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虚拟社会管理与健全网络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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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何谓虚拟社会

一、虚拟社会:概念的厘清

马克思认为:“当人们之间的交往达到足够的频率和密度,以至于人们相互影响并组成群体或社会单位时,社会便产生和存在了。”[5]“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综合。”[6]也就是说,社会不是单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许多因素构成的“有机体”。[7]“社会者,群居之民,有其所同守之约束,所同薪之境界。是故,偶合之众虽多,不为社会。萍若而合,絮若而散,无公认之达义,无同求之幸福,经制不立,无典籍载记之流传,若此者,几不足言群,愈不足以云社会矣。”[8]这表明人类的组织化对于社会所具有的基础意义——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的极限,而组织化是人类克服自身极限的有效途径,通过组织化,使专业分工不同的个人在集体中形成了整合的力量;人类的组织化发展最终形成了社会。[9]所以,在《辞海》中,社会被定义为“人们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相互联系而结成的有机总体。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是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通过生产关系派生了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社会,并在一定的行为规范控制下从事活动,使社会藉以正常运转和延续发展”[10]

1945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埃尼阿克(Eniac)在美国诞生,开启了人类社会步入计算机时代的大门;1969年9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将两台计算机联网成功,形成阿帕网(Arpanet),基于计算机技术的网络平台概念应运而生;1970年,阿帕网在美国东海岸建立了首个国内节点,1973年又在英格兰和挪威建立了首个域外跨国节点,到20世纪80年代,网络技术逐渐成熟,计算机技术发展全面进入了互联网(Internet)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的网民数量开始大量增加,1995年美国上网人数有600多万人,2000年美国上网人数有1.37亿人,而2009年美国的上网人数则高达2.12亿人;[11]而据ITU(联合国下属机构国际电信联盟)发布的全球互联网使用情况报告,2015年年底全球网民总数将达到32亿。[12]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用户人数的激增,使得学术界对于这一新兴社会现象产生浓厚兴趣。阿尔文·托夫勒教授早在1980年所著《第三次浪潮》中就已经预言,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将步入以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为表征的信息社会形态。[13]1996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曼纽尔·卡斯特教授出版《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指出了互联网作为人类生存新方式的社会功能,“新信息技术范式为其渗透扩张遍整个社会结构提供物质基础,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改变生产、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进而构建新的社会形态”[14]。网络社会或虚拟社会(Network Society or Cyber Society)的概念应运而生。[15]网络空间社会交往技术的开发是网上虚拟社会形成的重要技术保证,只有网络空间社会交往技术高度发达,才能使网民之间有建立多种联系的可能。网络空间社会交往技术,如E-mail、BBS、Chat-room、Blog、Online Game等的发展,使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被“链接”起来,并经历类“社会式”的原始虚拟社会(BBS)、类“城邦式”或“广场式”的虚拟社会(Chat-room)及“社区式”的虚拟社会(Online Game)发展阶段,[16]逐步趋于成熟。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网民在网络空间的联系增多,并具有丰富的“社会”意义时,人们之间的广泛联系才有可能真正地建立起来,“网上虚拟社会”才得以正式形成。[17]

