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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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惩戒

11.1 诉辩律师行为的惩戒事项,由另行公布的诉辩律师协会惩戒规则调整。就法律职业的规制,诉辩律师必须遵守立法规定的任何制定法义务。

11.2 就诉辩律师行为进行投诉,应当向会长提出。

11.3 会长可以传唤诉辩律师来解释其行为。诉辩律师必须立即遵守该传唤命令,遵照会长的要求全面解释其行为。在会长根据惩戒规则或者苏格兰法律投诉委员会要求进行调查和确定而将投诉移送调查委员会或者惩戒裁判庭的情况下,有关诉辩律师必须服从任何出庭传唤,并配合调查委员会、惩戒裁判庭或者苏格兰法律投诉委员会的合理要求,视情况而定。

11.4 诉辩律师如有必要,可以披露由委托人或者任何其他人秘密交流给他的信息,只要该信息与该投诉的适当调查有关。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均有不得披露如此披露的秘密信息的职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