态系统服务的内容划分为15大类(3)。但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划分,因为大多数生态系统服务都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很难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甚至很难在市场交易中找到相对应的补偿措施,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只有一部分。就生态系统服务所体现的价值来说,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生态系统服务的经济价值,远远小于那些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属性的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价值[110]

但是,我国草地类型多样,分布广泛,跨越23个纬度带,包括热带、亚热带、温带、高原寒带等自然地带,具有不同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和动植物种群条件。由于其在自然条件(生物、大气和土地等)及相互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所以不同类型的草地生态系统服务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也具有很大差别。例如,谢高地等[111]在估算我国草地生态系统服务的总价值时指出,草地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价值约占总价值的79.99%,经济价值约占16.41%;同时指出,我国各草地类型生态系统服务的单位面积价值有很大的差别,最低的是高寒荒漠类草地[24.1美元/(公顷•年)],最高的是沼泽类草地[27282.9美元/(公顷•年)],两者相差1131倍。

草地生态系统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其所具有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其他陆地生态系统所无法替代的,即使是人工草地也无法替代自然草地的生态系统服务。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草地生态系统服务及其自然资本的认识不够全面,对具有经济价值的草地生态系统服务(原材料生产、饲料和食物生产、游憩和娱乐等)过度开发与利用,如农田开垦、城市和道路建设、过度放牧、乱挖等,草地生态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固有的功能被破坏或丧失,草地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和抗逆性能力减弱,生产力下降,致使草地生态系统成为受损的生态系统。受损的草地生态系统不可能提供完全的生态系统服务。随着受损程度的增加,草地生态系统有可能会完全丧失生态系统服务的能力。那么,从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双向关系来看,具有生态价值的草地生态系统服务就不可能为人类生存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为此,从保护草地生态系统及其自然资本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必须加大对草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力度。

2.2.2 公共物品理论

最早对公共物品理论作出贡献的是18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Hume),他在《人性论》[112]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一书中“论政府的起源”一章中有这么一段话:“由于正义的执行和判断这两个优点,人们彼此之间的和自己的弱点和情感都得到了一种防止的保障,并且在长官的荫庇之下开始安稳地尝到了社会和互助的滋味。不过政府还进一步扩展它的有益影响;政府还不满足于保护人们实行他们所缔结的互利协议,而且还往往促使他们订立那些协议,并强使他们同心合意地促进某种公共目的,借以求得他们自己的利益。……两个邻人可以同意排去他们所共有的一片草地中的积水,因为他们容易互相了解对方的心思,而且每个人必然看到,他不执行自己任务的直接后果就是把整个计划抛弃了。但是要使一千个人同意那样一种行为,乃是很困难的,而且的确是不可能的;他们对于那样一个复杂的计划难以同心一致,至于执行那个计划就更加困难了,因为各人都在找寻借口,要想使自己省却麻烦和开支,而把全部负担加在他人身上。政治社会就容易补救这些弊病。”从这段话来看,大卫•休谟在论政府的起源中就已经潜在地包含了通过互利协议确立的集体行动来实现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和“搭便车”问题,但此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公共物品的概念。

给公共物品作出明确定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Samuelson)。他将美国财政经济学家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于1939年在《经济学季刊》发表的《财政自愿交换论》中的实证理论转换成了规范理论,并在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113](“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分析并给公共物品下了一个经典定义(4)。但是,保罗•萨缪尔森并未明确指出消费公共物品时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此,美国财政经济学家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在1959年出版的《财政学原理》[114]Theory of Public Finance)一书中作了进一步的说明(5),指出应该按照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标准,将消费的物品划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一个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减少(或阻止)其他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的情形被称为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不可能将任何人排除在公共物品的利益之外的情形则被称为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115]。至此,物品是否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成了判断某一物品究竟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的标准。

在公共物品领域,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存在,常常引发两个问题:一是“搭便车”(6);二是“公地悲剧”(7)。“搭便车”问题在大卫•休谟的思想中已有体现,但“搭便车”理论却是于1865年由美国的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116]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一书中提出的。“公地悲剧”则是由美国的生物学家加勒特•哈丁(G.Hardin)于1968年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公地的悲剧》[117](“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设想了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牧场,描述并分析了造成“公地悲剧”成立的条件和原因。

在生态领域,几乎所有的生态资源都是公共物品。如草原生态作为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部分,任何人都有权利享受草原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任何人消费草地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并不会减少也不可能阻止他人对它的消费,同样,也不可能将任何人排除在利益分享格局之外。由于草地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由此引发的“搭便车”问题和“公地悲剧”就不可避免,就需要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尽量减小其影响。

