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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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礼貌职责

6.4.1 在法院失礼像在法院外失礼一样具有冒犯性,同样有损于诉讼律师在法院的声望、委托人利益和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6.4.2 在询问证人时,特别是在对敌意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诉辩律师必须记住,法律赋予他的受特免权保护的地位不得被滥用,例如做出恃强凌弱或者侮辱性的行为,或者说出冒犯性言论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6.4.3 法院与诉讼律师之间有着相互信任和以礼相待的悠久传统,对此必须尊重。

6.4.4 作为礼貌问题,应当就未能按时出庭道歉。如果法院仍未退庭,并且还没有转到处理其他事务,则道歉的适当时间是到达法院立刻进行。向法官道歉应当在公开法庭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