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危犯教育转化与循证矫正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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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顽危犯的现状分析与攻坚转化方案的制订实施

一、顽危犯的现状特点

无论是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出的认定“顽固犯”的五条标准及认定“危险犯”的五条标准,还是全国各地监狱机关实践中对顽危犯的摸排及认定,对顽危犯认定特征,乃是顽危犯的显性特征,体现了影响监管安全的“已知数”。实际工作中,分析影响监管安全的“未知数”,才更有现实意义。如果能够通过一些表象,归纳出顽危犯的结构、思想、心理、行为方式方面的共性特点,将有利于科学识别、分析、教育、改造顽危犯,更好地减少或杜绝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一)顽危犯的结构特点

罪犯结构又称罪犯构成,是罪犯人口内部的比例关系。通常情况下,罪犯结构的内容包括罪犯的自然状况构成(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因素为标准,划分出的各种罪犯类型之间的比例结构),定罪构成(以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罪名为标准,划分各种罪犯类型之间的比例结构),刑罚种类构成(以法院生效判决的刑种、刑期为标准,划分出各种罪犯类型之间的比例结构),改造表现构成(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具体表现为标准划分出各种罪犯类型之间的比例结构)。顽危犯作为监狱在押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结构特点如下:

1.年龄成熟化。安徽某监狱曾对2010—2011年上半年认定的60名顽危犯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数据显示,在顽危犯中,共有43人年龄在25—40岁,占顽危犯总数的71.6%;已婚的32人,占顽危犯总数的52.5%。又据湖北省监狱局2012年对全省审查确认的975名顽危犯调查数据,年龄在30—40岁的,占顽危犯总数的85%以上。这类人群的人生阅历较丰富,心理性格定型和思维方式较定型,改造难度大,隐蔽性强。

2.学历低层次化。顽危犯中文化程度偏低这一特点十分明显。湖北省975名顽危犯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总数的45.5%。安徽某监狱60名顽危犯文化程度调查结果为,初中(含)以下的53人,占总数的88.4%,其中文盲、小学文化的30人,占总数的50%。因为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意识,判别是非能力较弱,加之大多数人缺乏一技之长,在务工受挫、生活困窘、诱惑来临时,这类人有可能实施犯罪。调查同时发现,顽危犯文化程度的高低,也相应影响其犯罪性质、顽固危险程度和改造难度。

3.刑期偏长化。湖北省975名顽危犯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缓罪犯占总数的69.4%。安徽某监狱60名顽危犯中,原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缓共49人,占其总数的65%。

4.犯罪团伙化。据安徽某监狱60名顽危犯中,团伙型犯罪明显的涉黑类罪犯13人,占22%;52人是和他人结伙实施犯罪的,占86.7%,远远高于整体犯群中团伙型的比例。

5.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湖北省975名顽危犯中,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类占其总数的74.5%,可见其中大多数人贪恋纸醉金迷的生活,以“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为人生信条,为追求物质享受,不惜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6.暴力表现明显。暴力危害包括对己和对人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过于自卑缺乏改造信心,表现为自伤、自残、自杀。后者主要表现,经常不安分守纪,不满足现状,恃强凌弱,招惹是非,报复性强,表现为行凶、脱逃、抗拒改造、打架斗殴、欺凌他犯。安徽某监狱60名顽危犯中,前一类罪犯有28人,占46.7%。后一类罪犯18人,占30%。

7.个人因素突出。如劳动技能差,人际交往能力不强,受他犯欺压排挤、自控能力差等。据湖北省的调查统计,因以上诸种个人因素列入顽危犯的,占总数的26.3%。

(二)顽危犯的思想特点

思想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属于理性认识,一般也称为“观念”。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思想。一切符合客观事实的思想是正确的思想,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综合分析全国各地监狱机关对顽危犯的调查材料,不难发现,顽危犯在思想上表现出与社会规范导向的反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错误的人生观。人生观是人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包括生死观、苦乐观、幸福观、友谊观、恋爱观等。顽危犯人生观的基本特征是极端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一切从自我出发,以个人为中心,把向他人和社会索取,追求物质享受视为人生的根本目的。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金钱万能”“及时行乐”“尽情享受”作为人生信条,为了达到享乐和满足自己快感的目的,不惜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损害他人、造成他人痛苦之上。这种扭曲的人生观,是其违法犯罪和违反监规纪律的思想基础。

2.歪曲的道德观。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生活准则,它是社会群体成员多数人都认可和接受的具有正义、公平、谦和、内省、自制特点和内容的行为规范。综观顽危犯,他们中大多数的道德观与社会倡导的道德观相对立。他们蔑视社会道德规范,违背道德的基本准则和要求,破坏道德秩序,不接受道德约束,奉行损人利己和绝对自由主义,故其道德观的一般特点是,道德水平低下,未充分地接受道德感化和陶冶,缺乏道德认同、道德感悟和道德意识,不能运用正确的道德观指导其行为。

