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法评论(第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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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

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

宋晓燕[1]

解读“稳金融政策背景下证券市场监管与司法保障制度”的命题, 第一是监管本身的价值取向是不是要随着政策之变而变? 这对于我们国家而言, 可能不仅是资本市场, 其他领域都会涉及这个根本问题。第二就是金融的稳与不稳和监管的必要性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三和第四个问题是来谈司法保障目的的恒定性和司法政策阶段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监管的价值取向是否要随着政策之变而变, 此处我们要在中国的国情下研究中国的问题, 同时又基于全球市场的发展, 思考如何去面对。这里面又有一个共同的因素, 我们从国际市场上来看, 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 会发现有很多共同的因素, 比如说证券市场的安全、效率和投资者保护。但是从国内来看, 我们就有我们的国别因素, 有一个根本性问题, 即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以及在这个关系过程中不同经济力量间的博弈。

我所说的上述一切都是常识, 但依然有必要谈一谈。根本的因素就是私主体权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而且会影响到后面的问题, 后续第三和第四个问题都是源于对这个问题的根本性思考, 涉及金融的稳与不稳和监管的必要性问题。我们要破题就要先切题: 稳金融政策背景。所以回到这就必须要看金融市场, 我经常会把金融法研究和金融本身的研究结合到一起, 毕竟金融法是调整经济基础和金融市场的。所以必须先要了解金融市场本身的功能是什么。不管是证券市场还是银行市场, 先把它了解清楚, 它有什么风险? 这个风险是伴随着市场功能所必然发生的, 而且有风险才会有收益。反过来讲, 证券市场必然有风险, 这是市场本身的特性。但是回到金融监管,监管和市场的关系, 有很多的理论, 尤其是微观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方面的理论。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的思维和逻辑的完备其实是非常有帮助的。行为金融学和行为经济学则为传统微观经济学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补充, 但仍然没有撼动它的基础。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研究, 对于金融监管和资本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涉及市场曲线和不完备的理论, 这对我们谈监管的必要性都是很有帮助的。以互联网金融市场为例, 在互联网金融元年, 我们有很多的论坛,在这些论坛上, 我们当时在会议上说的话在今天看来实际上对监管者已经提出了一些建议, 这些建议源于当时很多人说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的样态, 但是没有人说互联网改变了金融的法律属性。如果分析透了金融本身的实质, 就会发现金融的本质没有改变。没有改变的话, 监管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跟上? 这个问题现在再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我们早在互联网金融元年就已经谈过。在金融学框架下来谈市场和监管之间的关系, 把“互联网”三个字去掉, 如果用到未来的金融市场都可以, 这就是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式来做的。这里面我们假定自由市场不需要监管, 以此为前提, 我们逐渐地放松假设条件, 这个假设条件如果不具备, 像西方有效金融市场, 基于此再来谈其他监管制度的界定。可是有效市场在中国根本就不成立。所以第二步就要做对假设问题的分析和排除。然后再来看一般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就是如果我们已经有了法律、有了证券法律等一般性制度, 那就不需要更多的制度工具, 因为制度工具是需要交易成本的。反过来如果有特殊性, 当这些制度不具备的时候, 再来看制度的供给。

我后面就来谈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特征, 即它本身具备的特殊性, 是由一般到特殊, 由特殊本身即金融风险和金融市场本身的特殊性来谈对一般的金融监管原则的增加和补充。所以这是我们谈到的第三个问题, 对于金融的稳与不稳,我们怎么来看, 因为金融有它自己的一个功能, 它有风险也属正常, 在它出现风险的时候, 我们的政策要变吗? 如果说作为一个监管者, 已经有自己的价值取向了, 比如从2008金融危机中大家都看得很清楚, 主要是从国际层面来看,金融市场本身的安全是重要的, 但同时金融市场的效率也是很重要的。再有,公平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维度。如果已经认同了这些价值, 因为政策具有阶段性和偶然性, 监管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吗?

最后是司法保障, 它的目的恒定性和司法政策阶段性的冲突在于司法是手段, 是我们本应惧怕的东西, 它本来应该是保护我们权利的, 但是它用国家强制力对权利予以肯定和否定。当用国家强制力来否定个人权利时是非常可怕的,包括在各个市场上我们的私权利, 所以司法能动性是对司法保守和谦抑的挑战,对此我持保留观点, 我认为司法还是应该保持传统的保守和谦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