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执行学的学科定位
一、刑事执行学的学科性质
(一)刑事执行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刑事执行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刑事执行学则是一门新学科。虽说刑事执行是一种与国家同时存在的社会现象,刑事执行思想和观点也可以说与国家一样古老,刑事执行基础理论也早已存在于许多治国理论特别是法律理论中,但是把刑事执行及其相关问题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刑事执行学,却是一门新兴学科,是一门现在逐步从法学,特别是刑事法学中独立出来的学科。
(二)刑事执行学是一门综合学科
当代的新兴学科有三个基本增长点,一是在两门学科的边缘地带生成并由该两门学科理论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如生物化学、地缘政治学、军事社会学等;二是研究对象横布众多领域且具有广泛普遍性的横断学科,如系统科学、信息科学等;三是利用多门学科成果解决某一或某些复杂问题而形成的综合学科,如环境科学、领导科学等。刑事执行学就是一门需要利用众多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解决刑事执行及其相关问题的综合科学。这是由刑事执行学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虽然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刑事执行思想理论、刑事执行制度规范、刑事执行实践活动及刑事执行发展规律,但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各种各样的社会存在甚至自然存在相关,因而需要利用研究这些不同现象的学科已有成果和研究方法来解决刑事执行问题。
(三)刑事执行学是一门应用学科
从学科层次上看,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有基础科学与应用科学两个层次。按照这种层次划分,刑事执行学虽然涉及许多基本理论,但从本质上看却是一门以刑事执行应用为主或者说是以刑事执行应用为直接目的的学科。因此,刑事执行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
(四)刑事执行学属刑事法学学科
刑事执行学所研究的领域虽然很广泛,但其核心是刑事执行问题,而刑事执行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这一点决定了刑事执行学的学科性质。也就是说,刑事执行学属于刑事法学,当然也属于法学大类。
二、刑事执行学的学科地位
刑事执行学的学科地位,是指刑事执行学在刑事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一)刑事执行学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要弄清刑事执行学的学科地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执行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独立性与附属性问题,即刑事执行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还是附属于其他学科的子学科。因为:
其一,从研究对象上看,刑事执行学具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即刑事执行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实践活动和发展规律。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以及如何对犯罪者适用刑罚,由于它是从实体上宣告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权的内容,故称为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等,由于其核心是规定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和方法,故称为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的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活动与发展规律并不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研究范畴内,是由专门的学科来进行独立研究的。
其二,从发生的顺序上看,刑事执行学所研究的对象处在认定犯罪成立、追究刑事责任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从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过程来看,刑事司法系统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环节:对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案件的起诉,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对犯罪案件的审判,主要由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判决的执行,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刑事司法过程相对应的刑事法律和学科主要有三个:刑法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法与刑事执行法学。因而刑事执行法出台后,刑事执行法学就会是刑事法学科群体系里最后一个部门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只是目前称为刑事执行学而已。
(二)刑事执行学是法学大类下的二级学科
刑事执行学的学科地位主要是由它所研究的领域决定的。刑事执行学作为以刑事执行法及其刑事执行实践活动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科学,属于部门法学。它在法学中的地位受制于刑事执行法的法律地位。因此,要想确定刑事执行学的学科地位,首先必须明确刑事执行法的法律地位。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是由刑事实体法的刑法、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融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刑事执行法三个主要法律部门构成的,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前两个支柱应该没有问题,刑事执行法的支柱过去一直没支起来。这与刑事执行法尚未出台有关。
从法理上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狱法》属于一般法律。很明显,作为刑事执行法主要构成部分的《监狱法》其涵盖面、立法规模、法律规格等均小于或低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此种法律地位不仅影响了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的构筑,还直接制约着监狱学(或称监狱法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从目前我国法律院系专业课程的设置情况来看,大多是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而将监狱学列为法学三级学科。刑事执行法的内容被分散地规定在有关法律中,以及缺乏独立的刑事执行法的状况,使刑事执行学的研究或者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中被边缘化,或者其部分内容在监狱学这个层次更低的分支学科中加以研究。这些都影响了刑事执行学的研究和发展,使刑事执行学在目前实际上还不能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并列。
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从建设法治化国家的目标出发,制定一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刑事执行法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现实可能性。也就是说,制定刑事执行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学术研究可以走在实践的前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司法改革大政方针的实施,人们认识的提升以及研究者们的辛勤耕耘,刑事执行学一定会成为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行的刑事法律学科,成为法学大类下的二级学科。
三、刑事执行学的学科体系
刑事执行学的学科体系是指构成刑事执行学学科的分支学科及其组成的学科整体。由于刑事执行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研究不可能由单一的刑事执行学进行,而必须是由一个包括多个相关学科分支的学科体系来承担。从刑事执行学学科体系总体构成上来分析,应该包括刑事执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分。具体来说其学科分支主要包括:
(一)刑事执行基础理论
主要是对刑事执行的思想、学术理论,刑事执行的原则、任务、指导思想研究,刑事执行的学科研究。
(二)中国刑事执行发展史研究
主要是研究中国刑事执行包括监狱、监狱制度以及社区矫正的产生发展与演变过程、发展规律。