3.淡薄的法律观。法律是国家颁布的强制性规范,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如果违反,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顽危犯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直接支配着其不良的法律观,助长其无视、藐视法律的违法违规心理。从法律观角度说,薄弱的守法意识、歪曲的法律评估和盲目的侥幸心理,是顽危犯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产生的主观因素。绝大多数顽危犯对国家法律在内心里并不认可,持否定评价,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权威,不接受法律约束。

(三)顽危犯的心理特点

顽危犯的心理特点,是指顽固犯、危险犯在服刑改造中表现出来的对抗管教、反抗改造、抵制惩罚的种种内心活动特点。这类罪犯,主观恶习深,反社会、反改造活动明显而持续,富有抗拒改造和作案经验,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破坏性强,危害性大。他们思想顽固、僵化,认识片面,不思悔改,抗拒改造,不服管理,存在着自杀自残、行凶、脱逃、闹监等现实表现和潜在危险,给监管改造造成一定的压力。顽危犯的心理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私狭隘,自我偏执。自私是指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集体和别人的利益。狭隘是指心胸、气量、见识等不宏大宽广。偏执就是片面而固执,按自己的想法做事,不愿意接受别人的建议,也指病态的自我援引性优势观念或妄想,常见的是关于被害、爱、恨、嫉妒、荣誉、诉讼、夸大和超自然力的妄想。顽危犯由于自身成长经历的特殊和所遭受的挫折打击,一般性格都比较孤僻、怪异,往往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利益,表现出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心胸狭隘、气量短、见识浅薄、鲁莽冲动、暴躁凶狠、愚昧盲从、自私虚伪、野蛮残忍的个性特点。在生活中、改造上常常为自己考虑得多,替别人考虑得少,表现为极度的敏感多疑,对他人、对社会常耿耿于怀。思想行为固执死板,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常以自我为中心,过于自负,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只想让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喜欢寻衅滋事,争吵打闹,不能与民警、同监罪犯融洽相处,表现为无法与人沟通,人际交往困难,举目无亲,孤立无援,独来独往,行为怪异。

2.认知片面,情感淡漠。认知是指人脑接受外界信息,经过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并获取知识或应用知识的过程,它包括注意、记忆、思维、判断等一系列的心理和社会行为。顽危犯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和个人成长经历,表现出的思想观点,阐释事物的思维模式,评价是非的标准,对人对事情的基本信念等与常人不一致,即歪曲事实,丧失了事实的客观性。具体表现为:自我评价不客观,过高或过低地评估自己;片面放大客观现象,不能客观、公正地看待周围的人和事,最终导致情绪低落,精神忧郁,感觉这个社会充满邪恶,充满欺骗,无法感知生活中的真善美;以偏概全论事,看待事情和问题时,会把局部缺陷看成全局现象而难以容忍;消极暗示,当自己遇到挫折和不顺时,会持否认心理,给自己、给社会下消极结论等。

情感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的体验。情感是一种主观体验、主观态度或主观反映,属于主观意识范畴。情感淡漠是一种情感活动的衰退,内心情感体验贫乏,对于一些能引起正常人的情感波动的事情以及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事情,缺乏相应的情感反应。顽危犯对周围人和事情表现出漠不关心,无动于衷,表情呆板,情感孤独,不愿和别人交流感情,冷酷、执拗、阴沉、孤独等,从而造成心理强大的压抑感。为消除压力,他们常常试图用暴力行为来保护自己。而且,他们情感波动性较大,自控能力差,情绪喜怒无常,常常随心所欲,一触即发,心狠手辣,不计后果,非常危险。

3.悲观绝望,自暴自弃。悲观就是消极失望,对世事怀有消极的看法。绝望就是经历多次的失败后,对某种事物完全失去自信心。顽危犯大多是多进宫的罪犯,由于自身的行为给家人、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加之自己服刑改造失去了自由,有的还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担心将来出狱后的社会认可、家人的接受和自己的前途等问题,由此产生了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看不到希望,悲观绝望,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心理。这种心理状态是一种破坏力较强的消极心理,不同程度地丧失了站起来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非常绝望、沉默、烦恼、暴躁、对一切不感兴趣,混天度日,混泡刑期,不相信政策和法律,个别罪犯还会产生自伤、自残,轻生厌世的行为和思想。有的罪犯还会更加放纵自己,满不在乎。还有的罪犯甚至产生逆反心理,恨法律不公,仇视社会,做出惊天坏事。