针对“搭便车”问题,草地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产生于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具有局地性,而其享受者却不局限于当地,会涉及更大的区域范围。这样,局地内的享受者和局地外的享受者就形成了一个享受草地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益共同体。但是在实际中,由于人们认识的不足和错误的判断,局地外的享受者并未因享受草地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而作出努力或承担草原生态的保护成本,搭了局地内享受者的便车。正如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所指出的,“人性中使我们的行为发生最致命的错误性质,就是使我们舍远图近,并根据对象的位置而不根据它的真正价值来求取对象的性质”[118]。所以,就需要创新型的制度安排,让局地外的享受者付费,与局地内的享受者共同承担草地生态保护的责任与成本。

针对“公地悲剧”,理性的经济人不断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生态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特征的生态资源又不能将任何人排除在利益分享格局之外。可见,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配置这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通常会出现“市场失灵”,造成“公地悲剧”,最终使全体享受者的利益受损。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协调解决公共资源的使用问题,在公共资源非排他性和理性经济人假设下,就通常会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造成“公地悲剧”。所以,就需要植入外界力量(政府)来解决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通常来说是配给公共资源各使用主体一定的产权,使其具有私人物品的特性,排他性地使用产权内的公共资源。但是,即使是在排他性的产权内使用公共资源也不一定能够使公共资源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最大化,因为理性的经济人在意识到其因保护公共资源而投入的成本和受到的损失在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积极地放弃短期高额经济利润而去投资那种长期且收益未知的项目。通常来说,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是解决公共资源生态系统服务持续供给的有效手段,但却不是唯一的,有时甚至不是最有效的。因为在公共资源使用者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的使用者通常会产生“不管怎样开发破坏,反正有政府治理投入,不致陷入最坏境地”的心理。这就需要通过创新型的制度安排,促使公共资源的使用者能够在激励的前提下像保护私人物品一样来保护公共资源,进而保证公共资源能够最有效地提供生态系统服务。

2.2.3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某个主体(厂商或家庭)的福利不但取决于其自身的活动,而且受制于其他主体的活动[119]。换句话说,只要某个人(或企业)所从事的行动对另一个人(或企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受到影响的个人(或企业)却没有因此付出相关费用,也没有对此收取一定的费用,那么就可以说存在外部性问题。有两种外部性问题:一种是正外部性;另一种是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被分别用来表示受影响者得到的是外部性的收益或损害。正外部性也称外部经济,是指在某些情形中个人或企业的行动会给其他人带来收益,负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是指个人或企业的行动会给其他人产生不利影响。

“外部经济”一词最早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弗里德•马歇尔(A.Marshall)在189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120]Principles of Economics)一书中提出。他在论述第四种生产要素——组织时把经济的发展分为两类(8),第一类讲的是企业之间的合理分工和联合、经济的合理区划以及企业的经营规模,第二类讲的是个别企业对资源的充分而有效的利用、组织和经营效率的提高。受阿弗里德•马歇尔启发,亚瑟•塞西尔•庇古(A.C.Pigou)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121]The Economics of Welfare)第二编第九章“社会净边际产品与私人净边际产品的背离”和第十一章“递增与递减的供给价格”中系统分析并提出了外部性理论(9)。基于此,他分三种情况分析了商品生产过程中社会净边际产品和私人净边际产品之间相背离的问题,并概括性地指出了生产者所承担的成本与其所造成的成本之间是有一定差距的,而社会(或其他人)却承担了这部分差距。

亚瑟•塞西尔•庇古将外部性问题划分为了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他在分析第一种背离情况时指出,当私人净边际产品大大少于社会净边际产品会给社会带来的有利影响时,就能够产生正外部性;在分析第二种背离情况时指出,由于技术上很难对附带的损害要求给予补偿,私人净边际产品往往会大于社会净边际产品,因此会产生负外部性。为解决社会净边际产品与私人净边际产品相背离的现象,即解决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问题。亚瑟•塞西尔•庇古明确指出,针对正外部性的情况,应采取补偿的办法予以缓和;针对负外部性的情况,应采取征税,其费用最好是私人净边际产品和社会净边际产品的差额(10)[122]。著名的“庇古税”也由此产生了。

