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理论、实践与国际比较(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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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将它们的产出减少到约定水平或按约定的价格销售产品的协议。通过一致的行动,参与的企业可以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获取垄断利润。横向垄断协议如果只是限制产出或提高价格,而没有伴随组织生产和销售的约定,则被称为 “赤裸裸的”卡特尔,只有当参与人加起来拥有通过减少产出来提高市场价格的力量时,才能通过这种协议获利。[1]1883年,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康发达(Friedrich Kleinwächter)出版了名著《论卡特尔》一书,提及当时的人们对于卡特尔的存在、名字、位置、活动或操纵者还几乎一无所知。1881年,荷兰经济学家熊尔克的博士论文《论卡特尔与托拉斯》是首次详细论述卡特尔和托拉斯组织的著作。熊尔克认为卡特尔必须限制产出和/或供给,这样才能提高价格或阻止可能的衰退。总的来看,共有五种不同类型的卡特尔——固定价格卡特尔、固定产量卡特尔、既固定价格又固定产量的卡特尔、由分配销售额的组织机构发展起来的卡特尔,以及通过一个核心机构分配销售额和产量的卡特尔组织——不同类型的卡特尔效率不同,最后一种卡特尔组织效率最高,可以与托拉斯媲美。[2]熊尔克的研究现在看来依然有其价值,其所揭示的卡特尔类型及其运作效率的分析是具有开创性的。1998年,OECD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核心卡特尔的建议》报告中,将固定价格、串通投标、限制产量及划分市场的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协同行为及决定视作为 “核心卡特尔”,建议各成员国严厉打击。[3]

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横向垄断协议做了规定,第一款列举了五种横向协议的类型,第二款给出了垄断协议的定义,即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