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方法
本书在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分析中,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法学研究方法:
(一)语义分析法
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18]概念的歧义往往是引起许多重大法学争论的根本原因,持不同观点的争论各方使用的概念外观上为同一词语,内涵却差异巨大。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学者们对于合同解除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合同解除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混乱和矛盾状态。因此,本书对合同解除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
(二)价值分析法
“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地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9]价值分析法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解除权的限制研究,就是以法律规范体现的立法之价值评价为标准,根据个案之具体情况,对所涉及的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得出合理的“价值位阶”,为限制的合理性和限度提供理论依据。
(三)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20]尤其对于根本违约制度的研究,更是充分体现了比较法的这种功能。根本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并为国际公约、国际或地区统一规则文件所借鉴。我国《合同法》也引进了这一制度。通过比较法的观察,有助于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制度的不妥之处进行改进和完善。
(四)历史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亦是法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历史分析法揭示了法律背后的历史和社会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历史约束条件的分析以及通过历史分析给今天的法律提供启示。[21]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自1896年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所承认以来,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在现行《合同法》颁布之前,《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都有规定,因此,应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考察合同解除制度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对完善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是很有助益的。
(五)实证分析法
法学理论的应用和操作研究是法学研究的薄弱之处,也正是法学应当引入实证分析方法的重要原因。[22]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对于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必然应当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量合同解除纠纷的实证分析为解基础。本文结合国内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合同解除纠纷案件,探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此外,本书还运用了法解释学的方法、系统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
[1]郝磊:《合同解除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2]杜晨妍:《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3]徐玉梅:《根本违约论》,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4]陈坚:《合同司法解除研究》,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5]郭碧娥:《法定解除事由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宋岢昕:《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完善》,延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马燕:《论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董亚川:《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规范模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7]梁文斌:《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刘家希:《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8]韩笑恬:《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9]蒋文瑾:《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若干问题探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宋杨:《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辛群:《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10]李凡:《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宋振华:《合同解除溯及力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11]汪张林、杜凯:《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1期;赵海洋、张洁:《论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载《公民与法》2011年第1期。
[12]吕巧珍:《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载《法学》2006年第9期。
[13]李婷:《旅游合同之任意解除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4]余珺:《商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思考》,载《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5]马春元:《任意解除权的规制问题探讨》,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16]洪艳:《法定解除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17]秦菘:《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限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18]张文显、于莹:《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载《法学》1999年第10期,第4页。
[19][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20][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第21页。
[21]谢鸿飞:《追寻历史的“活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139页。
[22]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