与亚瑟•塞西尔•庇古观点不同的是,英国新制度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于1960年在美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上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123](“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中将产权与外部性问题联系起来,揭示了外部性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他以牛、麦对土地这一公共物品的争夺为例,证明了通过明晰产权与执行可以将公共资源使用的外部性内部化。在这个过程中,最困难的就是产权的明晰和明晰产权后的交易费用问题。解释这一问题的典型理论是科斯定理,又可将其划分为“科斯定理一”和“科斯定理二”。“科斯定理一”告诉我们,在产权明晰、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配置不当,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避免和消除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二”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初始产权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会对资源配置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新制度经济学家通常会选择明晰产权,通过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在选择具体的经济组织形式时,他们通常会衡量交易费用的高低,以便在市场、企业、政府中选择交易费用最低的一方作为经济组织形式。当市场的经济组织形式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低于政府时,市场比政府干预的效果更好,就应选择市场;当政府的经济组织形式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时,政府干预比市场的效果更好,就应选择政府干预。

实施草原生态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草地退化、沙化等问题,而草原生态建设能够有效恢复和改善草地植被覆盖度、土壤结构等,所能产生的生态环境效应十分广泛,如水调节、干扰调节、气候调节、养分获取和循环、土壤形成和维持土壤功能、废物处理、传粉与传种等。无论是从中央政府,还是从地方政府、企业、牧户等多种经济主体的角度来看,进行草原生态建设都是一项惠及社会及其成员的公益性工程,能够产生正外部性。但是,在具体执行草原生态建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企业、牧户等承担了一定的成本投入和效益损失,虽然中央政府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补贴,但实际上地方政府、企业、牧户所承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应该对其承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额进行补偿,进而达到经济激励和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目的。有些学者指出,因草原等所产生的生态产品具有无形性、受益范围具有广泛性,产权的界定成本很高,又因为受益者会隐藏自己的真实需求,所以在这一领域存在科斯定理失效的结果[124]。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草原生态产品是一定自然地理环境范围内由生态系统的生态系统过程所产生的,虽然很难直接确定这些生态产品的产权,但却可通过产生生态产品的生态系统过程所依附的土地来间接确定。此时,科斯定理并不一定是失效的。

2.2.4 博弈理论

博弈论的出现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博弈论的研究奠定基础的是从竞赛和游戏中引申出来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定理,如严格竞争博弈、混合策略、博弈扩展型策略、冯•诺依曼的最小最大定理、泽梅罗定理等。然而,标志着博弈论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的是1944年美国数学家冯•诺伊曼(V.Neumann)与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顿(O.Morgenstern)合著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125]Game Theory and Economic Behavior)一书的出版。该书汇集了当时几乎所有的关于博弈论的研究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讨论了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广泛用途,认为经济行为者在作出决策时,应该将利益冲突的存在考虑在内。

将博弈论运用到公共资源和公共环境的治理当中,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和解决“囚徒困境”问题。通过外部植入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如生态建设补偿,来实现保护公共资源和用经济激励刺激区域内相关利益主体的目的。相关利益主体在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选择,博弈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实现相关利益主体的“双赢”,但却难以实现各相关利益主体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当实现纳什均衡时,博弈的结果也就顺理成章地以制度或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

2.2.4.1 委托代理关系

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基础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研究的是,依据契约,某个行为主体(委托人)授予另一个行为主体(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力,指定另一个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依据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一定的报酬。研究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在非对称信息、利益冲突存在的情况下,委托人需要设计一种怎样的最优契约来激励代理人,以获取良好的服务。在非对称信息存在的情况下,委托人并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随机变量共同决定的相关变量。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代理人有可能隐藏私人状态信息,其行为选择可能会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委托人不能强迫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期望的行动,但可以订立能够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的合同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

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地方政府作为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的代理人,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承担的任务不止一项,既要完成数量指标,又要完成质量指标。而地方政府在不同工作上所具有的能力和分配的精力是有冲突的,中央政府对不同任务的监督能力又是不同的,而且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地方政府的有些任务是不容易被监督的。因此,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中,对给定地方政府任务的激励不仅取决于该任务本身的可观测性,还取决于其他任务的可观测性。那么,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中央政府应该如何设计最优的激励合约,以使双方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的激励相容的合约关系,对于草原生态建设补偿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4.2 动态博弈

动态博弈是指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并不是同时,而是依次作出决策的,而且先行动者所作出的决策能够被后行动者看到。在动态博弈中,后行动者在作出决策前,能够获取先行动者的策略空间、偏好等方面的信息,并可以以此对自己的判断作出修正。但是,后行动者的期望和行为也可能受先行动者先行动优势的影响,使事态的发展及最后的结果有利于先行动者。此外,对博弈双方的行为、均衡的条件和最后的结果产生影响的还有博弈的次数、次序。博弈的次数和次序不同,结果也会不同。