4.敌对仇视,不服管教。敌对是指与他人心理不相容而敌视、对抗他人的消极心态。其目的在于在心理上、行为上给他人造成有害结果,使对方蒙受痛苦和不快。仇视是指以仇恨的心理或目光看待人和事。顽危犯被捕前大多社会背景、家庭关系复杂,是学校管不了、社会没人管、家庭没温暖的人,形成了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道德观、法制观、价值观畸形。他们对自己的犯罪判刑又不能从主观上找原因,不能从常态全面地对待分析问题,而是从反面观察、认识和揣摩所发生的事件,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开脱罪责,甚至迁怒社会、政府、法院,仇视民警,不服判,不认罪,直接对抗国家法律制度,敌视专政机关。这种错误的归因认识和思维模式反映在改造中,就产生了敌对仇视、不服管教的心理。具体表现为怒目相对,冷漠仇视,冷眼相对,动辄非难,不服从管教,诈病装病,出工不出力,破坏生产工具,破坏劳动成果,顶撞民警,挑衅其他罪犯等行为。

5.逞强好胜,冲动鲁莽。逞强好胜是指装作自己能力强,并想胜过别人。冲动鲁莽是指不能控制自己,导致自己的言语、行为粗率而不谨慎。顽危犯由于自身的个性特点及在改造中的消极抗拒行为,导致内心的冲突和失落,受强烈的自我表现欲所驱使,逞强显能,冲动鲁莽,往往恃强霸道,胆大妄为,惹是生非,冲动,缺乏耐心,缺乏忍耐力,报复心强,稍不顺心便不择手段,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大打出手,容易酿成暴力伤害事件。有的为表现自己“能干”“不怕事”“是条汉子”,故意找茬顶撞民警,抗拒改造,以获得他犯的称赞和自我心理上的满足。有的受错误道德观念影响,为达到错误的自我实现,或为了显示自己“讲义气”“够朋友”,故意逞强。有的不计后果,挑衅报复他人,危害极大。

(四)顽危犯的行为特点

顽危犯将市场经济的消极意识渗入改造生活中,在及时行乐的享乐主义及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功利主义错误思想支配下,在思想上存在着强烈的反社会意向和反改造情绪,在经济上追求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在意识上不认罪服法,在服刑上混刑度日。顽危犯的行为特征与他们的心理特征密切相关,有思想上的反动性、腐朽性,也有行动上的凶残性、欺骗性,二者相互交错,相互影响,恶性循环。当前顽危犯的行为特征主要有以下表现:

1.投射出思想上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反改造意识。顽危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比较恶劣,暴力倾向较为严重。入狱前反社会意识较为强烈,入狱后面对失去自由的改造生活和强制劳动,他们往往将过去的反社会意识转化为反改造意识,将二者交织在一起,或抓住社会上的一些阴暗面大造舆论,攻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罪犯中散布对社会不满的反改造言论;或拉帮结伙,公开顶撞民警,对抗民警的管理,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或拉拢落后、违规违纪受到处罚的罪犯,打击那些积极改造及不愿被他们利用的罪犯;或煽动和教唆头脑简单或性格易冲动的罪犯与民警对立,鼓动他犯故意不完成劳动、学习任务,挑动罪犯之间打架斗殴,制造事端,甚至逼迫、诱导他犯脱逃、作案。

2.投机改造的欺骗性和抗拒改造的凶残性。在服刑改造中,顽危犯认罪悔罪意识及改造意识较差,在严格的监狱管理约束下,有的会迫于形势的压力,采用欺骗的手段,或伪装积极改造,骗取民警的信任;有的抓住一些罪犯普遍关心的生活问题、医疗问题、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等问题,煽动罪犯对监狱的不满情绪;有的投机改造,民警在与不在表现不一样,对监管民警区别对待;有的在劳动中挑肥拣瘦,拈轻怕重,偷奸耍滑,马虎应付,“磨洋工”,对计分考核斤斤计较;有的装病或小病大养,无病呻吟,逃避劳动;有的让自己的亲属、朋友和民警拉关系,对民警进行送礼行贿,企图在减刑、工种分配、计分考核等方面给予照顾。一旦这些企图不能得逞,欺骗伎俩被识破后,他们就会暴露出其抗拒改造的凶残性。他们或实施脱逃,以逃避刑罚;或自杀、自伤、自残,以此威胁民警;或行凶报复,殴打他犯,破坏监管秩序;或煽动他犯申诉,不认罪服法;或公开与民警蛮干,殴打、辱骂民警,威胁民警的人身安全。在受到处罚时,他们甚至不怕批斗,不怕禁闭,不怕戴戒具,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

3.生活上好逸恶劳的散漫性和攀比消费的享乐性。顽危犯在入狱前,不少人长期沉迷在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腐朽生活中,养成了好逸恶劳的恶习,生活散漫,缺乏道德观念。入狱后,这些人面对严格的监规纪律和罪犯行为规范的要求,很难适应。或内务卫生经常不达标,日常行为规范差,出口污言秽语;或不顾家庭经济条件的制约,想方设法向家人要钱要物,与他人攀比消费,追求享受,买加餐菜或其他糕点食品等,并以此向他犯炫耀;或追求感官刺激,热衷于偷看淫秽色情、凶杀武打等书刊或音像,为此不惜违反监规纪律;或私带、私藏违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