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内研究情况
根据我们在网络上的搜索,目前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一般性的风险交流研究
一般性的风险交流研究,主要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一般性地研究行政管理机关与受众等的风险交流。例如,应飞虎的《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中国社科科学》2010年第4期)一文对政府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进行了详细论述。
金自宁的《风险规制中的信息沟通及其制度建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 年第 5 期)一文分析了风险规制中的信息沟通要素、社会背景、沟通工具的制度建构等内容。
张洁、张涛甫的《美国风险沟通研究:学术沿革、核心命题及其关键因素》(《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9期)一文针对一般性的风险沟通制度展开论述,指出了风险沟通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功能定位、关键因素等,但没有涉及具体制度的研究。
强月新、余建清的《风险沟通:研究谱系与模型重构》(《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年第4期)一文提出了风险的定义,并对风险沟通的源起、风险沟通的四大类型、主导模式等进行了分析。
吴海荣、陈娇的《风险交流反思现代性脉络、范畴与前景》(《文化与传播》2012年第6期)一文梳理了“风险交流”发展的社会、政治和知识脉络,阐释了“风险交流”的代表性成果。
(二)其他领域的风险交流研究
如金自宁的《作为风险规制工具的信息交流——以行政环境中TRI为例》(《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一文以美国环境保护制度中的有害物质排放目录(即TRI)为例论述了信息交流制度。但该论文主要以TRI制度为例,没有涉及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信息交流,甚至连TRI中的信息交流也仅仅是略微介绍,仅仅粗线条地描述了信息交流与传统规制的比较优势,并分析了信息交流的应用前景和局限性。该文更多的是一种对TRI制度的呼吁,缺乏对信息交流制度的更深入分析。但其中对信息交流局限性的思考值得我们的深思。
刘珣、王鹏、郭亮、高琪的《非常规突发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交流机制与技术研究》[Proceedings of 2010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MSE 2010)(Volume 4)]一文在国内外跨界流域环境污染案例与环境风险管理调研基础上,针对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与控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内跨界流域环境污染风险交流机制模式及其技术进行了研究,基于群决策理论与Multi-Agent 技术构建跨界流域环境污染风险交流平台。
于丽根据采访整理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位成一体》(《中国处方药》2008年第3期)一文指出,药物风险管理中的风险交流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是一个整体,是不可分的制度。
董飞、陈本晶、王艳、崔野韩、周云龙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的意义及对策研究》(《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年第2期)一文指出了风险交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即风险交流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力手段,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该文指出,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的主要经验包括: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严格风险交流的原则和程序;第二,信息公开透明,注重各利益相关方信任的建立;第三,完善风险交流机制,机构建设包括政府性与第三方民间组织。该文认为,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建设尚属起步阶段,既缺乏流程规范的制度又缺乏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客观造成了科学进展与公众认知的不一致,妨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科学认识、科学消费的推进;建议完善风险交流机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道,充分发挥现有智库作用。
李明光、陈新庚的《浅议环境风险交流》(《广州环境科学》2000年第4期)一文指出了环境风险交流的含义和作用,以及在风险信息、风险源、交流渠道和风险费接受者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指出未来环境风险交流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对适合具体国情的风险交流形式的研究;采用公众调查开展对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公众意识的研究,这种社会风险意识是21世纪管理改革的基石图;对风险管理中公众风险意识的社会形成及发展的研究,如与城市化各类风险物质等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改进现有的风险表达方式以使非专业人员更易理解;对风险交流支持系统的研究,如风险数据库、模型库等。
(三)食品安全规制中的风险交流研究
如戚建刚的《向权力说真相: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信息工具之运用》(《江淮论坛》2011年第5期)一文指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监管机关应该运用激励性的策略打破这种信息优势。该文指出了信息工具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监管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如举报人奖励和互动制度等。
闫海、唐屾的《食品风险公告:范畴、规制及救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一文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消费者发布的食品风险公告问题展开研究,这实际上是一种监管者与经营者的信息单向交流。该文为食品风险公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如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内容,明确发布主体权责和建立统一的发布平台,明确信息发布错误的救济措施等。
彭飞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治理模式的重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一文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需要专家与公众的风险沟通。但该文主要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角度展开的研究,并未对风险交流做进一步的分析。
高秦伟的《食品安全法治期待严治和善治——“食品安全法中美研讨会”综述》(《法制日报》2012年12月19日)一文提到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公众参与风险交流的重要性,指出了风险交流可以达到以下目的:一是提高风险分析的管理效果和效率,便于各风险分析机构更好地进行联动;二是通过有效的风险交流,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理,消费者通过参与风险分析全过程,增强了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也增强了对食品安全性的信心;三是保证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对风险分析全过程的信息的理解,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逻辑性与科学性,并且使风险分析的局限性能够更准确地被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所理解,进而使食品风险管理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被广大消费者与企业认同。中国需要健全风险交流的相关规则与指南,但该文并未就此展开详细论述。
