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委托人的职责
5.1 总则
5.1.1 保密
就像2.3所规定的那样,诉辩律师对其委托人负有保密职责。
5.1.2 委托人利益
在严格遵守所有法律和职业行为规则的情况下,诉辩律师必须始终以其在职业判断中认为是出于其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必须将这些利益置于他自己的利益或者法律职业其他人员的利益之上。
5.1.2.1 委托人与进行指示的代理人的利益冲突(例如,委托人可能对其代理人提出职业过失索赔的情况)
如果在诉讼律师看来,委托人与进行指示的代理人之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则他负有采取措施确保委托人知悉该情况的职责,以便委托人能够获得另一代理人的建议。这应当怎么做取决于有关情况。在向他们(以口头或者适当情况下采取书面形式)指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依赖绝大多数事务律师和其他职业人员代理人自己采取必要措施。因此,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及该事项是不适当的。但是,可能有必要就利益冲突的存在以正式通知的方式将诉讼律师的建议记录下来,并要求代理人将该通知送达委托人,或者在与委托人磋商时处理该事务。在极端情况下,拒绝根据有关代理人的指示采取进一步行动,可能是诉讼律师的职责。
5.1.3 退出代理
一般情况下,诉讼律师最好是继续在刑事案件中行事以协助法院,但在某些情况下,退出代理可能是适当的。在任何(刑事或者民事)案件中,如果诉讼律师感到有义务退出代理,他必须毫不迟延地这样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和委托人知道他为什么退出代理。在审判或者其他听证过程中,如果他感到有义务退出代理,他必须正式申请法官(或者主席)准许退出代理,并通过申请延期以便委托人获得其他建议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他没有义务向法院或者裁判庭详细解释退出代理的原因,因为这么做可能会损害委托人,他不应当屈服于这么做的压力。如果诉讼律师就他是否有权或者有义务退出代理存在疑问,他应当寻求建议(见第7条之规定),并且在必要情况下申请延期以这么做。在审判即将进行或正在进行时,退出代理的后果可能特别具有破坏性。在这种情况下,在决定退出代理时应当特定谨慎。资浅诉讼律师应当寻求咨询(见第7条)。
5.1.4 充足保险
诉辩律师有义务虑及诉辩律师的业务性质和在发生职业过失情况下对委托人的潜在责任的大小,保持合理的职业赔偿保险额度。