对于“虚拟社会”的概念描述,学者们已经进行了许多尝试。有学者认为,虚拟社会是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中展开活动,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系。[18]有学者认为,虚拟社会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相应的人在虚拟空间的虚拟行为的呈现而产生出来的一种人类交流信息、知识和情感等要素的新型的行为空间或生存环境。[19]有学者认为,虚拟社会是指网民经由网络平台,在其中实施各种社会行为、进行各种社会交往、开展各种社会活动而形成的一种具有“亚社会性质”的社会形态。[20]有学者认为,虚拟社会是计算机网络技术更新升级的结果,现实社会中的人是虚拟社会的主体,而主体间的互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虚拟社会的重要内容;虚拟社会是符号化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在互联网建构的虚拟空间内按照一定规则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并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人化的场域。[21]还有学者强调,虚拟社会就是实践主体(个人与组织)运用计算机、远程通信终端等网络技术,以电子邮件、QQ、微信、微博、论坛等为交流平台,通过对现实生活与虚拟生活进行数字化整合与加工而构建的,并进行信息传递、情感交流的网络虚拟空间。[22]上述“虚拟社会”概念实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均强调了虚拟社会的两个特性,即互联网技术运用与网络虚拟空间中人的组织化。“虚拟社会”这一语汇,“虚拟”一词并非指虚幻或虚无,而是一种技术层面的描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所形成的虚拟化的空间,在此空间内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即“人—机—人”的联系,使得网络上虚拟的活动空间成为人们组织化过程得以实现的基础平台。而“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无论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23],即人与人之间在一定空间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与联系。所以,虚拟社会中的主体是现实社会中具有网络空间生存能力的人,他们以符号化的形式活跃在虚拟空间;虚拟社会主体在虚拟空间中并不是无序的存在,而是处于相互交往和互动的状态中;虚拟社会主体互动的空间是由互联网建构的虚拟实在的人工空间,是人化的场域。[24]

二、虚拟社会特征:比较的视角

在虚拟社会中,“人类以往的社会结构提供给人们的安全感和生活的延续性不复存在,变化和不确定性是这一时代人们生活的主题” [25]。一方面,从概念角度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对应,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样态;另一方面,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态势。虚拟社会的特征也正是在与现实社会的对比中才得以完整地呈现出来。

(一)虚实结合性

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言:“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26]所以,有学者归纳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诸多不同,[27]并指出虚拟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人类的社会组织、社会结构和生存环境,形成了人类新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成为人类社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28]

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交织与连接。诚然,虚拟社会中的表达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即虚拟社会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而现代通信技术也打破了现实社会互动对地域的要求,使得跨地域的人们瞬间实现互动,拓展、延伸了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和空间;在网络虚拟社会里人们往往依据自身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并结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正是具有这种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社会等级身份交换信息的功能,虚拟社会在结构上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的核心。[29]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虚拟社会中交往的主体依然是人,虚拟社会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只是将原有的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交互活动转变为“人—机—人”的间接的交互活动。在虚拟社会中,交互活动的起点和终点都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假如虚拟社会空间中没有人的存在,也就不能形成人的虚拟活动和虚拟关系,也就不能形成所谓的“社会”了。故,虚拟社会并不是虚幻的“影像”,而是基于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建立的虚拟空间,以现实社会中的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活动为中心,以信息的生产和交换为核心,在虚拟活动中结成的各种虚拟关系。[30]从这一角度而言,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也是一种实在的、真实的社会形态,也是体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们及其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31]

另一方面,虚拟社会的形成并不是现实社会的简单再现与翻版,虚拟社会的出现对人类现有的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生存环境与方式、社会管理方式等均构成新的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社会中形成的各类道德标准、法律规则、行为方式等,依然是检验虚拟社会行为和活动的最终标准。所以“虚拟社会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变革的产物,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虚拟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由现实社会提供。作为虚拟社会物质载体的全球计算机网络,为虚拟社会生存提供物质外壳和技术支撑,而它在现实社会中则以客观物质实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虚拟社会中符号化的主体以及虚拟社会保持活力所需要的信息资源也来自现实社会,虚拟社会的发展是现实社会推动作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实社会是虚拟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32]

正是由于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彰显了虚拟社会“虚实结合”的特征。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超越,它反作用于现实社会,使现实问题更趋复杂;[33]虚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其对现实社会的反应,虚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也直接影响到现实社会的安全、稳定与秩序。

