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私法机制研究:偏私型公私综合法论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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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与矿产资源法的缘分可以追溯到1986年。当年我接受地质矿产部的委托,开启了新中国矿业法律制度系统理论研究的第一次尝试。《矿产资源法》颁行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矿产资源法的理论与实践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改革,与土地领域改革的广度与深度相比,矿产资源法的研究相较于土地法的研究亦尚有欠缺。

《矿产资源法》仍然停滞于1996年的版本,已经无法适应矿业经济迅猛发展对于法律规则供给的需求。2007年《物权法》的颁行,对于矿业权的研究以及相关立法产生了剧烈的影响,其中第123条则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立法层面的回应,《物权法》用益物权的相关规范拓展了探矿权、采矿权法律适用的范围。可以说,《物权法》的颁行成为了《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要推动力。

如今《矿产资源法》修改早就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草案也已经有十多稿,颇具中国特色的政策驱动式“立法”已经将实然法层面的矿产资源法推进到了新的阶段,但矿产资源法很多制度方面的基本共识尚未完全达成。在实践中,国土资源部承担了矿业权治理规则的临时应急措施定型化的重要输出任务,2017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也进一步尝试从司法层面规范和统一了涉矿案件的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

矿业权是具有浓厚公法色彩的私权。《矿产资源法》是一部既包含民事权利又包含行政权力的法律,所以处理好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是这部法律的核心问题。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公权和私权如何平衡,或者说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怎样结合起来,是《矿产资源法》修订以及理论研究无法回避的论题。从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取得来看,应该说公权和私权是此消彼长的,如果公权方面加强一分,那么私权就少一分;而私权多一分,公权在管制方面就少一分。如果从秩序角度来看就不一样了。矿产资源市场既需要自由又需要秩序,这两个并不矛盾。因为只有加强秩序才能使市场更健全,因此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矿产资源法》应该加强管理,但是管理不是没有权利内容的管理,而更多的是在市场秩序方面的管理。

曹宇博士就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如何平衡公私权益的问题,给出了“偏私型公私综合法论”的回答,主张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之中的开发、环保、安全等诸多社会、经济、生态关系的调整,应通过公私综合法调整的机制予以应对。并且,他强调这种综合机制具有“偏私型”的特质,更加重视私法机制的基础作用。应该说,这种新的理论提法,值得肯定和支持。

曹宇博士是显冬教授的博士后学生,也是我的学生龙卫球教授的博士研究生,该同学努力钻研,集中精力投入中国矿业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设进程当中,取得了不错的研究成绩。作为矿产资源法的长期关注者,我非常高兴看到年轻人的成长。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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