(三)港澳台刑事执行理论与实践
由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港澳台因历史原因其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有比较大的差异,但作为我国刑事执行的一部分也应一并加以关注,并对其制度发展创新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以期取得借鉴。
(四)外国行刑制度研究
这是指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行刑制度与实践活动,尤其是研究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刑学说、制度和实践。
(五)监狱学
监狱学是指研究监狱及其制度与实践的学科。其主要内容除研究监狱法律制度外,还要研究监狱历史、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建筑和监狱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等极其广泛的内容。
(六)社区矫正学
作为一门学科的社区矫正,是指研究社区矫正的理论、制度与活动的学科。内容包括社区矫正价值、社区矫正机制、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基本制度、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作为我国现代刑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在中国的广泛开展既是我国经济、政治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不仅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而且也是我国在运用刑罚方法控制犯罪策略上的方向性转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可以有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七)狱政管理学
其重点是研究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狱政管理学,是一门立足于我国监狱行刑实践,系统研究监狱行刑过程,揭示如何正确对罪犯执行刑罚,通过科学管理有效改造罪犯,保证其改造手段措施顺利实施,促进罪犯改造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八)罪犯教育学
主要是指对在监狱或在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教育矫正的学科。罪犯教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根据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的要求,立足于我国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实际,关注中外罪犯教育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向,总结罪犯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以罪犯教育的基本原理、内容、方法及其评估和比较为研究对象,揭示罪犯教育的规律和特征,抽象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罪犯教育理论。广义上的罪犯教育包括对罪犯劳动教育。
(九)罪犯心理矫治学
主要是指研究罪犯改造过程中的心理问题及其规律的学科,其内容涵盖较广,甚至可以说是“监狱心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且,其内容的学术性也较强。后来,发展起了专门研究如何利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调整罪犯心理和行为并促使其发生积极变化的活动的学科——罪犯心理矫治或者服刑人员心理矫治。与罪犯改造心理学相比,罪犯心理矫治或者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研究范围虽然较窄,但研究重点突出,研究内容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
四、刑事执行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认识和研究刑事执行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是为了进一步理解刑事执行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与地位,同时也是为了弄清刑事执行学与相邻学科的联系与区别。更是为了促进刑事执行学自身理论研究深入和学科体系的完善。
(一)刑事执行学与刑法学
刑事执行学和刑法学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学科。这两个学科之间的密切联系表现为,首先,二者同属于刑事法学的范围,是刑事法学的不同分支学科。其次,二者研究的内容有密切联系。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学科,而刑事执行学是研究刑事执行的思想理论、制度规范、实践活动、发展规律的学科,它们都以刑罚为研究内容。最后,二者之间有依存关系。如果缺少了刑事执行学研究,不通过这样的研究帮助进行科学的刑事执行活动,那么,刑法中的规定和刑法学研究的刑罚,就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两个学科之间的区别表现为两点。一是相互关系不同。从逻辑上来讲,刑法学是先于刑事执行学而存在的。只有在存在刑法学及其所研究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情况下,刑事执行学才研究如何执行刑事裁判的问题。如果不存在刑法学所研究的刑罚,就不可能研究如何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的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执行学对刑法学有一定的依存关系。二是研究重点不同。刑法学研究如何应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规定、适用(判处)刑罚的问题,而刑事执行学研究如何完整、全面执行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内容问题。
(二)刑事执行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执行学和刑事诉讼法学都是法学大类下的二级学科。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表现为四点。一是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学的范围,是刑事法学的不同分支学科。二是二者研究的内容密切关联。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学科,而刑事执行学是研究刑事执行的学科,它们都研究刑罚这个共同的内容。三是二者之间有一定依存关系。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是相互依存且递进的法律,而与之相应的研究学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学自然也是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学科。四是刑事执行学还研究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诉讼问题。这主要是指正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罪犯又犯罪后的刑事诉讼问题。这两个学科之间的区别表现为研究重点不同。刑事诉讼法学着重研究如何从程序上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刑事执行学着重研究如何准确有效地执行刑事裁判的问题。同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等活动中,虽然也存在程序问题,但这类程序问题并不是刑事诉讼程序,而是刑事执行程序。因此,这类程序不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研究,而应当在刑事执行学中加以研究。
(三)刑事执行学与监狱学
刑事执行学与监狱学都属于刑事执行类的学科,区别在于刑事执行学的研究范围要大一些,监狱学的研究范围要小一些,学科层次低一级。监狱学是作为专门研究监狱及其制度与实践的学科,是刑事执行学下的三级学科。由于我国监狱关押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三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罪犯,只是罪犯群体中的一部分,刑事执行范围是特定的,因此研究监狱的学科自然有局限性,所以监狱学是刑事执行学学科体系的一个分支学科,不能与刑事执行学等同。
(四)刑事执行学与社区矫正学
刑事执行学与社区矫正学都属于刑事执行类的学科,区别在于刑事执行学的范围要大一些,社区矫正学的范围要小一些,学科层次低一些,是刑事执行学下的三级学科。由于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只是所有罪犯当中的一部分,因此,以社区矫正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同样也只是把全部刑事执行工作当中的一部分当作研究对象,所以社区矫正学也只是刑事执行学学科体系的一个分支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