如果将草原生态建设补偿中的补偿主体看作先行动者,将补偿客体看作后行动者,那么补偿客体能够看到补偿主体的行为选择,通常是指补偿标准的合理与否。补偿标准合理时,补偿客体的行为选择就能够按照补偿主体预想的情景发展下去;否则,补偿客体的行为选择就会偏离补偿主体的预想情景。以上两种情景都是补偿主体能够预见到的,为了刺激或激励补偿客体的行为朝着预想的情景发展下去,补偿主体必须充分利用自己的先行动优势来影响补偿客体的期望和行为。而且,合理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都要通过多次博弈才能最终达成。

2.2.5 契约理论

契约在经济分析中已经成为一个最主要的概念。按照法国经济学家埃里克•布鲁索(E.Brousseau)和让•米歇尔•格拉尚(J.M.Glachant)的观点,契约已经产生了激励、非完全契约和交易成本理论三个主要的研究领域[126]。这就为我们重新思考市场经济的运作打开了大门,也为实证研究者提供了分析的工具集。契约的方法使我们能够用一个简单但又严格的框架来分析协调机制。它不但阐明了契约的性质,而且说明了其他协调工具,如市场、组织和制度的性质。这些集体安排揭示了一些拥有契约的典型特征(参与激励、承诺的可靠性条款等)的机制。

在实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的过程中,规划、设计、实施、反馈、改进,以及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协调、组织形式、委托代理关系、责任权利与义务、行为规则、成本费用、监督与检查、惩罚等环节都需要用契约来确定。契约是相关各方实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的规范和准绳,也是实施草原生态建设补偿的规划和指南,对草原生态建设补偿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27]

2.2.5.1 激励理论

契约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假设经济代理人是非常理性的,他们拥有完全的信息,并被赋予无限的计算能力,他们有一个完全的和有序的偏好系列。由于在契约双方(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非对称的信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便会产生。那么,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和提供一个激励方案来引导具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而这个激励方案是由有条件的酬劳方案(要根据代理人行为的结果所发出的信号制定)组成的,要么是针对代理人的逆向选择来披露他的私人信息,要么是针对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激励其采取与委托人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此种激励方案存在两个重要的假设:第一,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不知道隐藏变量的真正价值,但却知道变量的概率分布和代理人的偏好结构;第二,存在一个制度框架,保证委托人遵守承诺。第一个假设要求委托人从代理人的角度思考问题,预测代理人对酬劳方案的反应,从代理人能够接受的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他自己偏好的方案;第二个假设要求委托人的建议对代理人是可靠的,委托人提供的酬劳方案是建立在可验证的信息之上的,而且这些信息能够被第三方观察到。

与前文博弈理论中所述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中的关系一样,中央政府要想解决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问题,就需要依赖于“契约菜单”的设计。中央政府设计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契约,将其与地方政府的对应行为相联系。中央政府虽然不知道地方政府的私人信息,但却知道这些私人信息带来的系列价值。中央政府也知道地方政府的偏好结构,便可设计一个契约菜单,使地方政府在充分利用私人信息的每一个可能的价值的基础上,最大化自身的效用。地方政府当面对中央政府提供的一系列选择时,自然会选择使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契约,这样,地方政府也就允许中央政府推测其自身的私人信息。当然,中央政府也希望通过最低的费用来获取这种私人信息。

当地方政府的私人信息不能被中央政府观察到时,道德风险问题也就产生了。此时,地方政府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中的投入是有代价的,也会影响中央政府所期望得到的福利水平。由于存在许多不可控的变量,中央政府就有可能不能根据观察到的地方政府的生产率来推测其真正的努力水平。中央政府为了达到最好地激励地方政府的目的,向地方政府提供的酬劳方案最好能够使地方政府的薪金和中央政府所能观察到的生产率相挂钩。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就不可能接受这种酬劳方案。此时,中央政府提供的酬劳方案就应该由一个基本的固定支付与根据其可观察到的生产率而提供的奖金两部分组成。

2.2.5.2 交易成本理论

与激励理论不同的是,契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建立在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基础之上。同时,由于“制度失灵”的存在,契约存在不完全性。制度失灵的原因,主要是对契约履行负最终责任的制度并不能保证不可验证变量的条款的实施。而且,第三仲裁方,如法官,也是有限理性的。他们在发表任何意见之前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查,也有可能决绝仲裁或犯某些错误。这样,契约的执行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外在的机制作为保证。

