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飞[1]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到底应当由检察机关的哪个内设机构承担,存在不少争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分段审查”模式,实践中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了“归口审查”模式,归口监所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但是,监所检察部门不论是职责定位、业务精通程度还是人力资源配置,都不如侦查监督部门更具有归口的优势。因此,在当前检察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下,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归口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保留有建议权,是更加合理和规范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