高秦伟的《科学民主化:食品安全规制中的公众参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 年第 5 期》)一文指出,食品安全规制中公众参与是极为重要的,并简单介绍了公众参与的一些方式,如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审议式民意调查(deliberative poll)、公民陪审团(citizen jury)等。上述制度与信息交流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齐萌的《从威权管制到合作治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之转型》(《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一文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应该采用合作治理模式,指出信息共享制度是合作治理模式建立的重要内容。
孙娟娟的《欧盟〈通用食品法〉》和《马肉风波:从公众健康保障到消费者利益保护》(《食品安全法制内刊》2013年第1期、第2期)对欧盟的食品安全法中的风险交流进行了介绍。
王殿华、苏毅清、钟凯、赵雅玲的《风险交流: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新途径——国外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应急管理》2002年第7期)一文对欧盟和日本的风险交流体制和模式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欧盟和日本处理疯牛病、食用色素“红色2G”等案例的重点剖析,对其风险交流工作的得失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该文针对我国目前面临的食品安全现状,从政府、社会与公众、媒体和风险交流学科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任雪琼、马扬尘、姚魁、吴爽的《风险认知对食品安全风险沟通的意义及相应对策》(《中国健康教育》2013年第6期)一文提出了风险认知的概念、影响风险认知的因素、提高风险认知的建议和对策,认为风险认知是风险沟通的前提。
魏益民、郭波莉、魏帅的《技术专家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过程中的作用》(《中国食物与营养》2012年第 10期)一文提出了风险交流的概念:风险交流是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感兴趣各方就风险、风险相关因素和风险认知等方面的信息和看法进行的互动式交流,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风险决策的依据。该文指出专家参与风险交流的途径包括风险管理者事件调查中的邀请,与生产者、消费者等的交流或座谈等。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严卫星在《加强风险监测积极开展风险交流工作》(《中国食品安全报》2013年9月16日)一文中指出,在风险交流方面,我国比较薄弱。
李寿崧的《论媒体和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危机公关——由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引发的思考》(《食品安全导刊》2013年第10期)一文指出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涵:(1)通过所有的参与者,在风险分析过程中提高对所研究的特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2)在达成和执行风险管理决策时增加一致性和透明度;(3)为理解建议的或执行中的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坚实的基础;(4)改善风险分析过程中的整体效果和效率;(5)制定和实施有效的、作为风险管理选项的信息和教育计划;(6)培养公众对于食品供应安全性的信任和信心;(7)加强所有参与者的工作关系和相互尊重;(8)在风险交流过程中,促进所有有关团体的适当参与;(9)与有关团体就与食品及相关问题风险有关的知识、态度、估价、实践、理解进行信息交流。该文指出应该加强涉及食品安全报道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精神、科学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和改善其风险交流能力,正确行使其“危机公关”权利。
罗季阳、张晓娟、李经津、陈志锋、罗祎、王欣、杨倩、昝蔚东的《欧盟食品风险交流机制和策略研究》(《食品工业科技》2011年第7期)一文全面介绍了欧盟食品风险交流的机制、目标受众、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食品风险交流计划等。
岳改玲的《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风险交流机制及启示》(《新闻界》2013年第13期)一文介绍了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风险交流机制,指出欧洲食品安全局从风险交流专家咨询小组、咨询论坛、利益相关者磋商平台等方面搭建了风险交流平台,并采用多样化的传播手段,制定风险交流指南、推进国际合作。 同时,分析了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风险交流战略,其2010年至2013年风险交流战略包括简单和透明、独立性、认知度和影响力、连续性、对话等几个重点内容。文章还介绍了欧洲食品安全局风险交流的成果与面临的挑战,如在面对现代科技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时,如何取得公众的信赖,维持“客观风险”与“专家治理”间的平衡,成为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课题。同时,调查显示,欧洲食品安全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科学到人类语言的“翻译”问题。该文在最后提出了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对策建议,包括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独立性、创新理念,注重食品风险交流中的公众参与,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常态沟通,增加食品风险交流的开放性、透明性等。
韩蕃璠、吴颖、路勇的《欧洲婴儿食品包装材料析出氨基脲风险交流案例分析》(《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2年第2期)一文以2003年欧洲的食品加工企业发现婴儿食品包装材料(PVC)中析出了化学物质氨基脲(semicarbazide,SEM)案件为例,介绍了在风险交流领域,欧洲食品安全局处理 SEM 事件的成功经验。该文指出,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风险交流制度,即风险交流渠道、维护信誉、提供信息,以期为我国监管者应对食品包装配料析出有害有毒物质类似事件开展风险交流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马仁磊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食物与营养》2013年第3期)一文介绍了欧盟、美国、日本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现状,指出其经验包括:作为风险交流的主体,政府机构积极引导风险交流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交流规范,将风险交流制度化;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发布;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风险交流基础性研究等。
马志英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媒体的介入》(《上海商业》2013年第4期)一文指出了媒体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透明、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报道存在的困难。
钟凯、韩蕃璠、郭丽霞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风险比较的应用及常见问题》(《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3年第1期)一文指出,风险比较是风险交流的基本方法之一,它能有效弥合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认知差异。但是不恰当的风险比较容易产生负面影响,是风险交流失败的重要原因。本文介绍了风险比较的常见形式和应用,指出了应当注意的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实践提供了参考。