由于契约存在不完全性,为了保证契约双方之间利益的协调,一方面必须对契约执行后的每一个行动的过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契约在执行中就要保证契约双方对所承诺的事项的履行。这样,就需要将契约的决策权分配给契约的一方、契约的双方、第三独立方,同时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监督和压力机制,以保证契约双方相互尊重彼此之间的承诺。

为此,交易成本理论给出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即组合承诺约束和弹性约束。承诺约束是为了保证专用性投资的实现,弹性约束则是为了处理看似最佳的合作形式事后不可预见因素的存在。所以,契约首先就需要一个保护每一方以避免其他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为承诺交易的行为提供激励的保证条款。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由于在设计和实施契约等方面的有限理性的存在,事先达成的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契约双方就需要事先解决因不可预见因素而产生的不一致意见。

草原生态建设补偿中存在一种草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与享受者之间基于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建立起的交易关系。无论这种交易关系是在地方政府(作为草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与享受者的代理方)之间建立起的,还是在广大草原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与享受者之间建立起的,这种交易关系都需要以契约的形式达成双边协议,以保证双方利益。


(1) “生态系统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这个系统不但包含有机复合体,而且包括形成环境的整个物理因子复合体……这种系统是地球表面上自然界的基本单位,它们有各种大小和种类。”(Ecosystem is the whole system,...including not only the organism-complex,but also the whole complex of physical factors forming what we call the environment...)

(2) 分别为气体调节、气候调节、干扰调节、水调节、水供应、土壤保持、土壤形成、养分循环、废物处理、传粉、生物防治、避难所、食物生产、原材料、基因资源、游憩娱乐、文化。

(3) 分别为大气成分调节、气候调节、干扰调节、水调节、土壤形成和维持土壤功能、养分获取和循环、废物处理、传粉与传种、基因资源、生存和避难所、生物控制、原材料生产、饲料和食物生产、游憩和娱乐、文化艺术。

(4) “除了Sax,Wicksell,Lindahl,Musgrave and Bowen外,经济学家们宁愿忽视最优公共支出理论,而将他们的大量精力用于税收理论。因此,我明确地假设存在两类物品:一类是通常的私人消费品(X1X2,…Xn),这些私人消费品以的关系在不同的个人(1,2,…,i,…,s)之间进行分配;另一类是公共消费品(Xn+1,…Xn+m),这类物品所有人共同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个人消费这类物品都不会减少其他个人对它的消费,以至于对于任何第i个个体和单位共同消费该物品时满足。”

(5) “有益品是指对消费者有益但由于消费者的无知而消费不足的物品。教育是一种有益品,国家必须促进有益品的消费。因为个人或家庭可能忽视教育的福利,或不理解教育的价值,或难以预见教育投资决策的意义,因而不愿投资教育。但政府比个人或家庭拥有更多的信息,比个人更能理解教育投资的意义,因此更能洞察未来,在投资教育上的决策也就更明智。”

(6) “搭便车”是指在利益群体内,某个成员为了本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作的努力,集团内所有的人都可能得益,但其成本则由这个人承担。

(7) “公地悲剧”是指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而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枯竭。

(8) “我们可把因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是有赖于这工业的一般发达的经济;第二是有赖于从事这工业的个别企业的资源、组织和经营效率的经济。我们可称前者为外部经济,后者为内部经济。”

(9) “在纯粹竞争条件下,社会净边际产品与私人净边际产品的价值普遍相背离的根源是,在一些行业中,一单位资源所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首先并不归属于投入这一单位资源的人,而是首先(即如果销售的话,在销售之前)作为一正的或负的项目归属于其他人,这些其他人可能属于以下三大类人中的一个:(1)耐久性生产工具的所有者,投资者仅是这种工具的租用者;(2)投资者所投资的那种商品的非生产者;(3)该商品的生产者。”

(10) “我们到目前为止所讨论的私人和社会净产品之间的那种背离,不能像租赁法引起的背离那样,通过修改签约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缓和,因为这种背离产生于签约者以外的人提供的服务或给他们造成的损害。然而,如果国家愿意,它可以通过‘特别鼓励’或‘特别限制’某一领域的投资,来消除该领域内这种背离。这种鼓励或限制可以采取的最明显的形式,当然是给予奖励金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