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事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中, 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公司, 公司被交给董事会治理, 为了防止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力,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制度应运而生。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在人员组成、召集程序等方面有所差异,我们通过以下列表方式对两者之间的异同进行对比。
续表
二、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一) 目前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缺陷
2005年修订之前的《公司法》中并未对监事会或者监事作出强制性的要求, 故我国很多公司并没有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一机构。即使2005年修订之后的《公司法》中增加了监事会或者监事设置的强制性要求, 即所有新成立的公司都必须设置监事会 (或监事), 但是该机构的设置却流于形式, 监事会形同摆设, 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公司运营的作用。
多种因素导致监事会徒有其名, 不具其实: 首先, 公司股东认为, 只有自己的监督才是最可信的监督; 其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愿意接受监督; 最后,作为监事没有任何利益可言。
(二) 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建议
为了改变监事会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的现状, 我们建议:
第一, 公司股东必须认识并重视监事会的作用, 这是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 细化监事产生程序。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产生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 仅规定监事由股东以及职工代表组成, 但是对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而导致监事的任免权实质上落入董事会手中, 由此选任的监事不可能对董事会起到监督作用。因此, 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监事任免制度, 对监事的选任与更换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第三, 可尝试任命全职的监事。目前, 绝大部分公司的监事并非专职, 他们仅挂名为公司监事, 不履行任何实质性的工作任务。我们建议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考虑委任全职的监事, 并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部门, 该部门对监事会负责, 向监事会汇报工作。
第四, 要实现监事的独立性, 必须从经济上保证其独立性。尽管《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 监事会履行职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协助其工作的费用亦由公司承担, 但该方式过于被动, 公司可以考虑每年单列监事会履行职务的预算费用, 该预算费用包括监事的报酬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同时该预算费用应当由监事会提出议案, 股东会作出决议, 而不能由董事会控制。
第五, 建立监事奖励制度, 将监事的监督业绩与其报酬挂钩。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的监事, 尤其是对于制止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监事, 应当给予额外的奖励, 从而提高监事成员履行监督职能的积极性。
实务指南
创业者应当了解如何建立公司的监事会制度。
在建立监事会制度方面, 创业者应当了解:
(1)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但对于具体人数没有规定。在决定监事会人数的时候, 应当根据公司的规模确定, 不应过大也不应过小, 如果监事会的规模过大, 监事人数过多, 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约也就越大, 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 同时, 监事人数太多, 会增加公司的监督成本, 从而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而另外, 如果监事会的规模过小, 监事人数过少, 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就可能不够全面, 不能够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除此之外, 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还可以不设立监事会, 而是设立一至两名监事, 负责履行监督职能。通常而言, 只有一到两名股东的公司, 往往只设一名监事。
(2) 监事会由两类监事组成: 第一类是股东代表, 为了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如董事、经理滥用权力, 损害股东利益, 股东必然要选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员作为监事参加监事会; 第二类是职工代表, 让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原因在于职工是除了股东以外最关心公司兴衰的群体, 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职工利益, 同时职工更熟悉公司的运营情况, 知道公司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公司方面的缺陷,能够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因此, 作为创业者, 应当接受选择适当的职工作为监事的做法, 不必因职工监事并非创业者作出的委任而心存疑虑。
(3) 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在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 为了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法律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即使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排除, 该排除条款也是无效的, 另外, 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不可能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的备案。
(4)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不同,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 只能是三年。而董事的任期只要不超过三年即可, 具体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总经理的任期公司法没有规定, 可以自行在章程中确定。
(5)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主要是: ①财务监督权, 如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核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进行复核等。②业务监督权, 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并可以提出罢免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纠正或者制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当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 有权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③提案权, 即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供股东会讨论。④股东会召集、主持权, 即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代表诉讼权, 即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 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 监事有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但不能参与表决, 仅可以就董事会决议事项发表意见。
案例参考
北京甲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诉王某等损害公司权益案[5]——监事会可以根据股东的请求而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提起诉讼
2004年7月28日, 北京甲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 股东会作出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决议, 选举赵某、陆某和邹某为公司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韩某、张某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组成公司新一届监事会, 任期3年。
2008年6月18日, 甲公司股东刘某给甲公司监事会发出《关于要求监事会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请求》 (以下简称《起诉请求》 ), 称其发现公司董事王某、汪某、林某、赵某乙及董事会秘书卢某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共同出资设立瑞星公司并经营管理该公司, 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反计算机病毒产品开发、销售业务, 不但违反同业竞争原则获取非法利益, 而且利用瑞星公司某乙通过关联交易侵吞本公司资产。同时, 刘某还称王某、汪某、林某、赵某乙、卢某利用实际控制甲公司公章的便利条件, 擅自许可瑞星公司使用“瑞星”字号,并将“瑞星”商标、域名擅自转让, 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监事会必须立即行使职责, 对上述人员及关联公司提起诉讼, 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犯罪行为。
2008年7月18日, 甲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监事会, 应到监事5名, 实际参加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4名, 全体到会监事一致同意通过以下决议: 由甲公司监事会对王某、汪某、林某、赵某乙、卢某、瑞星公司提起诉讼。监事会一致推举韩某为代表, 全权负责处理诉讼相关的全部具体事宜。
因此, 甲公司监事会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王某、汪某、林某、赵某乙、卢某立即停止利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由王某、汪某、林某、赵某乙、卢某和瑞星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公司监事会仅是公司的内设机关, 同股东不同,其并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 此种代表行为并不是指监事会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是指监事会应作为公司代表机关以公司名义来行使诉权, 其行权后果及行权取得的利益均归于公司, 故甲公司监事会作为本案原告, 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监事会的起诉。
甲公司监事会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为了防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怠于代表公司行使诉权,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2013年《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第 (六) 项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2013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该规定表明, 依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公司监事会的一项法定职权, 即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可以根据股东的请求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里的“代表公司”并非专指“以公司名义” 。换言之, 公司监事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这样既可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也可以保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一审法院作出的甲公司监事会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之认定不当。据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8) 海民初字第23876号一审民事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