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作为法学研究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是法学上的固有概念,本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研究亦需要对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起源最早是日本提出的有关无形文化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国际标准司的司长普罗特曾明确指出,“无形遗产”这一概念是由日语翻译成英语的,直接来自日本在这一领域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中,即1950年该国颁布《文化财保护法》,世界范围内率先将文化遗产纳入国家立法进行制度化保护的重要举措,将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同时作为并列的保护对象。日本政府在1950年将拥有精湛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第一次授为“人间国宝”的美誉[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无形文化的保护最先起源于其早期推进“保护民俗”的工作计划。英国学者汤姆斯于1846年首次提出了“民俗”这一词汇,用于指代说明“民众的知识”[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最早是在1972年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会议文件中。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第17届大会,在这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且这次会上还提交了一份提案,这份提案正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在提案中,将“无形文化财产”又称“非物质文化遗产”[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7年有关保护遗产的文件中,对文化遗产的解读又开始分类为两大类,即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4]。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召开了专家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重大意义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性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得以通过,其中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时至日前,对该术语的解释多来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国际法律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该公约系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该公约第二条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范围具体列为五个方面:①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作为加入该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该公约对这一术语的认定在我国很快被使用,并在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均采用了这一术语。
我国在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不仅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文化资源。根据这部法律规定,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参照了国际经验,并根据我国特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相比,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的定义基本相同,有细微差异:第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描述使用了“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这种表述方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用的是“各族人民”这种表述方式。虽然两者类似,但我国的表述方式无具体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中主要是依附于个体存在,代代以口相传。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区分得更详细,有群体,有个人。这种表述更是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各个主体的依存性。第二,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组成。每种文化都是有载体即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即其本身就是非物质形式,比如民族音乐、戏剧、各种舞蹈都是文化的表现形式。另外,文化亦离不开物质的载体,所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实物和场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1.传承性
我们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根本上说是人类生产与生活的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都不能离开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能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内就创造出来的,它需要几代人、几十代人的共同初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再加之后来的不断改进,才能达到如今的技术状态[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然不能离开人的参与,否则我们今天无法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存在。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传承也离不开人的生产生活。我们看到今天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都是表现在我们人类的生产生活中。比如景泰蓝,我们看到的虽然是以物质形态展示出来的成果,但景泰蓝艺术品是物质形态的,其在制造过程中需要的特殊以及精细的工艺、独特的图案等均需要人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长久经验的积累并代代相传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物质形态的外观,但其实质上属于人类活动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都离不开人类的生产生活。换句话说,作为民族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依靠人的实际参与,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方式和传承的变化,导致了其具备传承性的特征。我们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要任务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应该是以人为本,留给我们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财富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几百年、上千年祖祖辈辈的心血凝聚成的,所以具有传承性。
2.群体性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就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简单地可以归属于某个个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也不是单纯归属于国家,而是包含国家、各种组织以及单个的个人,其主体涉及范围广,一般而言具有群体性,而很少仅仅归属某个人。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且一般已经固定下来容易获取,只要喜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体愿意钻研,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指点,是可以通过学习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文化的产生同样有群体性的特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过程中融入了群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体现在外的形式可能我们仅仅发现是由某个个体创造,但在其产生过程中往往是不自觉地结合了某个群体的鲜明特点,从而体现了产生过程的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实践中都与一定的群体相关,也依靠群体的力量发扬光大。故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特征。
3.非物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其非物质性,与物质文化遗产对应其非物质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表面上与物质相关,并且以非物质形态呈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将其着重于在精神方面和文化方面的创造性活动和传承性活动通过有型的物质作为它的载体,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主要精神价值也是通过物质形态来呈现的。例如,我们熟悉的昆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看到的是演员化妆以后在台上的演出、呈现的服装、唱腔、与其搭配的道具、伴奏、乐器等均是物质形态的依托,但通过物质形态的依托而向我们表达和向世界传承的价值层面却是包含了丰富的群体特色的文化内涵和价值观体系,这些体现了这个群体独特的文化和精神,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特征。
4.综合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几代传承,大部分都是在历史长河中固定下来的非物质形态。经过几百上千年的文化传承,非物质遗产是不同年代的生活多个部分的有机结合,是具有特色的固定的时代、文化、环境和精神的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是要与其产生的同时代的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6]。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价值,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仿佛走进了那段历史、那个群体。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察,人们发现了蕴含在内的多种社会关系,发现了特定时代、特定地域、特定群体的价值观,同时也发现了当时的社会整体面貌。我们可以通过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去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同时代特色的各种社会的结合,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起源于不同的地域,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要结合与其相依的社会生活环境,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才能产生具有鲜明特色的、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我们看到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体现了同时代的文化社会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给人们的不仅仅有文化生活,还有经济社会,更有政治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强烈的综合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更是体现了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也是我们了解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