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标准是人类技术立场的共同语言,标准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标准制度与专利制度具有对立统一性,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在主客观因素的双重影响下,技术标准更多地和各种知识产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呈现出专利标准化趋势,它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产业支配力,通过标准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的放大,对相关产业影响深远。国内外专利标准化相关诉讼频发,专利标准化中的专利挟持问题凸显,引起了司法、产业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主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纷纷积极探索应对专利标准化之策。
专利标准化问题越来越复杂,专利挟持是标准与专利融合过程中最为根本的问题。因为一旦专利发明被标准采用,那么专利持有者在市场中相对于其他竞争主体就有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其竞争者将毫无选择地使用专利技术,以便与标准达成一致,可能会造成企业依靠专利技术的授权获得高额专利费,这明显阻碍了其他企业使用标准。专利挟持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不当披露专利信息、违反FRAND原则、违背前手承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超高定价等不公平许可及拒绝许可等。
专利标准化包括许多复杂的政策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背后存在着左右其发展变化的更深层次的理论和规律。纵观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专利至上主义理念居于主导地位,持续时间也最长。而此一专利至上主义理念,竟也泛滥于专利标准化之中,主要表现为技术标准受制于知识产权的专利挟持行为,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过于强调专利权作为私权的意思自治性以及专利许可协议自由,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对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弱约束,模糊的RAND专利许可条件,标准制定组织不审查专利权信息、不介入知识产权纠纷,等等。上述种种情形,导致专利权人滥用其在耦合进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甚至利用专利权挟持整个技术标准。专利至上主义是一个历史产物,其存在就一定有其特定历史背景。当前,专利至上主义的理念正日益成为创新的障碍,对专利标准化造成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值得深刻反思。
解决专利标准化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不同视角积极探索解决之道,要实现标准与知识产权高度融合,既方便实行标准,又推广专利技术,保持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均衡。因此,应当考虑主要基于专利法自身的完善,完善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辅以合同法、侵权法及反垄断法,系统解决专利标准化问题;应当进行理念更张,将先前的“专利至上主义”理念转变为“创新至上主义”理念,以“创新至上主义”理念作为衡量具体法律制度有效性的尺度,专利标准化的法律规制措施的构建也是在此理念下的合理展开;应当借鉴衡平法的禁止反悔原则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建立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共同适用的规制体系,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标准化的总体策略与规制原则,规定“禁止反言”原则、“默示许可”原则及共同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和标准制定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通过专利法限制专利标准化、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标准化、完善专利侵权的司法救济程序,促进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