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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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的意义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就危害、风险、风险相关因素和风险认知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感兴趣各方中对信息和看法进行的互动式交流。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风险交流(risk communication)迅速在欧美主要国家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并且在风险评估、心理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学者的努力下,相关研究成果日益丰富。国外学者普遍认为,风险交流是风险分析(包括评估、管理和交流)中必需的组成部分,应贯穿于风险分析的全过程,在评估和管理环节即应开展交流;不仅包括风险评估机构与风险管理者之间的对内交流,也包括风险管理环节的对外交流。在此基础上,研究应侧重于风险交流程序的科学设计,以便在考虑风险评估结果的同时保障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此外,鉴于风险交流的重要性,有欧洲学者将其作为一种独立职能进行研究,并设立专门的风险交流机构或人员。立法方面,2002年欧盟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出台了欧洲《通用食品法》,确定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在食品风险交流中的核心地位,规定了风险交流的原则、机制和程序;美国制定颁布了《风险交流的策略计划》;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也积极参与讨论,提出了新的食品风险分析框架。

我国2009年《食品安全法》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但缺少国际上普遍接受并认同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环节和制度。就学界研究而言,目前中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并不充分,尚处于探索阶段,成果主要分散在非法学领域,主要是对国外风险交流制度和经验的介绍。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非常稀少,只有少数几篇文章在论述其他内容时捎带性地提及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概念,既未作为重点,也没有全面展开,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极为有限。

本书从风险交流产生的背景、国际层面研究与应用、不同国家风险交流制度、风险交流的法律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风险交流的组织与程序安排等方面充分展开,在全面深入地研究国外的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风险交流状况、现有立法、影响风险交流的因素、制度障碍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分析,提出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下风险交流制度的规制框架;从理论上阐释了风险交流由内部向外部拓展的原因、机制和程序,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全面而系统的理论基础,为相关立法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立法和管理活动提供方案;对改善政府的风险管理模式,解决政府风险管理困境提供助力;有助于风险分析过程的公开与透明,促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