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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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再社会化、节约行刑成本以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前些年,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如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问题。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明确要求。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从“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环节责任”“严惩腐败行为”四个方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新标准、新要求,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越发重要。

从理论研究层面来看,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减刑、假释问题的研讨也日益增多,但主要是从实体制度层面上进行,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对减刑、假释制度运行现状的检讨以及理想模式的构建,而对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减刑、假释程序方面的研讨较少,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进行系统化、综合性研究的成果更为少见。从司法实务层面来看,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审理程序不够公开、流于形式是备受争议和指责的两个主要问题。学界多数学者主张采取一律公开开庭的诉讼化审理模式,但忽略了由于罪犯处于封闭的监管场所,一律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巨大以及与之相应的审判资源极度缺乏等制约因素;同时,实践中略显繁冗的程序要求,也未能充分体现给予未成年短刑犯应有的司法关怀。因此,构建一套既合乎理想又切实可行,既满足公开公正等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又充分兼顾审判效率与司法效益,既规范、统一办理标准和尺度又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短刑犯、老年犯等特殊需求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则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此,在我的提议和主持下,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组成课题组,于2014年下半年向中国法学会申报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范化研究》这一课题,并获准立项为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CLS(2014)C36〕。

本课题组自2014年12月起,先后在江苏、湖北、浙江等地部分法院、检察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研,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在形成初稿的基础上,相继召开了学术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同时根据专家学者意见认真进行了修改,前后历时一年,最终完成了本研究课题,并顺利结项。就在本研究课题成果即将付梓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我们课题组参考该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对课题成果进一步予以完善。

本课题研究紧紧立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实务,从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角度,认真梳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运行现状,深刻剖析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在辩证分析和适度借鉴域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经验基础上,对规范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期对准确理解和适用减刑、假释制度有所裨益。

本课题主体内容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围绕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基本理论展开。首先,从减刑、假释制度的基本内容出发,对减刑、假释本质属性的“奖励说”“权利说”两种主流观点进行评析。课题组认为,从实然角度而言,减刑、假释的本质并非是罪犯权利,而是国家对罪犯服刑表现的一种奖励;从应然角度而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治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减刑、假释制度的深入推进和不断完善,“权利说”将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亦更具合理性。其次,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视角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基本内涵进行界定,并阐述了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历史演变过程。最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价值功能予以厘定,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章着重比较考察了域外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总的来说,域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主要有行政书面审批、司法审理、委员会听证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劣:行政书面审批模式具有办理效率高,但罪犯减刑和假释权利缺乏有效保障、救济途径较窄的特点;司法审理模式具有减刑、假释权力行使中立、程序设置较为公正、各方参与度高的特点;委员会听证模式具有减刑、假释权力行使机构较为专业综合、罪犯人权保障度较强的特点。本课题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方面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第三章全面剖析了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现状。本课题主要从提请程序、公示程序、假释案件的审前调查程序、裁判程序、减刑假释的配套程序以及监督纠错程序六个方面的运行现状入手,紧扣审判实践,在实证调研基础上,运用了翔实的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提请程序异化、公示程序虚化、审前调查程序片面化、裁判程序弱化等主要问题和不容忽视的矛盾进行了客观而全面的揭示与分析,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为下文提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路径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

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路径。明确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基本思路:秉承从“奖励说”向“权利说”逐步转化的基本理念;遵循从“程序修补”向“程序改革”渐进的基本方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提出了具体的路径:一是宏观制度的改革。包括制定减刑、假释案件专门法,加强实证分析研究,制定科学的审查标准,改进对减刑、假释案件的人员配置和机构设置,其目的是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二是微观制度的重整。其中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的重构方面,我们认为应建立以裁判权为中心的审理模式、以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两造对垒”的准对抗模式、赋予罪犯和被害人第三人身份的参与模式。这对于实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从形式化到实质化,审理过程从隐蔽化到公开化的转变具有现实意义。三是配套制度的完善。从减刑撤销制度、撤回制度、申诉制度的设计,开辟未成年犯减刑、假释的绿色通道,探索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的关联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为促进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化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课题在调研期间和写作、修改成书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明教授、南京师范大学蔡道通教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俞波涛检察长、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于健处长、武汉大学孙晋教授、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娄正前处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段晓娟副庭长及审判监督第一庭曹霞法官等学术界、实务界专家学者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郇鄅、姜莹莹、鲁照兴等同仁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同时,囿于我们的学识和水平,书中难免存在诸多错误和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主持人 茅仲华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