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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的婚前房屋拆迁,婚后取得补偿款,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年前,胥艳的父母因车祸不幸去世,作为独生女的她继承了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产。为避免睹物思人,在与冉小华结婚后,胥艳就一直在冉小华购买的新房里生活。前年10月,因城市开发改造,胥艳继承父母的那套房产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经与拆迁方协商,胥艳得到拆迁款48万元。后来,夫妻双方发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两人准备离婚。但冉小华提出要对胥艳得到的48万元拆迁款进行平均分割,但胥艳不同意,认为这是她父母的遗产,而且是在婚前就已经继承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请问:这笔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拆迁补偿款的实质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只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胥艳在婚前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产,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拆迁补偿款是在婚后所得,但在婚前就有明确的归属,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这笔拆迁补偿款应是胥艳的个人财产。
当然,这笔拆迁款中如果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等,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从本案来看,这笔补偿款中不存在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