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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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什么构成指示和接受指示?

8.4.1 “指示”通常由指示诉讼律师承担一项咨询或者起草工作,或者在法庭或者裁判庭出庭情况下指示诉讼律师在指定的开庭期日出庭的指示信函构成。如果诉讼律师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决定他是否应该接受这些指示,他应该在接受指示之前要求取得该信息。

8.4.2 诉辩律师不仅仅因为向其作出指示时是否附有律师费而决定是否接受指示。他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他接受指示是否适当,或他是否有必要这样做。什么是合理的时间,将取决于具体情况,但是如果诉讼律师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任何行动,他将被视为已经接受指示。

8.4.3 在由诉辩律师的办事员保存的日志中进行记录,并不构成作出或者接受指示。

8.4.4 诉辩律师没有义务接受指示,除非以书面形式向他作出。但是他有权接受有权向他作出指示的人作出的口头指示,或者属于该人与其书记人员之间达成的口头安排中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