(二)扁平化与流动性

现实社会结构往往呈现出金字塔型,而对现实社会的管理,尤其是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管理往往采取“科层制”,[34]即适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管理。如前所述,虚拟社会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虚拟社会在结构上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的核心。在互联网这一开放的平台上,所有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均是平等的,所有进入网络虚拟社会中的实践主体均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网络资讯、共享网络资源。虚拟社会向所有公众整体性开放,所有参与者在信息传播、意见表达与情感交流中能够产生现实社会中无法实现的,随时、全方位、多向、无约束的互动,这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沟通欲望与心理需求。[35]在虚拟社会的网络空间中,参与者可以直接、无障碍地表达自己对现实社会事件的真实看法。在虚拟社会的交往与互动中,“互联网已经成为各种思想和信息的发源地、公众意见的汇聚地,而网民个人的意见,也可以通过网络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放大,形成公共舆论话题”[36]。这作为与现实社会的一个明显差别,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是在不同社区、论坛、邮件、聊天室上交换信息实现的,参与者之间是平等的,使得虚拟社会的交往方式和社会结构呈现出扁平化、去中心化的形态。

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往往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虚拟社会的出现彻底突破了人们在现实社会中交流和互动需要对时空所要求的层面。从某种程度上讲,虚拟社会的无时空性和跨地域性极大地扩展和延伸了人们活动的空间与范围,使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及互动能够挣脱时空的局限性而进行全球性的整合,消除现实社会中主体必须在场的限制。[37]而虚拟社会中时空的无形性,也使得作为人类生活基本向度的时间和空间彻底转变,地域性解体脱离文化、历史、地理的意义,并重新整合进功能性的网络之中,导致流动空间取代地方空间,流动性成为网络社会空间的支配性逻辑,它支配着网络空间的信息流动和社会互动,使网络社会的信息流动和人际互动在实时的时间中结合,从而形成流动性的全球社会。[38]这种流动性虽然能够实现虚拟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要素分配和资源共享,但相对于现实社会,这也为虚拟社会带来不确定性风险。“流动性促使虚拟社会在打破传统时空限制的基础上,割断个体与社会背景的地方性联系,个体间的跨时空互动增强,原本散落在现实世界各个角落的个体的微弱的力量在互联网的链接下能够围绕特定兴趣、志向和利益进行互动,进而整合为统一的强大的力量,当这种集体的力量聚焦在特定事件或者特定诉求上时,集体行动则成为可能。”[39]

(三)隐匿性与新社会分层化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最大的不同还在于身份的隐匿性。正如彼得·斯坦纳在《纽约客》杂志漫画中所言:“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对虚拟社会隐匿性最形象的诠释。虚拟社会中的参与者虽然与现实社会一样是“人”,但他们相互之间隐匿于计算机或远程通信终端之后,将诸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身份信息隐藏起来,利用网络的虚拟身份从事个体语言表达、情感表达和行为表达,这使得虚拟社会中人的交往完全不同于现实社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虚拟社会中的实践主体能够以互联网为基础和框架,通过现实中的“人机交往”实现虚拟的“人际交往”,从而使这一网络虚拟空间成为一个高度隐蔽的社会,存在和生活于其中的实践主体正日益面对的是一个符号化的世界。[40]

正是由于虚拟社会相对于现实生活而言具有隐匿性,使得在现实世界中人的身份、地位等影响其阶层分布的显性因素在虚拟社会中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虚拟社会新的社会分层开始出现。虽然现实社会身份依然影响个体或群体在网络社区的影响力,话语权有时仍被精英把持,[41]但更为重要的是,在虚拟社会,信息是主导力量,信息资源的多寡是网民获得尊重与地位的首要条件,网民信息搜集、分析和使用能力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其在虚拟社会的地位,决定其在虚拟社会的位置。信息能力和对虚拟社会的影响力是划分虚拟社会阶层的重要依据。[42]除了一般网民和精英,网民群体开始逐步分化,网络意见领袖、水军、网络维权群体等新的社会分层在虚拟社会中初步形成,显示出虚拟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新的社会分层化的趋势与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