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并案侦查的法律依据及现实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但是相关司法解释[2]突破了上述限制,扩张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

立案侦查的权限划分要与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相互对应。因此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掣肘于检察院立案管辖权限范围,还要制约于其他因素。现行的管辖制度则客观上人为地增大了侦查的难度。其突出表现如:(1)贪污贿赂的“串案”管辖分离影响办案;(2)渎职犯罪的“前案”侦查割裂难究本案;(3)职务犯罪的“后案”管辖离析妨碍破案[3]

在特定渎职侵权案件中,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都存在着一个作为渎职犯罪“案中案”的前案问题。对于特定渎职犯罪“前案”的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对属于渎职犯罪案件认定要件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按管辖分工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及渎职犯罪的相关证据的,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调查,也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查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依法立案的案件,要依法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其立案侦查。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现行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刑事案件分别交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模式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首先,由于“前案”和渎职犯罪紧密相连,实践中只有将两者的犯罪事实全部查清,方能准确地界定“前案”及渎职犯罪,而将两者的立案管辖权分别交予不同的机关,则会出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取证方向不一致,侦查效率低下;其次,容易泄漏案情,妨碍侦查活动,有损司法公正;再次,有可能打草惊蛇,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的时间,往往导致“前案”与渎职犯罪均无法顺利查处,最后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