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确定位“严打”
针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及实践之理论评价,有“反对说”“肯定说”和“反思说”之分。有论者提出,“严打”作为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土壤,它存在着对人权、刑罚效益、刑法程序价值的漠视。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适时地降低对严打政策的依赖,积极探索一条控制犯罪的道路势在必行,社会全面控制犯罪的方式是条有效的途径。[20]有学者认为,“严打”作为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在宏观上与刑法是灵魂与肉体的抽象关系;微观上,“严打”是刑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体现;“严打”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严打”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严打”是现代刑罚理念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突出强调“严打”方针中的“依法”要素。只有提倡并贯彻“依法严打”,才能充分实现上述的“严打”所蕴含的刑法精神和价值。[21]有学者认为,虽然不能否认“严打”政策本身由于其具体设计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人们对它的争论,但更重要的,是由于一些司法部门在贯彻这一政策的实际行动中,背离了刑事法治的原则及“严打”政策初衷,造成了负面影响。如何科学地对待“严打”,实际上是如何使政治性的“严打”转化为法律上的“严打”问题,也就是应当把“严打”逐步纳入严格的法律规制之中。[22]有的学者指出,我们无法阻断历史的惯性,也无法摆脱现实的选择,我们应该理智地善待“严打”,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给予“严打”以准确地定位。[23]
我们认为,首先,很多学者的批评质疑是针对三次集中统一行动的“严打”而言的,而“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并不是“严打”的全部,因而,质疑“严打”立论起点不清,导致结论也大多没有说服力;[24]其次,就集中统一的“严打”斗争而言,轻言放弃或者全盘否定,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中国国家治理资源贫弱,当转型期社会问题引发的犯罪达到一定的程度,可能危及现行统治秩序的时候,执政党与政府在“实用理性”主导下,集中有限的国家治理资源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正如有的论者指出的,这是面临资源瓶颈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严打”是国家权力重要的再生产机制及再扩充机制,常态社会的“严打”蕴藏着中国社会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再生产机制。通过运动式治理实现国家权力的再生产与再扩充,确保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延续与维持;[25]最后,就中国刑事政策的完整体系和国际刑事政策的“两极化”发展态势而言,“严打”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关键是要准确定位“严打”,针对“严打”实行中的不足,提出完善和调整的建议。
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实行严厉打击的政策,在古今中外的刑事政策体系中都是必要的内容。就当前而言,无论是对于西方“轻轻重重”的两极化趋势,还是中国“宽严相济”的模式,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严打”政策,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刑事政策体系中,“严打”作为打击的一个方面,成为首要环节,这种定位很容易导致“重打轻防”的局面。“严打”的实践一直伴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政策的整个形成发展历程,这是不容忽视的,综合治理始于“严打”模式,随后确定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模式,现在提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模式,这个发展过程主要是“打击”和“预防”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和分量的相互较量,最终是实现了“严打”向“预防为主”的转变,但是,遗憾的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模式具有假象特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年9月5日)设定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模式,“‘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由此看来,“打击”“严打”在“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模式中,依然处于首要环节。这种设计的主要观念在于“打击”“严打”本身就是一种“预防”措施。我们认为,这样的定位,非但不能改变“重打轻防”的传统,而且,会在“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口号的感召下,加剧“重打轻防”的趋势。因此,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系中,给予“打击”“严打”以适当的定位,“严打”应当退居最后,主要依赖于打击之外的“预防”来应对犯罪,“严打”只是迫不得已的措施,非到万不得已,不能适用“严打”,从而切实做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