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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告、宣传、招揽和与媒体的关系
10.1 在遵守10.2之规定的情况下,诉辩律师可以就其业务进行遵守《不列颠广告和销售推销守则》的广告或者推销活动,这样的广告和推销可以包括:
(a)诉辩律师的照片或者其他图示;
(b)关于费率和收费方法的说明;
(c)关于诉辩律师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的说明;
(d)关于诉辩律师代理出庭的任何案件的信息(包括诉辩律师代理的任何委托人的姓名),只要该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或者在还没有为公众所知的情况下,取得了外行委托人的事先明确书面同意。
10.2 广告或者推销不得:
(a)不准确或者可能具有误导性;
(b)有可能贬损公众对法律职业或者司法的信心,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法律职业的声誉;
(c)就质量与其他可识别人员进行直接比较,或者对其提出批评,无论他们是诉辩律师还是任何其他职业成员;
(d)包括关于诉辩律师成功率的说明;
(e)明示或者暗示愿意接受指示,或者限制作出指示的人员的任何意图,遵照本守则者除外;
(f)如此频繁或者强人所难,使得其针对的人感到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