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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执业诉辩律师的非职业活动
16.1 就执业诉辩律师在其执业活动之外,可以或者不可以从事的活动,没有固定规则,但是他不能是事务律师,或者与有权在苏格兰或其他地方直接代表委托人指示他的事务律师或者其他职业人员组成合伙,或者受雇于该事务律师或者其他职业人士。
16.2 在考虑在执业活动之外参加任何特定活动是否适当时,诉辩律师应当牢记:
(a)上述第2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
(b)有关活动固有的或者产生的任何职责与诉辩律师的权利和职责相容的程度。
如果他有任何疑问,应当遵循第7条规定的程序。
16.3 会长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诉辩律师停止参加在他看来与诉辩律师的权利或者职责不相符的任何特定活动,或者停止宣示自己为执业诉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