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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担保权登录不实之刑事责任
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代理人明知为不实事项,而登录于主管机关建置之统一担保在线登录网站,足以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犯前项之罪者,除依该项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亦科处前项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对于前项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草案第五十条)。此为登录不实之刑事责任,惟于立法政策上是否改用行政责任为宜,仍有讨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