曲瑛德、陈源泉、侯云鹏、黄昆仑、康定明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调查Ⅱ.转基因生物风险交流的途径与优先内容》(《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一文介绍了转基因生物风险交流的途径与优先内容。
钟凯、韩蕃璠、姚魁、任雪琼、陈思、罗晓静、郭丽霞的《中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现状、问题、挑战与对策》(《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2年第6期)一文从政府、公众、媒体、风险交流学科等不同角度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现状、问题与挑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措施。
王希佳、彭菲、张琳、曹慧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途径的分析与研究》(《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14年8月总第129期)一文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基本内涵出发,概括阐述了国外部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模式、途径、方法和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分析了国内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对上海市闸北区市民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认知情况、评价态度和意见建议开展实证调研,对基层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现状进行客观分析,结合实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途径的对策建议。
陈思、许静、肖明、李含、徐畅、韩晓梅、郭丽霞、韩蕃璠、钟凯的《北京市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调查——从风险交流的角度》(《中国食品学报》2014年第6期)一文从风险交流的角度开展北京市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调查,并通过调查了解到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状况,针对交流的主题、重点交流受众和重点交流渠道,建立基于公众需求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策略,从而提高风险交流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薛庆根、高红峰的《美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世界农业》2015年第12期)一文简要介绍了美国的风险沟通,即风险交流与传播制度,指出风险交流与传播可以使公众健康免受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提高风险分析的明确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罗云波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与社会共治格局构建路径分析》(《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年第4期)一文介绍了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的主要内容与现状,阐述了风险交流和社会共治的辩证关系,深入分析了社会共治背景下风险交流面临的问题及困难,提出了推进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及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的基础路径。
陈莉莉、孙彩霞、朱姝晴的《国外转基因食品风险交流机制研究》(《浙江农业科学》2015年第7期)一文介绍了风险交流的基本特性、构架,分析了转基因生物研发、评价和上市后监测过程中风险交流的关键环节及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转基因食品风险交流的对策建议,以便推进我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研发应用。
祝丽娟的《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营》(《法制博览》2015年第7期)一文指出,国家应该确立生产经营者合法规范运作机制,建立相对较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机制,这样才能使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更好地运行。
姚维娜的《论欧盟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楚天法治》2015年第3期)一文指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风险交流机制能够融合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促进信息沟通。风险交流工作在我国起步晚,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领域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这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短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9条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这说明我国在未来也将逐渐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王怡、宋宗宇的《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以社会共治为视角对日本的风险交流进行了比较研究。
(四)现有研究情况分析
根据上述研究成果,我们可知:
第一,现有研究包括风险交流的基本理论研究、其他领域的风险交流研究、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交流研究等,但各个方面的研究程度并不一致,其中研究最为充分的是一般性的风险交流研究。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研究并不充分。首先,现有研究并不全面。虽然说现有研究表面上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多个方面均有所提及,但仍存在未能开展分析的内容。其次,其他领域研究并不深入。当前的研究主要是一种介绍性研究,即对国外风险交流制度和经验的介绍。而且,这些介绍也未能深入,多数是概括性的介绍,让我们对国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仍然是雾里看花。最后,多数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研究的定位并不准确。国外主要是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作为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相并列的风险分析的一部分展开研究的,但国内往往没有将其准确定位,有些甚至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下位阶概念。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学研究成果非常稀少。目前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非法学领域,法学界对此的关注很少,只有少数几篇文章在论述其他内容时捎带性地提及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内容,既未作为重点,也没有全面展开,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有限。
第四,当前监管机关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要内容。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有关风险信息交流沟通的内容。我们相信,随着立法机关、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重视,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研究必将越来越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