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如果诉辩律师对采取的行为的适当性有疑问,他应该咨询于会长或者副会长。如果会长或者副会长不在,则应当咨询于其他官员。如果没有官员可进行咨询,诉辩律师应咨询他的见习生导师或者律师协会其他高级人员。
7.2 在解释他的状况时,他必须绝对坦率,毫不隐瞒可能与他寻求的建议有关的事项。
7.3 如会长或副会长告知诉辩律师,他有采取某行为的职责,他必须采取相应的行动。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他觉得不能接受所给出的建议,那么他必须尽一切努力获得会长或副会长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